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个叫庄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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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销售食品。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饲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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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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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乡村振兴的全面铺开为新乡贤入场乡村治理提供了契机,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形式各异的困境。对于这一困局的生成缘由和机制,已有的身份/认同理论、参与式治理理论等均显示出解释不充分的弊端,而以管理过程的委托—代理为框架的研究则发现,新乡贤参与的困局并非源于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而是由于信息和利益不对称所导致的代理失灵。新乡贤参与的场域和双边交互的情景决定着村庄响应的方式:唯有在信息、利益和价值理性对称,并在形成共识的前提下,村庄才会形成合作响应;反之,就是村庄拒绝;更多情境是观望。当然,这些响应方式并非铁板一块,一旦条件激活就能够相互转化,合作响应及其正向转化才是破解新乡贤参与困境的理想化路径。

  关 键 词:乡村振兴;新乡贤;局外人代理;情境;路径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科一般项目“基层民众对乡镇干部认同的差异与取向研究”(15BZZ033)、山西省软科学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山西农村治理政策与实践研究”(-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吴新叶,政治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浦江学者,湖北工程学院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基层治理,上海 201620;吕培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梁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基层治理、地方政府,上海

  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过程,要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农村人才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1]他积极倡导八方揽才,激励人才下乡,特别“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凝聚起乡村振兴的强大力量”。[2]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年)》中,新乡贤作为农村人才队伍的有机构成,被赋予了更为直接的政治期待:“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3]

  在语义学上,“新乡贤”具有历史传承的特征。根据记载,乡贤可以追溯到汉代以后的士绅阶层,系指在外取得成就后返乡居住的精英。乡贤凭借自身的感召力和声望,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淳化乡风、传承文脉、参与治理、稳定秩序的特殊功能,费孝通先生将其称之为维系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轨道”,是与皇权并列的“双轨形式”。[4]当前,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激励下,不少地方开始了新乡贤的引进和资源开发工作:有的地方建立了信息库;有的成立了县乡村三级乡贤理事会,并制订了相关的制度;有的成立了工作联络站;有的地方成立了乡、村两级乡贤智囊团,搭建新乡贤参事议事平台。[5]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些做法初见成效,农村聚集了一批新乡贤,并至少在以下四个领域发挥着作用:一是在村民自治领域,协助第一书记、挂职干部、蹲点领导等开展工作;二是在专业技术领域,以知识和专业技能见长,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如青年农(林)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三支一扶”人员等;三是在专业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律师等成为服务农村特定群体的人才;[6]四是在志愿服务领域,新乡贤以不同类型的志愿者身份参与乡村振兴。

  与此同时,乡村振兴实践中的新乡贤参与并非一帆风顺,有些基层单位也不热心。这些阻力主要有:一方面,来自乡村现有治理体制的抵制。很多乡村是“应付”上级,拉个条幅、找几个人围坐一起开个会、拍个照片、附上个材料就交差了事。也不乏有乡村干部抱有抵触心理,认为那些“冒出”的新乡贤会破坏现有乡村社会秩序,会削弱自身权威,自身利益也可能会受到威胁。[7]另一方面,新乡贤遭遇“水土不服”。乡村环境比较特殊,加上对乡村人情世故不熟悉,有些乡贤按照自己的思路开展工作,因而工作往往遇阻。[8]再一方面,村民的不完全配合。对于新乡贤入村,更多的村民没有表达出积极配合,甚至持怀疑态度,显示出不信任的犹豫或猜忌。[9]较为极端的是直接排斥与抵触,很难与村民建立密切往来关系。

  尽管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存在冲突不可避免,而要解决问题则需准确认识矛盾产生的原因。从实践知识再生产的角度看,新乡贤参与困境并非“无解之谜”,因为任何现象的发生必然以某种因素的影响为前提,也必然以特定的机制在运转。本文试图从管理学寻求一种相契合的理论范式,尝试构建一套关于新乡贤参与困境的解释框架,以发现这种冲突现象的主要缘由及其生成机制,进而寻求破解行动困境的方案。

  关于新乡贤的研究,既有文献在概念表述上并不一致,如罗兴佐的早期研究将其归类为“第三种力量”、[10]张紧跟使用“带头人”术语,[11]而吴新叶则以比较的视角称之为“下沉精英”[12]等。尽管称谓有别,但学者们都注意到新乡贤与村庄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只是由于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存在差异,学术界给出的答案并不一致,有些甚至是相左的。

