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多劳多得得按劳取酬和主人翁思想是不是有冲突?两者如何协调...

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打造为民联动服务体系
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打造为民联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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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政局办公室& 主& 任:余志甫大同市民政局办公室& 副主任:周& 磊社& 会& 事& 务& 科&&副科长:范& 俊& &&& 摘& 要:民政工作是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社会性、政治性的为民施政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最为广泛、丰富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广泛内容,民政工作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明确民政工作的任务目标,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综合协调,完善机关效能,建立健全机制体制,开创构建民政事业的新格局。   关键词:社会事务& 社会救助& 妥善安置& 规范化& 综合协调  “人民政府”掐头去尾即是民政,民政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一项基础性和综合性工作,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开展一项工作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动员多方力量。民政作为党和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综合协调能力是民政部门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民政部门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主创新,以有为求有位,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对于加大民政工作社会开放度,增强民政工作社会透明度,扩大民政工作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整合外力,加快民政事业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谈几点认识:  一、我市民政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思路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对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起着支撑作用。概括起来有四大项,即: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基层政权建设、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近几年来,我市民政工作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大局和我市“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民政理念,探索规律,完善措施,服务群众。认真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但从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的要求看,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看,与先进地市创新发展看,从综合协调的角度上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的现状问题与成因  我市4区7县,99个乡(镇),总人口310万人,全市民政服务对象大约有57万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34万余人,五保户2.28万人,孤儿2686人,重点优抚对象6744人,每年因灾救助的灾民约20万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谁是低保户,谁在绝对贫困线下,这不是可以主观认定的,必须有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申请者当中,确有小部分人错误的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这就给民政工作增加了难度。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去伪存真、明确鉴别。低保的主旨是“应保尽保”,即确保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都能得到帮助。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以对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其中包括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工作史、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不小。二是定期随访及资格再确认难以开展。家庭收入不是固定的,故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对低保户跟踪随访的间隔时间,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就业能力强的(30岁左右的人员)低保户每三个月随访一次,而对“三无”人员则是每年一次。实际工作中,许多低保户不能充分理解国家的困难,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触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造成“进保容易退保难”。三是少数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由于低保资格的认定及金额的核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给了部分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机会,有人趁机给予那些在低保在线下但有私人关系的申请者以更多的机会或更高的保障金额,这明显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有些部门配合不力,隐性就业显性化不够。低保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辖,但又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配合的系统工程。只有众多部门共同协作,才能使隐性就业显性化,才能清楚核定真正的低保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商部门发了营业执照,却没有回收就业登记证,结果使一些人在稳定就业的同时继续领取低保,且劳动部门仍然将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登记;低保户在偏僻地段开了店面,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但民政部门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按时发放低保;群众举报某低保户买房,到房管所核实查证时,工作人员却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跟踪随访工作的困难,使得基层民政组织被迫将每星期“回报社会”的公益劳动变成了监控手段,但此种手段的有效性是极其有限的。五是人力资源去缺乏,工作效率难以保障。尽管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实际的核查、入户调查、跟踪随访等工作皆是由居委会及街道来做,县(区)民政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审核,并不到具体户中走访。但无论是街道还是居委会,其职能都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并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事,故人手严重不足,常常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近数百家低保户的跟踪随访工作,自然是力不能及,低保的滚动管理也时常是慢了半拍。另外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大问题。在西方国家,社会救济工作都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负责的,因为这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特定的理念与技巧。但我们的低保工作者大都没有经过这样的培训,少数人甚至对低保户抱有鄙视心理,这种人力素质急需改善。最低生活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尊严,如若在申请中遭受了侵害,这无疑与政策设计的初衷相违背的。六是由于党的低保政策的诸多优惠,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人“坐享其成”。出现了一些人“宁愿在家吃低保,不愿外出找工作”的现象。七是对低保申请者的从业情况、家庭收入、家庭经济基础等综合情况难以准确界定。