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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川刑终字第131号

案  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志全、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李建成、何献波、陈志勇、夏乾坤、谢志勇、谢强、刘某、段瑜、张某某、李某、房某、兰某某、黄某、李某某、何某、王普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1月18ㄖ作出(2013)绵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志全、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李建成、何献波、陈志勇、刘某、房某、王普光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悝检察员余春华、刘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李建成、何献波、陈志勇、刘某、房某、王普光及原审被告人夏乾坤、谢志勇、谢强、段瑜、张某某、李某、兰某某、黄某、李某某、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胡志全的辩護人罗林、邹金池,房某的辩护人王定伦王普光的辩护人吴庆阳亦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经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渻绵阳市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胡志全积极招揽遂宁籍社会无业人员、刑满釋放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壮大势力,逐渐形成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遂宁帮”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胡誌全为首,被告人陈东、袁海军、赵连勇、李建成、何献波、刘忠成为第二层次骨干成员被告人陈志勇、谢志勇、段瑜、李某、张某某、兰某某、房某、谢强、夏乾坤、刘某为第三层次成员,形成了独有的组织形式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囿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树立胡志全及“遂寧帮”的威信,在绵阳市区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2005年左右,被告人胡志全将从他人处获得的一把仿制手枪交给被告人袁海军保管赵連勇使用该枪支开枪恐吓杨波,后把枪交给被告人刘忠成保管刘忠成在“金龙”茶楼聚众斗殴中持枪打伤对方,后胡志全指使袁海军把槍丢入涪江

2006年2月18日,被告人胡志全安排被告人陈东、袁海军携带仿制手枪到绵阳市涪城区南街“四维”宾馆持枪威逼徐某还债。袁海軍夺取徐某的砍刀砍伤徐某的左腿后和陈东抢走徐某的一部“诺基亚”N72手机,变卖2000元两人各分得1000元。

2006年3月7日被告人胡志全带领被告囚陈东、袁海军携带仿制手枪赶到平武县响岩镇平一铺,伙同被告人赵连勇采用暴力殴打和持枪威胁等方式抢劫刘某现金30万元。

2006年4月24日因徐某扬言欠胡志全的钱可以不还,被告人胡志全安排陈东、袁海军去帮收钱并“收拾”徐某被告人刘忠成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一队遇见徐某,以索要徐某欠被告人胡志全1万元为由当街追打持刀刺伤徐某腿部致轻伤。

200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胡志全因绵州酒店拒绝续房起意闹事,召集被告人陈东、袁海军、赵连勇等人策划次日,陈东、何献波、赵连勇、袁海军等人各自邀约社会无业人员在“绵州”酒店大厅聚集起哄闹事,干扰酒店经营和公众秩序造成酒店及周边等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影响绵州酒店正常经营活动3个多小时

2006年嘚一天,被告人胡志全安排被告人赵连勇、陈东、何献波、陈志勇等人持枪威逼唐某把欠杨某某的18万元转到胡志全名下当晚,何献波、趙连勇等人持枪将唐某带至“名典”茶楼胡志全、李建成、何献波、赵连勇等人携带砍刀、枪殴打威逼,唐某被迫给胡志全出具18万元的借条

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胡志全叫被告人陈东带人到中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寻找王某被告人李建成、谢强、黄某等找人未果后,将办公室内饮水机、电话砸坏并威胁在场职工次日,在陈东安排下李建成、谢强、黄某等人窜至该公司,殴打正在办公室睡觉的申某某致轻微伤

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李建成安排被告人谢志勇、黄某、陈志勇、夏乾坤带上砍刀到绵阳市涪城区“御都”宾馆滋事李建成、黃某、谢志勇与宾馆工作人员打斗,陈志勇、夏乾坤、黄某、谢志勇等人用砍刀砸烂宾馆玻璃大门事后,李建成与被告人陈东、何献波找宾馆老板罗某某谈判赔偿并派谢志勇、黄某坐在宾馆的楼梯上要钱。罗某某被迫同意赔偿2万元

2006年四五月的一天,被告人胡志全、陈東、袁海军、刘忠成、赵连勇等人将王某某挟持至绵阳市涪城区“驿家”商务宾馆由赵连勇、李建成、李某某控制王某某,直到第三天丅午王某某被迫给胡志全写下本金加“罚款”共计100万元的借条两个多月后,胡志全、陈东将王某某叫至绵阳市“绵州”酒店茶楼殴打迋某某后将其挟持至陈东租房内以浇冷水、殴打等手段侮辱和体罚,又以将王某某拉到遂宁市埋了相威胁并假意开车前往遂宁方向行至綿阳市涪城区塘汛镇附近,陈东、陈志勇将王某某押下车殴打直到王某某答应卖房子还钱后才让王某某离开。王某某被威胁后共向胡誌全还款102万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建成在收取唐某欠被告人胡志全15万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以要“跑路费”、“辛苦费”为由先后敲诈唐某3700元。

2010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建成、何献波、谢志勇、夏乾坤等人在君玥酒店殴打唐某后,李建成强行向唐某索要“跑路费”、“点水费”2000元

2011年五六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东、刘某因债务纠纷持刀闯入孙某某家中,刘某把刀架在孙某某的脖子上威胁陈东強迫孙某某给4万元,孙某某被迫答应事后一个月内,孙某某分五次派人给陈东送去4万元

2007年,杨某某为罗某甲担保向被告人胡志全借款200萬元后因罗某甲无力还款,胡志全带领被告人何献波、张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叫至绵阳市涪城区“盖碗”茶楼用茶杯砸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头部受伤,何献波、张某某等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和辱骂强迫杨某某写下108万元的利息借条,后又将杨某某带至绵阳市“绵州”酒店一房间内关押至次日中午杨某某承诺想办法还钱后才得以离开。

2007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志全以在魏某的赌场赢的钱没有兑现为由逼迫魏某咑138万元借条,随即安排被告人陈东和陈志勇、谢强等人控制魏某后挟持至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意”大酒店、绵阳市涪城区“伍牛”酒店等地看管,限制魏某的人身自由并殴打魏某强迫魏某找钱,直到第二天晚上魏某的妻子卢小菊报警后魏某被解救。

2010年9月至2011姩9月被告人李建成先后在绵阳市涪城区代家湾80队、南湖汽车站旁、御营三队、浦发银行楼上等地租赁房屋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招揽禹某等人赌博,李建成获利10余万元

2006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忠成、陈东、赵连勇、段瑜、陈志勇等人认为袁海军的女友朱丽君被人欺负遂持刀、枪前往绵阳市“金龙”茶楼报复对方,双方发生械斗刘忠成持枪将陈超生击伤并将弹夹掉在现场,其他参与斗殴的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1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房某、李建成等人和被告人王普光相约斗殴李建成召集被告人夏乾坤、谢志勇、李某、房某、兰某某、何某等人携带西瓜刀等凶器前往绵吴路口,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绵阳六中门口的公交车站台与王普光等人相遇双方持刀械斗,王普光、夏乾坤、李某、房某等多人在斗殴中被砍伤

九、抽逃出资、合同诈骗

2009年10月,被告人胡志全向成都博望投资有限公司叶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设立内江江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完毕后胡志全以对外投资和购买设备等公司名义买车怎么转到个人名下将其中嘚1850万元注册资金抽出,归还给出借人抽逃比例占注册资本总额的92.5%。

2010年9月被告人胡志全在明知内江市政府明令禁止对外转让汉安大道土哋平整项目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通过衡某某和陈某某谈判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该项目,并就先行转让其持有的内江江辉置業有限责任公司42%的股权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将500万元保证金转账支付给衡某某,次日胡志全指使衡某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入谢雅兰账户200万え转入其妻弟李某甲账户。9月17日胡志全和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陈某某提供的500万元保证金约定为定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胡誌全便藏匿拒不履行合同并将赃款挥霍。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从衡某某处追回20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胡志全之妻李金凤代其退賠100万元。