  作为被建构的标签,认同(identity)研究一直与身份政治相互纠缠,常被用来解释特殊、独特和差异的归属,因而成为社会行动者建构意义的来源。[13]既有的研究涉及主观层面的心理感知和客观层面的他人评价,甚至是制度建构。换句话说,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处于对立统一状态。查尔斯·泰勒写道:“认同问题往往被人们表述为‘我是谁’……而连接这个问题是理解‘我们是谁’的关键所在。”[14]必须要说明的是,以“认同”理论来解释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遭遇是无法实现逻辑自洽的:一方面,身份认同说的逻辑基础是冲突,它假设不同群体的心理认同出现了危机,甚至导致了社会排斥现象的发生。以此推论,新乡贤进入乡村是为了重新建构传统秩序,那么村庄的不认同是对这种改造的心理抗拒,基层干部或村民不愿接受这种建构的努力,甚至拒绝进入被改造的新乡村结构。在比较研究的角度,这种假设的“合理”语境是多元主义社会,[15]公民对“自我”的心理期待和捍卫行动都比较积极,[16]而在差序格局的中国乡村,该逻辑基础是薄弱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认同说认为,双方的互动失败是因为存在竞争关系,而群体的心理感受又不是可以交易的,甚至妥协也非常困难,因此越是强化身份认同则越是可能加剧彼此的疏离感。[17]这种观点更加无法给新乡贤与村庄响应出现的悖论作出合理解释,因为二者既不存在资源竞争或利益排他的关系,又不涉及政治地位的挤占或替代问题。正如有研究指出的,在中国农村吸纳新乡贤的实践中,更根本的挑战在于制度与文化的紧张,因此处理好新乡贤与村民、村“两委”关系的现实路径是合作治理,[18]而不是基于群体心理的认同问题。

  以认同的形成过程来推理新乡贤与村庄响应的相关关系,同样也存在逻辑难以自洽之憾。理论上,身份/认同的学理建构建立在对结构功能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它既否认社会系统是均衡的存在,也不认为社会的共同价值是能够维系结构性均衡的要素,因此更为关注个体对群体特征的心理认知,以及对相关价值、情感、意义的判断。[19]在认同理论框架下,社会成员的心理接纳过程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阶段:一是社会成员对身份平等的确认阶段,一旦出现群体特征上的差异则不会形成认同;二是自我归属阶段,社会成员通过辨识群体特征而“安放”自己的情感,从而形成群体意识和集体行动;三是释放“同意与否”意愿阶段,以“附和”群体心理和群体意识。显然,以此来推论新乡贤的乡村接纳困境,仅仅限于第一阶段的身份确认,尚未达到自我归属和同意附和这两个阶段。在中国的乡贤关系链条中,体现出这样的顺生次序,即乡土孕育了乡贤,乡贤促生了乡贤文化,乡贤文化映现了乡贤群体的价值。按照这一链条衍生顺序,尚无法判断是因为身份不平等还是由于身份变化而导致了疏离(响应不积极或拒绝响应)。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写道:“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渴望形成一个可以解决枷锁束缚的良性社会。中国乡村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现实目标是解决乡村中“最为突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乡贤扮演的角色是成为解除枷锁的结构性多元主体之一,他们改造乡村社会的努力所遭遇的挑战也是结构性的,而非单纯的认同/身份因素。

  参与式治理因突出利益相关者的集体行动而被认为是粘合政社关系、建设回应性政府和提升治理有效性的替代性方案。[20]但是,应用于解释新乡贤与村庄互动同样是乏力的。以公民参与为例,作为代议制民主的理论范式,公民参与的指向有二:一方面,它坚持决策参与说,认为参与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公众能够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影响政治决策甚至政治进程。在考察欧洲的制度经验后,蔡定剑认为,有效的公民参与“加强了公民的身份认同、介入和对政府的支持,以及政策制定者的责任感”;[21]另一方面,秉持自主性说,认为公众参与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是社会身份的标签,是公民能够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原则。夸特更是直言不讳地把意识形态的价值指向定位为自我治理的人(self-governing persons)。[22]而在中国的乡村振兴实践中,这两个指向均不充分:

  一来,村(公)民参与主要集中在村级公共事务领域。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对此有明确的制度导向,即推进公众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23]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24]郑杭生等使用“权益自主”概念作出学理解释,他们通过描述个体行动是如何囿于日常生活情境而表现出参与的局限性,因此主张个体要以权力规范来节制自己的利益行为,以形成共同遵守的公共制导机制。[25]总体上,参与式治理丰富了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目标与方式,但协商、合作治理路径并不能有效消除新乡贤与村庄互动的障碍。