目前对申请低保者普遍采取的审核办法是:被保者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复核,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小区居委会的把关,然而居委会却没有一套衡量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严格的标准。因而,现有被保者的“纯度”有待进一步核实。同时,家庭收入的多样化,带来了调查取证难,尤其是隐性就业、弹性就业及隐性收入难掌握;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难保证;城市居民邻里交往和了解程度低,提供相关情况难;银行存款、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情况调查难等客观实际,也使得这项工作难度极大。八是退出机制反应慢。当前低保工作运行机制中,退出机制反应慢是普遍现象。加上没有最长享受时间的限制,被保者容易产生“进去吃到底”的依赖思想。按照相关规定,低保人员一实现就业,居委会就应向工作单位核实收入,超过标准及时停发。但在实际中,一些低保人员不愿透露自己的工作情况,有的单位对核实工作也不积极配合。九是对低保者的经济收入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对低保户跟踪随访的间隔时间,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实际工作中,部分低保户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个别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救助管理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的甄别与确定,突出了正在流浪、乞讨的特征。《办法》在救助方式上变强制收容遣送为自愿接受救助,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充分尊重了求助对象个人意愿,在管理模式上变站内“监所式”为“居所式”;在服务形式上工作人员由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彰显了“人性化管理和服务”特性。但从运作情况看,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救助对象甄别难。表现在求助人员不愿或无法提供完整情况,核对工作工作量大,短期无法完成,可从救助角度考虑,即使不具备救助条件,救助站也得给予救助。二是救助协作难。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救助工作应由民政与执法、公安部门联合成立救助引导组,并明确责任,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难度大。三是特殊对象安置难。虽然我们有具体点的受助人员的安置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救助对象说不清地址送不出,有的能说清又无人来接,或送出去无人接收等;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往往无法接收,使按政策安置往往行不通。四是救助经费十分紧张。由于救助站属财政供养单位,自身无经费来源,囿于地方财力限制,救助管理站往往入不敷出,业务经费和机构经费都十分紧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五是个别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政策规定应于协作不与协作,应流出地接转的不与接转,应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安置,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再次外出流浪乞讨的,当地县、乡人民政府不能妥善安置,协调难度很大;使救助站不堪重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救助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六是救助机制不够健全。救助站本是为专门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单位,但现实中,真正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来,因为救助站只能救急却救不了贫。流浪乞讨群体者不仅是为了一时的生活,许多人把乞讨作为了谋生的手段,如筹集家人所需的巨额医疗费、学费等。更有许多少儿乞丐、残疾乞丐是被那些“丐头”们租借、雇佣来赚钱的。所以,流浪乞讨问题实际上已不仅仅是流浪、乞讨本身那样简单,它的内涵更为广泛和深刻,涉及到更多国家相关配套政策的范畴。流浪乞讨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做好这项工作要靠全社会共同努力。  社会事务尤其是殡葬改革,群众意见大。殡葬行业是由“殡”与“葬”两部分组成。“殡”指的是殡殓,涵盖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化妆、换衣等;“葬”就是遗体的最终处置形式,即安葬,涵盖土葬、火葬、水葬、天葬等形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员素质较低与丧属的要求越来越难以适应。加之单位实行企业化运作,收益只能满足人员的工资。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软件建设上看,建立了一支热爱殡葬工作、通晓民情和民俗、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工作队伍,有掌握各种专业、不怕脏不怕累、能吃苦的专业技术员。但从业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开拓创新意识不强,难以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求。  (二)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部队稳定和国防建设。我市是兵员大市,也是退役士兵安置大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大部分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呈现出“四个矛盾”,即:保底安置与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精减的矛盾、政府指令性计划与企业自主权的矛盾、货币补偿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矛盾、义务与权利的矛盾相互交织等。表现在:一是历史遗留问题难协调。究其原因是有的想进事业单位或效益好的企业,有的分配到县区属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不愿去,有的想自谋职业却要求太高,有的想回父母所在单位谋职,但单位却没有安置指标,出现了被安置到地税、工商 、银行、保险及公安等系统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多次上访问题。二是城镇占农村户口入伍的士兵,因入伍时,没有安置卡,本不属安置范围,但这部分人托熟人、找关系,要求安置工作。三是新旧体制碰撞。因政策原因,指令性安置与市场调节冲突,部分单位领导对安置政策认识有误区,态度消极,出现了拒接或变相拒接退役士兵问题,表现在久托不研究,不落实工作岗位,有的甚至拒接本单位、本系统入伍的子女,上访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单位既不接人,也不缴纳安置转移金,安置部门难制约。四是部分退役士兵择业期望值过高。部分退役士兵对国家安置政策和形势认识不到位,认为当兵尽义务,政府安置天经地义,缺乏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岗位满意就去,不满意就闹,拖着不办理安置手续。  上述问题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集中表现为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周期越来越长,安置品质越来越差。隐性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防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  (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特别是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涵盖民间组织、地名区划、婚姻登记、和收养等工作,这里主要就民间组织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民间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加大工作力度,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工作方针,规范健全制度,培养促进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使其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有效避免了盲目发展问题。截止2012年底,我市共有各类民间组织904个。其中全市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商会、联谊会等)52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教育类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劳动类的技能培训学校、职业介绍,体育类的体育俱乐部、健身中心,文化类的文化传播中心,科技类的各种研究所等)381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则负责重大事项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通过整合资源,面向社会,服务市民的要求,有效解决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但我市民间组织管理发展还很不平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双重管理体制存在弊端&。