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2011社保新政策策后 上海保险问题 新人求解

  拜神裸奔到处诉,讨保手段日益雷。  笑中多少思与叹,如此这般谁堪愧。  职工何日能展眉,监管何时力不亏?  决心之下无难事,欠缴社保早入罪。
  农工商是:上海郊区出现了一女“嫁”二男社保缴费怪现象之代表
  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市委书记、市长韩正在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说:必须坚决用更大气力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作者在贴文中说到[2009年我发高烧三天,医保卡内一年费用用光,后来生病门诊用掉3000多元,镇保制度导致一分钱也不给报销。无奈次年缴280元再申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医报销工作人员坦言:“镇保不如农保医疗报销”。 ]的镇保制度门诊医疗保障一事现已找到“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待遇标准执行” 文件见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4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市参加“镇保”的人员,纳入“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适用范围。  二、缴费比例  本通知实施后参加“镇保”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纳入“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适用范围的本市参加“镇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待遇标准执行。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为1000元,60岁及以上人员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门急诊医疗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镇保”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就医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医疗的,可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应当由“镇保”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医保部门结算。  五、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人员的门急诊统筹  (一)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通知规定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或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集中选择,一并缴费,统一参保后享受相应门急诊待遇。  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按照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确定,现行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10元;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230元;70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充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用于支付“镇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以及继续支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  (三) 2012年本市已参加新农合的“镇保”人员,年内继续享受新农合门急诊待遇;未参加新农合的,可参加本通知规定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减半。  六、其他  (一)对“镇保”参合人员门急诊费用补偿,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予以足额补偿,并于每年年初按照预算数预拨,年底据实结算。  (二)有条件的区县对“镇保”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待遇规定从日起执行,原本市“镇保”医保缴费比例、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當吃草的團結起來,吃肉的也不得不逃命。  
  作者在贴文中说到[2009年我发高烧三天,医保卡内一年费用用光,后来生病门诊用掉3000多元,镇保制度导致一分钱也不给报销。无奈次年缴280元再申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医报销工作人员坦言:“镇保不如农保医疗报销”。 ]的镇保制度门诊医疗保障一事现已找到“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待遇标准执行” 文件见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4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市参加“镇保”的人员,纳入“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适用范围。  二、缴费比例  本通知实施后参加“镇保”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纳入“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适用范围的本市参加“镇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待遇标准执行。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为1000元,60岁及以上人员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门急诊医疗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镇保”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就医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医疗的,可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应当由“镇保”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医保部门结算。  五、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人员的门急诊统筹  (一)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通知规定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或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集中选择,一并缴费,统一参保后享受相应门急诊待遇。  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按照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确定,现行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10元;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230元;70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充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用于支付“镇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以及继续支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  (三) 2012年本市已参加新农合的“镇保”人员,年内继续享受新农合门急诊待遇;未参加新农合的,可参加本通知规定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减半。  六、其他  (一)对“镇保”参合人员门急诊费用补偿,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予以足额补偿,并于每年年初按照预算数预拨,年底据实结算。  (二)有条件的区县对“镇保”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待遇规定从日起执行,原本市“镇保”医保缴费比例、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保”医保试行门急诊统筹的政策问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一、为什么要试行“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  答:原“镇保”门急诊医疗缺乏统筹机制,参保人员一旦患大病、慢性病,个人医药费负担仍然较重。为进一步减轻被征地人员的门诊医药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镇保”门急诊统筹。  二、“镇保”门急诊统筹的保障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镇保”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执行。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59岁及以下人员为1000元,60岁以上人员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2012年“镇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由于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因此,减半执行,具体为59岁及以下人员500元,60岁以上人员150元。  三、“镇保”门急诊统筹后门急诊就医有何规定?  答:“镇保”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医疗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注:2012年,“镇保”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可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四、新参加“镇保”的被征地人员如何参加门急诊统筹?  答:“镇保”门急诊统筹实施后参加“镇保”的被征地人员,直接享受“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原本市“镇保”医保缴费比例、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原参加“镇保”的老被征地人员如何参加门急诊统筹?  答:“镇保”门急诊统筹实施前已经参加“镇保”的老被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障,或者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其中,2012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障的,年内继续享受新农合门急诊待遇。  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人员,按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确定。