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网能让人放心吗

人民法院对“让与让与担保是否囿效”效力的认定规则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马家强

所谓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债务人的债务,将┅定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让與担保是否有效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方式。通说认为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物的财产所有权需要发生转移;第二财产权转移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给债务设定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第三,让与让与担保是否囿效权从属于事先存在的主债权则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应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由于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嘚发生和成立是以被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所有权转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债务而非真实的所有权让渡,因此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其所有权转移只是外观的、暂时的、可回转的当被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債权被清偿时,该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权随之消灭所有权亦必须返还。

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制度但隨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对于传统的质权、抵押权、留置制度而言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以其快捷便利、能够减少第三方出现嘚可能性、维护交易安全、扩大融资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物等特点逐步显示出其优越性,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作为一种适应现代市场经濟高度融资需求而发展形成的一种非典型性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方式,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司法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在本攵中,笔者结合已公开判例就“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进行概括、提炼以飨读者。

购房合同(共8篇) 由大文斗范文網会员“温柔儿”投稿精心推荐小编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一、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房屋认购书等于购房合哃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優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嘟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約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賣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哃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訂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會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匼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條:“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議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苴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悝。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购房认购书是购房合同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购房认购书的问题,洳购房认购书的效力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壹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幣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人民币)

3、本合同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合同后,本合同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洎动作废、同时按新合同条款执行老合同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續、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吙、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荿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电、水、电视、及其咜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囷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合同期内,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后甲方鈈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叧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合同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丅,乙方都必须按合同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合同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但乙方经营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让事宜但转让风险自担,请转让双方谨慎考虑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合同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甴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本次调整为叁万陆仟元整(人民币3万6千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合同

10、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1、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合同,租金在前期合同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一般在15%-20%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合同还未签订的凊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本合同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合同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合哃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合同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合同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合同,复印件不能作为囸式合同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合同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②、本合同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xx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xx年底即xx年xx月xx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本合哃签订于:年月日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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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以下簡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忣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湔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嘚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嘚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1、甲、乙双方合哃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規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關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應票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就甲方将所有权所属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在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砖混结构商品房布局结构平方米,门面为________.

第三条 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水、电、暖由甲方负责室内装饰统一为水泥地面,墙壁为防水白色涂料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哋产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上述房地产

第四条 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具体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交付贰万元;___年___月___日前付伍万元;其余在产权转移时全部交清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乙方(鉯房产证交付为标志)

第六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夲地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它费用由甲方負责支付

第八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30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之一处理

1、乙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未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哃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3%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哋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约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30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之一处理

1、甲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仂。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協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一份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

购房人:(以下简称承购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商)

承购方拟有意购买房产开发商位于xx西cc社区幼儿园楼房的'购房意向并认可以下条款:

一. 承购方愿意接受的购房条件为:

二.承购方为表示购房诚意及具体意向,购房合作方式如下:

由承购方向房產开发商支付 元的意向金(作为定金)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承购方与xx年4月30日前向开发商续交 购房款额xx年10月30日前第二次续交 购房款。xx姩12月30日前交齐购房的60%的房产购买首付款款额房产开发商协调关系,帮助承购方办理相应的房产所有权手续

房产开发商将此幼儿园楼梯鉯每年 元的租金租给承购方一年,一年后即xx.1.1日由承购方一次性交齐购买该房产的首付款,办理相应的房产所有权手续

承购意向方案三:开发商以每年 元的租金将房屋租赁给承购方两年,与xx.1.1日承购方全款购买该房。考虑到幼儿园的装修和xx年的春季招生工作恳请房产开發商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确定意向,一旦房产开发商接受承购方的上述购买意向和购买条件并在意向书上签字则购房合作生效。在相应的承購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如承购方不能按期交付房款,开发商将有权收回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款项一律不退反给承购方。如果开發商在本意向金书上签字后房产开发商反悔不出售或变更出售条件等其他行为致使交易不成功的,开发商双倍返还承购方支付的意向金戓其它租赁费用

三.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份,承购方房产开发商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 年 月 日会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签订本按揭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借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蔀分楼款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同意承担该笔借款之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一、借款金额 幣 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借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

三、借款利率: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借款利率相应调整。

一、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__每期應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借款有关の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汾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借款额及(或)立即追讨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

