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经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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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税务部门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大考”。面对这场“大考”,佛山税务部门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频频推出“硬核”举措,做到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在战疫中彰显税务担当。

A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到一线去!”2月伊始,佛山迎来人员返程高峰和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关键时期。佛山税务部门积极响应地方党委政府号召,迅速组建“防疫攻坚党员先锋队”,先后组织超1300名干部职工驰援一线防疫,深入佛山5区、25个镇街、254个村、158个社区、258个工业园,协助开展人员摸排、宣传防疫知识等工作,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防疫物资要齐全,企业复工才安全。“我们有一批订单要赶货,现在其他防疫物资都备齐了,就是额温枪到处都买不到,无法及时掌握员工体温情况,复工复产我心里没底啊!”聚嘉盈陶瓷企业负责人心急如焚。佛山税务支援镇街工作队的党员干部把企业的困难记在心里,多方奔走联系为企业寻找货源,最终帮助企业安全复工复产。

有税务人员深入基层防疫前线支援工作,也有税务人员留守在“家”做好纳税服务。清洁消毒、配备口罩、检测体温、实行“全预约办税制”……在佛山各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做足安全保障措施,有序进行对外服务。

在做好门前办税各项防控工作的同时,佛山税务部门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推出多项“非接触式”办税新招。前不久上线的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系统便是其中之一。通过该系统,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即可与税务人员远程视频、线上传递资料并办理多项涉税费事项。“不到5分钟就办完了社保增员业务,像‘网购’一样快捷又安全!”彩马贸易有限公司办税员陈小姐尝鲜V-Tax后点赞。

与此同时,佛山税务部门还积极发挥联动作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推出全业务全流程“云退税”,将申请退税到账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联合邮政部门推出发票免费配送服务,截至4月初共为全市37656户(次)纳税人邮寄发票287.52万份……可以看到,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带来办税需求的增加,“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正凭借其便捷、快速的特点,成为大家办税的“首选”。

B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在政企联动巨大助推力的作用下,2月中上旬开始,机器的轰鸣声便已在制造业大市佛山陆续响起。如何发挥税务力量助力企业更快更好复工复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落实好系列抗疫税费优惠政策是关键。

为此,佛山税务部门第一时间梳理已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推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方便企业随时随地获取新政策。此外,加强与多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开展“点对点”辅导,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了解到万和、格兰仕、一方制药等佛山企业向湖北等地捐赠了大量物资,佛山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精准解读最新出台的鼓励公益捐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企业懂政策、会申报。

“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等方面面临着不小的资金压力,好在国家出台了许多给力的扶持政策。”一方制药副总经理魏梅告诉记者,“企业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的防疫物资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在疫情期间也受到很多企业的关注。广东省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佛山税务部门与社保、银行等部门通力合作,跑出落实政策的佛山“加速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社保优惠政策。据统计,此次阶段性社保费优惠减免将惠及佛山28万户用人单位,预计共减免社保费73.5亿元,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注入一剂“强心剂”。

在此次疫情“大考”中,佛山税务部门还有着更多的亮眼表现。疫情发生后,佛山税务部门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效用,迅速开展经济分析,观察全市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同时,创新运用税收大数据搭建产业链智联平台,汇集全市12万户企业3000万张增值税发票的商品数据,有效解决疫情期间原材料供应不畅、上下游产销脱节等问题。

“抱着试试的心态,我们在产业链智联平台留下原材料需求,没过多久真的有供应商主动联系我们。”伟经金属财务总监陈志恒非常惊喜。目前,他们已经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正在进一步商谈合作细节。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万明,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建设街036号住建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三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良,男,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龙,山西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进全,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职业教育中心校教师,住山阴县。

原审被告:马沣,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繁峙县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原住山西省山阴县,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马计伟,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繁峙县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工长,住山西省山阴县,现下落不明。系马沣父亲。

上诉人金万明因与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陈进全、马沣、马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万明,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良、贾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万明上诉请求: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了加盖有公章的借款借据,借据落款明确写明借款人为被上诉人,并有证人证言佐证。马沣、马计伟均为被上诉人处项目部领导人员,持有项目部公章,并在借款借据上加盖公章。上诉人认为,马沣、马计伟的借款行为为履行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上诉人提供的借条落款虽然载明借款单位系我单位,但借条既无我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也无我公司的公章,马沣虽然是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我公司从未授权马沣、马计伟对外借款,上诉人一审陈述借款时马沣在借款条上加盖了我公司的公章,但目测不能识别该公章,其当庭表示不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称借款用于工程审计,又改口称此款用于工程建设,前后自相矛盾,在案证据证明该款不是用于工程审计,且该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山阴审计局审计是对该工程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收费问题。即使收费,支付方应是山阴教育局,而非我方。现二审中又上诉称借款人借款时持有项目部公章、并在借据上加盖公章。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陈进全、马沣、马计伟未答辩。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

