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明?什么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怎样?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政治文明/政治发展/战略思考/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共同推进的战略,凸现 了政治文明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意义。与体现物质文明的经济建设一样, 政治文明同样需要提出一些发展战略,特别是需要提出一些可以规划和操作的步骤和目 标。就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来看,研究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战略,需要 解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满足“三向度”目标:社会主义、中国特色、人类进步
围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我们有很多需要认真思考的战略性问题。其中的 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在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始终能够满足“社会主义、中国 特色、人类进步”这样一个“三向度”目标。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
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主要是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形成其本质的区别。在 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政治文明首先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或者准确些说,是按照资 本主义发展的逻辑逐步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 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一些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的政治思想和主张,也为资本主
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逐步形成了 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形态。而且,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历史阶段,资本主义的 政治文明形态已经形成并且日趋成熟。尽管不同的国家在其具体政治形态方面依然体现 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形态,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具有一 些共同性特征。这些共同性特征主要是:
1.代议制度。尽管卢梭竭力提倡人民主权并通过直接民主制的形式来实现人民的权力 ,但是他自己都认为真正的民主制是不会有的。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的制度设 计是被称为“代议”的制度。这种制度表明,在民主政治的制度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 本源,但由于人民不能直接执掌国家的权力,因此便通过一定的规则,由人民选举一定
数量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权力,“代”为人民“议政”,因而就建立了所谓代议制的政府 。
2.选举制度。正是有了上述的代议制度,所以就需要选举制度。甚至我们可以认为, 代议制度与选举制度是一对“连体孪生兄弟”,它们同时产生而且无法分离。所谓选举 制度,是说按照宪法法律具有选举权的国民依法选举国家以及地方的议员及其他政府官 员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的总称。尽管各国由于其不同的历史和传统所决定的选举
制度的具体规范和程序均不完全一致,但是基本上都有类似的选举制度也是一个基本的 事实。当代的选举制度是构成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支柱,同时也从来就是民主政治 的基本制度要素。
3.政党制度。政党现象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产物。现代的所谓政党制度,是一定的 政治集团(往往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通过其政治纲领并推出其政治领袖参与政治竞争以 获得政治权力执掌地位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的总称。政党制度是伴随着选举制度 的发展而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在一些具有典型政党制度的国家如英美等,其政党制度并
不是人为的设计,因而一开始并不具有宪法的依据,而是在其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政 治惯例。
4.权力分立与制约的原则和制度。国家权力是一种结构体系的观点是早在古希腊就产 生的政治知识。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 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 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三者之一为有关城
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 [1](P214~215)后来,近代的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权力分立 及其制约的意义,在实际的政治发展中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尽管不同的国家由于其 历史传统不同,对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思想主张所理解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是很多
国家均把这一主张视为重要的宪政原则,并在不同的制度结构中体现这一原则的一般精 神。
5.政治与行政分立的原则和制度。这是权力分立制度的最为直接的体现。根据美国政 治思想家古德诺的分析[2](P1),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因而这也决定了两者应该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 。类似的观点如孙中山先生的关于政权与治权划分的思想和主张。在政治与行政分立原
则的基础上,一些国家普遍建立了一系列相互匹配的制度,如以行政中立为基础的文官 制度,并通过文官制度,使政府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等等。
可以认为,上述这些主要的政治制度特征是构成当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面, 是能够说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形态的基本要素。因此,如何超越上述这些制度要素,构 筑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形态,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和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政 治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要考虑到中国的特色。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方向,而且这不仅体现在经 济建设方面,也要体现在政治建设方面。就政治建设而言,能够直接间接影响其进程和 形态的国情因素至少有以下一些基本方面: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2
论文摘要:从依法治国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自然发展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内容的实现也需要有法治来作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是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构建社会主义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
一、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明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党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略,这项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分,在新的形势下与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被注入了新的内涵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解应紧紧围绕着建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来展开,而不能偏离党的这个工作重心
(一)和谐社会是有法治保障的稳定有序的社会
法的功能得到应有发挥是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标志。越面对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的急速变化,法律的权性应当越大。依靠人治不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社会的调控手段,它要求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循既的、向社会公开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按照法的程序在法定范围内进行。WWW.133229.COm在法治状态下,法律是公民行为和府活动的最终导向,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到法律的保护。法治是使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稳定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内容实现也需要有法治来作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同时,它们也是法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这些严重的不公正的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解决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意味着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了实施,法律得到了真正的实施,法律内含的公平正义也就得到了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也就得到了实现。当然了,这个法应该是“良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诚信友爱。诚信友爱,要求的是在全社会倡导并形成诚实守信,互帮互助,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而又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诚信友爱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0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目前影响我国诚信体系建立的最大因素是地方政府行为中信用方面的缺失,严重危害了政府公信力。0而政府信用的缺失则直接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故此,要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先建立诚信政府。而建立诚信政府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市政府守信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诚信的核心。建立诚信政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容,通过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也就是在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就要实施宪法
