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都是财政差额拨款拨款工资吗?

2014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4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4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一、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企业注册登记与监管、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和市场合同监管、流通领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下设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基层工作处、财务审计处、资产装备管理处、法规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处、商标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14个行政处室。(二)人员构成情况本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编制数合计180人,其中行政编制158人工勤编制(即事业编)22人;离退休139人,其中离休8人,行政退休123人,事业退休8人。(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积极开拓创新,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监管效能,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争当服务“两个率先”的排头兵。二、收入预算说明2014年收入预算9,683.49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三、支出预算说明2014年支出预算9,683.49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支出。2014年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预算4,513.49万元,占46.6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5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628.0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9.4万元;项目支出预算5,170万元,占53.39%,主要支出项目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专项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201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 单位名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万元&&&&&&&&&&&&&&&&& &&&2014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基本支出)&单位名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万元&&&2014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项目支出)&单位名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万元&&2014年项目支出情况说明&2014年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共5,1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预算支出5,17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商事登记及市场监管专项经费、服务维权专项经费、宣传报道专项经费、“两建”专项经费、流通领域商品抽查及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等。&广东省工商局机关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广东省工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是指省局机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2014年,省局机关“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64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6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9.3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45.31%;公务接待费29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45.31%。具体情况如下:&“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项目“三公经费”支出因公出国(境)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合计小计小计小计合计6406029029020115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640602902902011501  行政运行301010102011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20501602102011504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190&12070&&&&&&&&&&&&&&&&&&&&&&&&&&&&&&&&&&&&&&&& &&&&&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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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关于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
发文时间:日文号:皖财预[号【】
&&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1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省级驻肥以外单位。
  在实施过程中,采取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的办法。
  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养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
  第七条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通过代发工资银行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十条省财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为先期代发工资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协议,制订并公布代发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工商银行服务网点,并与服务网点订立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人事和编制部门的要求,将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使用编制数、实有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详细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具体表式和填表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使用编制数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分单位、人员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并于每月11日前将当月工资款项拨付给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银行根据省财政下达的支付令分解拨付工资资金。
  第十五条个人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由代发工资银行为单位提供代扣代缴服务。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按规定统一代扣。
  水电费、煤气费等个人缴费项目是否代扣代缴,由单位根据需要与代发工资银行服务网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代发工资银行为各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免费办理工资卡(折),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各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清单,于每月14日前(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分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单位指定的有关资金专户。
  同时为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及代缴款项的会计凭证,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条。
  第十七条各单位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代缴款项会计凭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和会计规定登记入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在工资统发过程中,各单位在编制内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的月底以前汇总报编制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审批结果,及时向代发工资银行提供各单位变动后的工资发放清单。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而影响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编制部门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人事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按编制控制人员,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凡属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入员和工资的,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各单位按月记帐,于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支出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各单位人员工资经费,按照应发工资数额抵扣单位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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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人梦想度身打造个性婚礼,和美高梅一起创造奇迹,将梦想变……关于进一步清理吃财政“空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的通知
】 浏览:3392次
关于进一步清理吃财政“空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的通知
盐纪发〔2011〕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2005年以来,我县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5〕36号),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县开展了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的清理工作。对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防范吃财政“空饷”,严肃人事、编制、财政工作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单位人事管理松懈、减人不减资、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吃“空饷”现象有所抬头,严重违反国家编制、人事、工资和财政工作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建立健全财政供养人员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顺利运行,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吃财政“空饷”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对象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对象的是我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实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
