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保护期

从我国首例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之争谈地理标志的保护--《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06期
从我国首例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之争谈地理标志的保护
【摘要】:"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历经20年终于尘埃落定,这场纠纷背后所体现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问题却不容忽视。现存的双轨制管理体系的局面需要尽快解决,商标局成为主管机关更有利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但是简单借助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做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商标法》之下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在当今是适合我国地理标志的一种保护模式。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03【正文快照】:
1979年位于金华地区的浦江县食品公司将“金华火腿”申请了商标注册。1983年开始,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的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的“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然而在整个金华地区,历来存在着众多火腿加工企业,却不是“金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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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拥有中国民族商标品牌的商品也大量涌入世界市场。为了保护我国宝贵的民族商标品牌资源,我国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加紧民族商标的海外注册,运用多种有利的法律规则保护我国民族商标不受侵犯;在合资企业中高度重视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问题,牢牢掌握商标权;通过立法和行政机构规制恶意收购民族商标行为;打击各种侵犯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侵权行为。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拥有中国民族商标品牌的商品也大量涌入世界市场。为了保护我国宝贵的民族商标品牌资源,我国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加紧民族商标的海外注册,运用多种有利的法律规则保护我国民族商标不受侵犯;在合资企业中高度重视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问题,牢牢掌握商标权;通过立法和行政机构规制恶意收购民族商标行为;打击各种侵犯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民族商标品牌;国际商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8)02-0086-05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间的竞争不仅仅是军事实力等“硬实力”的竞争,而更多的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等“软实力”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讲,仅仅依靠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永远无法和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品牌资源的大企业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前者只能成为后者的打工仔而无法真正进入到世界经济的最前沿和大循环中,最终会被世界经济边缘化和淘汰。幸运的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迈向世界,它们带给世界的不仅有物美价廉的商品,还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国民族商标品牌。创立民族商标品牌不易,要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全球市场守住民族商标品牌的阵地,并使之做大做强更难。由于商标品牌的保护策略或曰战略涉及到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多个学科,笔者仅就法学学科背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措施,以期对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保护有所裨益。
  一、我国企业在国外使用民族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我国民族商标国外注册刻不容缓
  严格的地域性是商标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一国获得注册只能寻求一国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先注册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取得商标注册。所以,中国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前,必须提前在相应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如果商标被他人抢注成功,中国企业将不得在该国使用该商标,不仅会给中国企业和民族品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苦心经营却为他人做嫁衣,甚至会危急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中国的国际形象、损害国人的民族感情。
  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截止到2005年,中国内地约有16%的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1〕。其中: 绍兴“女儿红”在日本被抢注;“红星”二锅头酒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等国家被抢注;龙井茶在日本被抢注;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多个茶叶名称在韩国被抢注;“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2〕。上海冠生园食品厂“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长虹”在南非被抢注;天津“狗不理”服务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3〕(P107)。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联想以前的英文商标是“Legend”,并且这个商标已被联想培育多年,具有难以估量的商业价值,但是,由于“Legend”商标在欧洲已被抢注,联想只得忍痛割爱,将全球的英文商标统一更换为“Lenovo”。海信也遇到了同样的尴尬。海信准备向欧洲市场进军时,发现其英文商标“HiSence”已经被德国西门子抢先注册,海信本欲购买,但由于对方开价太高难以接受,只好在欧洲启用新商标“Hsence”,但是这样的类似商标即使通过欧盟注册也将冒着极大的侵权风险。
  中国民族商标在国外遭抢注反映出我国企业在商标管理上有待提高,中国商标已进入国际抢注高峰期,商标国际注册已迫在眉捷。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企业亟需提高商标注册意识,只有“商标注册先行”,加快商标的国际注册速度,取得商标权,才能使自己的产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注自己的商标,保护民族商标品牌不流失。
  (二)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注册的两种最佳途径
  目前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向需要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前者需要向各国(地区)逐一申请,后者是一份申请同时向多国或地区延伸。这两种申请方式,都各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种直接申请的方式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第二种以《马德里协定》为代表。下面介绍这两种最常用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方式。
