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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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国税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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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新规定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该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该办法执行。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旧办法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由原来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清单申报项目,相当于旧办法的自行计算扣除内容,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三、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追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的,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只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四、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等范围。此外,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增加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资产捆绑打包转让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除上述区别外,新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颜新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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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文章类型:转载&&栏目名称:税收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访问次数:0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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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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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2015年第1号  为做好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深圳地税局www.)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八)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日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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