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职能

是政府职能的化身,贯穿各部门、各职能之中。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表现为政府的一系列收支活动,例如政府税收的征收入库、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交、财政拨付行政经费、教育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优抚救济支出、扶贫支出等等。财政是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是政府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多种收入形式,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实现其职能需要的收支活动。因此,财政属于政府的经济行为,财政职能当然也就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体现。不仅如此,政府各项职能的行使都必须借助于财政职能的履行才能完成。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财政的基本模式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政府财政职能主要有三项:资源配置职能(The Functionof Resources Allocation)、分配职能(The FunctionofIncome Distribution)、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The Functionof Economic Stabilizationand Development)。
政府财政职能 -
资源配置职能
资源既包括、等,也包括人力、财力等经济资源。配置是指资源在不同部门、地区、产品等之间的分配。所以,资源配置就是将各种资源分配于不同的使用方向,从而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而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社会各种资源始终处于一种最优组合状态,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市场会通过价格与产量的均衡,自发地形成一种资源配置状态。但是由于存在市场失效,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状态,不可能实现最优的效率结构,因而需要政府的介入。例如,市场机制不能提供人们需要的国防、公安、司法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会导致混合产品的扭曲配置;市场机制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状态所需要的充分竞争条件也不是市场本身所能完全创造的,诸如存在着的地区分割、收入的分配不公等。所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是由政府介入或干预资源的配置所产生的,它的特点和作用就是通过财政本身的收支活动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提供财力,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外部效应,引导资源的流向,弥补市场的失效,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状态。
财政进行资源配置的范围是由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财政自身的特点、能力所决定的。具体而言,市场经济中财政配置资源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国家履行行政、国防、外交、、发展文化教育、基础、尖端科技、社会稳定(救灾、救济、抚恤、对落后地区补助)等职能的支出。(2)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集中资金兴建公路、、码头、机场、铁路、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公用设施,等等。(3)基础工业。部分基础工业因投资多、周期长、风险大,市场调节不力,尤其在发展的初始阶段需政府出资。(4)社会公益性事业。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艺术馆、社会福利院等的建设和运作,仅靠市场调节往往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需政府介入。此外,财政还可以以财政资金的配置或的运用影响其他社会资金由市场调节形成的配置格局。
财政配置资源的合理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财政配置资源的范围不能不受市场机制的完善状况的制约。市场发育状况越好,筹资机制越健全,微观经济主体的独立性越大,公民收入水平越高,财政直接进行资源配置的范围相对越小。尤其是基础工业投资、部分社会、等项目可以转向市场调节。但这种变化并不一定是单方向的,往往是在减少一些项目的同时,因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新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需要,如环境保护和改善方面的支出。此外,即使是实行相同经济体制的国家,因其生产力发展所处的阶段、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其他方面的国情存在差异,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也会有所差别。如,处于经济发展起飞阶段的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的任务繁重,尤其是实行重化工业—加工工业—高产业发展战略的国家或地区,国家投资额巨大,而以旅游、金融、加工工业为支柱产业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可以利用天时地利等条件吸引大量外资,甚至可以依赖其他条件得以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国家直接投资相对较少。
就财政配置的机制和手段上看,主要有:(1)实现资源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从社会总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政府和私人部门各应获得合理的份额。一方面保证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保证私人部门顺利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总资源配置的均衡。这就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确定财政职能的合理范围,并进而确定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适当比例。(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结构即财政资源内部的配置比例。主要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比例、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比例。前一个比例表明资本品和消费品的配置结构,而购买性支出的比例则表明财政配置功能的大小。这两个比例的恰当与否,直接决定了财政资源内部的配置是否合理。(3)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结构。政府投资规模主要指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它表明政府对社会总投资的调节力度,而政府投资结构如何则会直接影响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4)合理运用财政收支政策,间接调节社会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公债、补贴等财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起到指导、修正和补充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总体的资源配置效率。(5)提高财政配置资源的效率。财政配置资源的目标是使社会总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所以,财政的资源配置也必须讲求效率。比如,通过对投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非生产性支出进行成本效果分析,以判明其所费资源和所获社会经济效益的对比关系,作为决定是否安排某项支出、安排顺序和安排多少数量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做到用最少的财政支出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再如,由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是通过个人交税和政府征税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应对税收进行征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较考核,争取不断提高财政配置资源的效率,等等。
政府财政职能 -
收入分配通常是指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多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割,以及由此形成的收入流量的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财产分配格局。对于收入分配的理想目标,人们已经形成共识,即实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其中,经济公平是要求各经济主体获取收入的机会均等,等质等量的要素投入应获得等量的收入,所以,经济公平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则要求将收入差距维持在一定阶段上社会各阶层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所以,社会公平不是收入的均等,其标准要受到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心理承受力、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首先是受市场机制调节,收入按照投入要素的数量、质量、市场价格进行分配,要素收入与要素投入相对称,所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的结果可以较好地体现经济公平。但是,社会公平却难以通过市场机制予以完全实现。因为个人拥有原始生产要素的多少不同以及个人禀赋、努力程度的不同,市场机制分配的结果可能会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结果,即在市场经济中通常不存在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机制,一些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要素可以提供的人,就无法通过市场取得收入,以维持生存。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即使有一些私人慈善机构能够进行某些方面的再分配活动,但是由于能力有限和缺乏协调,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所以,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要求财政运用多种方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调节,以期达到收入分配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总会使一些人受益,一些人受损。依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如果一味地追求社会公平必然会造成效率的损失,情况严重的会影响生产积极性,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财政不对市场分配格局进行调节,贫富差距悬殊的分配结果又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反过来影响市场效率的发挥。因此,在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时,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均衡,在不损失或尽量少损失效率的前提下,通过财政的再分配政策,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财政进行收入分配的逻辑前提之一是首先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原则界限。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可以形成较为合理的企业职工工资、租金收人、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使之符合经济公平,所以财政原则上不应直接介入这些要素价格的形成(稀缺资源的垄断性收入除外)。