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何时修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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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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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
《》()(以下简称税法)将自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屋提示:体现出&工资薪金&的&实际取得(支出)&原则&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相关法规&&&】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相关法规&&
政策解读&&&肖宏伟&&
&吴清亮 陈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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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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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结构;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 二、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全国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我省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数预计减少60万人。
&&& 三、哪些人能够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 四、此次个人所得法修改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国务院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 五、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有何变化?
&&&&此次修改税法, 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对第三档以上税率的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全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提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日取得工资5000元,其应纳税款虽然于9月6日入库,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 七、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 应纳税额=(-3500)×10%-105=2295元
&&& 八、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 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 ×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 () ×15%-1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 ×3%=15元,共计应纳税款() ×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 九、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如何进行调整的?
&&& 为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业者的发展。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适用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 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8/12=6166.67元
&&&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4/12=1750元
&&& 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
&&& 十一、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时间差异较大,可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月内需要两次或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事宜,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 十二、下一步地方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有什么举措?
&&& 地方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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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一)税政不统一。同属于个人所得,三税分立,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国内个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而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刚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而且在征税办法、税率级距、负担水平等方面都差距很大,这种按个人不同身份和所得类型分立税种的现象难以实现统一的税收政策,为公平税负和实施合理分配政策带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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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狭窄,在税收中比重偏低,税收流失严重,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不力。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对居民纳税人身份界定不科学,分类所得税制走进困境,费用扣除制度不健全,征管机制滞后,这些问题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出建议: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调整税率结构,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制度,完善征管机制,构建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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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法律手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国于1980年9月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日公布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通过二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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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其出发点是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的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水平,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虽然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但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从而影响税负公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还需进一步改革。本文基于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原则来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效果分析和改革建议。利用文献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跨学科研究法。第一,综述了国内外个人所得税的研究现状,阐述了公平原则在公共管理和税收中的具体内涵,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第二,分析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主要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目的和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实施内容以及前后变化和影响,确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价值取向。第三,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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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税收公平原则日益被重视的基础上,2011年两会上,个人所得税改革和贫富差距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我国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中,为了保障税法的权威性,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和体现税负的公平,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已十分迫切。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税率改为3%,并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引起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进和完善。本论文正是从这一背景出发,结合了法律条文、社会现实和已有研究成果,重点对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征税对象所适用的税率进行分析,论文从这一论题出发,首先阐述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所要追求的价值取向,发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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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税基宽广,具有积聚财富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个人所得已呈现多元化特点;个人所得税除了实现税收的财政收入外,还可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兼具税收分配、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与每一位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因其可操作性差、条文粗糙宽泛、不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亟需进行修改。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又直接关系中央、地方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现有分配格局的调整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必须审慎进行。本文借鉴和吸收了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对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在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个人所得税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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