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平安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什么100万,可以买那个医用责任外保险吗?

随着房价蹭蹭蹭的涨,动则几百上千万的房子,大家不得不为其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以免遭受损失。房子作为一个家庭的承载,风险当然是不可忽视的。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也开始热火朝天,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今天,奶爸就来跟大家专门探讨一下家财险,看看投保家财险要注意什么问题,如何选购家财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介绍

1、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

(1)投保条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2)投保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及房屋装修、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2、 关于家财险的保障范围

(2)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

(1)价值太大或无固定价值的,如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货币、古书、字画等珍贵财物

(2)非实际物资,包括货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3)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房屋

(4)在其他财产保险范围的物品,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或汽车等机动车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和家禽家畜

(5)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包括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以及花、鸟、鱼、虫、树、盆景等

(1)灾害损失险: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2)盗窃险: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

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3)附加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家财险产品中增加几项附加险,如盗抢险、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家居玻璃意外破碎险、额外租房费用、租金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等。大家选择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需求进行对比分析。

奶爸对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家财险进行整理,涉及的产品有:

  • 华安保险:安居乐家庭财产保障

  • 华安保险:万贯家财家庭财产保障计划

  • 平安财险:百万家庭财产损失险

  • 平安保险:房屋出租保险

  • 平安保险:出租无忧家居保险

  • 众安保险:0免赔火灾爆炸险

  • 众安保险:防盗防灾家庭财产保险

  • 易安保险:易安出租安康保险

  • 中国人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地震也能保)

  • 中国人保:美满e家组合保险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如E家庭财产保险计划

  • 合众保险:“幸福家”家庭财产保险

  • 安联财险:安然无忧家庭财产保险

  • 泰康在线:中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 华泰保险:个人抵押商品房综合险

  • 阳光保险:百万家庭财产保障

  • 阳光财险:家财保综合保险

  • 太平洋保险:“全能卫士”房主型家庭保险

  • 太平洋保险:“全能卫士”基本安居盗抢险

  • 中华财险:“乐居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 中华财险:“安居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同时,奶爸对以下5款家财险进行了详细测评:

(1)保障内容全面,价格也贵。可保障地震风险、便携设备和现金的盗抢风险。

(2)六种附加险,可以灵活选择合适的保障内容。官方微官网上把产品分成四个档次供不同需求的人群选择。

(1)保费低,性价比高。80元一年,保障额度100万。

(2)对承保房产要求比较低,小产权房也可投保;

(3)提供的保障范围不够齐全,对室内财产、管道破裂、抢盗、第三者责任都无规定。

3、平安保险家庭财产险

(1)平安的家财险最大的特点是附加了3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特别适合房东购买;

(2)室内装潢、室内财产、管道破裂水渍的保额高达10万,但它没有盗抢责任;

(3)另外,300元每年的价格也不算特别便宜。

4、众安保险防盗防灾千万家财险

(1)保额高,保费低,性价比高。年支付298元,可享最高1000万保额,特别适合价值比较高的房产投保;

(2)不过,管道破裂水渍、盗抢责任、第三者责任的保障很弱,保额低、条款要求也很严格,很难用到;

(3)免赔额方面,室内财产、管道破裂水渍两项是有免赔额,500元和损失金额的10%中取较大者;

5、天安财险家庭财产保险

保障内容全面,可保障地震风险、海啸等自然灾害,如果只需要房屋保障,天安财险的这款家财险是不错的选择。

三、投保家财险的几个要点

为了保证家庭财产安全,大家在投保及选购时要细读保险责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保障范围。并非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保险专家说,家财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

2、遵循“按需投保”的原则。财产保险按照损失补偿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只有在房子无法修复的情况下,会赔偿相当房子价值的保额。所以保额够用就可以了,比如你家的房子价值是两百万,那就没有必要购买上千万保额的家财险。

3、标的变更须及时告知。对于家财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4、履行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财产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投保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否则,保险公司会对因施救而产生的费用进行单独补偿。

