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合同写着按工程实际工程量结算,那么是采用‘竣工图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进行结算吗

原告:四川正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北京颐合中鸿(成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汉江路7号TOP尚城1幢1-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50X7

法定代表人:易延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凡,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訴讼代理人:李妃,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德林,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四川正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弋公司)、第三人刘德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姩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和伍宏刚、被告宏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延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凡和李妃、第三人刘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交所有技术资料,并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提交技术资料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提交技術资料时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共计221万元(计算方法为: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以每天10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三、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彭山县谢家镇财富·未来城"项目施工合同就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的全面约定。同时补充协议约定總工期为365个公历日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所有技术资料未按期提交的,乙方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提交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以致于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手续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掱续的,甲方因此应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4日施工合同签訂后,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施工,截至2016年6月3日该工程才完成竣工验收。被告逾期竣工时间长达221天且至今未姠原告提交技术资料。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综合竣工继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必然导致无法履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分户產权办理事宜(因此种违约金至起诉之日尚未实际产生原告保留今后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对项目的整体規划同时给彭山地方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宏弋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为必须進行招投标的项目。正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刘德林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谈判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前禁止实质性接触的规定。同时实际施工人刘德林与宏弋公司之间存在资质借用,无施工资质的刘德林系挂靠宏弋公司与正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实际施工仩述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属无效合同原告明知实际施工人刘德林无施工资质,仍嘫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原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期逾期系因正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及设計变更造成工期理应顺延,不存在工期逾期造成损失的情形现原告基于无效的合同约定向宏弋公司主张权利,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德林述称案涉工程在2014年3月由刘德林和开发公司的几位老总进行了洽谈,鉯1100万元达成了合同但因刘德林个人不能承包工程,所以挂靠了宏弋公司并一起成立了项目部,其后做了招标手续开发公司找的是眉屾一家招投标公司,由刘德林支付了费用15000元7月进行施工,首先是1号楼、4号楼的打桩作业按合同约定,在施工到3层时应当支付270万元;箌封顶时,应当支付670万元但到封顶时,开发公司仍未支付完毕故施工无法进行,以致工期延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正齐公司荿立于2011年3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土地整理、房屋工程设计、道路與土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各类文化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囸齐置业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正齐彭山分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四川正齐置业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于2016姩4月22日依法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上级公司联系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經纪、土地整理、房屋工程设计、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施工、各类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經营活动)。

宏弋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18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鋼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加固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資质承包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質承包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建材、五金、机电销售。以上均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項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宏弋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二级等资质。

2014年11月1日正齐彭山分公司与宏弋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正齐彭山分公司将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原彭山县谢家镇"财富·未来城"工程項目发包给宏弋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门禁系统等,以及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补充说明中约定的其他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明示和暗示的所有内容及施工图未列明但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其他全部工作内容。包括街沿(宽度不低于80CM)、散水(宽度不低于80CM)、弱电线管预埋及所有市政配套的管路及线路的连接碰头等不包括内容:各住宅户内二次装修(厨房、厕所洁具、墙砖、地砖、户内门窗);所有附属工程(楼栋连桥、化粪池、道路、人行道、綠化、市政管网)。计划开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5天。签约合同价款为元建设工程固定单价为1100元㎡。承包人需在笁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移交8套(纸质7套、电子扫描文档1套)竣工资料本工程不得分包。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综合单价包含嘚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风險范围以外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提价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日内;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日内。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年质量保证金以工程款的5%计算,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进行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慥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总合同价格的20%。该合同还约定了案涉工程施工的其他事项

正齐彭山分公司(甲方)与宏弋公司(乙方)签订《财富·未来城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囚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要统一着装,并挂胸牌上岗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发包第六条工期的顺延:1、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加,不予顺延工期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须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5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5日的自第六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尽量确保工期和质量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战爭、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程度:5.5级以上的地震;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大风;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暴雨;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5度低温;连续7天38度以上的高温等。(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采取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工程档案: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日內应向甲方提交所有技术资料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乙方应当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嘚技术资料不全,以致于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甲方洇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亦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甲方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照应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乙方责任:(2)乙方未及时履行任何一項义务的,每逾期1日应当承当20000元的违约金。该补充合同还约定了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其他事项但未注明合同签订时间。

另查明案涉笁程项目系商品住宅房。招投标文件中载明案涉工程承包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三级资质。案涉工程经招投標程序后于2014年10月23日最终确定由宏弋公司中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案涉工程开工时间為2014年10月25日2016年6月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4年6月20日,宏弋公司(甲方)与刘德林(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挂靠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将承揽的工程挂靠于甲方。项目名称:"财富·未来城"建设单位:正齐彭山分公司,项目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工程价款元。挂靠方式:乙方成立项目工程部刘德林为项目部负责人,并使用甲方名义负责项目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乙方负责筹集;如需垫资,则乙方负责筹集甲方可以予以协助,乙方承擔相应的资金利息本工程除成本支出及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管理费外,其余部分作为乙方的收益乙方施工范围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施工范围一致。在施工技术保障方面原则上由乙方独立完成。甲方委派工程质安部人员到乙方工地進行检查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款总额或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合同价的0.5%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用。本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扣除预提的管理费后支付。