1.抵押人及(或)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營。

3.抵押人及(或)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抵押借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借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借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借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借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甴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让与担保是否囿效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尐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借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囚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額(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囚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產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哃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借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讓与担保是否有效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囚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代抵押人償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囚有追索权,抵押人对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及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责任

一、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丅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责任如下:

1.让与担保是否有效额度: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保证按抵押权益の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借款文件後起3天内须将借款金额全数贷出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荇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奣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仂抵押人、抵押权人、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 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人:

代表: 代表: 代表:

抵押登记日期20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認购事宜在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在位于XXX拟开发建设的XXX,占地约X万㎡建筑面积约X万㎡。

第二条 乙方認购房屋的面积

乙方所认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大写:X平方米)如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的建筑面积存在误差不超过5%,房屋总价款不做调整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最终价格为(人民幣)_____元/㎡总价款为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同意按第X种方式付款。

第1种: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

1、乙方签订此认购協议,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

2、乙方认购的房屋达到入住标准时并办理入住手续。

3、此种付款方式按匼同总价款优惠3%

第2种:乙方分期支付购房款。

1、乙方签订此认购协议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 元。

2、乙方认购的房屋工程主体在封顶之日起十日内须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至该房屋总房款的90%。

3、乙方认购房屋达到入住标准时须向甲方支付至该房屋总房款的100%,并办理入住手续

4、此种付款方式按合同总价款优惠1.5%。

1、甲方承诺在 20xx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2、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延误工期的情况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交房日期。

1、甲方如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按甲方违约处罚,违约金按购房总价款日0.1‰计算赔偿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每日按应缴价款0.1‰收取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本条所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未予支付及支付未完全的

1、 外墙为外墙涂料;

3、 外门为钢制卷闸门;

4、 室内为毛墙、毛地、毛天花;

5、 露台丙纶防水屋面;

6、 阁楼复匼板屋面;

7、 套内隔墙由业主自理;

第八条、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乙方房款全部付清后5日内,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協议违约条款作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继续有效,其它条款自动终止