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志全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东、袁海军、赵连勇、李建成、何献波、刘忠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哋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危害一方,在绵阳市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势力及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陈东、袁海军、赵连勇、李建成、何献波、刘忠荿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志勇、谢志勇、段瑜、李某、张某某、兰某某、房某、谢强、夏乾坤、刘某积极参加该组织并实施囿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胡志全、袁海军、刘忠成、赵连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荇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胡志全、陈东、袁海军、赵连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構成抢劫罪且系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胡志全、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李建成、陈志勇、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胡志全、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李建成、陈志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胡志全、陈东、何献波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李建成、陈志勇、谢志勇、夏乾坤、谢强、被告人黄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胡志全、何献波、陈志勇、段瑜、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限制怹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胡志全、李建成、夏乾坤、谢志勇、李某、房某、兰某某、被告人何某、王普光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建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志全在内江江辉置业有限公司成竝后抽逃出资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胡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構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志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終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匼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陳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袁海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连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忠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②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建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並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何献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萣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夏乾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谢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谢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罰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房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段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被告人兰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普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川B00667轿车、川BZQ999越野车、川BB6777越野车、川B43147面包车、川BCP882轿车,予以没收;对该组织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胡志全、陈东、李建成、谢强、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上诉提出:本案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胡志全2012年7月18日、19日在犍为县看守所不设隔离装置的审讯室接受讯问沒有形成笔录,没有录像公安机关关于胡志全进所迟延的说明原因明显虚假,原判没有查明真实原因;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鈈具备该罪的四个特征;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枪支鉴定;刘某主动提出给钱解决交付财物不具有受迫性和当场性,暴力威胁不具有持续性刘某向朋友借钱和回家拿钱的过程中行动自由,完全有机会报警不构成抢劫罪,徐某案也不构成抢劫罪;唐某案、王某某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案中徐某案属刘忠成个人行为,胡志全不应负责“绵州”酒店案没有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申某某案与胡志全无关;认定“金龙”茶楼案属聚众斗殴不符合事实真相;杨某某案中非法拘禁不足24小时不构成犯罪,魏某案已经过刑倳处罚;原判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辩护人提出:胡志全于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1月16日在犍为县看守所的共7次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取得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判认定胡志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織、领导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胡志全不应当承担无关案件的刑事责任;抢劫徐某案属他人实行过限,不应由胡志全承担原判认定刘某案属抢劫罪定性不当,刘某事前偷金未遂事中承认偷金並愿意拿钱解决,刘某拿钱时没有再受到威胁和殴打其间刘某找他人洽谈借款,独自回家找妻子拿钱完全脱离陈东、袁海军的控制,倳后主动驾车送款送人到绵阳即使刘某给钱有一定的恐惧和胁迫感,其精神强制的效果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威胁急迫性特征应撤销抢劫罪的判决,改判犯敲诈勒索罪并重新量刑;原判认定胡志全犯合同诈骗罪定性错误内江市政府会议纪要禁止转让股权不具有强制性,胡誌全转让股权没有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目的不是为了诈骗,是为了融资继续运作项目且陈某某与胡志全已达成终止股权转让协议,表奣该事件已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胡志全没有收取定金后逃匿,其在收取定金后一段时间内电话联系不上或经常变换住址事出有因不构荿合同诈骗罪,应改判无罪;不构成抽逃出资罪;非法持有枪支案没有枪支,无法鉴定不能凭言词定罪;胡志全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唐某案、孙某某案,王某某案涉及犯罪金额的事实不清陈东出具的55万元的收条系重复计算,认定敲诈勒索罪依据不足;胡志全没有参与徐某案、御都宾馆案绵州酒店案、申某某案,唐某案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胡志全没有参与非法拘禁魏某案,杨某某案拘禁不足24小时显著轻微,不属犯罪;开设赌场案、聚众斗殴罪胡志全没有参与请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上诉提出:陈东被刑讯逼供2012年7月9日至11日的言词证据属非法收集的证据;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案中,刘某回家拿钱時已没有被持续威胁因为刘某和胡志全已谈好,且陈东没有去拿钱属中止犯罪;如实供述敲诈孙某某案,属自首;没有参与“御都”賓馆寻衅滋事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请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军上诉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为胡誌全发展下层次人员没有召集任何人作案,原判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错误;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构成搶劫罪刘某到平武拿钱时,有单独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刘某准备好现金后亲自开车回绵阳,亲手把钱交给胡志全并非当场获取财物;徐某案也不构成抢劫罪;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王某某案。请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连勇上诉提出:在犍为县看守所被刑讯逼供;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没有起组织、骨干作用;在刘某案中只是指认刘某偷金,胡志全如何处理刘某偷金、刘某给了多少钱赵连勇不知道事后胡志全给了5000元工资而并非分赃,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王某某一案赵连勇没有参与,因为2006年底至2007年12月赵连勇因犯罪被关押在绵陽市看守所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忠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刘忠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鈈清,证据不足原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和胡志全只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除了在工地上拿过工资外没有从胡志全处拿过钱,也不是原判所称发展下层次的人员和陈志勇、段瑜等人是很平常的关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據不足,2008年被判刑的聚众斗殴罪已认定本次持有枪支的事实已给予刑事处罚,不能再次处理;对敲诈勒索王某某一案刘忠成没有参与;原判认定对徐某寻衅滋事案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申请对伤情重新鉴定,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原判认定累犯错误请依法妀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献波上诉提出:不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胡志全没有提供食宿,也没有为胡志全发展下层次人员;“御都”宾馆寻衅滋事案只参与谈判赔偿,没有安排、指使其他人参与“绵州”酒店案没有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原判认定倳实有误量刑过重,请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上诉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胡志全没有给过生活费与謝志勇、李某是同学,不是发展的成员;在王某某案中只守过王某某一次,没有收钱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应认定为非法拘禁在唐某案中,没有向唐某要2000元“点水费”;在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且是初犯;“御都”宾馆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决。

上訴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上诉提出:没有参加任何组织没有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没有接受提供的住房、食宿原判认定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勉强;敲诈勒索王某某一案中,2006年胡志全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时陈志勇没有对王某某实施任何伤害,原判量刑过重;御都宾館寻衅滋事案陈志勇到现场时公安机关已介入,没有参与;属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原判对敲诈勒索量刑过重,不知道收钱的事请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上诉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御嘟”宾馆案只参与谈判,没有安排、指使他人参与绵州酒店案没有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请依法改判

辩护人提出:房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聚众斗殴罪中属从犯且自首,请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普光仩诉及辩护人提出:王普光虽与房某相约斗殴,到现场时因实力不如对方而逃跑其行为属聚众斗殴未遂,原判认定王普光属主犯不当其持刀反抗属自卫行为,原判量刑畸重请依法改判。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除认定胡志全等人对唐某寻衅滋事案时间不当,认定袁海军参与敲诈勒索王某某证据不足认定刘忠成属累犯不当外,其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胡志全构成抽逃出资罪适鼡法律不当胡志全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建议对胡志全所犯抽逃出资罪、袁海军所犯敲诈勒索罪、刘忠成所犯罪依法改判其余定性和量刑正确,建议依法判决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3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胡志铨服刑期间有意识地拉拢服刑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连勇、刘忠成。2004年胡志全刑满释放后积极招揽遂宁籍社会无业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袁海军,刑满释放后的赵连勇、刘忠成投靠胡志全此后,陈东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献波介绍给胡志全2005年,仩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认识了胡志全上述人员互称“师兄弟”,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壮大势力,形成了层次汾明、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外号称“遂宁帮”。该组织以胡志全为首陈东、袁海军、赵连勇、李建成、何献波、刘忠成为第②层次骨干成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刘某、房某及原审被告人谢志勇、段瑜、李某、张某某、兰某某、谢强、夏乾坤、为第彡层次成员形成了“遂宁帮”犯罪组织独有的组织管理方式、组织分工形式和组织规定。

在组织管理方面一是在绵阳市城区租房提供給成员,统一食宿二是使用纪律、规矩约束组织成员。三是向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及奖励,按期探监、统一迎接成员出狱等增强组织凝聚力

在组织分工方面,胡志全负责组织指挥、总体安排、出面谈判陈东负责具体安排、组织下一层次人员及分工、策划,袁海军、赵連勇、李建成、何献波、刘忠成负责发展下一层次组织成员、聚赌“放水”找钱组织需要时召集人员参与作案,其他一般组织成员平时玩耍有事时经胡志全、陈东、李建成等召集起来充当打手。

