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店宝贝名称中含有类似战狼的名称2个字 说侵犯了另外一家店的商标权

网络销售侵犯商标使用权问题的界定?_百度知道
网络销售侵犯商标使用权问题的界定?
情况:A品牌的天猫商家要求淘宝集市卖家将A品牌b款的衣服进行指定价格调整,并说如果没有在指定的时间里面进行价格调整就要投诉C店卖家侵犯商标使用权。
问题一:淘宝集市卖家销售A品牌b款的衣服,并在标题注明是这个品牌的衣服,属于侵犯商标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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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认定重点  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3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4。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名为“某某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商品,而冰砖、冰棍等属于第30类商品,两者不属同一类别。但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生产工艺近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些原先不相类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的变化而成为类似商品。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尽管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但有可能影响其权利的行使,甚至使其丧失赔偿请求权。  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标是某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另一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由于“三株”在这里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又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因此不应认定为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商标专利加急注册,上零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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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有正当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不属于商标侵权。因为商标是他们的,你开店、销售商品的时候,需要用到他们的商标,这就涉及到授权许可了,大多数店应该都没有,即使有许可,也一定会有附加条款,也就是各家店铺必须按照商家的安排来调整价格。目前店面还能共存,实际上是以加盟商或经销商的名义进行运作的,他们没有投诉,也就是默认了这一行为,但随时都有翻脸的可能。参考“格力”,超市并非弄不到货,而是人家根本就不允许你自己卖。2、这属于商家的正常经营方针,为了规范市场,他们有这个权利。3、最好是按照要求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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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品牌的衣服 看商标有没有注册
在天猫商城开店的应该是注册的吧!因为天猫进驻的条件是公司品牌
那可以去投诉
找专门的律师帮你解决就可以了
商城有权利投诉是吗?
这是你自己的店的话 你自己去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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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猫商家们请注意,如果你的店铺名称写法或者发音与国际大牌相似,那么,你很可能要被天猫封店了。  有商家爆料称,天猫因为品牌名称的问题,将清理掉平台200余家店铺。其具体方式是拒绝这些商家的续签申请,关闭其考核资料提交入口,并要求商家要么转到淘宝企业店铺,要么终止与阿里的合作,不予提供申诉机会。  就因为一个名字,200多家店铺,天猫真的说清就清了?  6月24日,收到2016年续签公告,天猫提交续签考核指标。  9月12日,续签第一阶段指标考核结束,达标。  10月14日,进入第二阶段,续签考核资格确认。  10月14日,接到通知,续签未成功。  ……  这是天猫店主张大山(化名)近期遇到的情况。  张大山爆料称他的店铺在天猫已经营多年,本来要申请续签2016年的天猫经营权,已经通过了第一阶段的考核,却没想到在第二阶段遇到了麻烦。“就告诉我们审核不通过,要我们转淘宝企业店铺”。  张大山表示,自己前几年的续签都很顺利。正常情况下,在第一阶段审核通过后,天猫需要商家提供资料进行续签第二阶段考核,如果资料不合格便拒绝续签,而现在的情况是天猫不给自己开放提交资料的入口,便直接拒绝续签了。  这也意味着,今年年底,与天猫现有合同结束之后,张大山要么关闭天猫店铺,要么转平台,做淘宝企业店铺。而据他所知,跟自己一样情况的,还有很多家品牌。  张大山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店为什么没有通过考核?  业绩问题吗?不是。虽然品牌在天猫知名度不及韩都衣舍、茵曼等,但截止到10月份,今年的营业额已在近千万左右,在女装里面也算中等规模了,而且据了解,很多业绩不如自己的店也进入了第二审核阶段。  扣分太多吗?也不是。张大山的店铺今年只被扣了1分,这1分也是因为无意间犯错扣的,远没有达到被封店的地步。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为了弄清楚此情况,张大山和几家遇到同样情况的商家一起,找到天猫小二,得到的答复却是:“您的品牌不符合天猫定位”。这让商家们犯了迷糊:不符合天猫定位?天猫的定位是什么?为什么我们之前刚进天猫的时候没有这个规定?  对于这个解释,商家们难以接受,于是便来到阿里杭州总部,请求一个具体回答。一番拉锯战后,天猫终于透了口风:这些商家被拒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品牌的名字与国际大牌相近。  仅仅因为一个店名,你就要关我的店?以张大山为代表的这批商家难以接受这个现实。  张大山回忆,当天见他们的那个天猫小二说,这些被拒签的天猫店铺品牌名称和国际大牌相似,有山寨的嫌疑,本身注册就存在问题,在影响平台名誉的可能下,天猫不能替商家承担这个风险。  该小二指出,张大山的品牌名称和法国某女装品牌相似,二者只差几个字母。 “我的品牌名字是工商局正规通过的,有自己的含义,谁知道怎么就和那个法国品牌类似了,而且我们之前根本不知道那个牌子。”张大山表示很委屈,自家品牌在线下有多家实体店,客单价也不低,在国内属于中高档,没想到来了天猫却被判定为伪大牌。如果真的有问题,那这些实体店又算什么?  据了解,10月初,天猫计划通过“大众评审+大数据”的模式来解决山寨商品的问题。首先,天猫商城利用大数据对品牌库做日常检查,通过对商标做文字、图像等方面的对比,筛选出具有一定混淆度的商标,并将其组成“山寨预警模型”。接下来,这些商标会被提交至大众评审员进行判断,每个商标需要至少推送给800至1000名大众评审参与判断。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最终一共处理了近200个山寨品牌。  