  1.依据《马德里协定》方便、快捷地办理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自1892年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的最便捷途径,其优点主要有:(1)手续简单。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领土延伸保护,其效果等同于分别向这些国家一一提出注册申请;(2)申请方便。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使用两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统一交费,避免了逐一申请中使用不同语言和向不同国家的商标注册当局分别交费的问题;(3)费用低廉。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协定》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费用大约为13754法郎(约合11184美元),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是该费用的七到八倍〔3〕(P114);(4)时间快捷。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但是,《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也具有效力不稳定性的缺陷。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2.利用《巴黎公约》确定的优先权制度进行商标注册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规定,已在《巴黎公约》的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或者其权利合法继承人,自其商标在该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我国《商标法》第24条第1款沿袭了这一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商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款规定了优先权问题,事实上,只要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是WTO成员国,都会有类似的规定,或者提供类似的优先权待遇。根据TRIPS第2条,WTO全体成员均应遵守《巴黎公约》第1条至第12条及第19条之规定,包括《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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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各种有利法律规则保护我国民族商标
  我国企业除了加快商标的国际注册步伐外,还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则保护自己的商标。
  1.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保护主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4〕(P256)。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注册联合商标可以防止自己的主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
  防御商标是较为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4〕(P256)。防御商标是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使用的与原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驰名商标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企业在为主商标申请海外注册的同时,应当考虑自身企业和商标的情况,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对主商标进行周全严密的保护。
  2.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寻求法律的“特殊保护”
  《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予以保护。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内的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TRIPS协议第16条之三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二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害。根据该条规定,TRIPS协议重申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
  驰名商标权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具有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都享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不仅如此,驰名商标权的意义还在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就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的商标品牌无论在国内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是在国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都具有相当大的好处。当然,由于各国主权原则的考虑,在我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可能得不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企业应积极在商标使用国申请驰名商标,寻求外国法律和国际法的直接保护。
  二、合资并购中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的成就和引进外资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利用外资发展了一大批加工制造产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引进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再仅是廉价商品的竞争,越来越多表现为商标品牌等“软实力”的竞争。外资通过并购等途径进入国内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以合资企业的名义收购中国民族商标品牌,代之以外国商标品牌,形成垄断以牟取巨额利润,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5〕。由于中国企业缺乏防备,外资并购导致了许多民族品牌消失的事件已不鲜见,一些行业甚至已被外资占据垄断地位,并且凭借垄断优势频频置国内企业于不利之境。
  (一)合资企业中我国民族商标资源流失严重
  现今,位列世界500强的达能集团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乳制品企业蒙牛50%的股权和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最为严重的是,达能在收购乐百氏98%的股权后,开始投巨资培养的自己的饮料品牌“脉动”而“雪藏”了乐百氏,致使乐百氏品牌产品的市场在不断萎缩,几乎从市场上销声匿迹〔6〕。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外国的商标品牌“碧浪”和“汰渍”,把我国的民族商标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和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7〕。上海牙膏厂的“美加净“牙膏在1994年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初,出口量为全国第一,但在合资之后,“美加净“的身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逐渐消失,而联合利华却只力推“中华”,却把“美加净”打入“冷宫”,使红极一时的“美加净”到2000年销售量下降了60%。这就是联合利华利用“美加净”的营销网络和知名度以及各方面资源迅速抢滩中国市场的结果〔8〕。
  (二)合资并购中保护民族商标的法律对策
  1.谨慎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为了迅速占领中国市场、培育自己的商标品牌,往往有意识地选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国企业进行合资,在合资合同中规定许可合资公司使用或者限制中方使用原商标的条款。这样,我国的民族商标品牌几年之内就会被洋商标、洋品牌所取代。达能和哇哈哈的“达娃之争”就是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引发。
  不难看出,“达娃之争”的核心问题是“哇哈哈”这一商标的许可使用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类,即:(1)独占使用许可,其特点是只有一个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商标,即使商标所有权人也不得使用;(2)排他使用许可,其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人和被许可人都可以使用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这是最一般的许可方式。根据哇哈哈和达能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规定,娃哈哈集团要使用商标,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显然这一许可属于排他使用许可。娃哈哈集团虽然是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许可期间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娃哈哈在“达娃之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娃哈哈和达能的纠纷给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那就是中国企业在外资并购过程中,一定要力争掌握合资企业的控股权,牢牢掌握自己的民族商标,谨慎签订商标权转让和许可合同。
  2.立法和政府干预,保护民族商标健康发展