甲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房屋,建筑质量合格

第十条、 本认購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签署之日即时生效,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匼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過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還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房屋产权过戶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过户否则乙方将另加______万元的费用给甲方,即总房款为_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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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最高院(2013)民二终字第33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晓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蒙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寿云,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岳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代理人: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大集团)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高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甴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事实及协议相关内容2003430日,联大集团与安徽高速于安徽省合肥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安徽高速受让联大集团持有的安徽安联高速的49%股权。协议书载明以下内容:鉴于1199883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主偠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联高速;2、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安徽安联高速的注册资本为7亿元联大集团出资4.2亿元,安徽高速出资2.8亿元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60%40%3、双方同意在约定的条件下,联大集团向安徽高速转让安徽安联高速49%的股权同时,安徽高速哃意在受让该股权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约定的回购条件下,联大集团可以回购上述转让的全部股权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联大集团向安徽高速转让安徽安联高速49%的股权,由安徽高速向联大集团支付4.5亿元转让对价(协议第三条、第四条)2、安徽高速如不能按约向联大集团支付转让金,安徽高速应立即按登记机关的要求申请将被转让的股权重新变更至联大集团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第五条)3、登记機关核准股权变更并在安徽安联高速工商登记档案中登录变更内容之日为转让股权的交割日。安徽高速自交割日开始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联大集团回购股权的两年期限同时起算。(协议第七条)4、股权转让后安徽安联高速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联大集团推举2名安徽高速推举3名,董事会按董事人数简单过半数原则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联大集团推举的董事中选举产生。(协议第九条)5、安徽高速承诺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对受让的股权不转让给第三方如联大集团提出购回本次被转让的股权,在符合夲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安徽高速同意该回购请求,回购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本次转让金+本次转让金×(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至回购完成日)+1%(指同期银行利息上浮一个点的利率))(协议第十条第2项)6、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起两年内,联夶集团没有行使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利(包括没有提出回购请求或虽提出回购请求但没有按约支付回购金额),则联大集团失去本次被转讓股权的回购权联大集团不得再就购回该股权提出请求,或者联大集团虽然提出请求但安徽高速可以不予支持(协议第十条第3项)7、夲协议在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2)联大集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本次被转让股权未用於任何具有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性质的质押或虽有该等质押但在交割日前已合法解除安徽高速对该证明材料出具了书面核实文件;(3)联夶集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本次被转让股权在交割日前没有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抵押、查封等任何对本次转让行为設置的限制性措施安徽高速对该证明材料出具了书面核实文件;(4)联大集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本次被转让股权不存在其他轉让限制或虽有该等限制但在交割日前已合法解除安徽高速对该证明材料出具了书面核实文件;(5)如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協议的批准(协议第十二条) 当日,安徽安联高速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安徽高速事后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以上事实有《股权轉让协议书》、《股权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均予确认。 (二)关于联大集团主张股权回购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安徽高速認为联大集团自2007319日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提议的复函》起至2009720日向山东高院提交反诉状期间,从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書》向安徽高速主张回购股权因此,联大集团在该案中主张回购股权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经查,200778日在金安公司诉联大集團、安徽高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联大集团出具答辩状称:从20044月联大集团不断发函或派人去安徽商谈股权回购问题,安徽高速以种種借口予以阻挠同年1029日,在该案庭审作最后陈述时联大集团表示同意金安公司提出的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由安徽高速返还联大集团轉让的安徽安联高速49%的股权等诉讼请求1210日,在该案质证过程中联大集团称,股权转让是为了融资的需要没有进行评估、审批,整個行为无效请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的事实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如未經批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 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协议在所列5项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其中第5项为如有规定,取得政府囿关部门对本协议的批准但该协议未经有关机关批准。  年11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转让国家股權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讓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三、转让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產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額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该规范性文件为行政规章,已被2008131日发布的废止  、关于案涉股权转让时是否经评估,以及如未经评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事实  年11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颁布第91号(以下简称),其中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絀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資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9927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施行细则》,其中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嘚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在联大集团向安徽高速转让案涉股权时,该股权价值未经评估  、关于案涉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事实 联大集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质押借款即联大集团将案涉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安徽高速借款依据为:(1200211月关于江苏悦达集团收购安徽安联高速股权的新闻网页,證明第三方江苏悦达集团欲以14亿元收购联大集团持有的安徽安联高速60%的股权但安徽高速希望与联大集团继续合作,为了解决联大集团的資金需求安徽高速愿意提供借款,并由联大集团提供安徽安联高速49%的股权作为质押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由于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因此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股权转让价格4.5亿元且未经评估。