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法。。
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规范作用,使法律成为裁决社会冲突的最高依据。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国家权力的建立和行使必须依据宪法。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5条也规定,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归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宪法得到实施,实现我国的宪政秩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人民拥有国家主权,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才能使人民主权落到实处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涵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和思想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并在各国宪法中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人民主权思想提出来之后,被各国宪法所接受,并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在宪法中体现出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使得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按照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并且,既然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但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主人,政府才能真正变成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是一个责任型政府,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实施宪法,不断地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广大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能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也才能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社会。
(二)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等内容才能够得到实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从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规则看,它必须包含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是:一、保证基本权利的原则。二、机会平等的原则。三、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四、社会调剂的原则。而这四个原则,都是宪法里面的重要内容。保证基本权利的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面,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自我表现意义上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自我发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权。我国宪法除了在第33条到第5o条具体列举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外,还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第24条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大大地扩大了保障权利的范围。第二个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也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地体现了出来,主要条款有《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个原则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宪法条文中体现社会调剂原则的条文主要有第14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种耦合的关系,实施了宪法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
(三)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宪政秩序,才能建立起安定有序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我们要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秩序,首要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宪法秩序。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缺乏应有的权威,宪法被束之高阁,其他法律也不可能得到真正实施,从而也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秩序。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3
不断总结和探索新形势下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新办法
明确任务,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
第一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1993年中央综治委、纪委、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五部委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2001年,中共中央、国条院在总结十年综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中央提出综治工作方针、作出两个《决定》、一个《意见》为标志,我国综治工作经历了探索、成熟、发展三个阶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整套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和地位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其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重要性。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加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三个代表‘’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的集中体现。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不开社会稳定这个基本前提,离开这一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的实质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路线、内容、手段和目的,均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坚持人民民主,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治安问题,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单靠打击不可能彻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工作搞好了,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夯实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形势下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出现了“五个多样化”的巨大变化:经济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社会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多样化。因此,单靠政法、公安机关的力量,单靠计划经济条件下就治安管治安的老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深化“严打”整治斗争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县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的总体稳定。但从“严打”整治的实践来看,单靠打击整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解决当前治安的突出问题,不能解决长治久安的问题。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大力加强社会防范工作,建立治安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解决全县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
(二)综合治理工作的地位作用
一是历史地位: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长期坚持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正确方针。这是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历史定位。
二是政策法律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和各级各部门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原则,从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确定了综合治理的政策法律地位。