&(一)各类在编不在岗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下同)的人员,包括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或虽属组织选派但学习期满未归的人员;借用(调)或“三不要”到县外工作,或到县内非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人员;被判刑、开除、调动、辞职、辞退的人员。
&(二)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两个月)未执行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
&(三)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人员。
&(四)已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人员。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扣减或停发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人员。
&(六)在子女超龄(已满18周岁)后或其它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仍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
&(七)不应该继续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八)大学生“村官”两个月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人员。
&(九)各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如小车驾驶员、清洁工和门卫等。
&(十)其他虚报冒领多领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清理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下同)、县财政局实施。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清理自查自纠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清理对象进行严肃认真的自查自纠。确定专人负责,填报规定表册,将清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于日前将清理名册报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各一份。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上报的清理名册由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对无论何种原因未坚持正常上班的各类人员都要进行登记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不报。
&(四)县上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29,22840。
&(五)从日起,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分片、分系统进行核查。对未申报而被查出问题或群众举报被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清理情况的处理意见
&对这次清理工作中反映出的各类在编不在岗等问题,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
&(一)对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原单位必须马上停发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并按川人发[1996]22号和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二)被判刑、开除或已调动、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人员,以及借用(调)或“三不要”到县外工作和到县内非财政拨款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原单位必须马上停发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或虽属组织选派但学习期满未归的人员,原单位必须马上停发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并通知本人在一个月时间内回单位上班或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辞退处理。
&(四)对因病或受伤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人员,重新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按照川人工[1994]38号和川人办发[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对因年龄偏大或身体多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批准,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1、工作年限满30年;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按照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占用单位编制,年度考核视同称职(合格),享受基本工资调整并全额计发,津贴补贴按60%计发。
&2、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退居二线保留待遇的原任领导干部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占用单位编制,年度考核视同称职(合格),享受基本工资调整,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对不符合离岗待退和请病假条件,仍不回原单位正常上班的人员,按照辞职辞退予以处理。
&(六)严格控制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各单位聘用的小车驾驶员,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本单位工勤编制数额内,报县委编办审定同意,县人社局参照机关工勤人员核定其工资标准,县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批准聘用的小车驾驶员,由单位负责考核管理,并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各单位自行聘用的其他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清退。今后,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编制外人员的工资福利。
&(七)其他虚报冒领多领工资和津补贴的,原单位必须立即纠正,并不得继续违规发放和领取。
&四、巩固清理成果,严格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等财政性资金的问题,中央、省、市、县都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一)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绵委发[2009]23号)的规定执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管理,切实防范和杜绝虚报冒领工资等财政性资金的问题再度发生。
&(二)建立健全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县委编办牵头,会同县纪检、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对财政供养关系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互相通报相关工作和情况。各单位要将当年第12月份的工资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名册》在11月底前先报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审核签章,再报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和实行支付。年内财政供养人员增减变化,财政部门凭单位编制台账和人事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县委编办核发的《财政供养人员增加(减少)通知单》核拨(减)经费,增办(或核销)工资发放手续。
&经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审定的年末职工人员数和单位工资基金总额,作为当年工资统计年报和下达次年各单位工资基金预算的依据。
&(三)进一步明确工资管理责任制。国人部发[2006]26号文件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的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工资政策标准认真审核,逐月监督检查,年终将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总量变动情况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工资预算和支付,对工资发放工作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7〕2号文件规定:“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人事、财务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四)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必须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干部退休不需要本人申请,由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相关手续,从到龄的第二个月起执行退休生活待遇,并核减单位工资基金。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其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进行认定。今后,组织、人社部门在办理干部录聘用手续时,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起算时间等基本信息要认真核实,记载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六)严格实施考核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和出勤考核。职工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手续。其因病休假的请假程序为:凭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诊断和休假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严格审查,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任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时间的,报县人社局核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要确定专人按照“清理对象”逐一核实,如实填写申报表册。要结合这次清理工作,进一步严肃编制、人事、工资和财政工作纪律,切实落实人员工资管理责任制,严格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成效,确保吃财政“空饷”的现象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附:盐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和编外人员清理花名册        
&&&&&中共盐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盐亭县委组织部
&&&&&中共盐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 亭 县 财 政 局&&&& 盐 亭 县 监 察 局
&&&&&&&&&&&&&&&&&&&&&&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清理& 财政& 空饷& 通知
中共盐亭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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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关于上报2009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2009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