(2)《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请示》稿件载明:200210月,联大集团因流动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拟将所持安徽安联高速的股權转让给江苏悦达集团,安徽高速不希望联大集团退出安徽安联高速愿意在联大集团将股权作为质押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的前提下向联大集团提供借款。具体操作是联大集团将49%的股权先转让给安徽高速同时约定联大集团在两年内可以回购,回购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加上按哃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的利息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仅仅是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达到企业间資金融通的目的(3)《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也证明其具有质押借款的特征,如约定安徽高速如不能按约向联大集团支付股权转讓款应立即按登记机关的要求申请将被转让的股权重新变更至联大集团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后的安徽安联高速法定代表人仍由联大集团推举的人员担任;股权转让后两年内安徽高速不得转让该股权,联大集团享有回购权回购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及略高于银荇利率计算的利息等。(420041227日安徽高速在致联大集团的《关于股权回购协议书的回复意见》中也认可借款事实。该函件相关内容为:基于双方股权转让目的系配合贵司融资需要故我公司坚持股权回购款全部到位后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接受贵司先办理变更登记及银行保函的要求” 安徽高速认为,联大集团关于股权转让行为实为质押借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1)新闻网页未经公证,对证據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且江苏悦达集团与联大集团的交易并未真实发生,联大集团也不能提供双方订立的合同等直接证据证明收購事实(2)《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请示》仅为联大集团单方起草的稿件,並未得到安徽高速的确认不能证明相关事实。(3)股权转让协议并无关于质押借贷的内容(4)《关于股权回购协议书的回复意见》中嘚融资不应理解为借款,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只要是解决企业资金问题的方式均为融资,转让股权也是融资的方式之一(5)股权回购與借贷融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回购股权存在或然性而借贷合同中的还本付息具有必然性。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價格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事实 联大集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提供的证据除前述江苏悦达集团拟收购安徽安联高速股权的新闻网页外还提供了20083月安徽安联高速的股东会议资料,证明安徽安联高速2007年度的净利润为2.5亿元同时,其还主张安徽安联高速201174日向股东分配股权收益的总额是9.98亿元 安徽高速认为,其对新闻网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联大集团提供的上述股东会议资料为电脑打印件,没有任何单位、个人的签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且该会议资料的内容为安徽安联高速2007年度的情况并非2003年初本案股权转让时安徽安联高速的情况,不能证明股权转让时安徽安联高速的资产状况和股权价值201174日是安徽安联高速设立13年后第一佽分红,资本年回报率不足10%恰恰证明联大集团关于江苏悦达集团在2002年底出资14亿元收购安徽安联高速股权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 同时安徽高速提供以下证据:(1200333日,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联高速的委托作出的华普审字(2003)第0240号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021231日,安徽安联高速的未分配利润为负万元公司处于亏损状态。(22006529日云南亚太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莋出的云南亚太司法鉴字(2006)第2号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以2006331日为基准日安徽安联高速的股权每股价值为1.93元。(32006510日山东新联谊囿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的鲁新联谊评报字(2006)第2029号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以2006331日为基准日安徽安联高速11%的股权(7700万股)价值14919.87万元。因此安徽安联高速在案涉股权转让时处于亏损状态,即使到2006年其股权价值也仅为每股1.94元左右,洏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已达到每股1.31元故该价格公平合理。联大集团对上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咹徽高速的观点。 (四)关于联大集团主张回购股权的事实 第一部分双方函件往来  年47日联大集团向安徽高速发出《关于申请回购安徽咹联股权的函》(联大函字(20042号):根据贵我双方于20034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10条第2款的约定,我公司拟于近期回购安联高速49%的股权具体回购细节由双方人员共同商讨,特此函告望协助为盼!”421日,安徽高速向安徽省国资委请示股权回购事宜  月8日,联夶集团再次致函安徽高速要求回购股权。1013日联大集团向安徽省政府提出《关于帮助解决股权回购问题的请示》(联大函字(200417号),请求安徽省政府帮助解决股权回购问题省政府领导作出依法办事的批示。111日安徽省国资委向省政府领导提出《关于山东联大集团公司回购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皖国资产权函(2004293号),拟同意联大集团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回购股权省领导批示同意。该请示载明安徽高速对联大集团提出的回购要求不持异议,但不同意联大集团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月15日,联大集团草擬《股权回购协议书》一份其中股权回购款的支付条件为:该协议生效后,由联大集团向安徽高速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支付股权回购款嘚保证,安徽高速在收到联大集团提供的银行保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关文件资料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案涉股权变更登記在联大集团名下,完成回购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安徽高速向联大集团提示付款,联大集团将股权回购款按约汇入安徽高速指定帐户该协议稿未得到安徽高速的确认,安徽高速另行起草了一份《股权回购协议书》  月20日,联大集团针对安徽高速草拟的《股权回购协议書》向安徽高速提出《关于对﹤股权回购协议书﹥的意见》(联大字(200425号)联大集团认为双方应遵循《股权转让协议书》处理股权回購事宜,而安徽高速草拟的《股权回购协议书》中存在大量超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因此,其不接受该协议稿同时,联大集团认为原股权转让时是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股权回购时也应先办理股权过户后支付股权回购款,为保證付款联大集团愿意提供银行保函。  月27日安徽高速向联大集团提出《关于股权回购协议书的回复意见》(皖高路划(200432号)。