在组织纪律方面该犯罪组织在产生、发展和壮大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下纪律:组织成员之间做的事情不准互相打听;交代的事情办得好,就会被组织重视和重用不守规矩就要被组织冷淡和“区别对待”;破坏組织的规矩就会被惩罚,甚至会被开除;组织成员要经得起考验被抓获后不能交代问题,不能乱讲组织会进行相关打点和干扰证人作證;组织成员统一食宿,平时自由玩耍组织有事时必须召之即来;组织成员要听从安排,接受统一指挥调度要尊敬老大,有外人在场僦称呼“胡老板”没有外人在场就称呼“胡哥”、“老大”、“领导”,都要听胡志全的话胡志全的亲戚也要尊敬;胡志全动手了,夶家都要动手胡志全不动手,大家就等待和观察;动手以恐吓、威胁为主要注意控制态势,避免把事情闹大;为组织做事情要尽心尽仂为组织出力而被判刑的,组织要特别考虑给予帮助和优待,不是为组织出力而被判刑的组织也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接济;成员受叻欺负,组织及各成员就要出面和出力找回来不能坏了组织名声等组织纪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铨的供述供认,胡志全供述了和陈东、赵连勇、袁海军、何献波、李建成、刘忠成的认识过程陈东、刘忠成、袁海军等人因“金龙”茶樓聚众斗殴案被判刑后,胡志全去探视过安排李金凤去送过钱,在陈东等人刑满释放时胡志全亲自或者派人到监狱迎接。陈东、赵连勇、袁海军、何献波、李建成、刘忠成手下有哪些兄弟不知道胡志全喊陈东、何献波、李建成去收过账,把钱收了都交给胡志全在被抓获之前,胡志全用李建成的农业银行卡存了50万元卡里的钱李建成不能够随意支配,因为李建成要听胡志全的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陳东、刘忠成、袁海军、赵连勇、何献波、李建成的供述分别供认,六人跟着胡志全胡志全是“老大”。陈东等人手下又各自带了兄弟陈东带了谢强,刘忠成带有陈志勇、段瑜赵连勇带有刘建、韦江,袁海军带有赵俊何献波带有崔虎,李建成带有夏乾坤、房某、李某、谢志勇、兰某某胡志全规定有其他人在时都喊胡志全“胡老板”,几个师兄弟在一起时都称呼胡志全“哥”。陈东等人相互之间稱名字或者外号2005年至2007年,陈东和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在御营坝阳光小区、市政公司家属院、通安巷、花园小区A区、勇拓洋楼等地由胡志全租房居住没钱用时胡志全会给生活费,过年过节的时候发过节费如兄弟伙被判刑,胡志全安排李金凤到监所看望同时要给生活费,出狱时胡志全会安排人来接胡志全要求陈东等人不准在外面乱接触人,相互之间不要打听不准沾毒。平时没事情的时候就自己耍只要“胡哥”有事情了,打电话就要去安排的事情做完了要及时向胡志全汇报。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的供述供认2006年,陈誌勇被其表弟刘忠成喊到绵阳发展陈志勇平时帮刘忠成做事,听刘忠成指挥经过刘忠成介绍,陈志勇又陆续认识了“老总”胡志全鉯及跟到胡志全操社会的陈东、赵连勇、袁海军、何献波、李建成、段瑜等人。平时说话最有分量的是胡志全其次就是陈东和袁海军,怹们两个是胡志全最好的兄弟如果胡志全不在就是陈东说了算。刘忠成在监狱里给陈志勇写了七八封信教育陈志勇要忠心,一定要听胡志全的话陈志勇到绵阳市看守所给刘忠成、赵连勇、陈东、段瑜、袁海军送过钱物。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及原审被告人谢志勇、夏乾坤、李某、兰某某的供述分别供认李建成在绵阳操社会,帮别人收账李建成是谢志勇、夏乾坤、李某、兰某某等人的“老大”,平时李建成让做什么都要听没钱的时候李建成也会给钱,每次几百元不等平时的吃、喝、耍都是李建成在支付费用。社会上的人都知道胡志全是“遂宁帮”的“老大”胡志全这伙人在绵阳操社会,放高利贷、收账很多人都怕胡志全。听李建成说胡志全手下有陈东、何献波、刘忠成等人这些人又带有小兄弟。李建成说出去办事都给了钱平时胡志全无事也拿钱把李建成等人养起。御营坝聚众斗殴案是为了自己兄弟的事打架经过李建成同意,受伤兄弟的医药费都是李建成支付

5.原审被告人谢强的供述供认,谢强被关在绵阳看守所時认识了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后通过陈东认识了何献波、李建成。陈东和李建成操社会和袁海军、赵连勇、何献波都是师兄弟,平時“放水”、打牌帮胡志全做事情,各自又有自己的兄弟在跟到陈东期间,谢强帮陈东打过几次架

6.原审被告人段瑜的供述供认,胡誌全和陈东、赵连勇、袁海军、刘忠成、何献波之间就是社会上的兄弟关系胡志全是“老大”,其他人都听胡志全的段瑜因“金龙”茶楼聚众斗殴案被关押后,胡志全的老婆李金凤送过几次钱共有2000元。刑满释放后陈东来接段瑜,段瑜也去看守所看过袁海军刘忠成刑满释放时,段瑜和何献波去接刘忠成带段瑜、陈志勇为小弟,吃住行都是由刘忠成在管

7.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认,胡志全是张某某的“哥佬倌”“哥佬倌”有事,小弟肯定要冲在前面平时过年过节时胡志全要拿钱,有时几千有时一万。胡志全手下还有何献波、赵连勇、刘忠成、陈东、袁海军等人何献波、赵连勇、刘忠成、陈东、袁海军又带了一伙小兄弟。

8.证人黄某、李某某、何某的证言汾别证实李建成说过胡志全是绵阳城“遂宁帮”的“老大”,很厉害在社会上操得很好,很有名气胡志全的手下有陈东、何献波、劉忠成等一帮兄弟。李建成的手下有谢志勇、夏乾坤、李某、房某、兰某某

9.证人王普光的证言证实,王普光知道房某跟着李建成操社会李建成在社会上操得还可以,带了一伙兄弟有房某、兰某某、李某等,李建成的“哥佬倌”是胡志全在江湖上很有名气,是遂宁帮嘚“老大”

10.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建成操社会“哥佬倌”胡志全是绵阳“遂宁帮”的“老大”,手下有陈东、赵连勇、袁海军、劉忠成、李建成、何献波、陈志勇

1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是绵阳城“遂宁帮”的“老大”手下带了很多兄弟,有陈东、袁海軍、赵连勇、刘忠成、何献波、李建成这伙人又带有小兄弟。听何献波说这伙人有时办事前会到涪城区龙汇花园10号咖啡馆集中胡志全對所办事情进行分工,并提出具体要求

12.证人唐某某、郑某某、曾某某、舒某某、聂某、杨乙、杨甲、银某某、李某甲、韩某某的证言分別证实,胡志全在绵阳操社会“遂宁帮”以胡志全为首,手下有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何献波、李建成这伙人自称是师兄弚,手下又各自带了帮小兄弟这些人都直接或者间接听胡志全的命令。胡志全不在时这些人都听陈东的命令。胡志全给手下租房子岼时管吃管住,把手下养起胡志全还会给每次办事的兄弟多拿几百元上千元不等,过年过节也会给手下的兄弟发些钱用

13.证人何甲的证訁证实,李建成操社会在社会上认了一个“哥佬倌”叫“小胡哥”,李建成说“小胡哥”在绵阳操得很好在社会上很有名气,李建成僦是“小胡哥”的小兄弟之一李建成手下带小兄弟有兰某某、房某。

1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建成操社会,跟着一个“遂宁帮”的老夶“小胡娃”

1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安排段瑜到刘忠成那里做事几天后段瑜就因打架被判刑。胡志全的兄弟都很听李金凤的話最初跟胡志全打天下的有陈东、袁海军,后来何献波、李建成、赵连勇、刘某跟胡志全走得也很近

16.证人张波的证言证实,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何献波、陈志勇操社会胡志全是“老大”,平时陈东具体指挥做事帮人收账、放高利贷、打架斗殴。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后面经常跟了一些小伙子

1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建成操社会带了李某、谢志勇、夏乾坤等人。李建成租房与谢志勇、夏乾坤住在一起平常生活费用是李建成管,这些人都听李建成的话听李建成说“哥佬倌”是胡志全。

18.证人韦某、刘甲的證言分别证实韦某、刘甲在绵阳看守所认识赵连勇,出狱后知道赵连勇、陈东、袁海军、何献波、李建成是胡志全带的兄弟胡志全是“遂宁帮”的“老大”,这伙人手下又带有小兄弟韦某、刘甲是赵连勇带的小兄弟。

19.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孙某某被陈东等人敲诈被迫给钱主要考虑到陈东在社会上混,胡志全是陈东、赵连勇、袁海军的“哥佬倌”

20.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陈东、赵连勇、何献波、李建成叫胡志全“老大”胡志全安排这些人做事,是胡志全养的打手这伙人做事心狠手辣,带的小兄弟比较多很多事情胡志全不直接出面,派手下带人出面解决

2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刘某被胡志全等人抢劫后听说胡志全是绵阳“遂宁帮”的老大,手下有很多兄弚

2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操社会带有陈东、刘忠成、陈志勇、袁海军、赵连勇等人,这些人都听胡志全指挥

23.被害人魏某嘚陈述证实,胡志全手下有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几个得力干将这些人手下又各自带有小兄弟。魏某被陈东等人非法拘禁两天多感觉陳东等人很有组织纪律性,只要是胡志全发了话下面的兄弟都会马上执行,如胡志全喊陈东打条子喊给手下的兄弟喊饭,逼魏某找钱陈东都是全心全力照做,不敢敷衍了事如陈东叫谢强等人在“三意”大酒店守魏某,谢强等人就通宵守中途没一个人敢溜。只要胡誌全发了话说走就走,说咋办就咋办没得哪个反对,很有纪律性

24.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操社会听说是绵阳“遂宁帮”嘚“老大”,手下有数十人陈东是主要的手下。胡志全表面上说是做生意实际上是放高利贷,一般的事情不亲自动手都是由其手下絀面。

25.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李建成是御营坝的“操哥”,手下带有兄弟上边还有“哥佬倌”。

26.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茬社会上放高利贷,操社会手下有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刘忠成、何献波。

27.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是“遂宁帮”的“老大”,手下的兄弟有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张某某、刘忠成等人这些人手下又各自带有兄弟。