  二来,乡村振兴在实践上表现为政府主导和外力推动的鲜明特征,村(公)民自主性成分被裹挟在“推—拉”的动力体系之中,体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短期内无法一蹴而就地彻底解决。中国的乡村具备“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征,社会治理需要照顾到这种依附性。[26]玛·艾丁认为,中国是一个强政府的国家,强大的财政能力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时表现得尤为显著,并一直延续到乡镇一级。[27]在“社会中心论”学者看来,新乡贤是“强国家”推动下的社会改造工程,他们并不看好其前途,主张以自发秩序保持乡村发展态势。然而,对立的立场则反对这种社会达尔文主义观点,主张以外部力量来促进社会进步。正如葛兰西所指出的,“国家具有教育和塑造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创造更高级的新文明,使‘文明’和广大群众的道德风范适应经济生产设备的继续发展,从而发展出实实在在的新人类”“因为国家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新型的文明或达到新的文明水平。”[28]国家在改造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这种建构性的逻辑也是当下实施乡村振兴的策略选项。也就是说,新乡贤“下乡”是政府主导下的战略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不是自下而上的权利展示或诉求;同时,新乡贤的运转既不与乡村存在竞争关系,也不是排他性机制。按照通俗的话说,是给乡村“做加法”,并不挤占乡村有限资源,新乡贤与村庄之间不存在冲突或对立的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的管理过程论具有解释力。这是由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发展出来的解释框架,应用于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领域,以解决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困局。麦克林和詹森(Meckling & Jensen)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其他人从事特定活动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某些决策权,它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以及所有管理层级之中。[29]此后,单一代理、多(双)重代理、共同代理模型等相继问世,[30]并形成了公司治理的不同解释理路与学术范式。除了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理论还研究“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等问题,形成了越来越广泛的议题领域。

  既有研究对新乡贤代理人身份并不持异议,大量研究以此推演村庄场域的委托代理关系。比如,角色论观点认为,新乡贤应该是乡村治理的协同者角色,而不能出现角色错位或角色替代现象,针对乡贤等村庄精英的整合和再造要以服务乡村为本位。[31]功能论者则对新乡贤提出了期待,如刘玉堂和李少多认为,新乡贤既是联结村民与外界的桥梁,又是老百姓的“喉舌”:代表民意诉求、守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能够弥补农民自主性治理的不足。[32]制度论者则关注新乡贤如何与村庄缔结理性关系的事件基础,如孙敏将新乡贤治村看成一种“私对私”的平等主体间治理机制,因而能够通过乡贤理事会组织而成功融入村庄治理体系。[33]原超的研究则以杜赞奇的经纪机制为原型,提出了协商治理的新经纪模型,即新乡贤是村民的“代理人”、村委会的“传话筒”,他认为新乡贤理事会组织为村民与村委会“委托—代理”并不是简单叠加,而是优化了乡村治理结构和公共性治理绩效。[34]

  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发现,关于新乡贤治理关系的研究绝大多数是从新乡贤这一“单边主体”层面研究治理机制和治理行动的,缺乏对合作治理关系中“另一边”的关注,对新乡贤与村庄的“双(多)边互动机制”的生成值得期待。

  三、新乡贤参与中的局外人角色与代理影响

  (一)新乡贤的局外人禀赋

  在学理上,所谓的局外人、局内人通常是理论建构的抽象化概念,并无固定特指。法玛(Fama)和詹森(Jensen)创造性地使用了一对概念,即以“局外人(outsider)”“局内人(insider)”来描绘公司治理中的风险形成机制,[35]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提供了更加规范、清晰的思路。[36]从人文视角看,所谓的局外人、局内人是依“局”而产生的一组相对概念。在不同的场域里,“局”的涵义不同,局外人与局内人的内涵也有所差异。依据股东中心主义理论,在公司治理的“局”中,局外人通常是指公司运营中不直接掌握公司内部控制权的人或组织,如股东大会、股东、员工、客户;局内人则是指公司运营中实际掌握公司内部控制权的人或组织,如经理人、董事会、董事。如果将“局”的场域继续拓展的话,所谓的局外人与局内人则可能涉及到利益、文化、社会行为等不同场域。龚廷泰等研究了社会利益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和行为定阈问题,认为政府只有作为“利益局外人”角色才能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个体利益的整合。[37]事实上,局外人与局内人的划分既有空间边界的考虑,也有对不同人的身份、角色、资格、责任承担、权力关系、利益关系等差别化考虑。

  在一定条件下,局外人是可以转化的。在不同的“局”域,局外人、局内人内涵有别,标准亦有差异。举例来说,当“局”为“组织”时,其边界是组织结构关系,组织内的人为局内人,组织外的人为局外人;当“局”为“事务”时,其边界为事务范畴,事务的直接或应然承担者为局内人,其余为局外人。同时,局外人与局内人也会发生变化,通常为局外人、局内人的角色转换,即局外人“内部化”后成为局内人。比如,公司治理中,在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职业经理人)签订契约前,股东属于公司局内人,职业经理人为局外人,当委托代理契约成立后,原本作为局外人的职业经理人则掌握了公司的实际运营控制权,从而成为“外部人内部化”后的公司治理的局内人。这也是“内部人控制”的来由。[38]因而,局外人、局内人仅是相对的概念,无固定指向。但此种划分并非随意性,而是有其客观性、科学性。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治理领域,局外人—局内人分析范式均有适用空间和应用价值,[39]诸如乡村治理、城市治理、政府治理,概莫能外。

