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医保在医保门诊报销销有何规定吗?是不是和单位交的比例有关...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8〕3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八年五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单位分担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四)政府推动、广泛覆盖、属地管理。
(五)统筹协调,保持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第三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镇居民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财政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社区)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参保登记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及各学校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局、发改(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下列人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含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街道内的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
(三)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配偶和子女。
第五条& 村改居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7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140元。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所列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财政不补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城镇“三无”对象的参保人员和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分别在医疗救助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其他人员,委托银行代收保险费。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的参保人员及特困残疾人分别由市民政、残联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由市财政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四)财政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医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
(一)在校学生、非在校的少年儿童的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二)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三)新生儿在出生六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未能在相应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或续保后,自缴费次月起的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特殊病种确定为: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等四种。
第十四条& 学生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一)学生儿童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支付标准如下:&&&&&&&&&&&&&&&&&& (表一)
0-5000元(含)
5000元-10000元(含)
10000元-30000元(含)
30000元-80000元(含)
(二)学生儿童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作为一次住院报销。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其他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其他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按下表中的标准支付:&&&&&&&&&&&&&&&&&&&&&&&&&&&&&&&&&& (表二)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含)
5000元-10000元(含)
10000元-30000元(含)
30000元-60000元(含)
2、日以后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缴费的,
按下表中的标准支付:&&&&&&&&&&&&&&&&&&&&&&&&&& (表三)
报销比例(缴费第一年)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含)
5000元-10000元(含)
10000元-30000元(含)
30000元-60000元(含)
注: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各档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最高按(表二)中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作为一次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起来按住院标准支付。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服务项目、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或临时外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等,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自付比例后,再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管理办法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均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和监督检查等,暂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参保条件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交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差额后,可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批准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批准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险年度内就业或保险年度结束六个月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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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本市户籍人员;
2.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3.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二、参保手续办理
1.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医保处24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3.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市医保处24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和时限
1.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二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60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00元。
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减免50元(由市财政负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和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
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
2.缴费时限: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缴费期,6月20日为缴费截止日,逾期不再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不得中途调整。
四、医保年度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
五、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1000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成年人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按标准一(600元)缴费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200元)缴费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参保对象经批准转院(限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个人先自付15%。在其它市外医院(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个人先自付25%。未经批准在外就医的再增加自付15%。转外住院一律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2.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限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无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合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特殊病种范围是: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填写《东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表》报市医保处,附医院疾病诊疗证明单、病历、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加盖医院相关科室公章)。经特殊病种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特殊病种医疗证》。
3.慢性病种门诊待遇:符合《东阳市慢性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标准一(600元)缴费的,统筹基金按60%报销。按标准二(200元)缴费的,统筹基金按30%报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慢性病种范围是:1.高血压病Ⅱ期及以上(伴有心、肾、脑并发症之一者); 2.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有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 3.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4.慢性活动性肝炎;5.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6.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之一者;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顽固性哮喘;9.慢性支气管炎;10.椎管内占位性病变;11.颅内占位性病变;12.精神病;13.肺结核(活动期);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重症肌无力;16.帕金森症;17.前列腺增生;18.甲状腺功能亢进;19.糖尿病合并高血压;2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填写《东阳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种申报表》报市医保处,附医院疾病诊疗证明单、病历、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加盖医院相关科室公章)。经慢性病种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慢性病种医疗证》享受待遇。
4.普通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的报销45%;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按标准一(600元)缴费的报销25%。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按标准二(200元)缴费的,不享受门诊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报销待遇。
中医中药(不含中成药)门诊报销比例二级(含)以上医院报销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45%。
5.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上述规定比例报销。
六、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累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由其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转外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过3万元的部分,缴费标准一按60%的比例报销,缴费标准二按55%的比例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一并结算。
七、就医和费用结算
1.本地住院: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处进行结算。
2.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上级医院(限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诊疗的,凭本地市级医院出具的《转院申报表》(加盖医院医保管理小组公章)、相关病历资料、社保卡到市医保处开具转院介绍信。
转入医院不能凭社保卡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社保卡、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转院回执、银行账号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
3.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就医:在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医保处备案。电话:0