  为保护我国民族商标品牌不被外资企业恶意收购和恶意使用,我国应当修改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外资企业以消灭我国民族商标为目的恶意收购行为或者可能使我国民族商标受到损害的其他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外资企业在某一行业(如饮料行业)消灭其他竞争者或商标品牌获取商标垄断地位的行为(如达能疯狂收购中国十大饮料品牌的行为)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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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避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的风险,政府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美国干预了我国联想集团、中海油、海尔对美国企业的并购,我国也应对跨国并购进行必要的评估、审查和干预,对国内龙头企业的出售或扩股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调控。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性收购,再将其出售给国内有能力的企业或经营者,从而保证民族品牌不会消失〔5〕。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建立起对全国范围内民族商标品牌特别是驰名商标的监控跟踪机制,对于那些不利于民族商标品牌发展的商标转让和许可行为不予批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企业的“消灭式”并购。
  三、打击商标侵权,保护我国民族商标
  (一)外国企业和个人对我国民族商标侵权的主要种类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形式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总体来说,这五种侵权形式基本覆盖了外国企业和个人对我国民族商标的侵权种类,但是,这几种侵权形式的发生频率和数量并不均衡。由于我国民族商标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还不是很高,绝大多数是我国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更缺少一些类似于“可口可乐”、“阿迪达斯”、“奔驰”、“宝马”等世界级的商标品牌,民族商标品牌所蕴含的经济价值难以和国际知名品牌相抗衡,因此直接假冒我国商标进行侵权的案例尚不多见。在我国和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对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侵权更多的表现为第四种形式,“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即“反向假冒”侵权。
  长期以来,我国的商品以质优价廉的优势风靡世界。有些外国公司低价买入我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后,将附着其上的商标消除或拆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重新投入市场,其目的不外乎有两个。第一是减少我国商标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消灭我国的竞争对手、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第二是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策略,获取高额利润。1994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牌商标,然后在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服装专柜上以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北京市服装厂发觉后将新加坡鳄鱼公司告上法庭〔3〕(P257)。审理该案的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反向假冒行为,判决侵权成立。外国企业的“反向假冒”行为对我国企业发展和民族商标品牌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我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外国公司的种种侵权行为,维护民族品牌的声誉。
  (二)利用国际规则打击对我国民族商标的侵权行为
  我国企业在发现外国公司有对我国商标的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多种法律手段。
  1.禁制令
  TRIPS第42条规定,各成员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以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司法机关的这种命令就是禁制令。协议特别强调在海关放行后,司法机关有权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流通。TRIPS第51条规定,权利人在有确凿理由怀疑有假冒商标货物可能进口时,可以向行政和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停止放行,以免进入自由流通。
  中国企业在得知有人侵犯民族商标权利后,可以请求所在国司法机关发布禁制令,制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损害赔偿
  TRIPS第45条规定,在侵权行为人明知或者有合理根据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的,司法机关有权命令其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并可以命令侵权人给付权利人为此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根据应当知道侵权的,司法机关可以命令其返还所得利益或者赔偿法律预定的损害赔偿金。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得知有人侵犯民族商标权利后,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命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3.获得信息权
  TRIPS第46条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参与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通知权利人,除非这种做法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相符合。根据此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得知有人侵犯自身商标权利后,可以要求侵权人将参与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进行告知,从而为彻底、有效的制止侵犯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行为提供了可能。
  在法律层面上,中国企业对于民族商标的保护,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个是要及时将尚未在海外注册的中国商标进行注册,并运用各种有利的法律规则对民族商标进行周全严密的保护,比如申请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保护主商标,再比如申请驰名商标对我国民族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二是要严密关注合资企业中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问题,避免民族商标在合资合作过程中流失;三是要打击侵权我国民族商标权的行为,充分运用国际法律资源制止侵权,保护民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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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al Protection of China’s National Trademarks and Brand Names
  GENG Jian
  (Law School,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China)
  Abstract: As the pace of the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quickens, more and more Chinese enterprises are entering in the world arena so that series of commodities bearing Chinese national trademarks and brand names are entering the world marke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trademarks and brand name resources,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study and weigh the situation and quicken the steps of trademark and brand name registration overseas. They should also make full use of various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s to protect Chinese national trademarks and brand names from infringement. In the joint-venture enterprises,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rademark transference and authorized use, and the trademark ownership right should be firmly controlled. Malicious purchase of trademarks must be prevented through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approaches, and trademark violation infringing Chinese national trademarks and brand names, strictly forbidden.
  Key words: national tradem international tr tradema infringement on trademarks
  〔责任编辑: 四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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