共同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效吗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份额还能连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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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出具借据的合伙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曹旭光 时间:日 08时40分 | 已阅读: 57
两合伙人共同向借款人借款,仅其中一人向借款人出具了借条,那么另一位合伙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的特点在于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的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向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案情回顾】  孙某和丁某二人为叔侄关系,二人于2012年合伙承包了某村一处22亩左右的水面养殖水蛭。因养殖资金周转困难,孙某便向陈某提出...
两合伙人共同向借款人借款,仅其中一人向借款人出具了借条,那么另一位合伙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的特点在于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的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向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案情回顾】  孙某和丁某二人为叔侄关系,二人于2012年合伙承包了某村一处22亩左右的水面养殖水蛭。因养殖资金周转困难,孙某便向陈某提出借款30000元;其于日从陈某处拿走30000元后出具了一份由丁某书写的借条给了原告,约定年利息1分,借期1年。由于陈某当时不接受借条,孙某当面保证说“如果到时丁某不还钱,陈某向他拿钱”,孙某并在借据上书写了“证明人孙某”的字样。到期后,孙某于日将利息3000元还给了陈某,并在借条上签注了“已还1年利率(息)3000元整 10.23 孙某”。日到期后,陈某向叔侄俩追要借款时,二人相互推诿,拒不还款。陈某无奈,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和丁某共同偿还其借款30000元以及利息6000元(按照从日起至日止,按年利息一分计算),合计36000元。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借条、调解协议、派出所询问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孙某辩称:原告陈某不应该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原告并没有借款给他,原告收取了丁某的借条,出借的3万元给了丁某,其仅是本案的见证人,不应当由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且,退一步说,就算是共同借款,其与丁某已于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达成《调解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养殖期间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经过2年的养殖经营造成养殖亏损等;丁某承诺“陈某的叁万元借款归其偿还”,所以这笔借款不应当由其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某辩称:陈某和孙某是同事关系,其并不认识陈某。当时丁某和孙某合伙养水蛭,没有钱给付田亩租金,孙某称其去借。由于田亩租赁合同是丁某签的,无奈才按照孙某要求由丁某出具借据给陈某的。但是陈某收到借据之前就已将30000元借给孙某了,事实上陈某的30000元是借给孙某的,借条也是孙某后来让其补写的。之后,孙某仅给了丁某25000元用于经营,其未直接收到陈某的30000元借款,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案件审理】  本案双方诉争焦点是:1、涉案款项是不是合伙债务?2、两被告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借款为孙某和丁某二人合伙对外的借款,孙某和丁某二人向陈某借款30000元用于合伙事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丁某和孙某连带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日起至日期间的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合伙人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在共享收益的同时也要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从相关规定上看,法律规定对于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   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  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来,法院根据被告孙某和丁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调解协议等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对孙某和丁某二人的合伙关系予以确认:首先,孙某在借据上书写了保证人孙某的内容,并亲自从陈某手中取走借款30000元,表明其是知晓这笔合伙债务的;其次,本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所作陈述均能够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的合伙事务上,属于孙某和丁某在合伙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合伙债务。第三,至于调解协议中丁某承诺个人负责偿还陈某借款的问题,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合伙内部如何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对外所负债务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对孙某坚持此笔借款应当由丁某负责偿还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合伙债务的特点在于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的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向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丁某和孙某连带偿还借款,而不是必须起诉丁某以实现债权。孙某和丁某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提交反证支持其抗辩理由。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诚信是金,诚信对个人而言就是对承诺和约定的积极兑现。本案中,两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还款,他们已经丧失了诚信,更严重的已经丢了声誉,难怪生意严重亏损最后解散了。在当下市场经济下,平等的民事合同的双方都要坚守诚信,这样经营才能长远,才能得到更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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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被借款人 借条一定要借款人写吗?