表现在: 职责权限不明确。双重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特别是监督管理职责权限规定得不明确,导致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的问题上,时常会出现职权重迭碰撞、职权空缺或不到位的现象,尤其是在难度大的问题上,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怕得罪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了不少,但也管不好。二是本位思想过重。有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民间组织审批把关不严,随意地核发许可证,这种登记证书与许可证书并行的管理方式,极易导致管理体制上的"两张皮"现象,而且从法律角度看,获得许可证书不等于有法人地位,其许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有不少只有许可证就开展活动的组织。三是通报情况不及时。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对消费者的投诉不及时解决,甚至发生对违法民间组织遮掩庇护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民间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四是民间组织执法力度相对薄弱。民间组织执法监督领导机制和执法领导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全市民管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工作,比较其它执法部门在社会的影响力还不强,部分群众甚至部分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执法监督工作不了解、不配合。以民非单位登记管理为例,许多办学单位认为只要有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就可以办学招生了,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是多此一举。而在执法检查环节上,业务主管单位存在部门利益思想,认为民政部门参与管理是“争权”行为,不履行依法告知的义务,也是造成民间组织抵制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于登记管理机关人手少、缺乏必要的执法器材等原因,在执法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处处被动,导致民管执法工作严重滞后,没有很好的履行做为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五是民间组织自律机制与规范化建设能力不强。表现在:民间组织遵纪守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民间组织,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开展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规定的活动,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也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和民政部与其它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层次不高,数量少,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民间组织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完全明确、规范。六是内部制度不完善,自律意识淡薄。当前,鼓励和维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行为规范和社会机制尚未形成。有些民间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虽有制度,比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等,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都不能有效落实;有些民间组织缺少主动性、创造性的工作精神和服务意识,往往行政依附性强,等、靠、要思想严重,自律、自强只能停留在口号上。七是社团官办色彩过浓。有些社团无论是从章程的制定、高层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民主性。多数社团仍然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负责人一般由本系统主要领导人担任,工作人员也是所属机关的干部,行政干扰较大,在人、财、物上都没有自主权,在工作和开展活动中也没有自主权,这种过分的依赖性,限制了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失去了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社会进步力量的民间代表性,脱离社会土壤,延缓了自律机制的形成,对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 (四)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 基层政权建设涵盖两大部分,即农村和城市社区。这两大部分的建设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在此,主要就社区方面作一探讨。我市社区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社区的认知度、支持度不断提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进步,工作队伍进一步优化,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服务主题进一步贴近群众生活,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社区在和谐大同建设中的地位得到了巩固。我们感觉到还存在许多制约社区发展的问题:社区管理和工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表现在管理上的行政化,社会事务准入制难落实,政出多门,社区疲于应负;社区权威不足,体制不顺,指导错位;社区服务深度广度不够,便民利民服务在相当一部分社区未很好开展,服务没有形成规模,缺少特色;社会办社区机制尚不健全,政府热、社会冷;社工素质相对建设和谐社区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民政业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民政部门是传统部门,历史远源流长,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强力推动作用,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党历来十分重视民政工作,不管机构怎么改革,民政部门职能不但没有弱化,反而在不断加强,工作内容不但没有缩减,反而不断拓展。面对改革深化、利益调整、各种矛盾交织;科技日新月异,传统民政手段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想适应的形势,运用综合协调机制推动民政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那么就民政业务工作如何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实施为民联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社会事务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建设  1、社会事务工作  在认真落实现行《救助管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针对大同实际,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相关工作,拓宽保障层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适当扩大救助范围,实行针对性救助服务,积极主动进行救助;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违法乞讨行为打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殡葬业的服务管理上,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面对殡葬行业逐步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在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的同时,应在强化综合素质,提升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充满人性化的殡仪服务体系。殡葬服务的处理对象是永远停止思维的人,但死者的人格尊严并不因死亡而自动消灭,它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全部服务过程中却是同逝者的亲友、同事等活生生的群体打交道,死亡现象影响着每个人的思想感情。如何满足他们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是我们应当思考并应努力去做的事情。