  那么,可否将新乡贤定性为局外人?既有研究成果基本不持异议,认为这是政府主导下的“人才下乡”的政策结果,带有典型的行政化色彩。[40]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新乡贤通常是经济能人、德性贤人、知识和资源的富人、人际和技能的强人,具有国家精神、社会情怀和高尚的个人道德等优秀品质,但他们都是外在于村庄的精英。[41]相比于古时乡贤,新乡贤参与治理是依托公共身份,其权威合法性源于道德品质和增进家乡福利、承担社会责任、保护乡土利益的行动,这是新乡贤获得村民认可的经验借鉴。[42]作为局外人,新乡贤权威除了要有地方政府的支持,还要建立在公共性的参与行动之上。[43]龚丽兰、郑永君以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公共性为框架,分析了新乡贤治理的有效性,认为村民、村“两委”、村庄的关联性与乡村权威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公共性与新乡贤治理意愿呈正相关,治理意愿与治理有效性也呈正相关,因此培育新乡贤使之成为村庄的局内人是一项现实任务。[44]

  (二)局内人与局外人的互动

  从过程论的角度来看,新乡贤同基层政府、村“两委”、乡村干部、村民之间具备委托—代理的特征,局内人与局外人的“双(多)边互动”是新乡贤下乡的必然遭遇,也是影响到村庄响应的不可回避的机制。以下从新乡贤的局外人身份、信息与利益的对称情况探讨影响村庄响应的变量因素。

  框架的第一层结构是主观因素,即新乡贤的局外人身份,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显著的标签特征。按照空间边界划分,新乡贤一般来自村庄外部,具备局外人特征,而村民则是生于斯长于斯居于斯的局内人。但是,新乡贤的代理身份仅是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常量因素,治理成本和不确定性是可预期的。一方面,从“交易”行为看,依政策、契约来参与乡村治理的新乡贤群体是一个行为主体,他们与基层政府、村“两委”、乡村干部、村民体现出具有法律关系的代理人—委托人特征。理论上,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一种面向单事务的“多委托人—单代理人”的共同代理关系或面向多事务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同样面临“最优融合发展”的选择问题。[45]另一方面,从地理属性和人员身份来源看,新乡贤与村民的关系则体现为“局外人—局内人”的关系。基层政府、村“两委”、乡村干部、村民是乡村治理事务的应然或天然的直接承担者,是乡村治理事务的局内人。新乡贤的局外人介入具有制度约束,在复杂的“科层化+多重代理”交叠中,反倒能够测度其他变量关系:一是乡村治理事务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等诸多层面,新乡贤并非承担简单的单一事务;二是新乡贤的治理活动需要面对乡村干部、家族小团体势力、强势村民,以及固化的乡村结构和秩序。在如此多的变量中,以新乡贤为参照则能够得出较为一致的判断。换句话说,局外人身份在新乡贤参与中的影响作用恒常,是考察村庄响应的常量因素。

  框架的第二层结构是信息因素,要克服的问题为村庄治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行动响应是非单向过程,有时甚至是非线性的,而其中的变量之一便是信息不对称。那么,信息不对称的相对方是谁呢?一方面,村庄局内人对新乡贤信息掌握不全,对新乡贤能否胜任治理任务存在怀疑或缺乏信心。新乡贤一般是长期不在村居住的局外人,即使他们在外成为了成功人士,由于长期离村,已不属于乡村局内人范围,更不属于乡村熟人社会,不能像乡村内部人一样“知根知底”。对于局内人的村民而言,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更加显著:由于新乡贤一般不再从事农业活动,与村民的劳作方式、生活方式、生活与价值观念等均存在差异,使新乡贤难以被村民视为“自己人”。另一方面,新乡贤对乡村、村民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局外人的新乡贤长期不在场(村),与乡村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只能凭借调查、道听途说、亲友旧故等途径来获取信息。因此,不排除对乡村治理问题和任务认识不清、存在误判和难以胜任等可能。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这种信息不对称格局对“局外人—局内人”产生了怎样的后果?总之,信息不对称是影响村庄响应的直接变量。