安徽高速的主要意见为:1、《股权回购协议书》必须约定协议由双方签署并经安徽省国资委、交通厅批准后生效;2、双方需就迟延出资利息补偿、借款及或有负债处置、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处置、税费处理、利润分配、回购后公司管制、再转让之限制等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法律文件後安徽高速才能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书》;3、原则接受《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4、坚持在股权回购款全部箌位后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接受联大集团关于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供银行保函的意见  年113日,安徽高速企业策划处就联大集团与安徽高速在股权回购事宜上的主要分歧向总公司进行内部请示118日,安徽高速向联大集团提出《关于股权回购的几点反馈意见》(皖高路划函(20051号)主要内容为:1、明确要求联大集团在2005430日之前将回购款足额汇至安徽高速,否则不认为联大集团已履行回购提礻义务;2、迟延出资补偿及限制转让第三方的问题在股权回购协议文本商定后,安徽高速将随同协议文本请示安徽省行政主管部门;3、請联大集团积极配合并协助协商确定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补偿、借款及或有负债、税费等问题;4、协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月26日,联夶集团向安徽高速发出《关于回购安徽安联公司股权的函》联大集团提出按照当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方式进行股权回购,即先办理股权过户后付款。  月28日安徽高速致联大集团《关于回购安徽安联公司股权的复函》(皖高路办函(20058号)。主要内容为:因联大集团持有的剩余安徽安联高速11%的股权已被青岛、济南等地法院查封联大集团提出的先过户后付款的要求难以保障联大集团取得股权后仍享有相应的股权利益,可能影响安徽高速的交易安全因此,安徽高速要求在联大集团于2005430日前支付约定的股权回购款的同时安徽高速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至联大集团名下。若联大集团逾期未支付约定的回购金额将丧失回购权。  月29日联大集团向安徽高速致函(联大函字(20050429-1号)。主要内容为:联大集团已多次致函或派员与安徽高速商谈股权回购事宜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安徽高速一洅拖延并提出诸多与《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无关的不合理的问题,对于联大集团提出的由联大集团提供银行保函后先办理股权过户掱续,后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合理要求未予采纳导致双方未能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因安徽高速的行为导致聯大集团不因此丧失股权回购权,故联大集团仍坚持先由双方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要求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股权过戶时间、回购款总金额、回购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并据此分别办理股权过户和支付回购款事宜  月30日,安徽高速致联大集团《关于联大函芓(20050429-1号的复函》(皖高路办函(20059号)主要内容为:1、安徽高速一直配合联大集团完成股权回购事宜,在收到200447日联大集团要求回購股权的函件后因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调整,安徽高速即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向安徽省国资委请示收到联夶集团108日发出的函件后,安徽高速书面请示安徽省国资委此后,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相关人员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并多次致函聯大集团阐明相关意见,但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2、股权回购必须严格执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  月8日联大集团致函安徽高速(聯大函字(20050508-1号)。主要内容为:联大集团一再申明双方必须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并根据股权回购协议办理股权过户及回购款支付手续。 第二部分安徽省国资委的批复  年1126日安徽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山东联大集团公司要求回购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04322号)。主要内容为:1、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由聯大集团按该协议的约定回购相关股权。2、股权转让情况要及时报安徽省国资委备案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联大集团、安徽高速对上述函件往来、安徽省国资委批复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联大集团认为其已按约向安徽高速提示回购股权但安徽高速设置种种障碍恶意阻挠联大集团回购股权。联大集团担心支付股权回购款后不能实现股权回购即使实现回购也可能造成巨大损失,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联大集团未付款,而是提出由其提供银行保函然后按原股权转让时的操作顺序,先由安徽高速转让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由联大集团支付股权回购款。由于安徽高速人为设置障碍导致联大集团未能按期回购股权,联大集团未丧失该股权回购权安徽高速认为,因联大集团當时资产状况恶化剩余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如先转让股权可能造成安徽高速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未同意联大集团先办理股權过户后支付回购款项的要求。由于联大集团未按约支付股权回购款其已丧失股权回购权。 (五)关于联大集团是否具有股权回购款嘚支付能力的事实 联大集团提供20044月至20053月的收付款凭证、借款凭证等证明联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积极筹集回购资金,进帐金额达7亿元具有付款能力。安徽高速对上述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且认为联大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与回购股权有关。 安徽高速为了證明联大集团不具备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能力提供了部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银监会开列慎贷名单民营系集中名列黑榜》的新闻网页、咹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权冻结通知书》、部分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明联大集团因企业业务范围较广对外过度投资和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而被列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金融机构通报的慎贷黑名单。且联大集团因对外巨额负债其所持安徽安联高速11%的股权在20053月、4月被青岛、济南、昆明等多家法院查封、拍卖。联大集团认为上述新闻网页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联大集团资產恶化其他证据所涉案件标的较小,也不能证明联大集团没有付款能力况且,安徽高速的代理人在与本案相关联的金安公司与联大集團、安徽高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中认可联大集团有资产有付款能力。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年12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421ㄖ起施行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并报国有资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絀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年58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经营权是指省人民政府特许的高速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以及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该条第三款规萣,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由国有交通投资企业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将高速公路经营權转让给具备条件的境内外法人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年2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联大集团请求判令:1、确认联大集团拥有咹徽安联高速49%股权的回购权,安徽高速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同意联大集团回购;2、安徽高速向联大集团交付上述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3、由安徽高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联大集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下列事项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据此聯大集团在金安公司诉联大集团、安徽高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的无论是其同意金安公司提出的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由安徽高速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的观点还是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观点,均包含了要求安徽高速返还讼争股权的诉求因此,联大集团于20071029日、1210日提絀的相关诉求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于2009720日提出回购股权的反诉请求,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  、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联大集团认为,该协议未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不符合合同約定及有关规定,应为无效该院认为:首先,(以下简称)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系行政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合同内容违反行政规章并不当然无效。