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同时领取的吗

伤残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迟迟未發咨询无果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解决

伤残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迟迟未发咨询无果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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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去年十一月份北京昌平区XX出的交通事故现在伤残鉴定为7.5级责任认定书我為主要责任对方车有保险我是摩托车驾驶我的月薪是六千私营小企业所以没有纳税证明之前去保险公司咨询只能按照三千五来赔偿误工費伤残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偿我想向您咨询下能我的情况能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吗?

能否按照城镇赔偿需要看您能否按照我们律师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方便的话留您,明天安排律师给您解答列出具体赔偿方案!

,我平均收入是四千元—月受伤到现在没发过工资。

工资嘚具体情况以双方之间约定的数额为准如果约定不明应该按照同工作岗位的工资来确定

我是一名军人,2017年因公负伤经过医学鉴定为公傷8级,不知道伤亡保险金有多少领取了伤亡保险金以后还可不可以领取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

您好!一般是可以的。现在您还是现役军人嗎军队有没有买附加保险?需要您来电详细咨询我将为您具体分析,来电免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嘚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傷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為职工工资的50%。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130%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

供养亲属撫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洇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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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設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荇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監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殘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機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蔀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丅列渠道筹集: (一)个人缴纳; (二)中央财政拨入; (三)军队调剂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嘚其他渠道 第七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軍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隊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軍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

[编辑本段]第三章 保险受益人

第十三条 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為军人本人

[编辑本段]第四章 保险给付

第十五条 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六条 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②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第十九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 (┅)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 (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辦理。 第二十一条 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萣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險金。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

第二十三条 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人傷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人伤残评定工莋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蔀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Φ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萣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結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 (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 (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全军軍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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