  框架的第三层结构是客观因素,即利益不对称问题。不可否认,新乡贤借由政策而介入乡村治理,既有为“公”的初衷,也不排斥“私”的追求。换句话说,新乡贤“下乡”既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也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乡村公共利益。如果出现单纯为了追求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现象,则不再属于“新乡贤”范畴。比较而言,村庄的内部人也不是铁板一块。比如,村民作为乡村的内部人,其利益追求也是多样的,有个人利益和家庭利益,也有乡村的公共利益。[46]那么,利益不对称是新乡贤难以充分融入村庄治理体系的肇因吗?虽然新乡贤与村民存在利益不对称,但二者仍存有共同一致性的利益——都不拒绝追求公共利益。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寻找一致性的利益交汇点,即“局外人—局内人”达成合作的均衡点。在这个意义上判断,利益不对称是影响村庄响应的关键变量。

  四、新乡贤参与村庄治理:响应类型的比较

  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把代理行动的失败归因于信息不对称,认为这是造成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紧张、利益冲突的关键因素。[47]结合新乡贤的代理主体资格、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对称三个要件,本文以“利益”和“信息”为轴,探讨作为委托方的局内人是如何同作为代理方的新乡贤局外人发生互动,侧重于发现不同响应类型及其条件。其中,“利益”指新乡贤治理行动和实际业绩(产出、效果、效益)及其溢出效应;“信息”既指村庄局内人的认知、判断和知识积累,还涉及到乡村干部和村民对新乡贤及相关政策的相应信息。为了描绘新乡贤介入乡村治理的场景,本文构建了新乡贤行动与村庄响应的模型(见图1)。

  图1 信息与利益交互下的新乡贤行动响应模型

  图示中,X轴代表“信息”占有的分布状态,从0-1显示信息水平从不对称到对称的渐变,箭头所示方向为信息对称程度逐渐增大。Y轴代表“利益”获得的分布状态,从0-1显示利益水平从不对称到对称的渐变,箭头所示方向为利益对称程度逐渐增大。为便于分析,本文粗线条地将信息和利益的两种对称状态划分为四个区间:A区间,表示信息对称状态低下而利益对称状态高,对新乡贤行动的响应处于“观望”态势;B区间,表示两种对称状态均处于高位,对新乡贤行动的响应处于“合作”态势;C区间,表示信息对称程度高而利益对称程度低,对新乡贤行动的响应处于“观望”态势;最糟糕的是D区间,信息和利益均处于低位,同B区间形成强烈反差,对新乡贤行动的响应处于“拒绝”态势。综合起来,针对新乡贤的行动响应共三大类:合作、拒绝、观望。

  合作系指人们在共同行动中积极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响应行为。在合作状态下,人会自觉维护行动者间关系、行动体系及规则体系,是促成而非削减互动的行为。[48]理论上,合作是平等的、不受控制或支配的自主行动。模型B区间显示,当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对称程度均处于高位,新乡贤往往能够获得积极的“合作”响应。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局外人与局内人互动状态,意味着双方要共担风险或共享成功。因此,双方基于价值理性、道德理性和追求公共利益达成了合作行动。

  那么,在“局外人”逻辑下,新乡贤与村庄的合作需要怎样的机制呢?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1)信息对称且达成共识。公共领域交往须以共识为指向,新乡贤与村庄的共识达成促成了合作。合作是一个不断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不断谋求共识和共同行动的渐进过程,以行动主体准确表达意见和意向为前提。[49]新乡贤须将自身信息以及有关治理的目的、目标任务、规划方案、人财物等信息传达至村庄诸委托人,使他们能够精准认知和了解其身份、治理行为和动机、目标任务、实施策略、规则要求,同时也将疑惑、态度、意见、建议传达给新乡贤,双方基于信息交互与对称信息建立认同和信任,凝聚共识,促成合作行动。(2)利益对称且形成共识。合作还须建立在共同的需求、价值观、任务之上,关键是一致的共同利益。当委托人信息处于高水平时,对新乡贤治理政策和治理行动易形成正确认知、认可与认同,有助于促成共识,配合治理行动。(3)双方价值理性的共同作用。依据韦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二分法,新乡贤的治理行动通常是为实现自我价值,受道德理性和公益心的价值理性驱使;而局内人的合作行动主要是出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影响。比如,村民会关注合作行动的目的、手段、后果,也会对行动后果作出估量,新乡贤治理绩效越高,村民愿意合作的理性越强。其他委托方的合作意向以此类推。

  拒绝有两层涵义,一是对方在思想、意识、意志上不认可、不愿意、不同意,继而从思想和认识上拒绝支持或合作;二是行动上不支持、不配合,抵制合作或共同行动,甚至以直接抵抗、实施阻碍行动等方式制造冲突。这一拒绝响应行为与法理上的“公民拒绝权”并不一致。[50]模型D区间显示,一旦信息和利益不对称同时发生,村庄局内人的响应便处于低位,表现出反对态度。