现行筹资和个人缴费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10元;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230元;70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55元。  2012年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因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因此,减半执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59岁及以下人员155元、60-69岁人员115元、70岁及以上人员77.5元。  六、原参加“镇保”的老被征地人员的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能否抵充个人缴费?  答: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老被征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用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抵充,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抵充的,可用积累账户资金抵充;仍不足抵充的,个人缴费由个人现金支付。  七、原参加“镇保”的老被征地人员如何办理今年的登记缴费手续?  答:2012年“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登记缴费期为8月15日至9月15日;请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及时到就近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八、选择参保的老被征地人员在7月1日以后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老被征地人员,7月1日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到区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完善门急诊医保政策 本市试行“镇保”门急诊统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为进一步减轻被征地人员的门急诊医药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镇保”门急诊统筹。今后,新参加“镇保”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8%,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被征地人员不仅住院大病医疗能够得到保障,门急诊医疗也能更好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据介绍,本市试行的“镇保”门急诊统筹待遇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执行,超过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对已经参加“镇保”的老被征地人员采用过渡办法,既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镇保”门急诊统筹,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试行“镇保”门急诊统筹后,新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后就可享受门急诊统筹待遇;已经参加“镇保”的老被征地人员在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享受门急诊统筹待遇。  今年的登记缴费期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市医保部门提醒选择参加“镇保”门急诊统筹的老被征地人员,及时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有关“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具体内容,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www.、医保网站www.,或拔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进行查询。
  我找到了不给上海失地农民缴纳社保养老保险费的文件  从日开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以下简称社保法)。上海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保法》于6月份颁布了沪府发(2011)29号文件,(2011)29号文件规定郊区从业人员从2011年7月份起全部参加城保,停止参加镇保缴费。到此,上海市府于2003年10月起施行的沪府发(2003)65号文件(镇保)中的第七章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状况了,因为该政策是一把刃剑,导致单位在录用被征地人员时不肯为被征地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于沪府发(2011)29号文件中的第五条(二)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因此找到的授权条款实施细则为“沪人社农发(2011)39号” 。从沪人社农发(2011)39号第一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是空社保(城保),其实质还是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从第三条中可以看出要缴养老保险费只能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失业后重新再就业的,这就严重损害了广大征地镇保一次性缴费15年在职老职工的养老保障利益,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制度下的买断的和征地一次性买断的老职工不在第三条约束内。  所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解释文件是否同上位法沪府发(2011)29号文件相协调?相适应?相一致?是否同《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协调?相适应?相一致?在我一年半的咨询投诉中,沒有一个部门告知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沪人社农发(2011)39号文件。以后我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沪人社农发(2011)39号文件的会议纪要记录和参与制定的名单。  附:沪府发(2011)29号和沪人社农发(2011)39号这二个文件。让广大劳法专家和律师们看看:沪人社农发(2011)39号文件。  
  (中国上海)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二○一一年第十三期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  2. 缴费比例------  3. 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过渡期内,本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以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四、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不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3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息公开-综合信息-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原按规定办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视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向原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等相关手续。  二、按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三、《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  四、《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过渡期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  五、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按《通知》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包含2%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曾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的个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经转移衔接后,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折算后的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满5年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以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规定继续缴费。  七、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经转移衔接后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又不愿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可以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建立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原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规定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的部分,不再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账户,调整为转入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除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外,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终身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扣除,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使用完毕,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计息和继承等,参照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业人员,按《通知》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自日起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九、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因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发生争议,或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知从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新年目标
成功在握  向前!向前!!向前!!!沪失地农民向前进。  2013年!一定要缴养老保险费!