殡葬服务消费是一种典型的精神消费,丧主对服务的满意程度,丧葬用品的喜欢程度和爱好程度是对殡葬服务业的要求标准。满足其一切合理需求,是殡葬服务业的努力方向。二是建立一支过硬的殡葬事业队伍。人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有了一流的人才,才能成就一定的事业。殡葬事业同样如此,没有现代化的人才,就没有殡葬事业的明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形式和内容深入细致对行业人员进行转变观念教育,要彻底改变以前那种“增加利润靠提价,更新改造靠政府”的惰性思维,树立起“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优质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赢得更多的市场空间,并且加大对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教育的投入,鼓励职工一专多能,一岗多证,推动职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修养,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强、工作作风正、文化素质高,业务技能精的殡葬职工队伍,通过提高殡葬行业的工作服务质量,提高殡葬事业单位的竞争力,以使其能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与时俱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巩固阵地,加快发展。三是转变殡葬行业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运行机制。现行的殡葬管理模式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支配体制,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为推行以火化为重点的殡葬改革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既不利于殡葬事业单位自身的经营管理,又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转变殡葬行业的管理模式,建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已成为促进殡葬行业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在管理形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意识,促使其积极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殡葬单位的内部管理上,要以"热情、周到、准时、文明、礼貌、廉洁、高效"为准则,为殡葬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殡葬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人人有准则,处处有规范,从上到下实行指标管理,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使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在工资待遇上,逐步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大锅饭"、干不干都一样等弊病。实行竞争上岗、考评上岗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结构及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在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上,殡葬行业社会化成为总的发展趋势,政府已不可能象以往那样从财政拿出资金进行基础建设和设备改造更新,而我市殡葬设施(殡仪馆、公墓)现状,必须要有大的投入,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要增强自身能力和发展能力,要改变过去单一靠向上争取资金的做法,在发展资金来源上,即要争取上级支持,也可尝试借助社会各方的力量加快其自身发展。在殡葬服务价格上,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殡葬行业由过去的政府确定价改成政府按一定幅度定指导价,放开价格管制,特别是放开大部分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利于刺激竞争,为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合理需求,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2、城乡救助工作  如何积极有效地完善低保工作,让最后一道“安全网’,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切实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切实抓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最近,市纪检委、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压缩到25个工作日,对申领条件,申办程序,公开与公示,复核验审,审批的限制条件,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责任追究和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目前做好城市低保工作一个操作性非常强、非常好的文件。二是认真做好分类救助工作。目前,我市的月人均补差标准,不论是从全省、还是从全国来看,都相对比较低。为此,我市民政局出台了相关文件。提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及高中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高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三是做好低保资格的年审复核工作。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每年对低保对象的资格进行一次复查审核。全面弄清底数,为实施分类救助,创条件,打基础。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取消其低保资格。四是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2011年,我们通过《大同日报》、《大同晚报》、大同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对因城市改造及政策性拆迁造成的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含政策性拆迁)的低保对象,空挂户,常年不在辖区内居住的2100户低保对象进行了公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复核,并开展了城乡低保清理整治工作。五是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信息化。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的力度,除法律的硬性规定外,更要在技术上对各部门联合协调予以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商、劳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能甚至可以考虑合并,最明显的就是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的融合。资源整合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各部门工作理念的调整与提升,特别是“为民便民”意识的具体化。即使是不直接参与管理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也要从减轻国家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低保工作的开展。六是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往往是很难核定的。特别是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通常是很难掌握的。许多家庭对隐性收入采取隐瞒、回避等手段进行遮掩保密,这与我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为此,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又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实际生活水平”,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像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非农业户口的全体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就是针对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等情况而言的,特别是家庭人均收入表面虽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对这部分人员各地普遍认为应不予保障。“实际生活水平”可因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而异,具体由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民政部门确定。一般规定: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空调、高档组合音响、金银首饰、摩托车、汽车、计算机等等;不能纳入低保物件。