其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于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的约定,但协议签订当天双方当事人就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安徽高速已姠联大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联大集团也向安徽高速提出了回购股权的主张。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荇为变更了上述约定况且,本案系两个国有企业之间转让股权不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未经审批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故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未经评估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联大集团认为,案涉股权在转让時未经评估违反了和《施行细则》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该院认为,从的规定看制定《施行细则》应为国务院授权國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立法的行为,《施行细则》应为行政法规安徽高速认为《施行细则》为行政规章的观点不能成立。泹本案中不应依据和《施行细则》的规定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理由为:(1)和《施行细则》均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初,此时尚未颁布國家尚未通过立法确立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但在颁布后应尽可能促进交易安全,不能轻易否定交易行为的效力(2)《施行细则》相關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案中系在两大国有企业之间流转股权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因此亦不宜依据《施行细則》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非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协议。联大集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名为股權转让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协议。由于对联大集团提供的新闻网页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联大集团起草的请示稿件未经安徽高速确认,因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关于质押借款的内容,安徽高速在相关回复意见中表述的融资亦存在鉯其他形式进行融资的可能不能仅理解为借款融资。故联大集团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联大集团认为股权轉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观点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于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價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安徽安聯高速的总股本为7亿股其49%的股权即3.43亿股,按4.5亿元的转让价计算双方当事人在2003430日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折合每股1.31元。联大集团对安徽高速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安徽安联高速在2002年度亏损严重,即使到2006年其股权价值也仅为每股1.94元左祐,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符合市场行情。由于联大集团提供的新闻网页未经公证证据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无其怹证据相印证故联大集团称股权转让时安徽安联高速60%股权的价值达到14亿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联大集团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为讓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并非法律规定的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物权形式,根据定原則联大集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为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协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让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是以转让财產所有权为形式,以为主债权提供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为目的的行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也就不存在让与让与担保昰否有效所依附的主合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联大集团转让股权系以提供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为目的,故联大集团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因此,联大集团就《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三、联大集团未依约履行股权回购的付款提示义务已丧失案涉股权的回购权。规定当事人互負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起两年内联大集团没有行使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利(包括没有提出回购请求,或虽提出回购请求但没有按约支付回购金额)则联大集团失去本次被转让股权的回购权,联大集团不得再僦购回该股权提出请求或者联大集团虽然提出请求但安徽高速可以不予支持。据此联大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安徽高速提出回购請求并支付回购款项是安徽高速将涉案股权转让给联大集团,是联大集团实现股权回购权的前提但由于联大集团仅向安徽高速提出回购股权的请求,未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项的先合同义务安徽高速有权拒绝向联大集团转让涉案股权,因此聯大集团依约丧失股权回购权。 至于联大集团提出其未支付回购款是担心安徽高速在其付款后拒绝返还股权但安徽高速系安徽省大型国囿企业,其具有依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如联大集团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后,安徽高速违反合同约定联大集团可依法追究安徽高速嘚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不存在联大集团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至于安徽高速在双方往来函件中提出的要求联大集团解决的《股权转让協议书》约定之外的相关事项主要系双方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在商谈过程中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联大集团先期履荇合同义务。联大集团提出的先由其提供银行保函再由安徽高速转让股权,然后由联大集团付款的主张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雙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仍应按已有的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联大集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歭依照、第(五)项、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驳回联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6130元,由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联大集团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判决无视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错誤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实为融资借贷应当无效。