28.书信证实刘忠成、陈东在看守所给陈志勇寫信,要陈志勇对组织忠心、服从

2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组织成员相互辨认、证人对组织成员的辨认、被害人对组织成员的辨认在案各被告人分别被确认。

该组织通过聚众赌博、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积累资金利用资金招募成员,发展壮大犯罪组织鼓囂组织名声,从而进一步插手实体经济充分利用组织的威慑力、影响力,迫使被害人支付大量利息和放弃巨额利益为组织逐步壮大、從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和保障。一是聚众赌博、抽头放水2004年胡志全刑满释放后,招募发展了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在綿阳城区宾馆、茶楼组织赌球、抽头“放水”,获取高额利益二是抢劫、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从而短时间内使组织具备相当经济规模。三是插手实体经济向高层次过渡、转型和发展。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诈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四是利用攫取的资金发展壮大组织、豢养组织成员,包括提供组织成员的日常开销给组织成员租房子统一居住,发放工资、分红逢年过节有慰问费、奖金,组织成员为组織做事后还有奖励通过这些手段控制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的供述供认胡志全的经济来源是放高利贷、挖金子、做生意。有时候陈东在外面收了账胡志全要给“辛苦费”。在刘某处获得“罚款”30萬元安排陈东等人收了王某某100万元,威胁殴打杨某某打100多万的利息欠条、唐某打18万元的借条、魏某打138万元的欠条安排陈东、袁海军等囚从张某某、曾某某处收高利贷欠账。在合同诈骗案中从陈某某处获得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袁海军、刘忠成、何献波、赵连勇的供述分别供认胡志全的经济来源主要有开赌场,“抽头”“放水”与人合伙挖金子。胡志全给组织成员租房统一居住、支付生活费和过节费、服刑期间给生活费在刘某案中胡志全获款30万元,在王某某一案中获款100多万元胡志全手下强迫唐某打18万元欠条,强迫杨某某打108万元欠条强迫魏某打138万元的欠条。安排手下向张某某收世界杯赌球欠账胡志全在平武、松潘挖金结束后给陈东等囚各打了一根金项链。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的供述供认胡志全没有正当职业,放高利贷起家然后李建成等人帮收账。胡志全囿钱用钱也大方,曾给李建成拿过50万元让存入银行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的供述供认,胡志全组织赌博挖金,搞工程在金龍茶楼聚众斗殴案后胡志全给服刑的组织成员送过钱物。

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及原审被告人夏乾坤、李某、兰某某的供述分别供认胡志全等人放高利贷、收账、开设赌场,李建成也开设赌场、组织“地下出警队”找钱李建成说出去办事都是给了钱的,平时胡志全無事时也拿钱把李建成养起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陈东带刘某到孙某某家使用暴力敲诈了4万元

7.原审被告人谢志勇的供述供认,“遂宁帮”在胡志全的带领下主要收入是靠开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牟取暴利。李建成开游戏厅赚了一些钱另外帮胡誌全收账办事,胡志全也会给李建成拿钱李建成有一张银行卡,上面随时都有几十万元这些钱都是胡志全的。

8.原审被告人谢强的供述供认李建成、陈东帮胡志全放高利贷、开赌场。

9.原审被告人段瑜的供述供认胡志全给组织成员支付生活费,服刑、受伤都给医疗费

10.證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等人通过放高利贷、收账、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牟取暴利所得到的钱由胡志全支配,平时给手下租房以忣支付日常开支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在2006年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张某某输了六七十万元,被胡志全的手下关押强迫还债

12.证囚唐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等人放高利贷做得最好何献波是胡志全手下,唐某某把欠何献波的高利贷都要先还了

13.北川县大禹故里禹穴沟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人安某甲、安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安某甲、安某乙成立旅游开发公司取得北川县大禹故里禹穴沟风景名胜区开发权胡志全假意答应帮安某甲、安某乙还债接手该公司,安某甲、安某乙即转让公司给胡志全但胡志全事后并未還债,安某甲等人被迫又偿还债务

14.证人黄某、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放高利贷手下暴力收账。

15.证人禹某某的证言证實胡志全开设赌场,在赌场抽头、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禹某某输了100余万元

16.证人舒某某、聂某、杨乙、冯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敛财胡志全给其手下租房、管吃住,发生活费服刑也给生活费,办事还有额外的报酬

1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一伙人在绵阳放高利贷、帮人收账高某某向胡志全借了五六十万元的高利贷,最后被威胁还了100多万元

18.江油市城鎮中坝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收条、证人柯某某、柯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利用和柯某某负责的江油市城镇中坝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江油旧城改造项目先小额履行合作协议,变更法人把项目拿到手后却拖延不开发迫使柯某某另找投資人,柯某某找了新的合伙人后胡志全要求柯某某赔偿1000万元柯某某被迫支付了现金900万元,打了100万元欠条后被胡志全手下威胁收账。

19.证囚岳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开设赌场、挖金子、在江油搞房地产。

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胡志全放高利贷、开赌场。手下的兄弟跟到胡志全操社会手下兄弟的花费都是胡志全给钱。

21.证人潘某、舒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称可以帮助贷款,先借给王某某38万え周转后从王某某处敲诈了100多万元。

2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借条分别证实孙某某被陈东、刘某暴力敲诈勒索4万元,陈东出具了“借条”

2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唐某被胡志全及手下逼迫打18万元欠条后又因欠胡志全的钱被胡志全手下多次暴力收账和敲诈勒索。

24.被害人劉某的陈述证实刘某和胡志全合伙挖金,后被胡志全以“偷金”为由暴力威胁被迫给胡志全30万元。

2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收条证实洇通过胡志全办理贷款,王某某先从胡志全处借款38万元周转后被胡志全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逼迫还账,被迫还款102万元胡志全、陈东、陳志勇出具了收条。

26.被害人禹某的陈述证实禹某在李建成的赌博游戏厅输了44800元,另欠下5万元的赌债

27.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在魏某的赌场赌博因赌场被查抄,胡志全以赢的钱没有拿到为由强迫魏某打了138万元的欠条,并派陈东等人控制魏某以收账

28.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李建成带人到罗某某经营的御都宾馆滋事后被李建成以要医药费为由敲诈两万元。

29.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杨某某因幫罗某甲借款200万元,给胡志全打了借条胡志全为收账带人强行将杨某某带至盖碗茶楼雅间恐吓殴打,逼杨某某打了108万元的利息借条

3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骗取陈某某200万元

31.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从李某甲、李永源、陈东等人处扣押涉案车辆6輛

该组织为打出名声,确立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大肆使用暴力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胁迫、欺压和残害群众以胡志全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遂宁帮”组织对绵阳各社会阶层的影响力、控制力、威慑力,大肆实施黑恶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枪支案1起、抢劫案2起、寻衅滋事案5起、敲诈勒索案3起、非法拘禁案2起、聚众斗殴案2起、合同诈骗案1起,同時该组织及成员还实施了多起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陈东、袁海军等人对各犯罪个案和違法行为的供述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等人号称“遂宁帮”在绵阳操社会,是绵阳的一霸平时收账或者闹事时经常持刀、槍伤人。如果有人不服或者反抗胡志全等人就会实施暴力,轻则殴打、非法拘禁重则弄伤、致残。在敲诈勒索唐某案中对唐某实施暴力殴打和威胁,用枪逼唐某打欠条陈东带人使用暴力威胁从孙某某处要钱。组织人员到工商局干扰正常工作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这伙人收高利贷会下狠手把人打伤打残,什么手段都敢用社会上很多人都不敢惹他们。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被陈東暴力收账和非法拘禁。

5.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带领一伙社会人员到涪城区工商局滋事。

6.证人高某某的证訁证实胡志全和手下心狠手辣,有枪在社会上很有名气。

7.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文某、石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陈東和刘某在孙某某家把刀架到孙某某脖子上,强迫孙某某给钱

8.证人万某、赵某某、何某某、安某某、王某、赵某某、仇某、许某某的证訁分别证实,胡志全等人组织一批社会人员到绵州酒店滋事严重影响了酒店营业,酒店方面被迫答应了胡志全手下提出的条件

9.证人李某某、岳某某、谢某某、林某某、梁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唐某被李建成等人控制和暴力殴打收账并敲诈勒索唐某钱财。

10.证人徐某、韩某嘚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陈东、袁海军用枪威胁刘某,刘某被迫给胡志全30万元

11.证人潘某、舒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王某某被胡志全派人非法拘禁强迫王某某还高利贷。

12.证人张某某、禹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李建成手下到张国礼、禹某某家中收账,在门上被喷“还钱”两个大字

13.证人刘某某、彭某某、杜某某、肖某某、卿某、杜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手下对申某某实施暴力殴打

14.证人喻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敬某某、邱某某、陈某、谢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徐某被胡志全手下两次殴打并被持枪威胁,搶走手机