相关解答一:借条一定要借款人写吗 借条可以手写
但借款人签名必须本人亲签
有争议重要更改部位应加盖借款人手印相关解答二:借条是否一定要借款人亲自写? 20分关键是签字,前面到不一写必须是欠款人写的。反供字不是随便签的,如果有你说的情况,要看具体证据。相关解答三:借条一定要借款人写吗?出借人写有法律效力吗? 借据写法:标题:可以写借据、借条、欠条;内容:写清楚出借人姓名(可以不写)、借款人姓名(要和身份证、居住证姓名一致)、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借款用途(可以不写)、借款期限(可以不写)、利息(可以不写);署名:不论标题、内容由出借人或借款人书写,或打印,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写明借款日期。需要说明的问题:出借人要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居住证、工作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如果借款数额较大,通过银行转账,写明双方银行账号。见:
借款(大写)
元),利息为
个月。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年 月 日相关解答四:怎样写欠条,可以由借款人写吗? 可以的,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益《合同法》对怎样打欠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欠条应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骸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有担保人,还应该让担保人签字。例如:欠条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付给违约金。借款人:***贷款人:****年*月*日相关解答五:借条由借款人家人代写可以吗? 1、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用一定的金钱的证明,是合同的一种,即借款合同,一般的借条内容记载简易,并不像真正的合同那么规范和完善,但内容简易并不能否定其合同的性质。2、合同是证明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合同上记载的主体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发生纠纷时,只能向合同上载明的向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4、与谁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就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人签订合同,如系借款,则应当由借款人本人出具借条。5、如果由其他人代为出具借条,而无借款人本人的书面认可,则在发生纠纷时,或者在借款人不还钱时,很难依据借条向其主张债权。结论:不能由其家人代写,除非其本人在借条上签字认可或另外出具书面授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全文: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余下全文>>相关解答六:借条,借款人写了拍照发过来有效吗? 这是无效的。借条的成立一定要双方在场,并有第三位与二位没有利益纠葛的人作为证人,或者在公证处公证后才有效。相关解答七:借条出借人或借款人写有区别吗 最好是由借款人写,正楷字体,并且一定要由借款人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再按上手印。相关解答八:一个借条3个借款人起诉状怎么写 见:
起 诉 状原告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
日,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由三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
。同日原告向被告
交付约定款项
元,约定三被告借款期限
个月,利息为
。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并签字认可。后三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三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15年
日相关解答九:打借条不写借款人是否其它人都可以要 如果不写出借人的话,那借条在谁手里,默认其为出借人。借条的持有者即有权索要欠款。相关解答十:借条超过两年借款人不给重写借条怎么办 不重写借条证明其有赖帐倾向,立即向法院起诉并保全对方财产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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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余颖诗 黄倚彤
万元欠条因一字之差成空文 借了的钱竟不用还?
古往今来,借钱的确是一门大学问。为避免借钱容易还钱难,人们通常会签订欠条、借条。然而,却很少人知道,欠条和借条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其法律意义却有着天壤之别,借出去的钱极有可能收不回来。
一字之差让万元款项石沉大海
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张某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原来,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日 。”杨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被告杨某给原告张某所写的欠条的时间为日,而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图片来源:楚天都市报原来,自己借出真金白银换来的欠条居然还有有效期,若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没有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张某和杨某当时签订的不是欠条,而是借条的话,剧情可能发生大反转。盈科律师事务所苏晓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案件中基于张某和杨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果签订的是借条,其诉讼时效可达20年,张某完全可以追回借出的款项。
欠条、借条真是“过时不候”吗?
那么,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就意味着欠条、借条失效?借出去的钱就只能当买个教训了?苏晓律师指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但并非意味着欠条或借条失效。此时的欠条或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合法存在的,如果债务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或债务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依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债务人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款项的清偿。同时,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不断向债务人追回借出的款项,可从追回款项的最后一日起算诉讼时效。例如债权人在日到日这两年时间内,不断书面通知债务人进行还款,并在日发送催款函,则2年的诉讼期限从日重新开始起算。当然,若超过诉讼期限,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签订新的债权债务凭证,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同时,也可以重新约定债务的清偿期限。
看似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