但是,许多贫困人员是在最近才致贫的,因而不能根据家里的摆设去完全判断是否应纳入低保对象。因此,社区工作者,必须搜集大量的数据和数据,经过对街邻右舍的走访、调查,尽最大可能的掌握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准确核算保障金,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七是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现象。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善低保工作的监督体系,积极发挥政府、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公开才能公平、公正,故加强和完善包括公示制在内的运作机制以确保低保工作全过程公开化是有必要的。八是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确实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良好的政策设计初衷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配合。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底层的防护措施,只能消极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确实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良好的政策设计初衷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配合;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底层的防护措施,只能消极地减轻贫困可能带来的损害,城市贫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赖于积极的再就业政策。  (二)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一是对少数重点安置对象继续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为鼓励战士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作贡献,服役13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继续实行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办法,以体现国家对他们的褒奖。二是要在推行自谋职业上下功夫。实行安置改革,推行自谋职业,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体制与市场经济就业体制的深层次矛盾,从我市的基本情况看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三是在落实有偿转移资金上下功夫。对确实没有办法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四是要积极探索向非公单位安置派遣退役士兵的新路子。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加快,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单位将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如何向非公单位安置退役士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非公企业退役士兵安置难,既有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体制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非公单位不愿意接收退役士兵,另一个是退役士兵不愿意去非公单位。能否从政策上作些调整,建议给非公单位于较多的政策优惠,使其愿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确实有利可图;退役士兵到非公单位后,"三金"有保障,并且待遇较好,使其真正愿意去做这些单位,以显身手,实现人生价值。五是在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上下功夫。从长远趋势看,退伍安置不可能一个模式延续下去。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的根本措施,是提高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为顺利就业奠定基础。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将成为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城市社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机制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城市的基础。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全国社区会议更把社区建设目标概括为六句话24字:“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按照这一要求,我市社区建设的精细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理顺管理体制,防止政出多门。要按照政府领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要求,适应城市发展和政府职能变化的形势,层层建立完善社区建设指导机构,整合职能,赋予职责,形成一个口子管理,一个口子制定政策,一个口子下达任务,一个口子协调运作,一个口子组织考核和奖惩。二是深化社区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是社区价值、地位和作用的最终体现,是社区治组织的根本,是社区工作永恒的主题。我市深化社区建设的主要方向和目标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将是检验社区工作成绩、社区干部能力和社区组织凝聚力最主要的标尺,也是检验区(县)、街道指导社区工作质量和成效的主要指标。要以服务为龙头,带动和促进社区各项工作,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的质量和档次。  (四)社会专项事务管理工作,特别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摒弃本位主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互通信息。民管工作领导小组尽快成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形成领导重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多途径、多方式拓展民间组织执法监督网络,延伸民间组织执法触角。建议在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有专职的民间组织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以建立范围广阔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网络,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网络化,做到逐级指导,分层监督。这样才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做到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执法监督领导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与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真正做到领导重视,运转协调,建立一系列相关发展的制度体系,如重大事项研究机制、重大责任追究机制、部门负责协调机制、执法行动联动机制等。要加大对民管执法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办案经费、应配备配全必要的执法器材,同时通过加强民间组织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建立规范的民间组织执法操作规范,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民间组织执法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三是加强自律与规范化建设。要以加强民间组织诚信建设为契机,促进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要在民间组织中开展"争创诚信民间组织"活动,建立相应的约束惩罚机制。建立民间组织的信誉档案,对民间组织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让守信者受鼓励,违诺者受惩罚。以诚信为突破口,加强道德建设,营造民间组织诚信氛围,促使民间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之间相互监督和约束,以维护各自的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规范民间组织的经营行为,使其合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良好的民间组织运行模式。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民间组织内部规范化建设,提高民间组织质量,营造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要加强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严格年检程序,注重年检质量,利用年检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落实民间组织各项管理规定。