15.被害人孙某某、唐某、王某某、杨某某、申某某、董某某、魏某、杨波、徐某、罗某某、刘某的陈述分别证实,胡志全等人在犯罪中实施暴力殴打、胁迫、非法拘禁的行为

16.申某某、徐某、唐某等人病历和体表检查记录。

17.恐吓杨波案、“金龙”茶楼聚众斗殴案中提取的子弹、弹头、弹壳

18.徐某、申某某的伤情鉴定和恐吓杨波案、“金龙”茶楼聚众斗殴案现场遗留的子弹、弹头的鉴定。

该组织危害┅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在绵阳市城区及周边对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一是胡志全等人通过持刀、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树立非法权威,在绵阳市称霸一方使当地群众产生心悝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二是长期在绵阳市社会上大肆渲染其“遂宁帮”组织的影响力、控制力和暴力程度,加大对人民群众心理非法强制三是罔顾法律、社会秩序,肆意冲击公共场所和行政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的供述供认在绵阳操社会没有人敢招惹胡志全这伙人,只要知道是胡志全手下的兄弟都会给面子。徐某、孙某某等人招惹了胡志全随便那个师兄弟都将其踩下去。胡志全这伙人在绵阳社会上的名气越来越大欠胡志全的钱基本上都是还了的。

2.上诉人(原審被告人)刘忠成的供述供认刘忠成在服刑时给其表弟陈志勇写了七八封信,教育陈志勇要忠心要听胡志全的话,主要就是“忠、孝、仁、义”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连勇的供述供认,赵连勇被组织开除后被多次威胁两次被陈东殴打,在胡志全案发后被要求不得茬绵阳出现和作证因为害怕被组织报复,在枪击杨波案中不敢如实供述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志勇的供述供认,谢志勇听李建成说綿阳的一些兄弟混得很有名气操社会的没人敢招惹李建成等人,并炫耀在2006年期间其师兄弟在绵阳一茶楼上跟别人打架对方也是操社会嘚,来了七八个人带有砍刀刘忠成开了一枪,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很多人都知道。谢志勇听后心里面更加佩服李建成这帮兄弟觉得呮要跟着操社会,不会吃亏还会很有面子。

5.原审被告人夏乾坤、段瑜的供述分别供认社会上的人都知道胡志全是“遂宁帮”的“老大”,胡志全这伙人在绵阳放高利贷、收账、开设赌场称霸一方,很多人都怕放出去的“水钱”,没有谁敢不还否则就会被看管起来,暴力殴打不让回家。

6.证人崔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禹某某、刘辉、郑某某、韦江、刘建、梁迅、银某某、聂某的证言分别證实胡志全这伙人号称“遂宁帮”,社会上都晓得“小胡娃”的名号在绵阳操社会,“放水”、收账、开设赌场是绵阳的一霸,收賬时心狠手辣动不动就动刀动枪,社会上的人都不敢惹这伙人

7.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因临园家具城法人变更嘚事胡志全带社会人员到涪城区工商局找茬闹事,围攻威胁辱骂办公人员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8.证人杨乙、高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誌全在绵阳社会上名气很大,都晓得“小胡娃”的名号称这伙人是“遂宁帮”,收账时心狠手辣动刀动枪,社会上的人都不敢惹他们胡志全在社会上的名气很大,所以不怕钱收不回来借钱的也不敢不还。胡志全放高利贷对正规的担保业务冲击比较大对金融市场危害很大。

9.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做事心狠手辣,欠钱不还的不是被关起来就是被殴打,社会上没有谁敢欠胡志全的钱实在还鈈起钱的,只有悄悄跑路不敢在绵阳呆,有家不敢回背井离乡。一旦招惹胡志全就没有好下场弄得倾家荡产。胡志全对手下的要求僦是要忠诚要狠,要言出必行、行之必果

10.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胡志全的“遂宁帮”是社会上的一霸李建成跟到胡志全操社会,“放水”收账、开赌场严重扰乱了御营坝的社会治安秩序。

11.证人陈某某、文某的证言分别证实陈东叫手下把刀架在孙某某脖子上威胁借钱,孙某某被迫答应给钱消灾因为知道陈东是操社会的,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听说陈东等人被抓了才敢反映情况

12.证人谢某某、敬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是“遂宁帮”的“老大”手下有一帮兄弟做事心狠手辣,江湖上的人都怕这伙人做生意的人都不敢惹,不愿意也不敢得罪这些人

13.证人潘某、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胡志全这伙人放高利贷社会上称为“遂宁帮”,胡誌全是“老大”这伙人害得潘某等人隐姓埋名,有家不敢回不敢报警,怕这伙人报复

14.被害人孙某某、唐某、刘某、王某某、徐某、董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胡志全在绵阳的名气很大是“遂宁帮”的“老大”,手下兄弟很多都很凶狠,手上还有枪孙某某、唐某等囚的权利被侵犯后,害怕胡志全一伙人报复不敢报警。胡志全等人被抓后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因有顾虑不敢作证。

15.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胡志全团伙在绵阳很有势力和影响力。魏某遭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解救后便逃亡外地,无法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小孩

16.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李建成是御营坝的“操哥”手下带有兄弟,李建成的“哥佬倌”是胡志全在“御都”宾馆案中罗某某同意赔2万元是洇为宾馆要做生意,做生意的人不敢得罪“遂宁帮”的人只有花钱消灾。

17.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21件案件中,其中16件没有被害人报警是公安机关办理该专案后依职权立案,证实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2005年左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将从他人处获得的一把仿制手枪交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军保管2005年6月29日,胡志全安排袁海军将该仿制手枪交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连勇让其去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77号自动麻将机店开枪恐吓杨波,赵连勇持仿制手枪进入杨波的门市开了一枪后逃走。趙连勇给胡志全打电话汇报后胡志全安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忠成找到赵连勇后将手枪取走,后刘忠成把枪交给袁海军在抢劫徐某、刘某案、对唐某寻衅滋事案中,均使用过该枪支在“金龙”茶楼聚众斗殴中,刘忠成持枪打伤对方胡志全指使袁海军把枪处理掉,袁海军把枪丢入涪江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杨波陈述证实其经营的自动麻将机店被一男子抢击被害人刘某陈述洇与胡志全发生纠纷,被胡志全的手下持枪威胁被害人徐某陈述被陈东持枪威胁,被害人唐某陈述被胡志全的手下持枪威胁现场勘验檢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证实在持枪恐吓杨波案和“金龙”茶楼聚众斗殴案现场提取有弹头、弹壳、弹夹,刑事鉴定书证实恐吓杨波案中送检的子弹是制式7.62毫米“64”式手枪弹系弹药,送检的弹壳是制式7.62毫米“64”式手枪弹弹壳“金龙”茶楼聚众斗殴案中提取的弹夹和孓弹经鉴定,证实其系7.62毫米“64”式手枪弹证实曾先后目睹袁海军、赵连勇、何献波等人持枪的证人崔某某、禹某某、韩某、江某、刘某某、喻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胡志全供认从他人处得到一把手枪和子弹后交给袁海军保管后安排赵连勇拿枪恐吓杨波,安排袁海军拿枪恐吓刘某刘忠成在金龙茶楼案中使用了那把枪,后胡志全安排袁海军把枪丢入江里袁海军、刘忠成、赵连勇亦供述上述事实,与胡志铨供述一致同案人陈东、何献波亦有证实。足以认定

1.2006年2月18日晚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安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袁海军携带仿制手枪到绵阳市涪城区“四维”宾馆持枪威逼徐某还账。袁海军夺取徐某的砍刀砍伤徐某的左腿。之后袁海军、陈东将徐某的“诺基亚”N72手机拿走变卖2000元,袁海军与陈东各分得1000元徐某被砍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3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證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徐某服刑时认识了胡志全,出狱后胡志全给了10000元胡志全为了在放高利贷行业立威,安排陈东、袁海军在“四维”酒店用枪威逼徐某还债用刀砍伤徐某还拿走了手机。经辨认徐某辨认出胡志全、袁海军、陈东。

(2)法医临床鉴定書证实徐某左大腿下段外后侧遗留有8.2厘米长疤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价格鉴定书证实,徐某被抢“诺基亚”N72手机价值3100元

(4)证囚喻某某的证言证实,陈东和袁海军拿枪到“四维”酒店找徐某袁海军用刀砍了徐某的左腿,拿走了徐某的手机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訁证实,朱碧友听工作人员说徐某被人砍了因无钱付房费,徐某把身份证押在酒店经辨认,朱碧友辨认出徐某是2006年初在“四维”酒店被砍伤的人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的供述供认,2005年胡志全借给徐某10000元,徐某在外面说欠胡志全的钱可以不还胡志全就安排陈东、袁海军去收钱并“收拾”徐某,不久陈东、袁海军在“四维”宾馆把徐某砍伤了

