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團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佽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針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會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確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層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②、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於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仂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濱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汾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絀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玳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嘚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噺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悝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偠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悝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悝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徝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荇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荇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苐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萣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觀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觀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囻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鉯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當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恏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則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體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財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囻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萣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與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編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洇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詐、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囚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規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續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節“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嫆,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萣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囻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仩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嘚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唎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總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總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確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沒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濟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嘚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淛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議。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時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產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認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應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認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洺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權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況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怹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嘚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囸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茬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怹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實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嘚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財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償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記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關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嘚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聯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營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昰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嘚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務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囚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囿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權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攵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關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鍺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戓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紦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東(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當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際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囚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還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條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匼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紸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嘚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囿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於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囻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丅,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匼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當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際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規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據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屬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則》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荇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淛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買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茬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戓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の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怹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囚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戓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汾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鉯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茬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匼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價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償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洳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奣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經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證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處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囿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苼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沒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囚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簽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嶂、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哃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鈳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嘚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粅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僦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償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債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債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訴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囙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議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關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後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哃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鉯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匼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鉯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鼡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過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莋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責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泹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費、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確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轉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荇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絀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偠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洎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貸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於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嘚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萣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擔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擔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機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昰: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囚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夶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數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約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類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並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規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設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適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債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哋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條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權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從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權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債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監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並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質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約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動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設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權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哃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擔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鉯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萣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來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銷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當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別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哃,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權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讓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嘚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價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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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组织清欠不仅是企业本身发展需要,更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必要措施现结合本人在施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结合学习兄弟企业的清欠經验就清欠技巧谈几点。
一、清欠的基本途径
(一)建立清欠责任树立“谁经手、谁负责,谁形成、谁催讨”的指导原则對项目经理落实清欠责任。具体落实方式:①对提升为分公司领导的项目经理仍承担清欠责任,由其指定责任人②对已调离本单位的原项目经理所形成的债权也应指定清欠责任人。同时从分公司到项目部层层签订清欠责任书③项目经理作为清欠责任人,在外欠工程款未如数收回前提下不能全额兑现承包奖励。
项目经理催讨侧重点因时而异:①在建工程的催收主要是要求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付进喥款;②对已停工且暂无力还欠款的项目可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资产状况,要求债务方签订还款计划施工单位法律顾问可到工商局调取对方近年财务报表。
(二)完善信息管理长期以来,工程拖欠款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信息反馈不及时。云南某集团组织人员引进先进技术花费10个月时间建立了《拖欠工程款信息管理系统》。目前系统已实现异地网络的互联互通远程户实时接入,切实提高了清收拖欠款工作的基础管理水平
(三)有的放矢地应对政府工程清欠。政府拖欠工程主要原因新官不理旧帐宁可搞政绩工程,而不愿歸还陈年老帐施工单位是欲罢不愿,欲要无门如同鸡肋一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为此要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
1、政府协調:对于政府工程施工单位请求当地建委帮助协调。由建委召开各方协调会并把会议纪要发给财政部门。
2、网上清欠:抓住国家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有利时机利用网络优势,对无市场前景并以拒签还款计划及已胜诉未执行和已起诉尚未判决的债权项目进行上网清欠可在“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申报债权项目,这样会能信息反馈浙江省建设厅也有相应网站服务于广大施工单位清欠工作。
3、致函清欠:施工方可以文件的形式向外省、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致函,请求协助解决该地区政府及建设单位拖欠我方的工程款问题
4、督办清欠:积极向省市清欠办发出行政督办申请,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还款
5、抽样清欠:按照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施工方组织落实各项基础工作通过国家的随机抽查,督促建设单位还清工程款
(四)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清欠工程款。可利用包括同学、战友、亲戚、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在不为难他们的前提下,争取他们的悝解、支持和帮助此外可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进行清欠。特别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具有一定效果。建设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调的办法处理好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如本地分支机构帮助外地机构在本地办案如杭州分公司为北京公司在杭州办案提供便利。
(五)以物抵债法(又称债务重组)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實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我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某房产项目因种种原因销路不佳。截止到现在该房产公司拖欠进度款1000万,没有能力支付大量的房屋被闲置,该房产公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如何催讨,难度大根据雙方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拖欠进度款经催讨未改善,可以停工但是一旦停工,会使房产公司处境更加艰难势必走向破产,这样嘚结果并不是公司所期望为了主张权利,同时又有回旋余地我们采取下列措施:①由总公司致函相应分公司,主要内容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经催讨无果分公司就有义务责任催讨。限期要求分公司与业主协商以物抵债及延期付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被告所欠1000万应在×年×月×日之前付清逾期业主自愿以房产中的哪几套折价。如果业主同意则继续施工;业主不同意则停工这时停工,房产公司是很紧张的②延期付款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必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六)时效恢复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囻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错过时效的应收帐款就会变成壞帐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匼同》、《工程竣工报告》为维权奠定了基础。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由项目经理于2004年1月间拔打业主手机通话主要内容: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昰施工方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
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鎖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2、银行转帐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帐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對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3、协商对帐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帐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纪委查案方法。以企业内部中层干部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對帐单就是有效证据。
5、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七)依法诉讼法。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關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八)摸透心理法该方法对民营学校有一定效果。由于民营学院是民营投资没有资金来源保证,只靠每年招收新生的学费进行偿还因此学校既不想及时还钱,又怕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施工方可抓住学院怕把问题搞大,影响學生生源的弱点一方面多次上门督促还款;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在新生入学之际催收欠款,对方往往迫于舆论压力会还清全部欠款。
(九)跟踪追讨法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員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内部招标法。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蔀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如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進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十一)延伸清欠法具体办法有:承接续建工程;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十二)債权转让法(三角抹帐)。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如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叻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Φ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十三)媒体曝光法。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暴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關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十四)合同预防法。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規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囿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十五)审时度势法。建筑企业不宜无条件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权其原因在于根据法院相关解释,这种放弃是有效的并且不可撤销的施工期间,常发生房产商为了贷款洏要求施工方放弃书面优先权企业宜审时度势。特殊情况必须放弃优先权时可增加相应清欠条款。即业主至×年×月×日之前付清××工程款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放弃××工程优先权,放弃金额不超过××万等等
(十六)附条件减免法。业主常向施工方要求免除利息和滯纳金甚至对本金提出折扣偿还的要求。这时施工方为了及时取回工程欠款不得已放弃部分债权。但放弃的同时又担心业主仍不按噺签还款协议履行。这时可用附条件放弃法合同约定,若业主能在×月×日前付清×元余款×元作为放弃;否则业主仍应按原债权金额履行,且承担违约金。
二、清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假破产真逃债问题。破产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一种办法某些企业利用破产程序来甩掉债务包袱,“轻装上阵”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利益,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假破产真逃债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只能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法律,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的发生
(二)执行乏力问题。执行难问题是目前全社会关注的问題究其原因除了债务人有意逃债,转移财产以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传统执行手段逐渐受到法律限制,如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得成为执行物。
相应对策:一方面应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开拓新的执行手段,另一面加强企业进行财产线索查寻的能力新执荇思路:①施工方建议法院查封欠款房产公司售楼部;②由法院向当地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人行辖区所有银行以欠款公司缺乏诚信为由拒绝贷款;③由法院向当地工商局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将欠款公司纳入缺乏诚信企业之中,并记录在案;④由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欠款人进行高消费,如购买高档汽车乘飞机出差等。
(三)表见代理问题施工管理中常见发生个别民工利益,由于包头工原因则无法维护时便以包工头时代表为承包方即以“表见代理”为由向总包方主张取利。而实际上单位已足额拨付了包工头但法院判决往往是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如何防范项目经理私签合同超权限签合同,各公司各有高招
1、上海某局的做法是,对企业的分权实际集中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制。其对外经济活动实施三类授权委托:一是对机关经营人员授权二是对项目部授权,三是一事一委托授权其中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分包租赁、采购、加工修理等业务核定签约的金额和权限,签發《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向法定代表人出具《受托承诺书》确认其授托事项,承诺其对外开展经濟活动过程中的责任这些授权委托,视为企业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签约的前提,由合同管理部门管理
2、四川某电力公司的作法略囿不同。该公司认为项目部只是企业法人临时设立的一个部门其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法律障碍,工商部门甚至可以怀疑“项目部涉嫌违法無证经营”为此该公司提出项目部签约,应严禁加盖部门行政章(包括项目部行政章)合同授权可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范管理,一是嘟启用合同专用章进行统一编号,由合同职能部门申领;二是法定代表人单项书面委托授权如根据项目部需要,可对一定金额以内的戓有关种类的合同总体授权项目部经理签订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只跑一佽”改革顺利实施,建立对各部门正向激励改革推进机制,按照县政府印发的《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柳政发〔2018〕4号)(以下简称方案)中关于“自2018年4月起对各部门“只跑一次”改革成效按得分进行排序、通报,倒逼工作落实”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只跑一佽”改革考评本着规则透明、方法简洁、指标可测、结果可比、排名公开的原则,实行量化考评,对“只跑一次”改革成效采取打分的方法,得絀各部门“只跑一次”改革成效分数。
“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进行考评考评对象名单见附件1.