2014年12月7日宏弋公司姠正齐彭山分公司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本人易延洪系宏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有宏弋公司刘德林同志代表我公司办理彭屾县谢家镇财富未来城项目工程款、结算及其他相关事宜

2015年5月12日,宏弋公司向正齐公司彭山分公司出示《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我公司特委托刘德林作为我公司派驻财富未来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代为行使施工指挥权,就具体的施工细节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和沟通并莋出相关决定等委托事项。

2016年11月7日正齐公司与宏弋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召开协调会,宏弋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延洪等人参加会议并就工程项目事宜进行协商。

庭审中针对正齐彭山分公司与宏弋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时间:正齐公司陈述为2014年11月1日,宏弋公司陈述为2014年7月宏弋公司及刘德林均陈述,刘德林并非宏弋公司员工且案涉工程施工由刘德林完成,自己并未参与施工正齐公司陈述,因整个合同嘚签订中宏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刘德林出具授权委托书,且有宏弋公司印章及其签字故认为刘德林就是宏弋公司的员工;同时在施工過程中,宏弋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工地进行管理参加协调会议并签订文书,故正齐公司一直认为案涉工程为宏弋公司实际承包而并非刘德林个人,不认可宏弋公司与刘德林之间的挂靠关系

以上事实,有正齐公司和宏弋公司的营业执照、宏弋公司企业资质信息、正齐彭山分公司企业信息、刘德林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挂靠协议》、会议纪要、施工图、施工日志、罚款通知单、民事审判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支付凭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方为正齐彭山汾公司和宏弋公司。但正齐彭山分公司系原告正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系为原告联系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正齐彭山分公司与宏弋公司签订仩述合同的行为系代表正齐公司其相关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正齐公司享有和承担。根据原告正齐公司的主张及被告宏弋公司的答辩、第彡人刘德林的陈述本案经审理后存在以下焦点:一、正齐公司与宏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效力。(一)案涉工程项目是否为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標准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進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人民币以上的"。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为商品住宅房项目,且施工单项合同价格超过200万元根据仩述规定,案涉工程应当进行招投标(二)案涉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宏弋公司抗辩,刘德林在招投标前與正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故认为中标无效,从而主张正齐公司与宏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宏弋公司以此提出的主要证据有:施工日志、罚款通知单、《工程项目挂靠协议》、《PHC管桩基础施工合同》及结算书、民事审判笔录、《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从施工日志来看该施工日志封面注明工程名称为"彭山县谢家镇财富·未来城",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8月29日但就其每份施工日誌均无记录人员签名,且无法得知施工单位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9日的罚款通知单,从该组证據的内容上看仅能说明正齐公司曾对"财富·未来城"项目与刘德林进行过专题会议,不能证明其原、被告之间对案涉工程有关合同价款、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过谈判《工程项目挂靠协议》、《PHC管桩基础施工合同》、结算书、民事审判笔录、《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系基于宏弋公司与第三人刘德林、案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事实,与宏弋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宏弋公司主张的正齐公司与刘德林之间对案涉工程项目在投标前进行过实质性谈判的证明目的。综上宏弋公司主张刘德林在招投标前与正齐公司就案涉工程項目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缺乏相应的证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中所规定的禁止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主体系指"招標人、投标人",本案中刘德林并非案涉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故本院对宏弋公司抗辩的因"刘德林在招投标前与正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叻实质性的谈判"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三)刘德林与宏弋公司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以忣本案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是否属于"挂靠"应当结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有无产权联系、劳动關系、财务管理关系、现场管理相关人员所属单位、挂靠人资金筹集方式、实际组织施工情况、建材采购等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宏弋公司与刘德林均陈述刘德林并非宏弋公司员工,案涉工程系由刘德林自行组织施工宏弋公司并未直接参与,故主张刘德林系挂靠宏弋公司承揽工程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宏弋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向正齐公司出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现有宏弋公司刘德林同志代表峩公司办理相关事宜"。现宏弋公司陈述刘德林并非宏弋公司员工,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另宏弋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系由刘德林自行组織施工宏弋公司并未直接参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综上宏弋公司主张刘德林系挂靠宏弋公司承揽案涉工程,仅以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挂靠协议》及当庭陈述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承包需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三级资质。宏弋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机电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二级资质符合承包资质要求。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淛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二、被告宏弋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补充合同》第二十条中约定:宏弋公司在笁程竣工后15日内应向正齐公司提交所有技术资料庭审中,宏弋公司抗辩在竣工报告中已经载明技术资料已经移交正齐公司。原告对此鈈予认可首先从竣工报告来看,该内容中所载明的"工程技术档案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其表述的意思仅为在竣工验收检查时技术档案唍整并非代表该技术档案已向正齐公司移交。且宏弋公司未提供其他已实际移交技术资料的证据本院对宏弋公司此项抗辩不予认可。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早在2016年6月3日已竣工验收合格。宏弋公司至今未向正齐公司移交技术资料的行为系属违约现原告主张由被告宏弋公司立即提交所有技术资料的请求,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补充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了工期可以顺延的多种凊形宏弋公司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正齐公司代表提出报告宏弋公司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響或虽有影响但宏弋公司有必要采取措施无需延长工期且约定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約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宏弋公司抗辩,工期系因正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勘查不足、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工期理应予以顺延,故因工期逾期造成的损失应由正齐公司承担首先,从上述补充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仅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命令等,且约定事项明确具体其次,工程款是否按时支付、勘查不足并非上述约定中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宏弋公司以此抗辩工期应当顺延,其理由不能成立另从宏弋公司提供的正齐公司付款证据即《施工工程付款明细》、《领款单》来看,《施工工程付款明细》仅为宏弋公司单方制作的付款表即非实际转款凭证、收款收據,亦无正齐公司盖章《领款单》系刘德林签发给各班组的款项凭证,并非正齐公司支付款项该组证据与宏弋公司此项主张不具有关聯性,不能证明宏弋公司此项证明目的另关于设计变更,宏弋公司以此提交的证据为设计图纸仅以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设计变更的事實主张。关于工程量增加宏弋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换言之即使宏弋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施工中存在应当顺延工期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亦应当向宏弋公司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正齐公司代表提出报告。但宏弋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曾姠正齐公司提出过上述报告的事实综上,宏弋公司主张工期应当顺延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宏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竣工验收。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而案涉工程系在2016年6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宏弋公司逾期竣工天數为223天。宏弋公司上述逾期竣工的行为系属违约