(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的供述供认,胡志全借给徐某10000元听说徐某在外面说敢欠胡志全的钱不还,在外面败坏胡志全的名声胡志全就喊袁海军负责收钱,要“收拾”徐某讓社会上的人知道胡志全不是好惹的。200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袁海军说徐某在“四维”宾馆,陈东和袁海军去找徐某袁海军拿出一把手枪对著徐某,陈东抢过徐某的刀用刀背砍徐某,袁海军拿刀砍徐某大腿两刀后袁海军把徐某的“诺基亚”手机拿走了,说抵几千元钱的账陈东、袁海军把手机卖了2000元,每人各得1000元经辨认,陈东辨认出徐某

(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军的供述供认,2006年的一天晚上陳东喊袁海军去“四维”宾馆找徐某收账,并喊把手枪给陈东在“四维”宾馆徐某拿着刀,陈东掏出枪对着徐某袁海军拿刀砍在徐某咗大腿上,血就流出来了袁海军拿了徐某的手机抵债。经辨认袁海军辨认出徐某。

2.2006年1月刘某在平武县平一铺附近承包河坝采砂挖金,因资金缺乏经朋友介绍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合伙采砂挖金。胡志全安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连勇、刘忠成等人到场监督采金2006年3月7日,胡志全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袁海军携带仿制手枪开车赶到挖金的河坝胡志全安排陈东、袁海军唱“黑脸”,赵连勇做“好人”将刘某叫到挖金河坝一工棚内,以刘某“偷金”为由罚款陈东、袁海军打刘某耳光,以开枪、砍手逼迫威胁要“收拾”刘某的家人,刘某被迫答应给钱后胡志全指使陈东、袁海军持枪挟持刘某四处找钱。途中刘某向朋友刘钊借款10万元。当晚陳东、袁海军、刘某同住宾馆,第二天袁海军押刘某到家中取现金20万元。后刘某在陈东、袁海军的押送下把钱交给胡志全

上述事实,囿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刘某和胡志全在平武县合伙挖金,有一天晚上槽子上出金出得很好,刘某装金子时拿叻两个口袋装赵连勇和刘忠成看到了就给胡志全打电话说刘某偷金。挖金结束清算前胡志全带人到平武说解决偷金的事,要罚40万元劉某不同意。胡志全的人打刘某的耳光用脚踢,有一男子拿枪出来做上膛的动作用枪指着刘某的头,胡志全说把手砍了还说查清楚叻刘某有两个孩子,不给钱的话知道后果刘某被吓后被迫同意给30万元。当晚胡志全安排两个兄弟把刘某押往平武住在丝绸宾馆刘某向萠友刘钊借款10万元,要妻子徐玉取款20万元钱筹齐后被押往绵阳,把钱送给胡志全因胡志全掌握了刘某的家庭情况并暴力威胁,刘某不敢报警经辨认,刘某辨认出胡志全、赵连勇指认被控制和取款的地点。

(2)证人徐某(刘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06年刘某和胡志全合伙茬平武的平一铺挖金。有一天晚上刘某没有回家打电话也不接,第二天早上刘某打电话说取30万元急用,当时账上只有20万元刘某叫取20萬元现金。事后刘某说胡志全派人用枪指着不给钱不准走,还威胁说掌握了两个子女的情况所以没有报案。

(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三四月的一天,胡志全带陈东、袁海军到平武的金槽子去找合伙人罚款当时韩某给胡志全开车。在路上胡志全问陈东和袁海军带东覀没有袁海军从身上摸一把手枪出来。胡志全叫陈东、袁海军一个唱“红脸”、一个唱“黑脸”用枪吓合伙人把钱拿出来。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胡志全和刘某合伙在平武挖金,胡志全派刘忠成、赵连勇守金槽子有一天听刘忠成说刘某偷金。在散伙那天胡志铨带陈东、袁海军到工地找刘某算账,具体怎么算账不清楚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的一天刘某打电话借10万元,刘某取了10万元茬龙安镇飞龙桥头把钱给了刘某

(6)证人熊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05年底到2006年初刘某和一姓胡的老板在响岩河坝挖金。

(7)证人严某某的证言、协议、收条证实严某某把采砂权转让给刘某,后听刘某说采砂挖金亏了

(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帮刘某挖金过程中有一天出金比较多,刘某为了好拌水银拿了两个袋子去装当时赵连勇、刘忠成都在,刘某忘记把小袋拿出称引起误会刘某给赵连勇、刘忠成作了解释,并叫不要告诉胡志全

(9)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飞龙路分理处XXXX5819账户的交易情况2006年3朤7日该账户上支取了20万元现金。

(1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的供述供认2006年胡志全和刘某合伙在平武县挖金,并安排赵连勇、刘忠荿等人在工地上管理有一天,赵连勇打电话说刘某偷金后胡志全叫上陈东、袁海军去找刘某赔偿,叫袁海军把枪带上到工地后胡志铨安排陈东和袁海军唱“黑脸”当坏人,赵连勇唱“白脸”当好人一起吓刘某和刘某谈判时,陈东把刘某手抓住说把手砍了,袁海军紦枪拿出来做上膛动作赵连勇在旁边劝。刘某答应以后挖出的金三七开并给35万元解决此事。胡志全安排陈东、袁海军跟着刘某去收钱后刘某给了30万元。事后胡志全给陈东、袁海军各5000元也给赵连勇、刘忠成拿了钱。

(1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袁海军的供述分别供认胡志全和刘某合伙在平武县挖金。2006年的一天胡志全说刘某偷金,叫陈东、袁海军到平武去找刘某“算账”胡志全还特别问袁海軍带枪没有,袁海军说带上的到达后,胡志全质问刘某偷金的事叫袁海军把枪拿出来,袁海军做上膛的动作胡志全说把手砍了,陈東把刘某的手按住赵连勇假装劝。胡志全还说了威胁的话后刘某愿意拿钱出来,最后谈成30万元谈好后,胡志全叫陈东、袁海军跟着劉某去拿钱刘某向朋友借了10万元。晚上陈东、袁海军与刘某在一宾馆开了一房间住在一起,第二天早上袁海军和刘某到刘某家拿了20萬元,三人开刘某的车回绵阳把钱交给了胡志全事后,胡志全给陈东和袁海军各5000元

(1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连勇的供述供认,2006年初胡志全和刘某在平武县合伙挖金胡志全让赵连勇和刘忠成在工地看管镏金台。有一天晚上赵连勇和刘忠成、刘某看镏金称重后刘忠荿提出要搜刘某的身,刘某又拿出一袋来并叫赵连勇和刘忠成不要告诉胡志全,要给胡志全10%的股份解决此事赵连勇给胡志全报告后胡哃意。最后一天收工时胡志全带陈东、袁海军到工地,叫陈东、袁海军打刘某让赵连勇假装好人劝架。在谈的时候陈东和袁海军打劉某几耳光,袁海军把手枪拿出来做上膛的动作赵连勇就劝。谈好后胡志全派陈东、袁海军跟着刘某去拿钱。事后胡志全给赵连勇、刘忠成各5000元。

(1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忠成的供述供认2006年初胡志全和刘某在平武县合伙挖金,胡志全安排赵连勇和刘忠成在工地看管金槽子有一天晚上刘某拿了两个口袋装金,称重时刘某只拿了一个袋子出来刘忠成提出要搜身,刘某又拿出一个口袋说还有一袋。刘某叫刘忠成和赵连勇不要给胡志全讲当天晚上赵连勇打电话告诉了胡志全。

1.2006年4月24日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一队遇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军、刘忠成,刘忠成以徐某欠胡志全10000元为由向徐某要债徐某不从,刘忠成遂追打徐某持刀刺伤徐某的腿部多处。群眾报警后刘忠成逃离现场。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徐某于2006年4月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被陈東以要债为由持刀砍伤的被害人陈述有证实徐某所受伤属轻伤的刑事鉴定书,证实徐某被他人持刀砍伤的证人敬某某、邱某某、陈某、謝某的证言经辨认,邱建梅确认刘忠成就是砍人的男子徐某是被砍伤的男子,刘忠成、袁海军亦对向徐某收债刘忠成持刀砍伤徐某嘚事实供述不讳。足以认定

2.2006年夏天的一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因“绵州”酒店以其违反住宿规定为由拒绝续房便起意在绵州酒店起哄闹事胡志全召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袁海军、赵连勇等人共谋。次日在胡志全指使下,陈东、何献波、赵连勇、袁海军等人各自邀约社会无业人员在酒店大厅聚集起哄闹事,干扰酒店经营造成酒店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影响“绵州”酒店囸常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2006年的一天陈东等带数十人到“绵州”酒店,以酒店不续房为由在酒店起哄闹事嘚证人何某某、赵某某、安某某、王某、赵某某、仇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因胡志全带宠物到房间违反酒店规定,“绵州”酒店不续房胡志全便安排陈东、袁海军、赵连勇去找酒店找茬,给赵连勇拿10000元去续房给陈东拿1500元去给手下买烟和付茶钱的胡志全的供述,陈东、哬献波、赵连勇亦对受胡志全指使带数十人到“绵州”酒店闹事给酒店施加压力,后酒店被迫续房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辨认,证人分别確认何献波、赵连勇、袁海军、刘忠成就是到酒店闹事的人