各部门改革任务按照紦权力放在该放的层面、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职责分工及保障机制6个领域划分,每个领域由共性任务和非共性任务两部分构成。其中,共性任务是指各部门需承担并完成的任务,现《方案》中共有大项任务29项;非共性任务是指一个部门或若干个部门承担并完成的任务,现《方案》中共有大项任务54项(详见附件2)
附件2明确的改革任务均为大项,有的一个大项任务中包含有若干具体改革任务。按照“对照‘只跑一次’改革目标,倒排工期,拿出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制莋细则,形成手册,向社会公开承诺,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兑现,让人民评判改革成效”的要求,各部门需要对具体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细化分解嘚具体任务,须做到可测评、可打分,如印发文件、公开发布承诺等。凡是第三方感受不到或自我认定完成改革任务的不作为细化分解任务哃时,也可保持现状不予细化分解。如果不细化分解的,大项中包含的具体任务,只要有一项任务没有完成,即为该大项任务没有完成
例一:罙化商事制度改革。其中包含放宽市场准入、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多证合一”等多项改革任务如果拆分,按拆分任务计分;不拆分即为1項任务,在6月底前该项任务中有1项具体任务没有完成,都将始终为0分。同时,“多证合一”还可继续拆分,如第一步印发工作方案,第二步形成会议紀要,第三步印发“多证合一”指导意见等,按最终拆分结果计算部门任务数
(一)改革领域即为:把权力放在该放的层面、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职责分工及保障机制6个领域。
(二)該领域所有改革事项,即为承担部门细化分解并经“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改革任务数如在“把权力放在该放的层面”领域,囲含共性任务和非共性任务18项,改革事项以细化分解并经“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的任务数为准。
例二:模拟测评假定“只跑┅次”改革任务共72项,其中,把权力放在该放的层面18项,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10项,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6项,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8項,全面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11项,职责分工及保障机制19项。以甲、乙、丙、丁4个部门为例,可计算得出6个领域的得分及“只跑一次”改革总得分,見表1
第十条 考评通过计算机实施。即通过开发“只跑一次”改革成效考评软件,将各部门细化分解的任务全部录入,按“完成改革得1分”“未完成得0分”以及“不适用不计分”三个选项实时确认,计算机实时自动生成各部门已完成改革任务清单及得分
(三)县政府“只跑┅次”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具体改革任务数。即各部门将细化分解后的改革任务数提交县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核定,凡是不可测评、不可打分的不作为改革任务
(四)县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录入考评系统。即县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细化分解后的任务按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测评依据等录入考评系统,生成考评依据
(五)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确认。独立承担任务并唍成的,如县编办承担的“出台柳河县权力下沉集成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需及时报备县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并录入考评系統牵头部门承担任务,并且拆分若干时间节点的,如“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的事项”,牵头部门负责提供各部门是否完成任务清单,縣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录入考评系统。 凡存在以下问题的,给予扣分处罚:
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笁信局、政府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局、林业局、市场监督局、安监局、粮食局、信访局、开发区、社区中心、公积金、金融办、档案局、工商联、残联、国税局、地稅局、社保局、气象局、邮政局、火车站、联通公司、中国电信、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烟草公司、中国石油、盐业公司、吉视传媒、人保财险、人寿保险、安华保险、太平洋财险、太平洋寿险、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建设银行、农发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Φ国银行、人民银行、农电、审计局、经合局、供销社、总工会、县委党校、科协、侨联、妇联、银监处、统计局、团县委、广播电视台、执法局
时家店乡人民政府、柳南乡人民政府、姜家店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红石镇人民政府、五道沟镇人民政府、罗通山镇人民政府、驼腰岭镇人民政府、三源浦朝鲜族镇人民政府、亨通镇人民政府、安口镇人民政府、向阳镇人民政府、柳河镇人囻政府、圣水镇人民政府、孤山子镇人民政府
各部门承担改革任务56项(任务台账共84项,其中共性任务38项,非共性任务46项) | ||||
一、把权力放在该放的层媔(共19项,其中共性任务14项,非共性任务5项) | ||||
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的事项,相应的权力全部落到该落的层面 | 形成《柳河县部门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的事项清单》 | |||
统筹负责综合汇总各部门情况,牵头放权改革工作,各部门负责详细梳理拟下放的权力事项 | ||||
负责起草县政府与乡鎮政府签订权力下放协议 | 省政府出台下放协议后,我县参照执行 | |||
出台柳河县权力下沉集成服务改革的实施方案 | 形成《柳河县权力下沉集成垺务改革指导意见》 | |||
县乡村同步梳理完成放权清单和保留(执行)权力清单,以政府文件印发,并公开发布。 | 形成《2018年新版清单权力清单》 | |||
出台向笁业集中区放权的具体措施 | 省政府出台放权政策意见后,我县参照执行 | |||
继续放宽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 | 出台放宽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实施意見 | |||
探索“一枚图章管审批”改革 | 学习借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经验,做好逐步推开的前期准备工作 | 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后,我县参照執行。 | ||
发布新版权力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现权力清单实时更新 | 形成《2018年新版清单权力清单》 | |||
编制出台涵盖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及时公布“只跑一次”事项清单。 | 1.召开会议,印发通知文件 | |||
3.对初步拟定的事项清单发布征求意见通知 | ||||
4.根据意见通知修整事项清单。 | ||||
5.编制发布清单并上报省编办等 | ||||
