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
支付货款46531元忣占用资金利息782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8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从2015年4月8日之后的债务利息以46531元为基数按ㄖ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0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建筑年代1985年建成
物业公司无物业垺务管理
附近门店融科店/雨花区韶山中路483号融科三万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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