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上海保险7月份要取消综合保险。

最新2011年7月上海市取消综合保险、调整小城镇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标准
最新2011年7月上海市取消综合保险、调整小城镇保险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标准
(适于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2011年6月非镇保缴费状态或2011年7月1日后新入职员工-蒋厚福/文)
2011年度城镇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劳动者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根据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的300%与60%,分别确定为11688、2338元
&&& 注:1、上表综保转城保,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上表镇保转城保,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3、镇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257.1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584.40元,个人不缴费。
上海市资深劳动关系咨询顾问,长期从事劳动政策法规咨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平均每年免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万余次,累计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案件近千件,案件胜诉率95%以上,目前兼任数十家用人单位常年劳动人事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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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与诉讼(代理费全市最低!):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确定仲裁或诉讼策略,指导证据搜集,代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反诉书、上诉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代为出庭(陈述、答辩、反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3、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纠纷;
4、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5、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纠纷;
6、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纠纷;
7、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纠纷;
8、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9、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与服务期纠纷;
10、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1、带薪年休假纠纷;
12、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纠纷;
1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14、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15、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
二、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顾问(顾问费面议):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控制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就用人单位诸如人员招募、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员工日常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福利、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等等相关劳动人事事务,通过下列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以电话咨询、邮件咨询或当面咨询的方式;
2、以审核、修改或起草日常行政管理文书的方式,如通知、信函、公告、决定,等等;
3、以审核、修改或起草合同协议的方式,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兼职协议,等等;
4、以审核、修改或起草规章制度的方式,如员工手册、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工时制度、考勤制度、假期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辞退制度、交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等;
5、以设计人事表单的方式;
6、以设计专案的方式,如员工入职管理流程方案、员工离职管理流程方案、加班成本与风险控制方案、商业秘密保护方案、企业变革员工处理方案、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重整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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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上海市取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自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上海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府发〔20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
  (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四、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六、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关于下发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
沪人社医发(2011)3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 实 施 细 则
  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
  (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
  (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支付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
  (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
  (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通知》实施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通知》第四条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工伤人员,应当在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30日内,向单位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待遇领取方式不再变更。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方式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按《通知》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携带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和实名制银行账户及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待遇核定并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结算支付至用人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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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日开始,上海的综合保险确实要取消吗?有相关通告内容吗?_百度知道
日开始,上海的综合保险确实要取消吗?有相关通告内容吗?
我打了12333问了,他们说7月1日肯定执行了,但是细则及相关执行规范还没有出台,所以不知道综合保险会怎样。但是很可能没有了……大灾难,用工成本啊!本来就是薄利多销,现在要了社保,公司多负担2倍多不说,员工还有可能不理解……
如果细则及相关执行规范未出台,那么7月份综保可能还要继续交了,交综保的人数这么多,不太可能几天就能转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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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将取消综合保险系误传,将升级为新三险
昨日,记者在“我要社保网”上发现两条消息称,“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综合保险取消,外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得部分证实,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对象将作大范围调整,目前缴纳综合保险的普通外地来沪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将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新政将从7月1日正式实施。但“上海将取消综保”的说法是误传。
  外来从业人员缴“城保”
  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自7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居转户”享受人群扩容
  按以往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中,除符合引进人才要求,持有引进人才类居住证者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外,其余大多数持有普通外来从业人员居住证者,都只能按照规定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使得大多数来沪外来从业人员,如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在上海即使拿到居住证,也因无法参加“城保”而无缘于最新公布实施的“居转户”新政。在“居转户”实施细则公布之后,一些专家也呼吁政府为这些优秀外来从业人员降低入沪门槛。日前,人保局相关负责人曾透露,本市已考虑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此次社保新政的公布,无疑把此项“考虑”落到实处。
  “综保”取消是误传
  “上海将取消综保”是误传。其实,这项社保新政上明确规定“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这类人群具体是缴纳“城保”,还是缴纳“综保”,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情况。那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也并非单位所需要的专门技术人员的“农民工”们,缴纳的可能还是“综保”。
根据最新掌握的信息:今年7月份综保制度将停止执行,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人员将参加包括养老、医疗、工伤三个险种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三险”。1、新三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职工月社平工资的60%,但设5年的过渡期逐步到位。第1年(2011年)为本市职工月社平工资的40%(按目前标准计算1558.4元),之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第5年达到60%。2、新三险的缴费比例实行一步到位,总的为37.5%,具体如下:2.1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2%,个人8%2.2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6%,个人1%2.3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个人不缴纳。&&3、按目前的标准计算,今年7月份开始实行的新三险的月缴费总额为584.4元(正好为目前综合保险月缴费额292.2元的两倍),其中单位缴费28.5%计444.1元,外来人员个人缴费9%计140.3元。以上供参考!具体如何执行有新的信息将及时通告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合保险小城镇转缴城镇社会保险用工成本分析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保、镇保转缴城保用工成本分析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自
2011年7月1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这次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适用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即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者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与60%,缴费比例单位为37%、劳动者个人11%
。而对于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设置五年过渡期,目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五年逐步过渡至60%,缴费比例单位为28.5%、劳动者个人9% 。
外省市农村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5%=444.1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140.3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151.90元/人,增幅为52%,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40.3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92.20元,增幅为100%。
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572.70元/人,增幅为196%,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829.80元,增幅为284%。
关于镇保改革,同样分两部分人群,第一类为2011年6月不在镇保缴费状态或2011年7月1日后新入职员工,完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第二类为2011年6月仍在镇保缴费状态并被继续用工的员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则设置三年过渡期,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单位27%、劳动者个人7%,三年逐步过渡到单位37%,劳动者个人11%。
第一类员工镇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631.2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163.6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584.40元,个人不缴费。镇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46.80元/人,增幅为8%,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63.6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每月工资扣减社保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10.40元,增幅为36%。
第二类员工镇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257.1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584.40元,个人不缴费。镇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最低增加用工成本280.50元/人,增幅为48%,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537.60元,增幅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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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3、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纠纷;
4、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5、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纠纷;
6、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纠纷;
7、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纠纷;
8、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9、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与服务期纠纷;
10、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1、带薪年休假纠纷;
12、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纠纷;
1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14、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15、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
二、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顾问(顾问费面议):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控制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就用人单位诸如人员招募、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员工日常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福利、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等等相关劳动人事事务,通过下列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以电话咨询、邮件咨询或当面咨询的方式;
2、以审核、修改或起草日常行政管理文书的方式,如通知、信函、公告、决定,等等;
3、以审核、修改或起草合同协议的方式,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兼职协议,等等;
4、以审核、修改或起草规章制度的方式,如员工手册、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工时制度、考勤制度、假期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辞退制度、交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等;
5、以设计人事表单的方式;
6、以设计专案的方式,如员工入职管理流程方案、员工离职管理流程方案、加班成本与风险控制方案、商业秘密保护方案、企业变革员工处理方案、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重整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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