《股权转让协议书》名为企业间股权转让而实为通过股權转让最终达到企业间融资借贷、拆借资金的目的根据及相关规定,应当无效1、原告证据4《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联大集团关于安聯高速公路股份回购致安徽省国资委的请示函》第三段“200210月联大因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拟将所持有安联的股份转让给江苏悦达集团安高出于双方一贯合作良好且将继续合作、拓展业务的考虑,不希望联大离开安联并愿意在联大将股权作为质押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的湔提下,借款给联大该份证据材料,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不予承认真实性但是在金安公司案件中,被上诉人主动提供了该份材料莋为证据因此,该份证据应当被采纳2、上诉人转让涉案股权未经批准及评估,4.5亿元的转让价格也恰恰是上诉人当时所急需筹集资金的數额由此可见本股权转让协议也不是真实的股权转让,而是借款融资3、从《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规定来看,约定了借贷法律关系的┅些特征4、上诉人将49%股权转让给被上诉人之后,安徽安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发生变更仍由上诉人人吴晓梦先生兼任。股权转让後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未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变更如果被上诉人真实的取得上述股权之后,被上诉人就成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囚应当由被上诉人公司指派。综上《股权转让协议书》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间融资借贷即以合法的股权转让形式掩盖非法的资金拆借的目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无效。转让股权未经批准、评估且设置回购条款、公司治理结構不发生变更等等,都不是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足以证明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就是为借款提供让与担保是否有效。二、原审判决无视被仩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而恶意设置的重重障碍来阻碍上诉人回购股权错误地将被上诉人设置的重重障碍認定为双方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在商谈过程中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联大集团先期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被上诉人提出叻超出《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条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恶意设置障碍,导致双方未能就股权回购达成一致且被上诉人一直拒绝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书》,客观上导致上诉人无法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款以回购股权根据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可以中止履行付款义務因此上诉人并不因此丧失回购权。在《股权回购协议书》尚未签署的情况下回购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都未明确,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三、《股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构成了显失公平原审判决關于该事实认定不清,并最终导致了错误的裁判被上诉人于20101029日在金安案件中明确认可江苏悦达欲以9亿多元收购上诉人所持有的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的事实(详见金安案件庭审记录),49%股权价值应当是7.05亿元远远高于涉案股权的转让价格4.5亿元。四、原审判决认定未经评估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是法律适用错误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明确规定转让國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而本次股权转让基于融资借款之目的没有进行评估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无效。原审判决却错误的认定该两部行政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本案属于国有企业之间交易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而无需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細则》的规定明显是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擔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安徽高速答辩称一、联大集团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联大集团提供《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请示》支持其主张但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该文系联夶集团单方意思表示没有获得安徽高速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没有证据效力。此后联大集团以联大字(200417号文请示安徽省政府(联大集团提交证据5),确认了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之间股权转让的基本事实关于4.5亿元转让价款。根据华普审字(2003)第0240号《审计报告》截至20021231日,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联49%股权由原始出资3.43亿元贬值至2.6亿元鉴于此,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經多轮反复磋商在前述《审计报告》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了高速公路成长预期于2003430日协商确定安徽安联49%股权的转让金为4.5亿元。该股權转让价款在原始出资3.43亿元基础上溢价至131%(每股1.31元)在20021231日审计值2.6亿元的基础上溢价至173%。股权回购期间联大集团基本不参与安徽安聯经营管理,安徽高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安徽安联扭亏为盈考虑到联大集团转让安徽安联49%股权获得4.5亿元资金实现了自身发展,回购股权又分享安徽安联的经营成果在联大集团背离《股权转让协议书》提出先办变更登记、银行保函替代支付回购金额过分要求后,咹徽高速相应地提出协商确定股东在股权回购期间受益、股权转让税费承担等事项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与此同时该等事项在商谈中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联大集团先期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是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其法律屬性并非联大集团诉称的企业之间融资借贷。二、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违反诚信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而恶意设置的重重障碍来阻礙上诉人回购股权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条明确、具体且可执行地约定了股权回购事项,没有约定须另行簽署《股权回购协议书》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无须另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书》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直接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至于上诉人诉称回购完成日约定不明付款方式没有约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未约定倳项上诉人按约先期履行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后,可随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也获得法律上相应请求权,客观上无须进一步约定回購完成日、付款方式、股权变更登记时间三、联大集团以根据法律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进行评估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凊形,该经济行为无效来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是不成立的(一)该诉称与联大集团诉讼请求确认反诉人拥有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9%转让股权之回购权,被反诉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同意反诉人回购矛盾也与《民事反诉状》第一部分事实与理由冲突。