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中央银行行增发货币H100忆元,已知现行的银行的法...

银行法问答(三)_法学教室_中国民商法律网
银行法问答(三)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2.4.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有哪些?《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其法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央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3)经理国库与清算服务;(4)中央银行贷款;(5)央行禁止从事的业务;2.4.2什么叫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有哪些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为实现其最终目标有一个传导机制,并有一个时间过程,一般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时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2)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也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②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2.4.3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哪些货币政策工具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各国的中央银行根据本国的实际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为取得实质性的控制效果,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政策;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其他货币政策。2.4.4什么是存款准备金?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提取的金额被称为存款准备金,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称为存款准备率或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支付准备金。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各项存款或各项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2)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我国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项存款。(3)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并根据放松银根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施。支付准备金又称超额准备金,是指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其特点为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后者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把它列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首位。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事宜作了具体规定。2.4.5什么是基准利率?我国的基准利率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我国的利率分三种: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基准利率的依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当政策目标重点发生变化时,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随之变化。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比如,1987年针对温度回升的经济空气,国务院提出“压缩经济空气”,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央银行明确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政策,提高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第四季度起,将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利率由3.4‰和5.4‰提高到6‰。1988年第四季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明显的通货膨胀,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系列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其中包括继续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利率和短期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高为6.9‰和6.3‰,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度需求。又如,1995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一日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2.4.6何为贴现?何为再贴现政策?再贴现制度有哪些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持票人得到低于票面金额的资金,贴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票据的所有权。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从形式上看,再贴现与贴现并无区别,都是一种票据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但从职能上看,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再贴现过程中,中央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买进商业银行等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让渡现实货币;商业银行等则为解决资金短缺而出让已贴现票据。所以,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除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外,再贴现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还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当中央银行需要收缩银根,抑制经济过快扩张时,就可提高再贴现率,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提高,从而抑制信贷需求,减少货币供给。另外,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通过调整再贴现率,能及时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并引导人们的投资、消费行为,推动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我国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再贴现试行办法》,规定再贴现率为3.75‰,次后对再贴现率又进行了若干次调整。2.4.7再贷款制度的涵义是什么?再贷款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四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我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例如,当中央银行要收缩银根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高再贷款利率,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利率时,表明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的进展发出了警告,使厂商慎重从事进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时,则表示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货膨胀已经缓和,这样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2.4.8我国再贷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1993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4年2月颁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再贷款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1)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归还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2)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注明借款用途,说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状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依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和贷款期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必须收回。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的,人民银行有权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户扣收。&&(3)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检查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力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该行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对该行的贷款,并建议其上级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4.9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哪些主要的区别?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虽然都能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区别: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再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第二,贷款的依据不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题,所以期限较短,我国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同时,再贷款还是我国目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而商业银行的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2.4.10什么是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中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就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这些基础货币如果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购买,还是由其他部门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活动,以达到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2000年,我国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累计投放基础货币4470亿元,回笼基础货币5292亿元。2.4.11我国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5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这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是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目前主要是外汇。