  拒绝响应是一种极端,意味着代理失灵。具体有三:(1)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排斥,结果是加剧了局外人标签化。奥斯特罗姆指出,共同行动当事人须对参与者的“身份资格”和“扩展地界”有清晰的认识。[51]委托方一旦强化了代理方的局外人身份资格,便不可避免地画地为牢,强化治理权的不认可。一个想当然的理由是,新乡贤与村民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劳作,彼此缺乏信息沟通必然降低信息的对称性。(2)利益不对称,主要在于局外人不是共同体成员。刘祖云认为,具有代理身份的公共人在角色和义务上表达的是公共意志,维护公共利益,排斥狭隘的自身利益,实施公共行为避免暗箱操作,一旦出现权力膨胀便意味着个人利益在侵蚀公共利益。[52]如果将此归为利益不对称的极端,那么代理失灵自然是情理之中。比如,通常契约并不会约束村民个人对新乡贤的配合,而新乡贤对委托人须忠于委托之事、行使所授之权、尽受托之责。这种不完全合约与缺失的义务关系客观上有碍合作。贺雪峰认为,公共事务的非排他性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搭便车”现象。[53]从这个角度看,村民中存在拒绝响应是可以预判的。(3)行动理性差异使然。仍然以村民为例,农民居住和作业场所相对稳定,因而其活动空间相对有限,如果有村民认为局外人来到“我的一亩三分地”是另有所图也不令人意外;与此同时,也不排除新乡贤想当然地认为乡村干部、村民有义务配合行动。在实践中,双方行动理性的差异带来的结果可想而知,委托方与代理方的矛盾甚至可能演化为冲突。

  乡村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当乡村局内人治理难以解决时,作为局外人的新乡贤代理为之不失为一举多得的政策选项。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对称和行动理性的差异,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事实上宣告了代理行动的失败。

  “观望”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动状态,表现在行动上是一种摇摆的响应。表面的“观望”也可能伴随着理性计算的“权衡”,以便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在新乡贤的很多“科技推广”行动中,观望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在模型的A、C区间里,无论是信息还是利益处于不对称状态,都可能使新乡贤的行动响应被定格在“观望”态势。客观评价起来,处于“观望”状态的委托方表面上态度中立,既不赞同,也不反对;行动上亦未表现出要合作还是要拒绝的决定,但本质上是一种参与冷漠的表现。

  观望大体也有三大表现:(1)A区间的观望表明,双方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和判断相对一致,但鉴于信息不对称,难以做出响应行动。值得反思的现象是村庄治理话语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一些新乡贤缺乏乡村生活实际,其知识体系和行动偏好无法向公众充分展示,尤其缺乏“农言农语”的沟通,村民形成“看一看再说”的观望心态在所难免。(2)C区间的观望则表明,双方在信息共享上并无太大冲突,但关于利益难以达成共识,一种可能是双方对利益追求有着明确的预期,即便是新乡贤的行动没有损害既有利益,村民亦对其行动保持观望。利益不对称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确定性利益。主观不确定性、公共事务的客观不确定性、空间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等,都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观望态度的形成。二是不信任。比如,一些村民对“微腐败”的敏感和猜忌会无端辐射到新乡贤身上。这种观望在一些“瘫痪村”表现得尤为突出,村庄的“私人性秩序”让村民心存疑虑。[54](3)非完全理性决策。基于知识水平和“随大流”心理,村庄存在形形色色的盲从和不理性行为。有的人作出行动决策时往往考虑别人的评价和周围人的行动,担心太积极会被原生群体抛弃或隔离。有的人擅长于讨价还价,为了特定利益会在互动中强化交易逻辑,习惯于“先讲条件再做事”,使公共事务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观望进一步发展有三种可能趋势:继续观望(中立旁观)、倾向合作,或是倾向拒绝。观望的人数越多、时间越长、规模越大,陷入“局外人代理悖论”的风险就越大。

  五、村庄行动响应的情境转化:条件与路径

  根据以上分析,“合作”的行动响应是发挥新乡贤作用的理想策略,因此重点是将“拒绝”和“观望”两种响应加以调适,并最终转化到“合作”状态。需要警惕的是,不要发生相反方向的转化,否则新乡贤的代理失灵将成为无解的难题。结合局外人与局内人的互动情境,以下提出四条应对路径:

  (一)规定情境:德治氛围与村庄法治的融合路径

  乡村振兴是当下新乡贤下乡的“规定情境”,它有两个相辅相成的结构性存在,即德治与法治。无论是局外人还是局内人都需要根据这个规定情境进行判断,在参与村庄治理过程中设身处地体验。当前,促进德治与法治融合需要克服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对称带来的不合作心态与不合作行动,多途径地促进合作响应的形成与转化。