  二、操作步骤
  (一)按《2009年省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操作流程和编报要点》,重新安装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系统(单位版)。
  (二)按《2009年省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操作流程和编报要点》要求的编报口径,更新2009年人员信息库数据。
  (三)各部门汇总生成上报财政的2009年人员信息库数据。
  三、报送时间
  各部门务于3月18日前报送2009年人员信息库数据(电子文件)到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省财政厅1号楼722房间)。
  四、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及时对分管预算单位布置报送任务,下发数据盘和相关资料,以便分管预算单位填报。
  (二)各部门接收分管预算单位上报数据后,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确保信息准确。
  附:2009年省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操作流程和编报要点
预 算 处二○一○年三月三日
2009年省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操作流程和编报要点   
  一、操作流程
  1、软件安装。该软件为原1.0版本的升级版。首先卸载原1.0软件,重新安装2.0单机程序。
  2、新建数据库。在系统登录界面,选择“新建数据库”,建立2009年人员信息库。
  3、系统初始化。首次进入系统,系统会自动提示进行初始化,即开始接收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人员信息库数据。初始化完成后,系统关闭,需重新进入。
  4、数据接收和下发。上级主管部门需选择“数据传送”功能,向下级单位做数据下发;下级单位需在“系统初始化”时,接收上级部门的下发数据。
  5、数据录入。单位需重新核对下发的数据信息并按“编报要点”中规定的编报口径录入 “单位基本信息表”、“单位基本数字表”和“人员信息表”三张信息表。
  6、数据审核。第一步,各预算单位需在 “编审处理”功能中进行数据审核。选择 “全部审核”,全部审核包括强制审核和提示审核。对于系统强制审核提示的错误信息,必须更正,否则将无法生成上报数据;对于系统提示审核提示的错误信息,可以进行修改或选择“提示审核确认”。第二步,各部门汇总下属单位上报数据后,需在“综合处理”功能中进行第二轮审核,选择“单表重复数据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部门内重复录入人员。
  7、数据上报。在“数据传送”功能中选择“本单位数据上报”,层层上报数据,最后由各部门汇总生成上报财政数据。
  二、编报要点
  (一)统计范围
  由财政拨款(补助)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由基金预算和预算外收入供给经费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统计对象
  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民政优抚对象、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安全、保密等涉密部门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
  (三)单位基本信息表
  1、单位编码和单位名称,请勿改动。
  2、是否为省垂直管理单位: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统在〖省垂直管理〗选项前打√,其他单位不选择。
  3、单位性质:按编制文件批准的单位性质对应选择“行政”,“事业”。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择“事业”。
  4、经费供给方式:分为一般预算全额供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般预算全额供给基本工资、一般预算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和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四种方式。其中: “一般预算全额供给基本工资”是指该单位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全额供给,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分供给或不供给;“一般预算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预算拨款(补助)对该单位每年按照固定数额或固定项目供给经费;“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是指该单位一般预算拨款(补助)为零,单位经费通过基金预算拨款或预算外收入拨款供给。
  按财政部要求, “一般预算全额供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应全额单位;“一般预算全额供给基本工资”对应差额单位;“一般预算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对应定额补助单位;“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对应完全用基金或预算外开支的单位。
  5、单位所在地:在哈省直单位,选择“黑龙江省本级”;哈外省直单位,据实选择。
  6、单位类别:根据单位性质及隶属的系统选填。单位性质为“行政”的,在第11、12项中选填;单位性质为“事业”的,在第01-10项中选填。
  7、经费供给级次:除经费供给方式属于“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填此指标,其他单位选择 “省本级”。
  8、人员支出分类(新增选项):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基本支出对应的功能分类,按2010年部门预算口径。
  (四)单位基本数字表
  填报时只需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万元)省略。
  1、编制数:按2010年部门预算数填列。注意:1、行政(事业、政法)编制数不含工勤编制数;2、行政单位的“机关事业编”填列事业编制数、“工勤事业编”填列行政工勤编制数。
  2、收入支出数:按2009年部门决算数填列。其中:(1)一般预算拨款:反映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数,含经费拨款、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专项收入。(2)专项拨款:反映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正常预算拨款以外的具有专项特定用途的一般预算拨款,为“一般预算拨款”的其中数,应小于或等于“一般预算拨款”。(3)人员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医疗费等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公用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公用支出。(5)专项经费支出:反映用于本单位专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五)人员信息表
  1、填报人员总数:按2010年部门预算数。
  2、人员类别: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对应选择“退休”。
  3、工资信息:按2010年部门预算数。人员类别为在职时,必须填写基本工资、国家规定津补贴、地方出台津补贴、实际执行月工资;人员类别为离休时,必须填写基本离休费、国家规定津补贴、地方出台津补贴、实际执行月工资;人员类别为退休时,必须填写基本退休费(退职费)、国家规定津补贴、地方出台津补贴、实际执行月工资。其中:实际执行工资为应发工资数,即未扣除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税费前的金额,不含补发工资及13个月奖金。
  (六)人员调动
  主要用于系统内单位之间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须由调动单位的上级部门进行操作。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上报数据。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仍在省本级报送2009年财政供养信息数据。需更新的数据:一是基本数字表的收支情况按2009年决算数填列。二是人员信息表的工资信息调整为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的工资标准。单位情况表、人员编制数和实有数无需改动。
  2、部门审核的重点。一是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与2010年部门预算数一致。二是基本数字表的收支数与2009年部门决算汇总数一致。金额单位为“万元”,不要误填为“元”。三是审核部门内重复录入人员。
  3、关于合并单位的上报数据。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申报,基本数字表的收支数按各单位2009年决算数加总后填报。
国家工作津贴一览表
一、行政机关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国办发[2001]14号
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
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
人薪发[号、人发[2000]62号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0]12号、劳人薪[1987]9号、36号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2]6号
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2]7号
司法助理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2]17号
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税务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人薪发[1994]38号
二、事业单位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国办发[2001]14号
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
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
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80)城发环字第92号、人发[1997]13号
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人薪函[号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人薪发[1988]13号
农业、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82)农(人)字0601号、林计字[号、
(83)农垦字第88号、人发[号
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83)农牧字第10号、人发[号
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84)广发干字330号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84)城环字第351号、人发[号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
苏人薪[号
环境卫生津贴
劳人薪[1986]67号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苏人薪[号、人函[号
核事业津贴
(63)中劳办密字第2号、人函[号、
医疗卫生防疫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33号
医疗卫生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29号
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艰苦广播台站津贴
广发干字[号、人函[号
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人薪函[号
艰苦邮电台站津贴
人薪发[号
艰苦岛屿作业津贴
人薪发[1994]16号、人薪发[1994]29号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地发[1989]81号
人发[1985]9号、国工改[1985]52号、劳人薪[1985]46号
中发[1985]9号
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
(1979)教计字489号、(1981)教计资字049号、
(1981)劳总培字78号
特级教师津贴
教人[1993]38号
民协[1984]47号
殡葬岗位津贴
劳人薪[1986]13号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1980)民发66号、(1980)劳总薪字186号
三、离退休
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组通字[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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