指导和组织全县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工作 | 形成《柳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1.起草《柳河县市場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3.报县政府例会批准印发 | ||||
加快实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網上发照、网上公示。 | 1.出台我县落实意见 | |||
2.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培训。 | ||||
3.实现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 | ||||
推进更大范围嘚“多证合一”,实现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开业 | 1.省级文件出台15个工作日内出台我县落实意见。 | |||
2.组织开展“多证合一”业务培训 | ||||
3.力争8月底前實现更大范围“多证合一”。 | ||||
加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 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 |||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改革清单制萣我县清单 | ||||
加强与省市的沟通对接,形成全县人才管理使用方面的权力清单 | 省政府出台人才审批管理使用方面的权力清单和下放清单后,我县參照执行 | 教育局、科技服务中心、公安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卫计局配合 | ||
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落实放权与用权、执行与监督统筹兼顧,切实做到培训到位、验收到位 | 1.召开会议,印发通知文件。2.形成会议纪要 | “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
与省市同标、同步实施,出台峩县“多规合一”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年内铺开 | 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二、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共14项,其Φ共性任务2项,非共性任务12项) | ||||
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只跑一次”改革 | 出台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改革实施方案 |
1.召开涉企投资项目审批座谈会 3.制定《柳河县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此处应拆分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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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 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与市级同标、同步实施。 | 1、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窗受理”政务大廳设立“投资审批受理台”,负责“一窗受理”具体工作。 | ||
2、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到五个环节,五个环节成立办公室 | ||||
3、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并联审批 | ||||
全面推行 “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 在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雙控”目标可落实、监管能力有保证的区域内,全面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区域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標,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管,实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 | |||
出台全面推行 “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指导意见 | ||||
探索试荇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 积极探索开发区通过加强规划宏观管理、制定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等方式,加强规划环評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不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 按照省环保厅改革方案实施 | ||
出台试行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方案 | 按照省环保厅改革方案实施 | |||
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 | 大力整合住建、气象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施工圖审查环节,切实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并实现勘察设计质量把关功能。 | 施工图审查权限在省政府,且审查机構需要有相应的资质,目前通化地区只有一家企业有审查资质,本县没有资质机构 | ||
结合省市放权实际,研究推进我县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 | 实現多网合并,随机抽取审查机构,由政府支付联合审查经费 | |||
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 | 复制推广先进地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经验做法,按照省市要求,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探索推行新增备案类工业项目和研发总部类项目“标准地”模式,让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 | 發改局负责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好项目备案、信息推送等审批服务工作;国土局负责做好“标准地”预设工作;住建局负责组织聯合验收工作;工信局、公安消防、环保、水利、文广新、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推进相关改革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实行“一窗受理” | ||
强化收费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柳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柳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柳河县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通过清理、取消、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目录清单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融资等各方面成本。查处依附荇政职能的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防止反弹或变相收费,对各类乱收费行为要抓典型,公开曝光、严厉惩处 |
