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注册的公司,要在上海大众南京分公司办分公司,需要重新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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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外地注册分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不符可以
15:34:08 |
我们是一家中日合资的企业驻外的办事处性质的,因为当时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已经没有办事处了,只能办理了分公司,但是我们只要是做为本地客户与公司总部的一个联络点),但是当时办理营业执照时只是为了在本地有一个合法的服务点,可以让用户更加的信任我们公司,现在工商局就一直说我们的实际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不符,说我们有销售行为,怎么解释都不相信,处理的结果也一直不说,请问下,我们能怎么办?还有就是总机构那边不允许驻外分公司营业执照上出现销售这一类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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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5765人外地公司在上海注册分公司和设立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外地公司在上海注册分公司和设立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请问外地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和注册分公司,在经营上有哪些区别呢,谢谢
一、分公司,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欲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办理分公司需要有注册地址
二、办事处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北京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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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重点比较一下他们的区别:
税收(发票):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分公司:可以独立招人,给员工交三金。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存在时限:
分公司:和母公司一致,并受在当地租赁协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10年以上没有问题。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成立条件:
分公司:注册地址只要办公楼即可,无需涉外性质。可由客户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谢谢,说得很仔细,我想再问一下,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公司,想在上海欲设立分支机构,我要去哪里申请,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申办好呢?
到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设立分公司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6、 母公司章程;
7、 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登记费:300元。
只要以上资料齐全,工商局在受理后一周内即可办好!前期的准备工作需要比较长时间,如办公场地。
的感言:谢谢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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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在外地开展业务是注册分公司还是重新注册新公司?
看需求,各有各的好处。分公司开业合并纳税,降低税务负担。新公司可以隔离风险,便于转让和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xe621;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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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到上海注册分公司的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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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到上海注册分公司的申办流程
官方公共微信公司外地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比如说一个公司注册在南京,而这个公司要在上海设一个的机构,那么在上海的这个办事机构是否需要在上海的工商以及税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原因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个问题规定有分歧,因此我要分三点来说。
第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我们看到符合三个条件就具备了分公司的条件,第一个是在住所外,第二个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个是依据公司决定设立的机构。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意图,但是如果设立的机构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分公司的特质,就应当办理登记。也许有的人会说,我们公司没有要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决议,仅仅是要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或者联络机构,那么我要说的是,即使是办事处,如果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尽管我们可以通俗的称其为办事处,但是在法律上,这个机构就是分公司,这个机构就应当以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苦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从这个条文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只要具备了住所外、经营活动和机构这三个条件,即使不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分公司,仍然是法律上的分公司,应当办理登记。
通过以上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一个工商总局的规章,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就应当申请登记。
第二,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登记,与是否在外地没有关系。那么这里的“分支机构”应当如何来理解呢?如果我们过于扩大“分支机构”的理解,就会导致只要公司一在外地开展业务或设立一个部门机构,就要办理登记,那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公司法拟制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初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从工商总局这个解释来讲,分支机构办理登记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个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就是一个固定的机构,第三个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如果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登记,如果不符合,就无须办理登记。同时印证这三个条件成立的一个工商总局的批复是: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一个行政法规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公司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就应当办理登记。
第三,讲到这里,可能就有人问了,根据本文章的第一点解释,设立的机构只有符合以下三点才是需要办理登记的,首先是“在外地设立的”;其次是“从事经营活动”;最后是“机构”。
而根据本文的第二点解释,设立的机构只有符合以下三点才是需要办理登记的,首先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次是“以自己的名义”;最后是“机构”。
本文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怎么办理登记的条件不一致呢,同样是三个要件,有两个是重合的就是“从事经营活动”和“公司决议设立的机构”,而第三点是不同的。一个说只要是“在外地的”就要办理登记,一个说只有分支机构“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时,才需要办理登记。那么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从效力位阶上来讲,本文的第一点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工商总局的规章来支持的,本文的第二点也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解释来支持的,可以说两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由于《公司登记条例》新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因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们采纳了第一点的意见。
第三,从实务部门反映的意见来看,他们采纳的也是第一点意见。
第四,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条件都有各自的含义,比如说什么是“经营活动”,法律的解释应当是“对外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而不是简单的负责公司内部的联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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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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