就国债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买卖国债的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增减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第一批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在日,这次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以1996年财政部发行的无纸化短期国债为操作工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联机网进行逐笔交易,交易风险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人民银行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买卖,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国债一级交易商。国债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就外汇而言,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统一的外汇市场已经形成,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数额较大,人民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同样会起到吞吐基础货币的作用。2.4.12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6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本款为一弹性条款。从人民银行实际操作和外国中央银行的长期实践来看,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如下几种: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所谓贷款限额是指中央银行运用指令性计划对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我国从1985年开始对贷款进行限额管理。目前贷款限额管理仍是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信贷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领域内,利用计划机制,对全社会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的数量及其构成进行综合平衡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现金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现金货币供应量及其流向,从而调节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存款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金融部门的平衡协调发展,避免个别部门或某类贷款的过速增长,要求某个或某几个金融部门向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特别存款。特别存款属于选择性信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项普遍性措施,也不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措施。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中央银行进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自1987年起,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行长碰头会制度。在碰头会上,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报告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展情况,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行说明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通报货币政策意向,提出改进专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建议。中央银行适时适量地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控制注入流通的基础货币,从而有利于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实现。2.4.13什么叫国库?国库的职责是什么?国库是负责保管和出纳国家预算资金的机关,担负着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拨、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负责保管和出纳国家预算资金的制度分为国库制和银行制两种,国库制又分为独立国库和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是指国家特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和保管出纳工作;委托国库制,是指国家委托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制度,国家不再单独设立机构;银行制,是指不设国库机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户,将国家的预算收入作为存款存入银行进行管理的体制。我国的现行的国库体制是委托国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库工作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国库的职责就是围绕如何做好国家预算收支这一中心工作而制定的,具体包括:(1)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2)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账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3)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账、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4)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6)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工作。2.4.14如何理解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库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拨付的机关,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国库工作,保证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到库,对于财政灵活高度资金,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任务有(1)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库预算收入;(2)审查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3)正确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4)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5)组织下级国库和经收处的工作。国库的权限如下:(1)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2)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3)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5)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6)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此确立了我国的国库管理体制为委托国库制。我国采取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如下优越性:(1)收缴税款方便;(2)库款调拨灵活;(3)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4)资金安全、数字准确;(5)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便于促进税款及时入库,有利于对财政支出的拨付发挥监督作用。2.4.15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和兑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本条是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和兑付的规定。各国发行国债都具有特定的目标和原则,一般来说,发行国债主要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为某些特定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发行国债还是一种宏观调控经济生活的工具,我国也不例外,1991年我国国债一级市场建立起来,1988年开始的国债二级市场试点取得了成功,1993年初步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展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改善国债市场中介人的结构,一级市场的出现为发行短期国债奠定了基础,而发行短期国债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前提条件,并且使国债发行由原来直接对单位和个人,转变为直接对金融机构发行,提高了发行效率,并减少了国债发行成本。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其他非金融机构成为国家债券的主要投资人,而商业银行可以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债券向中央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者中央银行直接在二给市场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这对中央银行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国债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本条关于中央银行代理发行、兑付国债的规定,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了可靠的途径。 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主要分一般的实物国债券发行和无纸化国债的发行两类。实物国家债券包括: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等, 其交款形式分为现金和转账两种。持券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交款,都须填写“××年国家债券交款凭证”,连同现金或转账支票送经办行,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发给相等数额的国家债券,并依据留存的交款凭证办理账务处理。无纸化国债发行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因此在发行前,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全国国债一级自营商条件,对申报一级自营商的中介机构进行逐个审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全国一级自营商为主体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承购每期国债。国债的兑付方式主要有抽签分次偿还法、到期一次偿还法、转期偿还法、提前偿还法、市场购销法。2.4.16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能是稳定货币,负责各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清算,并保证不发生透支风险,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管理的要求和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如为稳定货币和宏观调控的需要,要求各金融机构按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为保证资金清算,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有一定的备付金,因此,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都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开有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这里的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是指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无条件的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而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立账户,开立什么样的账户,开立多少账户,为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决定。所谓透支,就是指银行允许其往来存款户,在约定的范围内,超过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并予以兑现的一种放款方式。