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层劳动力人士可以享受低保标准,没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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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11:40
发文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衢政办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劳局、农办、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残联等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市人劳局 市农办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农业局 市残联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由市人劳局统一制作),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规定。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浙政发(2007)2l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0号)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所在社区每安置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标准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标准享受补贴。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安置工作单位给予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30%-50%的就业岗位补贴。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到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高于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
  (4)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
  (6)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1年后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2)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可与集中统一培训一样,参照“万民农民素质工程”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参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适当的补贴。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担保事项。
  (5)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1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扶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城镇要围绕社区物业服务、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顺利就业。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认真开展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四)强化就业服务
  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基础台账和“就业援助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3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可认同为无就业愿望。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各地要组织乡镇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开展结对帮扶
  要明确分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为载体,推行“真情相助”服务模式,强化责任,落实专人,进行摸底分类管理,确立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即时服务,只要不挑不拣,随时推荐上岗。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工作责任。人劳局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工作,以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农办负责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的统计、管理、动态跟踪等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工作;农业局负责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村),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到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和每一位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帮助城乡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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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城乡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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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的重点对象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老人、孤儿、重病残人员,以及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因突发灾害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灾、因病、因残等致贫户。
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
1、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
6、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7、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8、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除残疾人专用车外);
9、拒绝配合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家庭;
10、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家庭。
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的家庭(除残疾人专用车);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
7、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低保申请暂缓批准(上报),已享受低保对象停发保障金。
1、申请人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自报家庭收入,暂时未能核实准确的;
2、低保对象应办理低保变更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3、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4、群众有异议且未查实的;
5、未按规定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
6、其他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需暂缓审批或暂停保障金发放的。
四、关于申办低保的几个误区
&&&&&&1、患病就应享受低保。低保是保基本生活的,不是解决治病问题的。只有患大病影响到劳动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或者是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按程序申报,才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2、老年人就应享受低保。低保不负责养老。没有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如本人没有收入,主要看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如子女们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子女本身是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等边缘户,此类对象通过正常申报才能享受低保待遇。
3、残疾人就应享受低保。不是所有身体有残疾的就应享受低保待遇。只有因残疾造成劳动能力差或无劳动能力,而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通过申请才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4、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者有外债、没有住房的居民就应享受低保。实际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是申办低保的最重要条件。没有土地、有外债或没有住房的情况,不是申办低保的必备条件,只要实际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如果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难以就业造成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才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主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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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机构]: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发文号]:衢政办发〔号
[颁发时间]: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劳局、农办、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残联等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市人劳局 市农办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农业局 市残联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由市人劳局统一制作),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规定。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浙政发(2007)2l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0号)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所在社区每安置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标准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标准享受补贴。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安置工作单位给予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30%-50%的就业岗位补贴。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到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高于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
  (4)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
  (6)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1年后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2)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可与集中统一培训一样,参照“万民农民素质工程”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参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适当的补贴。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担保事项。
  (5)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1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扶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城镇要围绕社区物业服务、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顺利就业。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认真开展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四)强化就业服务
  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基础台账和“就业援助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3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可认同为无就业愿望。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各地要组织乡镇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开展结对帮扶
  要明确分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为载体,推行“真情相助”服务模式,强化责任,落实专人,进行摸底分类管理,确立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即时服务,只要不挑不拣,随时推荐上岗。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工作责任。人劳局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工作,以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农办负责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的统计、管理、动态跟踪等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工作;农业局负责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村),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到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和每一位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帮助城乡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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