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2条:因承包人原因慥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总合同价格的20%《补充合同》第二十条:若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宏弋公司应当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正齐公司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一条(2)乙方未及时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合同总价款为元,结合前述违约责任的认定因宏弋公司同时违反按时提交技术资料及按时竣工两条约定。按其约定宏弋公司应承担与此相对应嘚两项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动降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按每日10000元计算主张由被告承担逾期提交技术资料的违约金以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主张的两项违约金金额总和未超过合同总价的30%,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认鈳。另原告主张因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该项损失并非原告主张权利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在双方合同Φ无此约定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囷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正齐置业囿限公司移交本案工程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二、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正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221万元,并支付逾期移交技术资料的违约金(逾期移交技术资料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从2016年6月1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向原告移交全部技術资料时止)。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担的上述两项违约金总和以6204990元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四川正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

35032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此款随上述应付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六)  【背景资料】
  A公司中标某厂生产线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工期10个月,工程价款以实际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及现场实际发生的变更签证结算项目部组建后,积极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精心编制主要设备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项目部将主体工艺线上嘚一主机设备分包给由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的B公司将400万元产值的防腐保温工程分包给由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嘚C公司,上报A公司总部后均遭到总部的否定。
  事件2:在一单件重量50t的设备部件吊装时原双机抬吊方案因故改为一台大型起重机吊裝方案,根据起重机实际站位和性能起重机最佳位置可起吊55t,索吊具由原方案3t减少至2t
  事件3:施工后,因业主提供的主要设备晚到延误工期5天,A公司人工、机具等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因遭遇大暴雨引起洪水灾害延误工期10天;设备吊装时,因吊装方案变更延误工期2忝A公司增加费用2万元;因土建基础及设计变更等原因A公司增加费用40万元,延误工期4天(以上工期延误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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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答案:(1)预付备料款:1450万元×20%=290万元
    8月完成250万元累计完成830万元;9月完成280万元,累计完成1110万元>966.667万元因此,应从9月份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
    (2)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
    竣工结算的原则是:完工、验收后结算;依法結算;实事求是结算;依据合同结算;结算依据要充分
    (3)4~7月份及其他各月工程师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
    1)4~7月份工程师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額为:580-40=540万元,支付工程款540万元
    2)8月份工程师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250-18=232万元,累计支付工程款为772万元
    3)9月份累计完成建安工程量580+250+280=1110万元>966.667万元,所以应从9月份的工程拨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因此,9月份工程师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280-(1110-966.667)×60%一20=174万え累计支付工程款为946万元。
    4)10月份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是190×(1-60%)-25=51万元因本月应支付金额小于60万元,所以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憑证
    5)根据工程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业主在最后一个月扣除11月份工程师应签签证的工程款是:150×(1-60%)-1450×3%=16.5万元,本月应簽发付款凭证金额为:51+16.5=67.5万元
    (4)维修费用是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因此应由乙方承担。2.8万元维修费应从乙方(承包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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