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票据行为上的( )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

选择题:汇票上的(
)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_百度知道
选择题:汇票上的(
)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A:任意记载事项
B:相记载事项应该选哪啊谢谢
选A啊哪位高手能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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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票据里面的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样的?有哪些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项?
票据里面的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样的?有哪些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项? 10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情项:
一、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金额;4、收款人名称’5、付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记载事项: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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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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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从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三种。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支付文句。从银行汇票来看,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人为出票人的,则存在出票人对付款人的支付委托。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允许签发无记名式汇票,没有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应记载事项,而我国《票据法》则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名称作为应记载的绝对之事宜,这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和流通,减少发生纠纷。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应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这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丁这一内容,以下分别加以阐释。&&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因此,汇票应记载一个付款日期以作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汇票上未记载具体付款时间,表明了&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属_汇票到期。但是,为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据,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此一内容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以便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此一内容亦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这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因此,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关系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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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相对必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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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只是未作记载的,将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B.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C.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D.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该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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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基础讲义4.4:票据法律制度
日来源:大家论坛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凡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凡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注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  (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另外,依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  (二)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2005年考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例题·判断题】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可以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考题)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考题)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选项A是与汇票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三)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考题)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判断题】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2005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2009年考题)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予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附有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因此选项A不选;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本身还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不选。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连续而无间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该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是( )。  A.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注明背书日期为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注明背书日期为日  B.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丙偷得该汇票并盗盖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丁  C.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注明被背书人为“农行北京分行”  D.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乙被丙吸收合并,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连续。选项A背书日期前后不能衔接;选项B实质上不连续,不影响背书的连续;选项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选项D属于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   【例题·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经乙承兑后交给丙支付货款,丙将该汇票记载“委托收款”后背书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在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戊可以追索票款的对象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的原背书人(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甲)、承兑人(乙)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丁属于越权代理,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它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这些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5.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亦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是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见票日为起算日期来确定的,汇票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见票日,也就无法确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该种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提示承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考题)  A.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C.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承兑  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承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3.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承兑生效后,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下列关于该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考题)  A.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人承担责任  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追索权人承担责任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的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承兑的效力。以上四项均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判断题】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兑的效力。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格式。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汇票上有丙、丁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丙公司担保80万元,丁公司担保20万元。如果该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丙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丁公司追索20万元  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选项A正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   (六)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②退票理由书。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绝证书。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的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2009年考题)  A.承兑人或付款死亡  B.汇票被拒绝承兑  C.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D.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根据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08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对象。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  ①请求偿还金额。该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为满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支付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②受领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  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考题)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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