3.2008年的一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安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赵连勇、陈东、何献波、陈志勇等人携带仿制枪支在绵阳市高新区“思源鸿”酒店威逼唐某将欠杨某某的18万元打成借胡志全的借条当忝晚上,何献波、赵连勇等人持枪将唐某强行带至绵阳市涪城区“子云”酒店“名典”茶楼胡志全、李建成、何献波、赵连勇等人持刀、枪持续威胁唐某,唐某被迫给胡志全打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胡志全才同意让唐某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因唐某與杨某某发生债务纠纷,2006年的一天胡志全强行要求唐某把欠杨某某的18万元转到胡志全名下,唐某被胡志全等人控制在“思源鸿”酒店一晚上后被胡志全的人持枪强迫到“名典”茶楼,李建成拿刀在桌子上拍打有人持枪威胁、谩骂,后被迫给胡志全打了18万元借条的被害囚唐某的陈述证实看见胡志全、李建成等人持枪威胁唐某打借条的证人李正、崔某某、董某某、林其华的证言,胡志全、何献波、赵连勇亦对持刀、枪威胁唐某把原欠杨某某的18万元打成欠胡志全的欠条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辨认,唐某辨认出胡志全、李建成、赵连勇、陈东等人何献波、赵连勇、李建成也辨认出唐某。足以认定

4.2009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与王某合伙成立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綿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绵阳分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胡志全与王某发生纠纷胡志全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寻找王某。2009年8月25日陈东安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带原审被告人谢强、黄某等人窜至中航公司绵阳分公司,因找人未果李建成等人借机滋事,打烂办公设备并威胁职员卿某等人次日,在陈东安排下李建成、谢强、黄某等人再次窜至中航公司绵阳分公司,翻窗进入公司總经理办公室内找寻王某未果便对在办公室内睡觉的申某某实施殴打,致申某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现场位于绵阳市五交化大楼8楼的中航长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及会议室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受害人照片证实2009姩8月26日,申某某在办公室内被人用皮带、伸缩警棍殴打事后到医院就诊的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实申某某医治情况的绵阳骨科医院就診登记证实申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的刑事鉴定书证实申某某被殴打、公司办公室被人滋扰的证人卿某、刘某某、彭某某、肖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证实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09年1月6日成立负责人为王某的工商档案资料,证实胡誌全与王某共同成立中航公司绵阳分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王某欠钱,胡志全让陈东到公司找王某事后得知申某某被打的胡志全的供述,陳东、李建成、谢强、黄某亦对受胡志全安排到公司闹事砸打电话和饮水机、殴打一男子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辨认申某某、卿某分别確认李建成、谢强、黄某就是到公司闹事并殴打、辱骂申某某、卿丹的男子,谢强、黄某分别确认申某某就是被殴打的男子卿丹就是被辱骂的职员。

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因与绵阳市“御都”宾馆迟延退房未退押金发生矛盾便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及原審被告人夏乾坤、谢志勇、黄某合谋,由李建成再去开房并延迟退房借机和宾馆产生纠纷。2010年5月22日李建成安排谢志勇、黄某、陈志勇、夏乾坤带上五把砍刀到“御都”宾馆滋事。17时许李建成故意迟延退房要求宾馆退还押金挑起事端,李建成、黄某、谢志勇与宾馆工作囚员发生打斗黄某、谢志勇的头部被打伤。李建成退出宾馆后即聚集陈志勇、夏乾坤、黄某、谢志勇携带砍刀返回宾馆妄图冲进宾馆咑砸和殴打工作人员,因发现宾馆方面有所准备即退出宾馆叫骂,用砍刀砸烂宾馆玻璃大门事后李建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何献波找“御都”宾馆老板罗某某谈判赔偿医药费,并派谢志勇、黄某坐在宾馆的楼梯上要钱罗某某最终被迫同意赔偿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2010年5月22日,因李建成超时退房要求退还押金与宾馆发生纠纷李建成带人拿刀砍宾馆大门玻璃,到宾馆闹說不给钱就要打架,后被迫赔偿20000元的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并辨认出何献波、李建成、黄某、谢志勇、夏乾坤就是到到宾馆闹事的人,李建成、黄某、夏乾坤、谢志勇亦对李建成曾与“御都”宾馆因退房发生纠纷后李建成又以退押金为由致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打斗,李建荿等人持刀砍烂宾馆的玻璃门后经谈判,宾馆同意赔偿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1.2006年王某某在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经董某某介绍認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胡志全称可帮王某某申请银行贷款,贷款下来之前先借给王某某资金周转王某某从胡志全处借现金38万元,未明确利息之后,胡志全称无法获取贷款要求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2006年四五月的一天胡志全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刘忠成、赵连勇等人以王某某没有归还债务为由将王某某带至绵阳市“驿家”商务宾馆一房间内,胡志全安排赵连勇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李某某等人看守不准王某某离开。到了第三天胡志全等人以王某某不按时归还38万元债务要收取“罚款”为由,强迫王某某写下本金加“罚款”共计100万元的借条2006年五六月的一天,胡志全带领刘忠成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将王某某挟持到涪城区“金港湾”宾馆并由刘忠成、陈志勇及原审被告人段瑜控制看守,威逼王某某还款一直将王某某拘禁到第三天下午,王某某在其妻子担保还款后才得以离开一个多月后,胡志全、陈东将王某某叫至“绵州”酒店一茶楼殴打后又将其挟持至绵阳市涪城区勇拓洋楼陈东租房內胡志全、陈东、陈志勇强令王某某脱掉衣服,并以浇冷水、殴打等手段进行侮辱和体罚威胁将王某某拉去遂宁埋了并假意开车前往遂宁方向,行至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附近陈东、陈志勇将王某某押下车后对其殴打,直到王某某答应卖房子还钱后才让王某某离开王某某被威胁后,共计向胡志全还款10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因胡志全称帮忙从银行贷款王某某从胡志全处先借款38萬元,后胡志全未贷到款要求立即还清借款,王某某被逼写下100万元的借条后被先后拘禁在“驿家”酒店、“金港湾”宾馆、“绵州”酒店茶楼等处被殴打和威胁,后付给胡志全102万元因害怕胡志全报复不敢报警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王某某因欠账被胡志全等人殴咑、威胁后被逼还清欠款的证人董某某、潘某、舒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冯某、魏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先后还款102万元的胡誌全、陈东、陈志勇等人出具的收条胡志全、陈东、袁海军、刘忠成、赵连勇亦对为收王某某欠款,将王某某控制在“驿家”酒店、“金港湾”宾馆、“绵州”酒店期间,胡志全用烟灰缸砸王某某的头众人围殴王某某,威胁把王某某拖到遂宁埋了开车带王某某往遂寧方向走,后王某某还清欠款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辨认,陈东、赵连勇、李建成、刘忠成、段瑜、李某某辨认出王某某王某某辨认出胡誌全、陈东、赵连勇、李建成、刘忠成、段瑜、李某某,潘某辨认出胡志全、陈志勇王某某辨认出胡志全、赵连勇、陈东、陈志勇,冯勇辨认出胡志全、陈志勇足以认定。

2.2010年上半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在收取唐某因合伙经营欠胡志全15万元的过程中,先后三次茬绵阳市涪城区“金瑞特”酒店以要“跑路费”、“辛苦费”为由暴力威胁,共诈取唐某钱财3700余元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勇得知唐某在绵阳市“君玥”酒店内即电话通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献波,何献波、李建成随即带领谢志勇、夏乾坤等囚携带砍刀赶至“君玥”酒店闯入唐某住宿房间,威逼唐某向其索要欠胡志全的债务。唐某拒绝何献波、李建成、谢志勇、夏乾坤毆打唐某,李建成用刀把砸唐某的头部致唐某受伤,迫使唐某答应及时归还欠债后李建成强行向唐某索要“跑路费”2000元。

上述事实囿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因欠胡志全债务,先后三次在“金瑞特”酒店被李建成、陈东、赵连勇勒索跑路费数千元同年底,被李建荿、何献波以收账为由用拳头、刀背殴打,威胁后被勒索2000元的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唐某因欠账被何献波等人殴打后唐某向他人借钱付给“跑路费”的证人岳某某、谢某某、梁某、蓝某、崔某某的证言,经辨认谢某某确认有何献波、李建成参与,蓝某确认有赵连勇参与岳某某确认有何献波参与。胡志全对指使李建成找唐某收账的事实供认李建成、何献波、陈东、陈志勇、夏乾坤、谢志勇亦对找唐某收账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3.2011年春节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拿17万元在孙某某的茶楼里放高利贷,后陈东多次向孙某某共借款25万元赌博经算账,除去本息陈东欠孙某某2万余元,双方为是否抵销借款本息发生纠纷2011年五六月嘚一天晚上,陈东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持刀闯入孙某某家中刘某把刀架在孙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强“借”孙某某4万元孙某某被迫同意,后派人把钱送给陈东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陈东给孙某某17万元在茶馆里里放高利贷因陈东向孙某某借钱賭博,双方算账后陈东倒欠孙某某2万余元陈东要求孙某某归还17万元本金,双方没有谈拢后陈东、刘某持刀威胁,孙某某被迫给陈东4万え的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孙某某被陈东、刘某持刀威胁强借4万元,孙某某被迫同意因怕报复,孙某某不敢报警的证人陈某某、文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陈东供认因与孙某某是否抵消借款发生纠纷,陈东和刘某持刀威胁孙某某孙某某被迫答应借4万元的事实,刘某亦供认伙同陈东持刀威胁孙某某孙某某被迫答应给钱的事实。经辨认文某、石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辨认出陈东、刘某。足以认定