三是特殊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一”:即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条根本出路;综合治理必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对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这是其它别的工作所没有的特殊地位。
四是科学地位。即“四个体现”:综合治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点和系统工作方法;体现了矛盾的基本法则,即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不同矛盾采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即维护社会治安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治安是主题,综合是优势,治理是手段,平安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要求和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杜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消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从源头上打击、预防和改造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层层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狠抓落实,奖惩逗硬。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四)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不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力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工作范围和原则
中央和省、市制定了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方针、政策和原则、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本方针:“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概括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作范围:十二个字、六个方面:“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1、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的首要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是围绕“破大案、追逃犯、打击团伙”,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活动,大力开展禁毒、禁赌、禁娼、禁黄、禁枪等专项斗争,认真抓好治安重点整治,坚决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2、防范。是维护治安秩序,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措施,要认真疏导调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的隐患,防止矛盾激化。要以“人防、物防、技防”为重点,认真抓好城乡治安防范工作。要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动员军、警、民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搞好城乡治安联防。要认真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健全八个体系、四级网络,全面抓好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要按照“谁受益,准出资”的原则,坚持财政拔一点,单位出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群防群治的经费保障问题。
3、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根本在教育。要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虽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中小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原则,认真坚持上好思想品德课和法制课,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双差生”的思想转化工作。社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文化市场管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基层党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组织要认真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管理。加强治安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维持良好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重点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文化娱乐市场、集贸市场、首脑机关、特种行业和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
5、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关键。要认真加强公安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法单位在治安防范的骨干作用。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抓好综合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6、改造。劳动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工作。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提高改造质量。司法、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帮教工作,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准歧视。
上述六个环节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有机制整体,不可偏废。
(三)基本方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法律等多种方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四)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十大原则:
—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打击和防范两手抓、两手硬。并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加强治安防范上来。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综治委九一年为此专门作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共七条内容。这个原则规定在一个地区范围内,驻区单位无论级别多高,单位多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一律服从当地综治部门的管理。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适用于所有党政军部门和人民团体。
—一“抓系统、系统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要求综合治理不仅“块块”要抓,“条条”也要抓。“条条”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发挥“条条”管人和管事相一致的优势,抓好本系统的综治工作;努力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一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这是中央赋予综合治理的“尚方宝剑”,有四个文件出处:一是中央《决定》,二是中央五部委《若干规定》,三是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四是2o01年14号文件。
—一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中央五部委《若干规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时,要认真考察他们抓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把综治工作总的责任落实到了党政一把手头上。并对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地区和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过程,就是实行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过程。这是我们党一贯的原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一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原则。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隐患,实行定期排查调处。县一月排查调处一次,乡镇等基层单位半月排查调处一次,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目标管理的原则。这就是对诸多综合治理的任务,以确定目标责任制的形式来落实和考核奖惩。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4
XX的依法治市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始终是在市委的正确决策和指导下进行的。十余年来,XX依法治市的决策、实施始终与时俱进,坚持依法治市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展开,不断创新理论与实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迄今为止,XX的依法治市工作已历经1991、1993、1998和2001年四个规划。从这四个规划中,可以发现依法治市决策指导原则的发展轨迹,以及依法治市实施中依据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任务的发展轨迹。这些发展趋向归纳起来就是:
第一,依法治市指导原则由具体向抽象发展。1991年的依法治市第一个五年规划明确坚持“两手抓”的指导原则,1993年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坚持“两手抓”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原则。这两个依法治市规划的指导原则比较具体,而第三个、第四个规划的指导原则更为宏观、抽象。如1998年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坚持“两手抓”、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的指导原则,2001年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十五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的这一发展轨迹说明XX依法治市工作逐渐由点扩大到面、由简单走向复杂,由不成熟过渡到成熟。