四是加大对各级民管部门的考核力度。明确其在民管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到人到岗,将部分民间组织的发展工作列入对其考核的重点项目之中。五是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尽快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加强资金扶持,在民间组织成立之初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质补助;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对发展好协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进行扶持;每年对发挥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进行奖励。目前急需扶持的是农村经济协会和各类小区民间组织,对农村经济协会的扶持要立足重点,对发挥作用明显且前景好的协会尤其是纯民办的农村经济协会要重点扶持,大力扶持。对小区各类民间组织的扶持重点在于起步阶段的扶持,可以采取适当的资金补助或提供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等形式进行扶持,解决小区民间组织起步难的问题,提高小区居民参与积极性。  三、民政内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加强民政自身建设,要按照素质优良、内部和谐、队伍优化、服务细化、群众满意的思路,变各自为战管理为为民联动,不断提升民政部门和民政人的品牌形象。  (一)强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政工作队伍。  一支素质精良人、作风过硬的队伍是事业发展的核心。要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服务水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民政干部职工,引导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过好金钱观、权力观和名利关,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科学知识育人,把干部职工的技能培训纳入文明城市建设之列,学习培训主要采取以会带学、举办各类培训班、鼓励参加成人自学、实践锻炼、行业比武等形式进行。要营造人才成长环境。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工作上高标准、严要求,多雪中送炭,少指责、少人为设障,注意保护人才的创新精神。要细化责任,夯实任务。要按照业务及行业承担的工作任务,逐项清理,引导职能归位,按职能定人、定岗、定责,明确绩效考评标准和办法。落实好首部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规定。  (二)正风气,促进队伍建设。  风气既是效益、又是形象。根深蒂固的不良作风,在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言行中还有市场,加强作风建设要走的路还很长。因此在重视思想教育的同时,应着力抓好三个问题:一是理顺体制,优化组合。优化的体制、机制,对事业的发展起着强力推动作用。在不看工作看待遇、不求进取求职位,对等交流观念还比较顺行的今天,就民政部门来讲,大部分工作都是全社会性的,15个科室、20个基层单位应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整合管理体制,提高对等交流,促进工作落实。二是强化现代科技成果运用,推行信息化管理。要加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力度,设立专门组织、捕猎前沿信息、评估民政科技成果运用情况、指导推广工作。适应信息时代的呼唤,力求在民政资源(财力、人才、物力)管理、开发和利用,民政信息的猎取研究和利用,办公自动化等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三是严格纪律,转变作风,取信于民。失之于宽、失之与软、失之于情,对事业的发展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在落实好已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应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督导检查、执行纪律等环节的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落实好为民服务承诺,取信于民。  (三)优化外部环境,力求协作。  大社会需要大协作。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必须摒弃计划经济条件下单打独斗、靠一个部门和个人能力解决问题的观念,树立大协作、大联合、集群智、聚群力的观念,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一是建立互信平台。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按照既分工又联合,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对交叉性工作,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打破行业界限,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协商、互信机制,形成默契,推动工作。要完善通报机制,共同协调办理相关工作;凡群众办事,各部门都有承接的义务,首问人应热情接待,登记在案,按业务范围通报市协调中心和相关部门,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二是建立信息化平台,形成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完善市级区域网络,及时通报政情、社情、民情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资源互动、共享机制,努力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激励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既要报喜更要报忧,既要有经验又要有问题。三是完善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管理职能相对弱化,服务协调功能在不断增强,要打破传统意义上的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强化一盘棋思想,根据工作进程,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理顺工作关系,提出工作要求和办结时限,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民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民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着其内在规律性和不可替代性。做好民政工作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障民生、民权、民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综合协调是形势的需要,我市民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内外部条件已经成熟,要保证综合协调机制的全面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努力营造民政综合协调、部门联动的社会舆论氛围。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是一个全新的工作理论,它强调的“细节决定成败”。要实现联动的目标,需要全社会支持。要抓学习培训。要把这一理论的学习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培训讲划,作为必修课,采取举办学习班、聘请专家教授授课等形式,进行系统学习,弄清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   (二)加大政府综合部门的协调督办力度。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核心是落实。党委、政府是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的的总设计师、总协调师,一定要加强对源头、过程和结果的调控工作,要适时调整管理方向、管理目标,提出修订意见。  (三)体现人性化,量化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引导职能归位,按行业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实行“满负荷”工作法,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要抓好环节的控制和细节的监控,确保环环紧扣,不出现缝隙,协调发展。  综合协调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但这一管理理论必竞是新理论、新课题,让全社会知还有一个过程,从理论到现实更要走很长的路。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实行综合协调机制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经之路,发展的前景一定很广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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