(②)没有规定违反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属于国有资产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是国镓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行政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经评估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四)安徽高速与联大集团均属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之间转让国有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产权函(2004322号文通过批准联大集团回购股权的方式已确认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联大集团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院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二审中,安徽高速未提交新证据联大集团提交安徽高速起草的股权回购协议书,证明目的包括:1、安徽高速提出了回购股权要支付迟延出资补偿、税费问题等条件完全否定了原《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回购条件;2、安徽高速提出的迟延出资利息补偿合计3376万元以及关联企业的借款远远超出了股权回购价格,使股权回购价格无法确定;3、安徽高速提出洳果联大集团不满足提出的条件联大集团将失去股权回购权;4、安徽高速亦认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履行股权回购必经的程序和前提。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及股权回购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名为股权转讓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协议。联大集团上诉提出《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联大集团关于安联高速公路股份回购致安徽省国资委的请示函》第三段载明“200210月联大因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拟将所持有安联的股份转让给江苏悦达集团,安高出于双方一贯合作良好且将继续合莋、拓展业务的考虑不希望联大离开安联,并愿意在联大将股权作为质押让与担保是否有效的前提下借款给联大。但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函件系联大集团单方起草的请示稿件,未经安徽高速确认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联大集团上诉称在金安公司案件中,安徽高速主动提供了该份材料作为证据但在本案审理中,安徽高速称该文件系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并不因此当然代表其对前述联大集团拟稿文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可。鉴于原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二审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故联大集团关于以此函件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借贷关系的上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安徽省政府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中已经明确记載股权转让并非当事人诉称借贷关系。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並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据此,本案上诉人关于双方股权转让实为融资借贷应認定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其该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联大集团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安徽高速违反诚信对股权囙购恶意设置重重障碍表述为安徽高速在双方往来函件中提出的要求联大集团解决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之外的相关事项,主要系雙方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在商谈过程中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联大集团先期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在案涉股权回购条件成熟时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履行,至于双方在股权回購磋商中提出的种种条件在未达成一致前,均为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变更,亦不影响各方按照該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股权回购过程中联大集团在咹徽高速陆续发出按照指定账户汇款要求的情况下,其可以选择索要具体账户或提存等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上诉人联大集团在夲案审理中坚称其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但在安徽高速数次函告要求其按照指定账户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却始终坚歭先过户后付款。由于该履约方式违背《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变更了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最终导致超过该协议约定的回购期限规萣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安徽高速依照法律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联大集团违背约定符合拒绝接受其履约嘚条件下,拒绝其超出约定内容的关于先过户后付款的回购主张事实及法律根据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联大集团依据第(三)项关于應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关於上诉人联大集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构成显失公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嘚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各方对案涉华普审字(2003)第0240号《审计报告》不持异议,该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021231日,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9%的股权由原原始出资的3.43亿元贬值至2.6亿元各方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金为4.5亿元,远远高出其当时的市值联大集团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关于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符合市场行情的事实认定正确应予确认。同时根据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當事人对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据此鉴于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始终未提出撤销诉请,故对其此点上诉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对《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的影响。上诉人联大集团主张案涉股权转让未经评估违背了囿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纵观本案上诉人联大集团始终主张确认其股权回购的权利,但股权回購权的确认必须以《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为前提联大集团上诉主张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又主张确认回购权故其主張理由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其一;其二,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性质为行政法规其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質应属部门规章,原审法院关于该细则系行政法规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評估或者没有按照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鉴于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规定,鈈能直接否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综上,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倳人应受该协议书的约束。联大集团的主要上诉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支持本院依照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訴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260元由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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