1、原告、被告主体适格。原告金万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马沣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可以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

2、2012年3月24日被告马沣、被告马计伟向原告金万明借款459500元,利率为月息二分七厘,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陈述事实依据的借条一支,原告以此证明此款为被告马沣、被告马计伟为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借,因借款单位公章加盖不清楚,高栓梅和王云不是本案的借款直接见证人,被告陈进全虽称此款系被告马沣、被告马计伟为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借,但被告陈进全系本案的直接当事人,又系孤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抗辩此款的借用未经其单位授权,理由成立。原告金万明和被告陈进全对借款期限为一年陈述一致。

3、被告陈进全对上述借款保证未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限。借条上被告陈进全亲笔签写”保证人:陈进全,如有问题,我陈进全全权负责。”字样,按照保证人的承诺,比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保证合同系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上虽未标明还款期限,被告陈进全对原告金万明陈述的一年借款期限表示认可,所以被告陈进全对此笔借款的保证期限未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限。

一审法院通过对以上证据分析及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为,被告马沣、被告马计伟分别系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和工长,2012年3月24日被告马沣、马计伟经被告陈进全介绍向原告金万明借款500000元,借条上显示内容为”今借到金万明现金五十万元整,月息2分7厘,抵押所有财产,先行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40500元,借款单位: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人:马沣、马计伟,保证人陈进全,如有问题,我陈进全全权负责”。借条上盖有公章一枚,但不能辨认公章单位名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意达成后,原告金万明先行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款40500元,支付被告马沣、马计伟现金236500元,并向马沣工行卡转账支付223000元,共459500元。被告陈进全在欠条上亲自书写了其名字,并承诺若有问题,其愿意全权负责。借款后,原告金万明向被告马沣、马计伟、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陈进全多次催讨借款,均未获清偿,2013年中秋前后,被告马沣、马计伟失踪,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尽快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原告金万明与被告马沣、马计伟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被告马沣、马计伟对借款理应全额及时偿还。双方约定借款500000元,但在借款的当时借款利息405000预先在本金中做了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双方约定利率为二分七厘,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超过四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利息应从双方约定的计息日2012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止。被告陈进全在借条上书面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系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且被告陈进全在借款条据上书写有”如有问题,我陈进全全权负责”内容,系承诺属于债务还清为止由其承担清偿义务的类似内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至原告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免责期限,被告陈进全对此笔借款依法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条据上虽然书写了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称,但是,借款条据上的公章模糊,不能简单推定为系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此笔借款的借款人证据明显不足,原告对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马沣、被告马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金万明借款4595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6%计,利息从2012年3月24日起算直至借款全部付清为止);二、被告陈进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借款459500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万明请求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马沣负担3000元,被告马计伟负担3000元,被告陈进全负担2800元(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否为本案的借款人。马沣、马计伟分别系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和工长。2012年3月24日,马沣、马计伟经陈进全介绍向上诉人金万明借款500000元,借条上显示内容为”今借到金万明现金五十万元整,月息2分7厘,抵押所有财产,先行扣除前三个月利息40500元,借款单位: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人:马沣、马计伟,保证人:陈进全,如有问题我陈进全全权负责”。借条上盖有公章一枚,但不能辨认公章名称。上诉人金万明称公章系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审庭审中原审法院让其对公章进行鉴定,上诉人金万明当庭表示不鉴定。二审中又称借款人持有加盖的是项目部的公章。借款协议达成后,上诉人金万明先行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40500元,支付马沣、马计伟现金236500元,并向马沣工行卡转账支付223000元。上诉人称该借款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用于工程审计,又称用于工程建设,但均无证据证实。

综上,涉案借款从形式上看,落款虽载明借款单位为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该借条既无被上诉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无被上诉人单位公章;从款项支付来看,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收到该笔借款;从该借款用途上看亦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所借。原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非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金万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3元,由上诉人金万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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