  德治氛围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内化过程,为此:一是要积极培育新乡贤文化,使之嵌入到地方传统文化之中;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厚筑新乡贤的信息基础,提升认同度;三是以公共利益整合分歧,培育村庄的公共精神和合作意识。新乡贤与村民的契约治理更多是建立在一致追求公共利益和价值理性决策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新乡贤和村庄多元主体的公共价值与伦理道德教育,从而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道德自觉和行动自觉。

  与此同时,要加强村庄的法治环境建设。一方面,通过政策赋能、赋权使新乡贤尽快实现身份获得、认同获得、权利获得、权力获得和权威获得,摆脱局外人的身份束缚;另一方面,落实法治保障,政策、体制与机制要为新乡贤开放更大制度空间。既要在制度的层面使新乡贤被纳入乡村治理体系,增强参与村庄治理的正当性,还要使基层政府、村“两委”、乡村干部为新乡贤“让路”“开路”,而不是“堵路”“断路”。

  (二)社会情境:新乡贤的“在地化”路径

  一定意义上,村庄响应不积极(观望或拒绝)很大程度上是不同主体社会心理的一种反应,这同村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换句话说,正是村庄的社会情境对村庄局内人的心理产生了或暗示或提醒的作用。对于局外人的新乡贤而言,克服这一情境的社会心理影响是主动融入社区、嵌入村庄,从而赢得村民的接纳与认同。学术界使用“在地化”或“本土化”术语以描述这种动态过程,实现新乡贤“在地化”的途径有二:一方面,实现“身份下沉”“思想下沉”“服务下沉”。在服务期限内,新乡贤既要人“在地”,也要促进产业“在地”、心和情感“在地”,能够做到“留在村、沉下心、俯下身”,全身心投入乡村振兴事业;另一方面,要采取一定行动策略来增强信息供给、改善信息水平,尽可能使新乡贤与村民掌握充分、对称的信息,增强合作响应预期。其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善乡村干部和村民对村庄治理的认知习惯,增进对新乡贤的接纳与认同,推动合作响应。

  完善新乡贤“在地化”需要系统性的激励机制支撑。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不能做新乡贤治理的“观望者”,要积极有为,为新乡贤回乡投资、置业兴业提供政策优惠、对接跟踪服务,吸引更多有情怀、有实力的新乡贤返乡扎根,提升新乡贤的归属感、荣誉感、获得感、成就感。同时,开放文化激励途径,通过地方志、新乡贤志等形式记录新乡贤事迹,激励新乡贤的“在地化”。另外,要培育、孵化本土乡贤群体,积极与外部新乡贤开展联络联谊活动,团结凝聚外部乡贤的人才力量,鼓励各类新乡贤服务于乡村治理和建设。

  (三)学习情境:试错与容错机制建设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创业总是有风险的,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55]村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绩效提升需要全方位的要素支撑,在不确定性很高的复杂性治理环境下,必须为新乡贤参与预备充分的试错与容错空间,让他们在宽松的学习情境中成长。

  一方面,细化新乡贤权责制度设计。对新乡贤参与治理建立必要的规制约束、监督问责等内部控制机制之外,还要配套性设计容错纠错机制和救济机制。另一方面,新乡贤试错须有纠错的准备。制度容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营造一种积极探索、包容失误、紧张有序、宽容有度的治理环境,激发新乡贤的工作热情和使命感,但不是无原则地纵容。为此,新乡贤在“大干一场”的同时,必须有担当、有纠错的预案,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在实践中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积极的自我纠错:当错误在自身可校正范围内,应及时分析原因,准备预案,消除负面影响并加以纠正;当错误超出自身补救能力时,应及时沟通协调,并向上级汇报,先将错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然后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补救。总之,试错与纠错机制为新乡贤卸下局外人负担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四)共生情境:村庄局内人的治理生态建设路径

  共生是生态学概念,喻指村庄多主体能够同新乡贤达成互利共生状态,而不是相反。前文有述,合作响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自上而下的科层化垂直治理的缺憾,也有助于解决多重代理所造成的身份困局。因此,如何促进村民和村“两委”同新乡贤构建稳定的合作关系就十分必要。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传统乡土文化的日渐式微和村民人际的理性化趋向,村庄治理生态正在发生变化,“原子化”的村民合作意识日趋淡漠,并反过来影响到村庄治理生态。对此,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机制激励村民和村“两委”的合作,构建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共生性情境,促进治理生态的改善;另一方面,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沟通机制,提升村民和村“两委”与新乡贤之间的相互信任。需要指出的是,生态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应该给新乡贤、给村庄以充分的耐心。