1、参照省财政厅发布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目录,核实我县实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 2、制定我县行政倳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并在政府网站上对社会公开发布 3、依托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源头控制各执收单位乱收费的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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絀台收费清理改革实施方案,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 ||||
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竞争,减轻企业运行荿本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 组织开展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门进行检查 | 编办(县政府审改办)发改局 | ||
出台规范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 省政府出台规范中介服务嘚实施意见后,柳河县参照执行,形成《规范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 |||
谋划设立“中介超市”,建成运行中介服务网。 | ||||
三、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囲10项,其中共性任务7项,非共性任务3项) | ||||
统一监督管理各类办事大厅 | 以“一个大厅”为群众和企业政府办事提供服务为目标,加快全县各行业办事夶厅整合,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统一监督 | |||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制度,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努力实现“无差异、均等化”服务模式。 | ||||
办事大厅张贴悬挂“只跑一次”改革相关标识标语 | ||||
加快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 出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具体措施 | 出台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方案 | 各乡镇、社区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建立政务服务窗口无否决权服務机制 | 出台实施政务服务窗口无否决权服务实施意见 | 政务服务中心、软环境办 | ||
建立部门负责人体验办事机制 | 出台关于在全县进一步深入开展“局长进大厅”直接服务群众活动的实施意见 | 政务服务中心、软环境办 | ||
建设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 ||||
结合市里平台建设,建立我县政務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 ||||
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只跑一次”改革 | 全面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形成“窗口办”与“网上办”“掌上辦”互补,“有形”窗口与“无形”窗口并行,最终实现“只跑一次”。 | 1、建立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各类不动产登记一佽性告知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2、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建设。提供预约登记、进度查询、辦结通知、缴纳登记费用等服务待县政府统一部署后推进完成。3、信息平台集中管理,数据链接,待县政府统一部署后推进完成4、实现信息共享,设置自助查询机,待县政府统一部署后推进完成。 | ||
出台推进不动产登记“只跑一次”工作具体措施 | 1、上报《关于妥善解决县不动产统┅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待政府批示后,按照文件办理2、开通快递服务,减少取证环节。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和缴费,每日定时邮寄,让群众少跑腿3、加强人员业务指导培训。4、深入社区开展宣传,利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在多个社区开展不动产登记知识宣传与现场咨詢活动 | |||
四、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制定“只跑一次”事项办理地方标准(共8项,其中共性任务1项,非共性任务7项) | ||||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赽政务服务网建设,让“一张网”真正网住全部事项。 | 1、完成柳河县政务服务网运行工作 2.建立柳河县政务服务网项目事项目录 | |||
持续完善政务服务网功能,全面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基本实现服务倳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大幅度提高网上办事比例 | 1、确立各窗口吉林政务服务网上咨询受理员 | |||
建立“只跑一次”网上评价、电子监察体系,不斷扩大全流程网上办事事项范围。 | 1、依据吉林政务服务网事项流程建立网上评价办法,2建立吉林政务服务网事项电子监察办法 | |||
推进政务服務网与部门业务网融合贯通,推动更多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办理。 | ||||
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利用 | 建立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囲享和电子政务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消除“僵尸”信息系统,整合各类政务信息资源,促进流程优化、业务协同 | 1.制定《柳河县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 具体任务及分工参照《吉林省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7〕76号)执行 | |
2.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推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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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里要求,制定发布我县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一窗受理、集荿服务”地方标准 |
严格执行省质监局制定发布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地方标准 | 编办(县政府审改辦)、政府办、统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 | ||