第二,在指导原则的指导下所确定的任务由偏重于管理社会向管理社会与管理自身并重发展。依法治市的前期,依法治市主要面向社会,着力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涉及。如1991、1993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普法教育,提高老百姓的法律素质,完善立法,建立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抓好行政执法等,其目的是规范老百姓行为,维持一个稳定社会环境。这两个规划任务确定的前提是只要老百姓守法,依法治市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但这一前提是片面的。所以随着依法治市深入发展,其任务开始注重管理社会与管理自身并重,既“治民”,又“治官”,把对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有效法律监督纳入依法治市的工作中。如1998、2001年的依法治市规划均提出要抓好法律监督工作,要公正司法。
第三,依法治市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任务范围,由法制建设本身向政治、经济和文化一体化方向发展。依法治市无疑是一种法律的治理,所以在依法治市前期,依法治市工作主要围绕法制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而展开。在1991、1993年的规划中,立法和执法工作着墨较多,如“加强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建立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抓好地方法规和建章立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市的法规规章体系;抓好行政执法,提高依法治市成效”等,司法这一环节也少有提及。后来,由于意识到法制建设与其他领域的相辅相成关系,在制定任务时逐渐开始拓宽视野,把政治、经济和文化纳入到规划之中,实现法制建设与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格局。如1998、2001年的规划提到“加强地方立法,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健全民主和法律监督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引导和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依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确保政治和社会稳定。”
第四,在依法治市指导原则的指导下,由坚持党委领导向既坚持党委领导又把党的领导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发展。依法治市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但在依法治市早期,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还没有提上日程。在依法治市发展过程中,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2001年规划提出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证党的有效领导。各级党委要依照和宪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程序,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依法治市指导原则的发展及其指导下的内容的发展契合了时展要求,也证明了指导原则对依法治市工作的不可或缺。在新世纪新阶段,围绕XX“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新任务,依法治市的指导原则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一)基本方法论原则
方法论原则是依法治市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思考依法治市的决策、运作和评价的指针,是经过实践证明了并且还将继续证明的有效武器。
1、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它要求依法治市的决策和运作从实际出发,既遵循客观规律,又着眼现实发展。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民主法制的思想、理论和学说,特别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战略论、民主法制关系论、民主法制立国论、依法治国论、法制发展论”等思想,对依法治市有着更直接的指导作用。市委作为依法治市的决策者、领导者,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要把依法治市的决策和XX“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宏观决策结合起来,用法治来规范、引导、保障XX建设和发展的实际运作,使依法治市符合XX的实际和发展需要。
2、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并要求“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治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来坚持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依法治市决策过程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实施过程中的人民主体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治市实施效果评价的根本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为民的本质。
3、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原则
始终从总体上把握和协调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治党治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创造的最基本的领导经验,体现了党总揽全局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市作为市委在新时期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载体,必须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的原则,这是因为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协调比过去那种把改革深化、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领导层的看法和注意力上,更靠得住、更有安全感。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依法治市的决策和运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使依法治市成为改革的航标灯、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的守护神。
(二)一般社会原则
一般社会原则是依法治市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市决策、运作的起点和归宿。XX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依法治市是其重要目标和可靠保障。因此,既要思考依法治市的经济条件、政治形态和精神状态等社会因素,更要着眼于通过法制化手段,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1、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发展是物质文明进步的表现,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尤其是制度条件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予以创造。如通过立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进入渠道、平等的获取资源的机会、平等的扩张的机会,通过执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统一的大市场等。在实施依法治市的过程中,遵循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就要坚持和善于运用法治的手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弊端,不断开拓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新途径。
2、促进政治文明发展原则
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在于高度的民主。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基本内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统一的着重点是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市委从总揽全局的高度把握依法治市的决策和运作,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别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并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原则
发展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样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依法治市着眼于促进文化建设,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文化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人为本,奖善惩恶,把培养“四有”新人经常化、制度化,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制定有利于保护民族优秀文化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政策措施,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严格管理文化市场,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形成市场准入有序、主体行为规范、社会风尚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专门法律原则
依法治市是一种法律的治理。法律的治理不同于其他的治理方式,它有其内在的规律性。除了因为它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而必须坚持前述的原则之外,依法治市还必须坚持法律的若干基本规则,这是法律的治理方式所必需的。
1、法制统一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制保障。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与执法行为是题中应有之义。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对于XX市来说,一方面,在立法上必须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这主要通过对法规、规章及时清理、修订、废止和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来保证。另一方面,在执法、司法上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准则来实现法制统一。执法、司法活动中应排除种族、民族、性别、财产、受教育状况等因素的干扰,就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就不同的主体适用同样的法律。这主要通过强化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来保证。