  新乡贤是村庄治理的宝贵资源,在当下乡村振兴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随着各种配套政策的跟进与落实,越来越多的新乡贤在资本下乡、知识下乡、服务下乡等方面改变着村庄治理的结构。尤其是在一些“瘫痪村”的治理中,新乡贤甚至发挥了替代性的作用。与此同时,新乡贤也面临一些融入乡村的挑战,其中局外人身份成为绕不开的障碍。当前,新乡贤已经被纳入到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框架,各地也不断推出相关实施政策。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从治理过程的角度,借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新乡贤与村庄治理的关系机制。研究认为,当乡村内部缺乏有效治理的组织者和带头人时,新乡贤以代理人身份能够发挥替代性作用;新乡贤的引领和示范能够对乡村局内人的人才成长起到催化作用,这种由外而内的人才供给机制促进了乡村善治的良性循环。换句话说,新乡贤具备村庄局外人的禀赋特质,同村庄治理并不是天然对立的,而是必要的互补。

  其二,研究发现,新乡贤的局外人身份同时也成为阻碍村庄治理的主观诱因。学术界对新乡贤参与困境已经进行了深入探讨,如体制机制、德治法治、政策优化、文化路径等,[56]而从能动性的角度判断,局外人身份的影响最具实质性。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新乡贤等外部力量的介入和推动,也需要内部力量的配合与支持,从而形成一个彼此依存的行动者网络(actor-network)结构。因此,作为节点(knot)的新乡贤一旦出现拥堵是不利于村庄治理网络建构和运转的。在当下的政策框架下,新乡贤之所以背负局外人身份标签,是因为存在“多重代理”机制:一方面,乡镇基层政府、村庄自治组织和新乡贤组成了新的“代理人”结构,但基层政府和村自治组织同时扮演着“委托人”角色;另一方面,“迅速见效”的村庄期待客观上加大了新乡贤融入乡村的难度,一旦不能达标(代理失灵),其局外人身份便一直处于被标签化状态,新乡贤也难以被接纳成为村庄共同体的一员。

  其三,新乡贤参与困局是有解的。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对称两个维度,将新乡贤参与行动的响应状态区分为三种类型,即合作、拒绝和观望;以合作治理为依据设计了可待实现的村庄情境建设路径:建构德治与法治融合的规定情境、促进新乡贤“在地化”的社会情境、完善试错与容错的学习情境,以及优化村庄治理生态的共生情境等。研究认为,要实现村庄行动响应由拒绝到合作的直接转化,既要进行全方位的要素支撑,还要有充分的治理耐心。

  当前,乡村振兴和治理现代化给新乡贤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下沉到乡村,需要尽快促进“局外人内部化”。对此,本文仍然存在可待深化的空间:首先,以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局外人身份认同问题是一项理论预设的演绎分析,在结论推广上还需要更多实证经验来加以验证,尤其是关于新乡贤“在地化”方面,未来可以通过大样本加以验证。其次,由于理论范式限制,本文只分析了信息和利益双重不对称状态下的局外人代理失灵及其表现问题,“合作”“拒绝”“观望”三种响应也是建立在这个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因此,在诸如市场化、志愿、“一对一帮扶”[57]等非委托代理状态下是否还有其他响应方式仍然有待进一步验证。希望本研究能够为地方新乡贤治理实践提供参考,以推动新乡贤政策和新乡贤群体的治理行动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产生更大效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早日实现。这不仅是一种理论要求,更是一种实践需求。

  [1]转引自李浩燃:《乡村兴则国家兴》,《人民日报》2019年3月9日.

  [2]转引自许思文:《凝聚乡贤力量助推乡村振兴》,《学习时报》2018年6月8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年)》,《人民日报》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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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应小丽:《乡村振兴中新乡贤的培育及其整合效应——以浙江省绍兴地区为例》,《探索》2019年第2期.

  [44]龚丽兰、郑永君:《培育“新乡贤”: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构建机制》,《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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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谭秋成:《基层治理中的激励问题》,《学术界》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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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68-69页.

  [52]刘祖云:《用责任取代权利——公共行政的逻辑——支援张康之教授“公共行政拒绝权利”的设想》,《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53]贺雪峰:《退出权、合作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54]王黎:《寡头治村:村级民主治理的异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55]陈朋:《推动容错与问责合力并举》,《红旗文稿》2017年第14期.

  [56]孙敏:《乡贤理事会的组织特征及其治理机制——基于清远市农村乡贤理事会的考察》,《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白现军、张长立:《乡贤群体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政治逻辑与机制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黄爱教:《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对策》,《理论月刊》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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