同时,在此前提下,财政进行收入分配和调节的范围和主要方式是:(1)主要运用政府税收调节收入和个人收入,使之符合社会公平。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间接税调节各类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调节各经济主体的要素分配;通过企业所得税调节公司的利润水平;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使之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范围内;通过资源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级差收入;通过遗产税、赠与税调节个人财产分布;通过消费税调节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等。(2)国家作为全民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据财产权力,以股息、红利、利息、上缴利润等形式取得所有权收人,而不应随心所欲。(3)规范工资制度。这里是指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及相似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制度。凡应纳入工资范围的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各种明补和暗补,提高工资的透明度;实现个人消费品的商品化,取消变相的;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建立以为主、为辅的收入制度。在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构成、等级、增长等制度时,要使之与企业职工工资形成较合理的比例,从而符合经济公平。(4)保证因无劳动能力和其他要素而无收入或收入甚少者的最基本生活需要。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5)在社会范围内组织强制保险,解决企业和个人无力解决的收入调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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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经济稳定包含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收支平衡等多重含义。其中,充分就业是指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且在寻找工作的人的充分就业。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就业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在任一时点上,总会有一部分人暂时脱离工作岗位而处于待业状态,所以,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可就业人口的百分之百的就业,一般认为,95%~97%的就业率就可认为达到了充分就业。物价稳定是指物价上涨幅度维持在不至于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因为在纸币制度下,物价上涨是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只要物价的上涨幅度限于社会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即不破坏社会经济正常运行,那么此时的物价就是一种稳定的物价。一般认为,年物价上涨率保持在3%或5%以下就可视为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应当维持经常性收支(进出口收支、劳务收支和无偿转移收支)的大体平衡,因为国际收支与国内收支是密切联系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同时意味着国内收支的不平衡。
增长和发展是不同的概念。增长是指一个国家的产品和劳务的数量的增加,通常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人均水平来衡量。发展是一个包括经济增长、经济和社会进步等若干内容在内的概念。它不仅意味着一国实际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着产出的增加而带来的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的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缩小,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以及社会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例如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等。简言之,发展是一个通过物质生产的不断增长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基本需要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包括消除贫困、失业、文盲、疾病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等现象。在任何经济体制下,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是政府希望实现的目标,所以,也必然构成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即财政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要通过多种财政手段,有意识地影响和调控经济,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概括来说,财政实现该职能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1)运用各种收支手段,逆经济风向调节,促进社会总供求的平衡。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如果社会总供求保持了平衡,物价水平就是基本稳定的,经济增长率也是适度的,而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也是不难实现的。财政政策是维系总供求大体平衡的重要手段。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实行紧缩政策,减少支出和增加税收或两者并举,一旦出现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情况,财政可以实行适度放松政策,增加支出和减少税收或两者同时并举,由此扩大总需求。在这个过程中,财政收支发生不平衡是可能的而且是允许的。针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而灵活地变动支出和税收,被称为“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2)运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制度性因素,对经济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例如通过制定制度,当经济过热,投资增加,国民收入增加时,累进所得税会自动随之增加,从而可以适当压缩人们的购买能力,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当经济衰退,投资减少,国民收入下降时,累进所得税又会自动随之递减,从而防止因总需求过度缩减而导致的经济萧条。再如制定完备的失业救济金制度,由于其规定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收入标准,当人们的收入因经济过热而普遍增加时,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数自然减少,救济金支出随之减少,从而财政总支出“自动”得到压缩;反之,当人们的收入因经济不景气而普遍下降时,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数自然增加,救济金支出随之增加,从而财政总支出“自动”获得增加。总之,通过财政的某些制度性安排,可以自动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化,减小波动幅度。从原则上说,凡是业已规定了的,当经济现象达到某一标准就必须安排的收入和支出,均具有一定的“自动稳定”作用。只是这种“自动稳定”机制的作用大小要受制于各国实际的收支制度的具体规定。(3)通过合理安排财政收支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例如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农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中的“瓶颈”,并支持第三产业的兴起,加快产业结构的转换,保证国民经济稳定与高速的最优结合。(4)财政应切实保证前面提到的那些非生产性的社会公共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的和安定的环境。提高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文教、卫生支出的增长速度,同时完善社会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增长与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协调,避免出现某些发展中国家曾经出现的“有增长而无发展”或“没有发展的增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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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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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费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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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费县财政局是费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县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全县税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提出县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建议。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拟订和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八)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办理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开展财税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三)执行和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提出国有资产调整重组方案;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监管资产运营机构;监管产权交易市场,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反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国有资产分布状况,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拟订并执行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审核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等有关事项;调查研究国有股管理及效益情况;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方案;监缴和管理国有股权收入。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内已规划建设好的建设项目;具体负责城区内已规划好区域的拆迁开发;利用现有资产进行融资;具体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开发项目资金的管理。
(十四)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基层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乡镇财务统一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村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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