除了上文提到的诉讼时效以外,到底欠条和借条还有哪些区别?苏晓律师给出了以下解释。1、性质欠条:反映的是债务人已经欠了债权人多少债务的凭证,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归结的一种凭证,具有结算性质,很重要的特征是事后性;欠条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有交易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如租赁、买卖等。借条:是一种表明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2、证明力欠条:单独一份欠条不能产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实务中往往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来佐证,如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债权债务是否实际存在,债务债务是否合法等等,即需要证明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等等。借条:单独一份借条基本可以产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但为了谨慎起见,也会要求同时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收条等进行佐证。3、格式欠条:除要有债权人姓名、债务人姓名、明确具体的债务标的外,还应该有欠款产生的原因和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期限。借条:只要有债权人姓名、债务人姓名、借款金额及借款日期即具备法律效力,其他内容如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可自选选择是否写明。
撰写签订欠条、借条有何注意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难免有的债务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在欠条、借条上耍起了花招,企图规避债务。那么,在碍于情面不得不借的情况下,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1、防止内容被篡改,还是要多个心眼明明是3200元的债务,张某到法院起诉时却要求杨某支付1.32万元。张某出示的欠条上,大写的工程费为“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小写的为“13200元”。杨某辩称,欠条是自己所写,但他拖欠张某的工程费为3200元,欠条上的“壹万、1”是张某自己加上去的。后来法院对欠条鉴定,认为欠条中的“壹万、1”与欠条上其余字迹有明显差别,欠条内容有明显的篡改痕迹,非一次性顺序书写形成。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给付张某3200元,并对张某罚款1.32万元。欠条、借条内容遭篡改时有发生,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呢?对此,苏晓律师建议,欠条、借条应当面签订,并由本人亲自书写,尽量不要有过多的修改;行文应该连贯整齐紧凑,不要使用填空或打印与手写相结合的方式;内容要相对完善,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文字,尽量使用语义单一和简练的语言表述,杜绝使用 “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或许”等模糊用语;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防止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做手脚;数字一定要有大写,例如:8000元人民币应该写成捌仟元人民币,但对于“18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捌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捌万元人民币”,防止被修改成“X拾捌万元人民币”;时间要具体明确,欠条中最好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留下对方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并由其签名确认。借款人同时有多个身份时,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可能存在职务行为或表现代理行为时,要明确借款人的身份;签名应字迹清楚,不要潦草不清。图片来源:重庆商报同时,律师表示,某些人会使用“阿强”等生活中口语化的小名撰写欠条或借条,后面加上身份证号码,以为这样是稳妥的。但是如今身份证重号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所以签订时要用身份证上真实的姓名,避免使用小名、谐音。苏晓律师指出,若部分人在签名时故意将自己名字写错或加多几笔,但是有加印指纹,不必担心欠条或借条的证明力。因为指纹不能造假,即使签的名字不真实,可以用指印证明欠条、借条的真实性。在书写欠条或借条时难免出错,若需要修改内容,该如何正确处理?对此,律师建议最好重新书写一份。如果重新书写有困难,则在修改的地方由双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并加盖指印,并注明日期,尽量不要修改太多。2、你所忽视的纸笔,可能是个BUG2015年底,张阿姨借了2万元给朋友吴先生,吴先生还主动写下一张借条。可直至今年4月,吴先生还没有提起还钱这码事。张阿姨急了,打算拿着借条咨询律师。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她在抽屉里苦苦寻找借条时,一张2万元的借据竟凭空变成了一张白纸。张阿姨电话询问吴先生还钱的事,吴先生竟突然改口,称根本没有借过钱。问题很可能出在写借条的签字笔上。科技的进步让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能让心思不纯的人钻了空子。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名为“自动褪色魔术笔”的特制笔,虽然外形与普通签字笔无异,但墨水经过特殊处理,书写的文字会在15分钟至2日内消失,最终导致受害人在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这种现象并不稀奇,“自动褪色魔术笔”主要出现在三类经济案件中:第一、利用魔术笔褪色的特性,在民间借贷中利用出借人不会时刻查看借据的心理,书写一张会消失的借条,从而在收到借款后以没有借条为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用魔术笔书写、签订合同,骗取企业、个人钱财,导致权利人维权取证难。第三,在银行开立小额银行票据后用魔术笔填写,购买货物实施诈骗。苏晓律师建议,在签订欠条、借条时最好采用打印版,或使用自带签字笔,并加盖指姆印。对于已经形成的欠条、借条等重要文件最好应立即留存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据,以防他人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3、“人证物证俱在”,这样比较稳妥一张小小的欠条或借条,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苏晓律师建议,在撰写的过程中,有条件的话建议公证或他人见证,而涉及大额的欠款借款最好签订正式的合同。图片来源:厦门日报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保证人还需要注明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抑或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内容和期限上不同,一般保证是有限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无限连带责任。若没有注明保证期限,一般保证期限为6个月。若注明保证期限,则依照注明的保证期限。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摁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4、转账记录,往往是有力证据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西堤溃口,造成附近6个村受灾,而洪水也淹没了戴青花的店铺。最揪心的是,洪水还淹没了锁在木柜里客户们赊账的欠条。其中40万欠条没找到,她只怕客户们不认账。对于这样的情况,律师表示,因为到法院诉讼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就无法反映借贷关系,法院就可能不支持诉讼请求。律师建议,如果发生金钱交易或借款,尽量采取银行、微信等第三方转账的方式,以保留证据,防止因欠条、借条遗失而导致无法举证的情况。对于发生借贷关系后证据的保存,律师建议应保留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以防身份作假。如果可以,可以用身份证与户口本加以对照。同时,保留好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证据原件,如借条、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收条等财物交接记录等。同时,苏晓律师指出,某些人会对欠条、借条进行拍照来保存证据。但是,在诉讼时,法院一般会要求其提供欠条、借条等原件来证明借贷关系。照片的作用与复印件的作用类似,因为照片可能存在造假的情况,如果无法提供其它如银行转账记录、支票存根或见证人证明等有力的证据,法院有理由不予以支持。
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极其常见,只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才不会掉进“文字游戏”的陷阱,保护辛苦赚来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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