2、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在生活中有着极大的权威,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这使得法律成为维持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当然权威。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依法治市的一个基本要求。遵循法律至上原则,一是思想上必须认清法律规范的特点和作用,树立法律高于其他行为规范的观念;二是依法治市的决策者必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法律在决策中的地位,避免决策与法律不相协调的情况;三是依法治市的实施者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法律的实效。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5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
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一批基本法律的颁布,社会主义法制开始建设,我国行政法学进入了一个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发展阶段。自1949年至1978年,我国在行政立法方面颁布了大量行政组织法,例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50年《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通则》等。同时在行政工作人员方面,也颁布了相关行政法规。例如1950年颁布的《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50年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1951年颁布的《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学员的暂行规定》、1953年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等。在行政管理方面,此阶段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基本的社会管理为主。例如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195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这一时期我国行政立法以借鉴“苏联行政立法”为主,内容强调阶级斗争,例如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被定位为“人民对各种坏分子实行专政的一个武器”。除此之外,该阶段的行政立法大多原则笼统,精细化程度较低,未能形成系统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二)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至今
1978年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行政法立法进入“现代行政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到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一直影响至今。以1982年《宪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根本遵循,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基本行政法律体系框架,包含了行政实体法到行政程序法的全体系行政法律制度。
从行政实体法来看,“行政三法”的相继问世建立起我国行政行为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从设定主体、设定权限,行为主体、行使程序和权利救济等进行了一系列明确细致规定,起到了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作用。以2021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为例,这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中央重大部署和决策,本着发展要立法先行、改革要于法有据的理念,巩固执法领域已经取得的重大成果。实体法方面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我国新《行政处罚法》坚持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满足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机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例如,本次修改增加行政处罚定义,确定了“不利处分”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关键特征,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进一步规范了委托行为等。第二,我国新《行政处罚法》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例如,本次修改首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严格了行政执法责任等。第三,理论研究成果不断被吸收到行政立法之中,例如本次修改即在行政处罚主观要件方面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从行政程序法来看,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起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该法以“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为立法目标,我国法制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本,构建起“权利本位”的行政法律体系。其次,我国也正在对行政复议立法进行试点,在不久的将来行政复议相关立法将全面修改,虽然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行政法律规范的实体法之中,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经验的不断积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也必将不断地成熟和完善。
二、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建立
(一)从“管理论”到“平衡论”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苏联行政法学的影响以及出于稳固新中国社会管理秩序的需求,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以“管理论”为主流理论。“管理论”主张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侧重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以保证行政管理目的的顺利达成。“管理论”思想指导下的行政立法大多强调“压制型”行政模式,即采取偏强制性的手段管理公民,公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相继颁布,管理论思想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的发展,逐渐产生“控权论”和“平衡论”思想。
“控权论”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流行,其主张控制政府公权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其将“依法行政”作为其基本原则。以罗豪才为代表学者的“平衡论”则主张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二者应当保持平衡,该观点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呈现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在这种互动关系之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保持均衡。此种理论下,行政机关应当提升软性行政手段的适用范围,减少命令、强制等手段的适用。平衡论的思想不仅为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框架和进路,同时也更能为当下面临诸多挑战的现代行政法提供更充分的理论支撑。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
伴随着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完善,我国行政法逐渐确立了六大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该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开展,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行政机关也不得作出影响或者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原则属于满足形式行政法治的要求,其与满足实质行政法治要求的合理性原则一道实现行政法治基础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满足正当程序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对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平公正对待、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以及比例原则。该原则作为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部分,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也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更高保障,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动态平衡。以比例原则为例,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应当符合过罚相当。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将“明显不当”列为审查标准。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合理性也体现在行政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
3.程序正当原则。我国一直以来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而程序正当原则作为现代国家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在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了程序正当原则,并逐渐把这种观念落实到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之中。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也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使其更加科学理性。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为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标准之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判决。程序作为理性的产物,其程序制度的设计有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的理性运行。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支撑形式正义的基石原则,目前我国已有规定的法定程序主要有:行政回避、行政听证、申诉程序、告知程序、送达程序等。