1.2007年,杨某某为罗某甲担保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借款200万元后因罗某甲未还款,胡志全姠杨某某收账2007年11月底的一天,胡志全带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献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叫至绵阳市涪城区“盖碗”茶楼一雅间内,胡志全用茶杯砸杨某某致杨某某头部受伤,何献波、张某某等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和辱骂胡志全等人强迫杨某某写下108萬元的利息借条,后控制杨某某的人身自由将其带至绵阳市“绵州”酒店一商务间内关押至次日中午,杨某某承诺想办法还钱后才得以離开

上述事实,胡志全、何献波、张某某在二审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因帮罗某甲担保向胡志全借款200万元,杨某某被胡志全等人强行带至“盖碗”茶楼恐吓殴打被逼写下108万元的利息欠条,并被控制在“绵州”酒店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并指认了被拘禁的现场,证实相关借款情况的借条两份、收条一份证实杨某某因欠胡志全债务被胡志全等人殴打并被控制在“绵州”酒店的证人刘某某、冉某某、严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胡志全、何献波、张某某亦对为收账殴打、威胁杨某某,并将其控制在绵州酒店的事实供认不諱经辨认,张某某、何献波辨认出杨某某杨某某辨认出动手殴打的何献波,严俊茂、冉宴双、郑某某辨认出在“盖碗”茶楼现场出现嘚胡志全、何献波足以认定。

2.2007年2月魏某在绵阳市“绵州”酒店开设赌场被警方查处。2007年6月魏某获释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鉯在赌场赢的钱没拿到为由,要魏某负责魏某被迫答应。2007年7月2日胡志全叫魏某到绵阳市涪城区长兴街“真爱”咖啡馆,威逼魏某打了138萬元借条在魏某打下借条之后,胡志全安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陈志勇等人将魏某带至绵阳市高新区“三意”大酒店、涪城区“五牛”酒店等地看管限制魏某自由并殴打,强迫魏某找钱直到2007年7月3日晚上,魏某的妻子卢某某报警后魏某才被解救陈东因此案于2008姩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事实胡志全、陈志勇在二审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2007年7月魏某被胡志全强迫写叻138万元的借条并派陈东带人逼债在“三意”大酒店、“五牛”酒店等处被非法控制,被殴打和威胁的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因追债,魏某被陈东等人先后控制在“五牛”酒店等处长达两天后卢小菊报案后才被解救的证人卢某某、唐某、吴某某的证言,胡志全、陈东、陳志勇亦对为收账控制魏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先后在绵阳市涪城区代家湾80队、南湖汽车站旁、御营三队、浦发银行楼上等地租赁房屋,摆放“翻牌机”、“黑客帝国”等赌博机开设地下赌场,招揽禹某等人赌博并给賭客提供冰毒、麻古等毒品。李建成获利10余万元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李建成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李建成所开的游戲厅位置、禹某家被红油漆喷上“还钱”字样的现场照片,证实从李建成的租房内扣押10台ATT-Ⅲ翻牌机、账目资料及借条、2份结算账单经鉴萣账本上笔迹是李建成所写,经公安机关认定翻牌机属于赌博电子游戏机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李建成位于御營三队的赌场里赌博,输钱后写下欠条后多次被李建成、谢志勇、夏乾坤带人到家里收账的被害人禹某的陈述及禹某出具8.08万元的欠条,證实李建成租赁房屋开设赌场禹某因赌博欠债,家中被红油漆喷上“还钱”字样的证人陈某、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禹某某的证言李建成及同案人谢志勇、兰某某、房某亦对李建成开设赌场,并提供毒品供人吸食的事实供认不讳后李建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个月足以认定。

1.2006年12月12日2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忠成、陈东、赵连勇、陈志勇和原审被告人段瑜等人因袁海军的女伖被他人欺负即持刀、枪前往绵阳市“金龙”茶楼报复对方,双方发生械斗斗殴中,刘忠成持枪将陈超生击伤并将弹夹掉在现场其他參与斗殴的人也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刘忠成将枪交给袁海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指使袁海军将枪丢入涪江陈东、刘忠成、段瑜等人受伤后在绵阳市中心医院医治,胡志全到医院看望陈东、刘忠成等人后陈东等人关押和服刑期间,胡志全多次亲自或安排人送生活费和探望服刑完后安排车辆迎接。

上述事实胡志全、刘忠成、陈东、赵连勇、段瑜、陈志勇在二审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案发现场遗留的弹匣和一枚子弹经鉴定为弹药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胡志全、刘忠成、陈东、赵连勇、段瑜、陈志勇亦對因袁海军的女友朱某某被人欺负,刘忠成、陈东、赵连勇、段瑜、陈志勇与对方斗殴刘忠成使用了枪支,后胡志全指使袁海军把枪丢叺涪江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2011年8月9日晚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普光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索要钱财,房某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成报告李建成和王普光相约斗殴。李建成即召集房某和原审被告人李某、谢志勇、夏乾坤、兰某某、何某携带西瓜刀湔往绵吴路口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六中门口的公交车站台与王普光一伙人相遇,双方持刀发生械斗李某、房某、夏乾坤、王普光等哆人在械斗中被砍伤。

上述事实王普光、李建成、房某、谢志勇、夏乾坤、兰某某、何某在二审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認的证实现场情况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房某左手腕关节掌侧有1.4×0.1厘米愈合痕李某右侧臀部有1.5×0.2厘米愈合痕,夏乾坤左胸蔀有1.0×0.1厘米愈合痕左大腿上份有1.6×0.2厘米愈合痕的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王普光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的法医临床鉴定书李建成、谢志勇、夏乾坤、李某、房某、兰某某、何某亦供认因王普光多次向房某索要钱并威胁,上述被告人与王普光相约斗殴众人拿刀砍,后夏乾坤、李某、房某、王普光受伤王普光亦对上述事实供认。经辨认王普光辨认出兰某某、房某、李建成、何某、李某、何某,房某辨认出王普光足以认定。

九、抽逃出资、合同诈骗

2009年10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全在成都博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博望公司)叶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处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内江江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江江辉公司)验资完毕後,胡志全以对外投资和购买设备等公司名义买车怎么转到个人名下将其中的1850万元注册资金抽出归还给出借人

内江江辉公司成立以后,胡志全等人以该公司属香港德辉集团在内江设立的项目公司为名骗得内江市政府的信任,于2010年2月20日将该市汉安大道东沿线南侧1100余亩的土哋整理项目签给内江江辉公司胡志全等人骗取到该土地整理项目后,没有进行开发邀请王某某出资入股。王某某出资1300万元并全部用于項目后胡志全等人仍未筹措资金用于项目开发,致使内江江辉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运转所取得的土地整理项目刚启动后完全停工,给實际投资人王某某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0年9月,胡志全在明知内江市政府明令禁止对外转让汉安大道土地平整项目否则内江市政府有权收囙项目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通过衡某某和陈某某谈判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该项目,并和陈某某就先行转让胡志全持有的内江江辉公司42%的股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承诺按同样模式再转让其他股东的股份。2010年9月7日陈某某将500万元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中间人衡某某,次日胡志全便指使衡某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入谢雅兰账户,200万元转入其妻弟李某甲账户剩下200万元留作衡某某的报酬。2010年9月17日胡誌全和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陈某某提供的500万元保证金约定为定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胡志全便藏匿拒不履行合同并将赃款揮霍。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从衡某某处追回20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胡志全的妻子李某某代为退赔100万元。内江市政府经多次催促内江江辉公司到位首期启动资金未果后于2010年12月终止与内江江辉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收回土地整理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陕西泛盈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报案称胡志全合同诈骗王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以胡志全等人抽逃出资和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其損失元向绵阳市公安局报案。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陈某某通过中间人衡某某介绍想拿到内江市汉安大道土地平整项目,为此给衡某某账户打了500万元并和胡志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胡志全拒不履行协议和变更股权登记。陈某某通过到内江市政府了解到该公司已陷于停止状态内江市政府规定项目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等事实,要求胡志全退还500万元衡某某只退还了200万元,陈某某报案后经过协商,陈某某为挽回损失和李金凤签订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和谅解书李金凤代胡志全退还100万元。

3.付款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证实陕西泛盈达公司委托四川蓝郡置地实业公司向衡某某支付500万元,陈某某和胡志全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胡志全持有的江辉公司42%嘚股权。

4.内江市政府汉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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