而张大山和已收到拒签通知的商家们很可能就在这200家名单之内。据张大山透露,除了自家店铺之外,东方骆驼、战地吉普这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也都在天猫的清除考虑范围之内。  既然天猫觉得不合乎规矩,为什么当初还要允许这些品牌入驻?对此,天猫未加解释,而张大山和商家们猜测是,从国际品牌近期频频入驻天猫来看,天猫或是要进行品质升级,将来只做大牌,像自己这种规模没那么大的商家就要遭到清除。  既然纠纷因名字而起,那店铺改名行不行?对此天猫的回答是:NO!  张大山表示,天猫对这些被拒签的商家说,如果还想和阿里保持合作,那就转至淘宝企业店铺,店内现有数据可全部带去,否则便完全退出。  但在商家们眼中,天猫与淘宝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不管从客单价还是流量来说,二者都不具备可比性。 “没法比的,一个天猫一个集市。举个例子,就是一个店铺在火车站附近,一个店铺在山区的一个小山村上”。  张大山说,为了能留在天猫,他们这些商家向天猫提出了三条解决建议:一,给品牌改名;二,关掉现有的店铺,重新注册一家;三,私下买一家天猫店铺,借用别人的店名。  这些想法都遭到了天猫的否定。天猫方面表示,自今年起,服饰类商家入驻均采用品牌邀请制,即先得到天猫邀约方能入驻平台,普通商家无法进入。同时,从维护商家的利益来考虑,天猫不建议商家买卖店铺,因为店铺交易支付宝与其原主人相挂钩,用买来的店铺进行经营,就意味着商家将自己的收入暴露在别人的管理之下。  此外,注册新商标也并非商家们想的那般容易,即便能成功,张大山他们今年的合同也已到期,还要面对重新入驻的问题,因此这条建议也被否定了。  天猫方面曾对张大山他们表示,当年合同到期,天猫有权利选择自己新的合作伙伴。不过,在此前发布的2016年续签规则中,并未提及品牌名称这一要求。商家们也表示,事先未收到任何警告性的提示。  在未事前告知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表示拒绝申请续签,天猫的做法是否合理呢?商家们的商标又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呢?  为此,亿邦动力网咨询了律师对该事件的看法。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天猫在今年合同终止后,有权选择新的合作商家,且在天猫与商家的服务协议中,早已写明“天猫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天猫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因此,天猫的行为本身来说并没有违反法律。  同样,对于天猫作为拒签理由的品牌商标问题,律师表示,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取决于工商总局的判断,所谓的“商标买卖”在法律上称为商标转让,是合法行为,而店铺买卖也是可以的,但店铺背后的支付宝账户无法转让,除非品牌可以收购这家店铺背后的公司。  如此看来,从法律上说,双方都没有错,那为什么天猫要拒绝这些商家呢?  据了解,阿里巴巴在去年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也意味着天猫将逐渐国际化。而据《华尔街日报》网络版日前报道,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已经督促美国政府,再次将淘宝列入“恶意市场”黑名单,原因是淘宝假货依旧泛滥。  同时,结合近期天猫频频垂青国际大牌的表现,业内人士分析,作为阿里国际化的排头兵,阿里不容许天猫沦为第二个淘宝。同时,为了后期邀请更多大牌入驻,阿里只能将平台上类似大牌的商家进行清理。但由于规模和品牌效应原因,淘宝已不适合这些商家,所以只能在淘宝和天猫之间寻找一个第三方——淘宝企业店铺。  此外,大牌们出于资源方面的考虑,也会向平台施压。据悉,去年Burberry入驻时就曾向天猫提出要求,将平台上面所有Burberry的灰色商品(即非官方渠道的产品)清理掉。多方压力之下,最终利益受损的只能是这些名字与大牌“相似”的商家。  “天猫不做了,就找其他平台去,虽然两者水平差很多。但如果我们用心做,预计会好一点,至少能达到天猫销售的30%吧。”张大山表示,目前其他平台还没发生这种情况,而且有实体店傍身,如果不能留在天猫,那自己索性就放弃与阿里的合作。不过,对于其他那些淘品牌来说,连这条退路也没有。  亿邦动力网就此事向天猫进行了求证,但截至发稿,天猫方面仍未作出回复。  亿邦动力网就此事向受众做了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4752人中,有半数以上的人对天猫表示支持,其中有1571人次认为该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品牌自身问题,同时,也有22%的人认为天猫做法欠妥,动作太决断,影响了国产品牌的发展,还有22%的人态度较为温和,表示这是迟早的事,可以理解。  支持方:  1,别装了,真的当初取名的时候不知道吗,希望天猫管理越来越严厉和正规,打击不良商家。  2,从情理上一时难以接受天猫拒绝这些类似或者有山寨嫌疑的店铺,但实际上呢,阿里已然上市,走向国际化,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会因为情理就予以高抬贵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当时入驻天猫的时候就准备打擦l边l球,当红利不再就来抱怨阿里?与其抱怨不如想象怎么转型有创造力的公司而不是模仿。  3,像把那些英文大牌的中文音译注册成商标我真是吐到不行。  4,当初不起山寨的名,就不会被天猫扫地出门,这是活该!  5,清理得好!拨乱反正,鱼目混珠的年代是应该结束,这绝对是对中国品牌的长远发展有利。  6,对于我这个消费者来说,强烈支持!大力支持!但是风险也是有的,小马,你要把握好啊,中国的经济市场需要这样的强制措施,不规范行为,经济永远不会进步!这是一个需要创新与突破的时代!  7,转得好,消费者买东西更有保障,山寨货,仿货,假货再不滚天猫做不好。  8,这条消息一出,满屏的惋惜、愤恨以及对天猫道义的声讨,说天猫卸磨杀驴者有,说天猫向国际品牌献媚者有!其实山寨品牌上海最大的并非国际品牌,这种鸦ll片ll式的生意模式正式对民族原创品牌最大的伤害,会扼杀整个国家的原创动力,而失去国际竞争力,天猫真讲道义就应该尽早彻底的清理!  反对方:  1,名称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商品本身有没有山寨问题,过滤体系还是有问题,一刀切。  2,销量一定程度代表民意,抛弃接地气的本土品牌,选择所谓的国际品牌,一起坑爹吧,天猫是给谁收购了?  3,自古有句话叫得民心者得天下,连彭麻麻都支持国产了,工商局也注册了,我们就看看吧。  4,太过分了,人家辛辛苦苦经营的店说关就关,就因为洋品牌的原因,这不是崇洋媚外吗。  5,不人道,工伤都能通过注册天猫就不行了?这样做只会寒了大家的心。  6,逐步治理我觉得可以,如果瞬间一刀切的话,就有点没道义了。  7,大众评审真的就是一个天猫的借口,打折大众评审的口号来清理天猫,其实很多商家是无辜的,天猫是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有一人漏网,天猫施要做给外国人看的,今年天猫双十一主图披露价格的模板就能看出天猫要走国际路线,哎,牛逼了就忘记当初自己怎么成长起来了,天猫得罪不起国际大牌,只能清理国内品牌。  可以看出,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矛盾主要在于商业道德和商业规则之间的平衡。  支持者认为,这些被清退的商家本身就存在问题,靠名称得来的红利不会长久,随着天猫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阿里必然会参照国外规则加强品牌管理,而对这些商家来说,走捷径的代价就是失去在平台的立足之地。  反对者们则质疑天猫判定品牌商标性质的行为是否合理,既然已经在工商总局成功注册通过,天猫的行为是否是与官方相背离?同时,大众评审是真正能发挥作用还是沦为天猫挡箭牌,这也是反对者所关注的问题。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评论者态度较为中立,一方面,平台野蛮生长期已过,天猫是时候进行清理了;另一方面这么做也给了其他平台机会,当这些被清理的商家在阿里无法立足时,只能转平台发展,且国际大牌由于品牌定位等因素所限,流量效果很可能难与这些平民化的国内品牌相抗衡。如此看来,天猫的这笔买卖是否划算,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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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enz Inc.  未经许可在天猫开设专营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多个商标的服装,侵犯了世界著名时尚品牌卡尔文•克雷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10万元。4月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