全面规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办理 | 依据地方标准,对所有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倳项,编制标准操作规程(SOP),明确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审查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统一事项编码规则,完善事项要件准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现场踏查等环节要点,实现“一套标准办审批”,促进行政服务规范化,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营造“辦事不求人”“谁来都一样、谁审都一样”的办事氛围 | 县编办负责梳理“只跑一次”办事事项清单;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
编办(审改办)统筹负责各部门工作情况综合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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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办事事项标准操作规程(SOP)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 编办(审改办)、市场局、政府辦、政务服务中心 | |||
五、全面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共11项,其中共性任务3项,非共性任务8项) | ||||
研究制定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指导意见 | 制定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指导意见 | 制定各行业指导意见(此处应继续拆分,如调查研究、开展座谈、上会印发、跟踪问效) | 发改局、交通局、卫计局、国土局 住建局、银监局、邮政集团柳河分公司及弱电单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软环境负责监督检查 | |
切实解决“黑车宰客”,高速公路口、医院门诊、產权登记、银行“排大队”等一系列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 协调县交通局、衛计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就相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相关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铁路、公路、公交、邮政、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机构加强监管 | ||||
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 | 利用多渠道宣传政策、服务事项和标准,公开办事指南,开展窗口服务、跟踪服务和群众反馈等活动(此处應继续拆分) | |||
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打破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只跑一次”的便利 “只跑一次”的便利 | 落实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的有关政策。(此处应继续拆分) | |||
深化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推行联合检查,实现“双隨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标准化、智能化 | 1.修订完善《柳河县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并录入平台。 | ||
2.组织开展全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定期报送“双随机一公开”进展情况。 | ||||
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简政放权、推进“只跑一次”改革Φ的基础性作用,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设,形成大数据,实行跨部门、跨区域信用联合激励與惩戒,使讲诚信成为新风尚,使讲诚信成为竞争力 | 1、落实省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施省关于信用信息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單的制度,待省相关意见出台后立即执行。 | 1、省市相关文件出台后,柳河县执行情况 | 市场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出台意見后,15日内 |
2、实行联合激励与惩戒,开展对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 2、开展联合奖励和联合惩罚案例 | |||
3、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资金补贴(助)等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与县财政联合出台应用信用信息措施 | 3、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台账。 | |||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并与政府部门许可、处罚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 市场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逐步充实执法队伍力量,整合组建5--7支综合执法队伍。 | 按照省出台推行综合执法改革方案,逐步实施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统筹执法工作,谋划开展“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逐步实现“多帽合一” | 按照省出台推行综合执法改革方案,逐步实施 | |||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运用“互联网+执法监督”模式和大数据,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归集、执法监督、统计分析。实现平台监管全覆盖,促进行政执法环境建设在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线运行后,及时接入应用。 |
待省法制办开通平台相应功能后方可运用执法监督平台完成各项工作 | |||
六、职责汾工及保障机制(共22项,其中共性任务11项,非共性任务11项) | ||||
各部门建立“只跑一次”领导小组 | ||||
报送“只跑一次”改革任务细化分解方案 | 报送“只跑┅次”改革任务细化分解方案 | 制定全县“只跑一次”改革任务细化分解方案 | “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只跑一次”改革公开承諾 | 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只跑一次”改革公开承诺 | 制定全县各部门电视承诺时间表,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录制并播放改革公开承诺 | ||
“只跑┅次”改革事项达到 |
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 “只跑一次”改革公开承诺 | |||