透支作为一种信贷方式,是造成一国信用膨胀和货币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之一,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控制和调节货币流通及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中央银行允许其开户金融机构向其透支,则会出现:一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加约束地扩大信贷规模,造成信用膨胀;二是使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失去调节作用,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混乱,最终会导致金融危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提供透支。2.4.17结算业务的含义是什么?银行的结算工具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也称“清算”,是指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各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结算分为两种,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指直接用现金进行支付结算,结清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方式成本耗费大而且不安全。转账结算是指通过或转账进行清偿的,这种通过银行中转记账的货币收付行为,又称为银行结算,这种方式有利于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能够避免现金结算中大量现金运送的风险,而且成本耗费低,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及时从各项货币收付行为中,了解到资金的运动和市场动态情况,有利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管理,因此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现金结算已退居次要地位,约有90%的货币收付行为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来完成的。银行的结算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1) 票据,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 银行卡,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又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目前我国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减少现金使用,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并推动结算改革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作用。(3) 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按凭证传递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4)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运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5) 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上均有较多的限制。(6)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卖方)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2.4.18中国人民银行结算业务的内容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业的清算中心,担负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清算业务的职责:1) 集中办理票据交换。在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各银行都会收进客户交存的其他银行的票据,由此便产生了各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结算问题,人们在银行实践中发现,通过相互轧抵应收款项,结付其差额的方法结清债权债务,不仅使结算安全、省力,而且使结算更为迅速、方便,票据清算所便由此诞生。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票据清算所已成为中央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机构,因此,集中办理票据交换就成为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之一。由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将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所以在中央银行都开在活期存款账户,因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持有本行应收应付票据与其他银行收进的该行的票据进行交换,由票据交换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票据交换后的债权债务差额也得以划转。2)办理异地的资金转移。异地资金转移,如各行异地汇兑等都要通过中央银行办理的业务,总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先由各银行通过内部联行系统划转,再由其总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二是把异地票据集中送到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转账。3)电子联行系统的发展。电子联行系统是目前在金融卫星通信专用网上运行的主要系统,其基本功能是中央银行能够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处理全国异地资金支付汇总的划转和清算,实现资金流动的及时监测调度,从而进一步实现全国资金的高效率运转,并为中央银行监测宏观经济提供有力的工具。2.4.19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主要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执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按融通资金方式划分,有信用放款、抵押贷款和票据再贴现;按贷款期限,分为20天以内,三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和一年期四个档次。它具有一般贷款的特征,如计划性、偿还性、保证性、期限性和计收利息;但由于它是货币政策工具,又与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企业的一般贷款有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贷款对象不同,对于一般贷款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贷款的对象是生产、流通和建筑领域的企业单位。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则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往来账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存款,人民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基础货币。(3)制约贷款问题的因素不同。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放多少贷款,要受资金来源数量所制约,并按照长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同构成,确定长短期贷款的恰当比例,人民银行贷款则不是按照资金来源多少确定贷款总量,主要根据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确定贷款的增加或减少。(1) 贷款的职能作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对于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的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人民银行贷款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它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初始资金(或原始存款)的来源,一旦进入流通,就会按照固有的规律派生出更多的存款,并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所以调控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投向,可以直接引导、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2)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我国目前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人民银行贷款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灵活自如地调整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和投向,具有伸缩性大,适应性强的特点,人民银行贷款,既可以调节需求、又可以调节供给。通过人民银行贷款的调控,不仅能控制贷款总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上,以调整增量的投向或调整存量的结构,促进增加有效供给,为稳定货币,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创造物质基础。2.4.20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哪些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上述两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业务的规定。中央银行和政府财政和收支都是货币收支,又都是整个社会货币流通的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货币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财政透支是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提取的款项超过了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财政透支会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增发货币,这部分增发的货币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致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引起物价总水平普遍上升,导致通货膨胀。&&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后果。所谓直接认购,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动用其自身资本或信贷资金直接购买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所谓包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销售,对于未能出售的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予以认购。这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是对财政的变相透支,是财政以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用抵押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这部分借款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而且借款通过银行的货币扩张机制,成倍地扩张,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的同时,也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是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其贷款对象是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有着本质区别,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及再贷款的对象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同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商业行为的担保,势必会扩大中央银行的对外债务,因为无论任何担保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一旦这种风险出现时,它是没有特定的资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的。中央银行掌握的这部分资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在没有正当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它只有靠多发行一部分货币来弥补亏损,那么靠多发行货币来弥补这种亏损是要负出昂贵代价的,所以,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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