  2011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3671件,其中件,件,件,件,件,呈阶段性上升特点。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4件。青岛中院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及反映的问题等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加强保护、促进创新的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了《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创新审判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惩知识产权犯罪,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青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加快创新强市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发布会后,青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他人著作财权纠纷案。&&(半岛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吕佼&&何为民)
  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1、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时尚品牌,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享有包括、Calvin、Calvin Klein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天猫开设专营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多个商标的服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依不同商标起诉多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审判】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标识服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原告诉三家天猫网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系列案件中,其中一家为被告自营,其余两家由被告提供发票,网店页面设计雷同,并在网点首页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标,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三家网店侵权行为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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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硫酸软骨素产品的经营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提供、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商品交易文书。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向被告上海某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中,被告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使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山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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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其女纪然冰及纪然冰之子撰写的悼词虽字数不多,但已经构成完整的文字作品,原告对该悼词享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纪然冰命案二十年》一书作者吴某为了突出故事情节,增强作品的感染力,未经许可全文引用了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北京公司以经营为目的出版了侵权图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北京公司是被告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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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韩敬原与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原告韩敬原经授权享有“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面•火锅”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沈某系亲姐妹。原告与被告沈某曾合作经营“明洞刀面”,后沈某退出经营。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使用“本家明洞”作为门头字号,在餐桌桌布、菜谱,餐具上均使用了“明洞刀面·火锅”文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将含有“明洞”或“本家明洞”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餐饮商品中突出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被告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系“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面•火锅”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经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授权享有该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由于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在商标登记时放弃“刀削面”、“火锅”的专用权,而“明洞”是韩国的地名,“明洞刀面”四个字组合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因此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在桌布、菜谱、餐具等使用“明洞刀面•火锅”字样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但被告在门头字号突出使用“本家明洞”四个字,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本家明洞”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餐饮商品中突出使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6、
  【案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5月签订《网站服务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设计开发《老年生活报》健康门户网站,网站项目开发总费用20万元,网站开发周期为6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上诉人首付款11万元。后合同履行中因网站交付问题引起纠纷,被上诉人诉至市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上诉人返还11万元合同款及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上诉人返还合同款11万元及利息。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称已完成网站开发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审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站服务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是证明了双方对有关诸如页面确认、功能搜索等事宜进行过沟通确认,不能证明网站的完成交付情况,上诉人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网站的开发并交付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上诉人也已明确知悉。因此,原审法院据情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原告青岛市平度金巢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青岛平度金巢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种鸡定量喂料器”的发明专利权人。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公鸡料盘”。原告经调查了解到,被告当时已制作了专用模具、制造了侵权产品,并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原告就被告涉嫌侵权的行为向青岛市知识产局提起了行政处理申请,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模具等。被告收到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后,并未向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模具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定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送达后,被告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
  8
  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经工商登记注册在青岛成立,后成为全国最大的韩国料理店之一,“亨伯名家”一直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韩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注册了带有韩文“亨伯名家”字样的商标,后向青岛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原告。上述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使用“亨伯名家”字号和商标标识不侵害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审判】针对本案诉争,原告已是第三次提起诉讼,前两次均因外交送达程序问题撤诉,历时3年多,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联系向行政机关投诉的被告委托代理人,但被告始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外交送达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并且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拖延诉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法官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行政机关采纳法院意见暂时中止了行政处理程序,告知被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9
  原告石某不服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情】平度市树平民用采暖设备厂是名称为“一种农用取暖、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石某是专利权人平度市树平民用采暖设备厂业主。2014年,原告以本案第三人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告于2015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生产的取暖炉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有一个技术特征与对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0
  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7年先后成立淘宝网店、实体店,对外销售体育服装。自2008年起,刘某通过网店和实体店对外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后刘某被查获,并缴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1979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罚没。
  (半岛记者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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