就诊医院不能凭社保卡直接结算的,出院后持社保卡、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急诊证明(医院开具)、银行账号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
4.特殊病种门诊:因特殊病种需门诊就医时,持《特殊病种医疗证》和社保卡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5.慢性病种门诊:因慢性病种需门诊就医时,持《慢性病种医疗证》和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6.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就医时,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其他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结算举例
(一)本地住院:
张某,按缴费标准一(600元)缴纳,在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6天,共发生医疗费用46000元,其中自费费用(医保目录外)500元,自理费用(乙类药品、医疗服务自理部分)500元。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0=45000元,东阳市人民医院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75%。
()×75%=33225元
报销费用为:33225元。
(二)转外住院:
王某,按缴费标准一(600元)缴纳,办理转院手续后到浙医一院住院26天,共发生医疗费用46000元,其中自费费用(医保目录外)500元,自理费用(乙类药品、医疗服务自理部分)500元。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转外就医先自理15%,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0)×85%=38250元,浙医一院起付标准1000元。
()×75%=27937.50元
报销费用为:27937.50元。
十、其他详细政策事宜以《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东政发[2013]38号文件)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号文件)为准。
市医保处地址:振兴路609号二楼办事大厅
服务热线:12333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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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管理办(试行)第条
发展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管理办》
根据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决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均筹资标准提高60元并启门诊报销政策门诊报销政策&住院统筹主、兼顾门诊统筹&总体原则全市病住院统筹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政策基础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受益面、提高群众受益率推行政策
门诊报销政策适用于我市社区卫服务服务站凡参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户口所镇乡、街道社区卫服务服务站等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均享受门诊报销山区村门诊报销按原政策执行
建立门诊报销制度指导原则:公平公、普惠于民;全市统筹、合理补偿;总额包干、定点支付;控制费用、统结算;减轻合作医疗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负担扩受益面保护产力
加强组织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门诊报销工作全市各镇乡、街道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组织落实本辖区工作各社区卫服务服务站负责医疗服务、报销支付经费结算工作积极配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农医办&加强行政、财务、业务等面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负责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额定比例提取经费作门诊报销经费设立全市度总额全市总额内市农医办根据各定点医院辖区参保口、前三门诊量、门诊医疗消费水平、诊流向趋势等情况核定定点医院门诊报销度包干总额定点医院包干总额内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额支付超部由定点医院承担
实行门诊报销限额管理参保员门诊报销度缴费额每高报销限额限额内定点医院按实报销定点医院应严格审核超度限额报销超限额报销部由定点医院承担
门诊报销政策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度管理农民交费参保享受门诊报销待遇效间度门诊报销经费按度结算向度结转
门诊医报销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员凭本《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保卡身份证诊否则予报销;
(二)参保员定点医疗机构诊实行先交费报销办;
(三)报销待遇:
1.102山区村门诊报销仍按10%比例执行;
2.全市其区门诊报销按门诊效费用5%比例予报销;
3.本市市级医疗机构本市外医疗机构诊门诊费用予报销;
4.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报销比例适调整
(四)实行定点报销制度全市各社区卫服务服务站门诊报销定点报销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员定点医院诊发门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门诊收费结帐场报销给参保
门诊报销费用结算:
()门诊报销经费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实行台账管理统结算拨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报销台账集管理并填报《门诊医药费报销汇总表》每季度报市农医办社区卫服务站门诊报销台账经费由各所属社区卫服务统汇总报
(三)定点医院违反规定报销、错报、误报费用由定点医院全额承担核拨经费按实际金额予扣符合报销规定费用定点医院未予报销按定点医院违约论处并给予相应处理
门诊报销政策相关医疗管理规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参保群众诊提供及、便捷、优质医疗服务
(二)门诊报销项目包括挂号诊疗费、药品费(西药、草药、药)、检查费(化验、B超、电、摄片、透视)
门诊用药目录支付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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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暂行规定》颁布后15日内,到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1、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  2、全部在职职工花名册;  3、退休人员退休金花名册;  4、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花名册; 新成立单位按规定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遇有职工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退出保险手续。
  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自谋职业站、乡镇企业服务站、建管局等单位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挂靠单位办理。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没有挂靠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直接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职工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职工死亡或跨统筹地区调动,IC卡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年度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日至日为一年度,以后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年度)。
  第六条 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职工花名册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人员有变动的单位,按月填报人员变动增减表。
  第七条 对拒缴、无故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 职工就医办法与医疗费用结算  第八条 职工需门诊治疗的,凭身份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凭处方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应由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提供方便。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从IC卡中扣除,IC卡中无余额,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现金自付。
  第九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住院检查、治疗的,凭身份证、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处同医院进行定额结算,属于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自负部分以及起付线以内和按比例分档个人分担部分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病人收取。
  长期在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人员要在当地就近确定一至二所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每季度10日前,凭病历、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条 参保职工患病,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要转往东阳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开具证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才能转院。抢救病人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先行转院,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转院到市外医院治疗,采用逐级转院及双向转院办法。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院后的医疗费用,按年内二次以上住院结算报销,向下一级医疗机构或本市专科医疗机构转院的住院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报销。外出在外地急诊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IC卡、出院记录、费用明细表,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其余费用再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以及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其他物理检查治疗项目,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证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费用个人先自负10%。使用进口材料或人工器官的,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支付规定费用,其费用也须个人先自负10%;使用进口材料或人工器官,无同类普及型可比价格的,其费用个人先自负30%。其余费用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出台前,暂按公费医疗用药规范过渡执行。属控制使用的药品个人先自负10%。
  第十三条 患癌症、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年内一次住院的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暂行规定》施行前已住院治疗,并在施行后仍需住院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同医院结清《暂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原渠道解决。已参加“两费”统筹的离休干部和已参加大病统筹的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暂行规定》实施后,按照《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实年计算,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期按入院日期为准。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追回不合理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诊治时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2、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3、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非针对病情开药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超过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5、采用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6、以医谋私损害职工权益以及其它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将本人IC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2、用他人IC卡冒名就诊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4、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药给他人服用或进行倒卖的。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2、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弄虚作假,少报、瞒报职工人数,或把已有疾病的人员临时招入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2、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3、有其它违纪及不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监督和举报。对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给举报人员保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注:以上条款现已有所调整,调整见《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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