5、妥善保管原始发票。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供损失清单,由保险公司派专人现场核保定损,清点确认损失。

不同家财险产品差异可能比较大,建议大家认真对比分析产品的投保对象、保险责任、免赔约定、免责条款这四项内容来做选择。今天,奶爸给大家提供几个小建议:

1、如果是沿海城市的亲们,可以重点关注台风、暴雨带来的水渍风险方面的保障内容和额度。

2、如果所居住的区域治安不太好,可以重点关注盗抢方面的保障。

3、如果是北方地区有暖气或者小区内有发生过水管爆裂的,需要重点关注水管爆裂的保障。

希望今天的文章对你有帮助,欢迎分享给你的小伙伴们。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强、梁锦开、林伟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间:当事人:隗晓牧、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强、梁锦开、林伟彬法官: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5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强、梁锦开、林伟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间:当事人: 隗晓牧、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强、梁锦开、林伟彬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57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小凤,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诚,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法定代理人黎小凤,系被上诉人罗伟诚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汉生,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连珍,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锦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2梯3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47号镇房四座1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锦开,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清泰新村127号。

  委托代理人梁伟开,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清塘村132号。

  委托代理人谢华红,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西区13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彬,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玫瑰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6)明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2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梁锦开驾驶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从明城往荷城方向行驶,行至杨和镇对川红绿灯路口处时,由于被告梁锦开驾车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车头中部与前方同向由罗海强驾驶的粤E.P02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海强头部被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碾压而当场死亡。后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梁锦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海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四被告对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272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205元、丧葬费10569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335。97元、粤E.P02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保管费256元、评估费50元没有异议。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是被告林伟强。被告林伟强于2005年9月1日将该车租给被告林伟彬,租期至2006年9月1日。在租赁期内,该车的收益归林伟彬。被告梁锦开是林伟彬雇请的司机,被告梁锦开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字第(2006)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梁锦开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佛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梁锦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林伟强于2005年9月29日为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9月29日24时止。原告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分别是本案受害人罗海强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亲。上述四原告均是佛山市高明区居民。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林伟彬已赔偿了80000元给四原告。