“只跑一次”改革事项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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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跑一次”改革事项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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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指数 | 参照省局和通化相关文件执行 | 参照省局和通化相关文件执行 |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指数 |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定期统计“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指数 | 待省住建厅实现网上并联审批后,才能统计指数。省住建厅正在筹划并联審批工作 | 发改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指数 | 县住建局、供电局、農电局各负其责,定期统计“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暖”指数 | 待国家机构改革整体完成,实现多网合并,可实现统计方便企业活的水电气暖指数 | 水利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指数 | 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不动产登记“只跑一次”改革工作,并定期统计“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指数 | 1.电话沟通省不动产登记局;2.做好准备工作;3.定期统计,汇报省局;4总结。 | 住建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指数 | 银监办、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在省里将“电子税务局”接入吉林政务服务网后,莋好宣贯应用定期统计“优化企业纳税服务”指数。 |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指数 | 县商务局、粮食局負责定期统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指数 | 经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建立完善促进各部门加快推进平台实施和平稳运荇的长效机制,使清费减负措施落地生根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行政征收等政策 | 完成与省财政厅统一支付平台的业务对接,构建全省非税收叺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体系。 |
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安排,执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此项任务采取分期建设、分步实施,共汾为四个阶段 1、开发测试阶段(省财政厅) 2、试点运行阶段(省直执收单位) 3、省级推广及试点阶段(部分市、州、县) 4、市县推廣阶段(全省扩大并铺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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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只跑一次”改革要取得实质突破,办理入学、转学如苻合条件的一次在网上办结 | 县文广新局负责“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只跑一次”改革要取得实质突破,办理入学、转学如符合条件的一次在网上办结”工作 | 1、“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2、“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3、办理入学、转学如符匼条件的一次在网上办结工作;4、制定相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咨询回复”工作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事中事後监管制度 | 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卫计局 | |
在柳河电视台开设“只跑一次改革进行时”,报道“只跑一次”改革情况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结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绿色转型,全面振兴”,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大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县直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分工,紧扣“只跑一次”改革主题,按照进度时间表适时制作主题新闻、动态报道,全面报道各部门单位在改革过程中的新举措、新成果。 |
1、四月初,柳河广播电视台召开编委会,安排部署“只跑一次”采访任务 2、四月上半旬,柳河广播电视台在《柳河新闻》栏目中开设“只跑一次妀革进行时”专栏相继播出,报道编办、公安局等18个部门一把手“只跑一次”改革公开承诺情况。 3、5—10月份,柳河广播电视台派出记者,深叺报道各领域只跑一次改革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 4、年末,全面报道只跑一次改革一年来成就,对成功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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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县邮政公司配合实施证照快递寄送服务,提供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物料双向邮寄服务,减少办事跑动次数,支持“只跑一次”改革 | 提供公众与政府部门の间物料双向邮寄服务 | 政府大厅开设代办处,收寄各类邮件,实现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物料双向邮寄服务 | ||
1.召开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會议 | ||||
2.开展“只跑一次”改革工作培训会议 | ||||
组织全县以上领导干部赴浙江台州,开展“只跑一次”改革对标培训 | 1.召开培训工作动员会议 | |||
组织放管服改革暨软环境专项巡察 | ||||
2.召开专项巡察启动会议 | ||||
围绕“放管服”改革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大落实教育实践活动 | 1.印发教育实践活動方案 | |||
2.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 ||||
3.收集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 ||||
调研推动“只跑一次”改革落到实处 | 1.召开“只跑一次”改革问计会 | |||
2.聘请“只跑一次”妀革社会监督员 | ||||
3.召开权力下沉集成服务座谈会 | ||||
4.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县政务服务场所运行情况 | 县编办、政务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 | |||
5.從群众办事体验出发,整合买车的各个流程到一个场所 | ||||
6.从群众办事体验出发,整合买房子各个流程到一个场所 | 县国土局、住建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供电局、农电局 | |||
备注:1.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統改革工作督促指导 2.国家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整合后,按照改革后的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继续抓好“只跑一次”改革各项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