除上述较为重要的原则外,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其一,高效便民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子原则:一是行政效率,行政机关禁止不合理延迟、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守时限要求;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秉持着便利当事人的服务态度和办事原则。这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其二,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行政行为的信息、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并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加强政府公信力,不能朝令夕改。其三,权责一致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承担相应责任。一方面要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必要权力,加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用权受监督,严格依法定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做到依法行政,否则将受到法律上否定的不利评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我国行政理念实现重大转变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范文6
关键词:高中政治;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基本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6-0065-01
高中政治课自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高中政治教学的理论联系实际、启发性、思想性、科学性、具体性等原则在教学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它是高中政治教学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它贯穿于高中政治教学的始终,并决定着高中政治教学的方向和质量。为了更好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我们高中政治教师需要进一步探索,不断创新,采取联系实际的有效方法,这样才能使高中政治课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1 高中政治教学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重要性
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既要联系实际以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又要运用理论去分析和说明实际,达到观点和材料、理论和实际、学与用、知与行的辩证统一。由此可见,理论联系实际,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对高中政治教学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1.1 理论联系实际是学好高中政治知识的根本途径。
对学生来说,高中政治课本上的诸如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常识等理论知识都是间接经验,它和学生的直接经验有很大的不同,在学生面前它并不是以实际的、具体事实的形态出现的。学生要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抽象的理论知识,除了要认真学习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时间、条件等的限制,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时,不可能事事亲身实践。所以,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时,就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比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具体的、形象的事实材料,帮助学生了解并掌握抽象的概念,也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考查学生参与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能力,促使学生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习惯。可以说,联系实际是学生学好高中政治知识的根本途径。在高中政治教学活动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十分重要。
1.2 理论联系实际对高中政治教学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要学好高中政治课,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事实上,高中政治课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而要完成这项根本任务,不可不讲理论联系实际,要求教师必须将理论知识与国内外实际紧密联系起来,从各个方面联系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逐步培养学生观察社会现实、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如果理论脱离实际,那么学生学到的只是一些抽象概念,根本不可能完全掌握所学理论的精神实质,更不可能把这种科学理论成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只有认真贯彻这项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坚持高中政治办学方向,更全面地发挥高中政治课应有的作用。
2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本方法
2.1 做到理论和实际的有机统一。
在联系实际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掌握理论和实践的内在统一性和联系性,使理论和实际相吻合,做到观点统帅材料,材料说明观点。这种联系才是抽象理论和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比如,在高二政治第二课第二节的教学中,讲了规律是客观的,人们既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改变规律,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哲学知识后,就要有机地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只有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才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使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的轨道上转移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这样,才能使学生明确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确性和重要性。总之,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中,要做到理论和实际的有机统一,做到理论和实际的内在协调,这样才能逐步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识,给学生带来更直接的认识。
2.2 注重联系实际的目的性和计划性。
联系实际,要在确定知识点后,考虑联系什么实际,需要准备什么实际材料,以及如何去联系,联系到什么程度。否则,就是盲无目的地联系实际。因此,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要根据不同年级逐课、逐节、逐框地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安排。也就是说,在理论联系实际时,要时刻把握联系实际的目的。比如,讲授高二年级第一课第二节第三框的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这个知识点时,就要考虑我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准备好有关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所存在的问题的事实材料,在讲授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原理时,把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实际及其关系融汇其中,使讲解达到相互交融的程度,使教学实现知识、能力、觉悟的统一。这样有目的、有计划地联系实际,才能循序渐进,才能更好地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
另外,在联系实际过程中还要善于抓住教学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求实精神。通过这些,有效地把理论知识和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总之,无论是从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来看,还是从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来看,理论联系实际都是高中政治教学的基本原则。这既关系到能否完成教学任务和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问题,也关系到能否造就一批又一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备军的政治问题。作为高中政治教师,必须在深刻认识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全面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并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种种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才能使高中政治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使高中政治教学在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永葆活力。
参考文献
[1] 刘学容.高中政治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探索[N]. 学知报,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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