  原审判决认为:四被告对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272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205元、丧葬费10569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335。97元、粤E.P02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保管费256元、评估费50元及车辆维修费410元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四原告请求的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180元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本起交通事故,四原告丧失至亲,其精神上受到很大程度的伤害,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梁锦开已被判刑,故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综上,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元。四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被告梁锦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且该事故认定已为原审法院(2006)佛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所确认,故原审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梁锦开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死亡,作为雇主的被告林伟彬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林伟彬已赔偿的80000元,其实际还应赔偿四原告324545。97元。被告梁锦开驾车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距离,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被告林伟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林伟强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应当对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200000元给原告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此,被告林伟彬、梁锦开、林伟强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林伟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24545。97元给原告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此,被告梁锦开、林伟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2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8148元,由原告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负担2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林伟彬、梁锦开、林伟强负担7923元。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请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存在的是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这是一种商业保险,不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上诉人以商业保险的合同约定来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是《道交法》规定的新险种,自2006年7月1 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者上路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予以处罚。《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条例》还特别强调,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费率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以上规定说明,“交强险”是一种由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的强制性险种,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公益性质的险种,而不是商业性质的险种。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几个方面都有特别的规定。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有重大的差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将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混同,判决上诉人以商业保险的合同约定来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以商业保险来承担强制保险的责任,上诉人丧失了对被上诉人林伟强行使免赔、免责、拒赔的抗辩权利,上诉人利益严重受损。2、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答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交强险”的,不以商业保险来承担强制保险的责任,而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见200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答复可以看出,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的过渡时期,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交强险”的情形之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作为案件被告,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责任,这就必须审理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赔、免责的情形等,而这些问题所反映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一个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因此,本案应依据事故责任,在核准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后,由事故责任方即被上诉人林伟强、梁锦开、林伟彬向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赔偿。被上诉人林伟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上诉人即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被上诉人林伟强的申请对其进行理赔。原审法院径自判决上诉人直接对受害者赔付保险金,这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00000元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就赔偿数额方面来看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交强险”的各项合计最高赔偿限额为60000元。所以,退一步来说,即使判决上诉人要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这个赔偿额也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额200000元,而应在“交强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额。三、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案交通事故损害(保险事故),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批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确立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被保险人林伟强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表现为:第一、保险车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是在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被保险人林伟强将保险车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出租给被上诉人林伟彬进行营运,变更了保险车辆的用途,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因此,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上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存在的是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不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判决上诉人以商业保险的合同约定来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具有确定、合法、有效的拒赔事由。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上诉人林伟强、林伟彬、梁锦开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林伟强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林伟强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梁锦开是在超载的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超载”属上诉人免责情形。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确定。被上诉人林伟强、林伟彬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并认为被上诉人林伟强持有的是正本,保单上面写明是“营运”,而被上诉人林伟强也是在营运中使用投保车辆,所以没有改变用途,另外,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才实施,其是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才实施,所以不应适用交强险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20万元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梁锦开认为其不是投保人,对条款方面的问题不清楚,故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确认,另外,保单上面写明是“营运”,而梁锦开也是在营运中使用投保车辆。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强、林伟彬、梁锦开对证据2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各被上诉人对证据2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证据2所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证据1上没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且被上诉人林伟强、林伟彬表示对其真实性不能确定,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梁锦开表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确定,故本院对证据1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林伟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从2006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5年12月,所以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20万元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林伟强向本院提供保险单正本,证明被上诉人不存在特别约定里所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被上诉人没有违反任何特别约定。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特别约定是在投保之后对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但不排除在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还有其他约定,并且上诉人对免除责任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告知。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彬、梁锦开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梁锦开答辩称:我同意林伟强的意见。并且,上诉人认为载货量超载,但没有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梁锦开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林伟彬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林伟彬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锦开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罗海强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梁锦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海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另外,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在责任确定时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本案中,肇事车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投保险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虽然该险种属于商业保险,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综上,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作为赔偿权利人,享有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可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肇事车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从2005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9月29日二十四时止,而本案事故发生于2005年12月24日,由此可见,本案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而交警部门亦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的被上诉人梁锦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且事故责任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作为被告,并以涉案保险为商业保险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肇事车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2000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200000元的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林伟强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表现为: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是在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上诉人林伟强将粤E.X1368号中型自卸货车出租给被上诉人林伟彬进行营运,变更了保险车辆的用途,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因此,上诉人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约定的情况下,这些约定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用以对抗本案受害人,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

  代理审判员 张梦阳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云焕

  近几年医保是非常受欢迎的,为了保障人员的健康安全,很多医院都会医护人员购买了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主要是指在医疗保险中发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那么医保外医疗责任险哪个保险公司有保障?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医保外医疗责任险哪个保险公司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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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有必要买吗

  1.从保费方面来看:如果需要附加购买三者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那么保费肯定会稍微多一些的,但是也不会多很多,但是如果用于购买车险的保费预算已经超出,那么可以不买,如果保费预算还足够,那么可以考虑购买;

  2.三者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主要用于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若导致第三者受伤,需要进行住院治疗,那么因此而发生的医保外医疗费用,三者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可以予以报销,从而减轻车主的经济赔偿压力。因此,如果担心自己若发生保险事故,医保外医疗费用也会为自己造成经济压力,那么可以考虑投保,反之可以不投保。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去哪买

  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平安保险的线下营业网点购买。

  可以进入平安保险的官方网站进行购买,进入以后只要找到需要投保的意外险,然后填写投保信息并付款就可以了。

  微信搜索平安保险商城,然后进入平安保险商城微信小程序,并选择需要投保的意外险,最后只需要在线填写投保信息以及付款就可以了。

  医疗责任险存在的意义

  1、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2、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3、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

  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医保外医疗责任险还是很有必要购买的,如果发生什么经济纠纷还可以根据条款获取到一个赔偿,基本上医保外医疗责任险公司都是有保障的,想要清楚了解还需要对每个保险公司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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