  @我是民胜  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律被践踏总是漠然相待,那么罪恶之手总有机会降临到每个人头上。
  顶!让网络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政府。
  全国信访局长会议要求:  坚决纠正“拦卡堵截 正常上访的错误做法  》权威发布  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1月10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改进作风,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马凯充分肯定了去年及过去五年信访工作取得的成绩。他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本质属性和职能定位,真正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来做,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在坚持行之有效的既有制度规范基础上,针对困扰信访工作科学发展的难点问题和制约因素,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信访群众也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方面保障。广大干部要心系群众冷暖、关心群众疾苦,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高服务信访群众的效能,切实维护和服务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透露,去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下降11%,连续八年保持下降。今年将推进以市县两级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到一线和基层实地解决问题,加强督导,坚决纠正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  综合新华社电、人民日报报道
  舆论监督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舆论监督被掌控不科学!
  农民工“讨薪秀”不是时尚是辛酸  新华网太原2月4日电(记者刘怀丕)模仿新闻发言人、扮卡通人物、跳骑马舞……临近年关,一些农民工为拿到辛苦一年的工钱,上演了一幕幕令人瞠目的“讨薪秀”。与文艺舞台上盛行的种种表演“秀”不同,农民工“讨薪秀”不是追逐时尚,而是维权的艰难和无奈,是底层劳动者的辛酸。  抛弃正常途径,以“街头秀”的方式讨薪,足见农民工维权之难。媒体近来报道,“追回1000元得办9种证”,递交投诉书“20多次的”都没办下来。面对“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实,莫说身处异乡为异客的农民工,就算是当地居民也难免犯怵退缩。  近年来,尽管农民工维权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欠薪远未得到根治。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表明国家将加大查处欠薪犯罪的力度。然而最新数据表明,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了7.5%。这个数字一方面促使人们更加关心对欠薪现象的治理,另一方面则难免迫使农民工为了讨薪成功而出怪招、奇招。  无论是带有娱乐色彩的“讨薪秀”,还是“如果能拿到工钱,就算被打也值”的心声,无疑都是法治社会的耻辱。强化监管责任,检讨和改革农民工乃至全体劳动者维权制度,对恶意欠薪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起到应有的惩治作用,让企业不敢欠薪,让讨薪不再艰难,是我们体味“讨薪秀”辛酸后应有的作为。(完)  同样道理,《社保法》施行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郊区不能搞空城保虚假城保一一这是上海百万镇保离土失地从业农民的共同心声。从咨询投诉信访一年半国内所有程序都走完了还沒缴纳养老保险费。讨薪辛酸,讨保也辛酸。
  祝全体网友节日愉快  上海失地农民胜利了  向维权和支持的网友致以崇高的敬礼,向版主表示衷心感谢!谢谢您们!  新年目标
成功在握  向前!向前!!向前!!!沪失地农民向前进。  经过整正一年半的持之以恒的努力,目标已经实现了一一2013年1月份上海镇保失地从业者缴养老保险费了。胜利啦!  
  @我是民胜 220楼
12:49:00  祝全体网友节日愉快  上海失地农民胜利了  向维权和支持的网友致以崇高的敬礼,向版主表示衷心感谢!谢谢您们!  新年目标 成功在握  向前!向前!!向前!!!沪失地农民向前进。  经过整正一年半的持之以恒的努力,目标已经实现了一一2013年1月份上海镇保失地从业者缴养老保险费了。胜利啦!    -----------------------------  好
  上海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日07:29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日前,市政府召开的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传出信息,今年将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研究制订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研究建立社会公益性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今年全年力争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以上,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同时,全年完成职业培训50万人,其中农民工培训20万人。  今年的人保民生工作重点还包括:修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试点,研究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适当扩大医保支付项目范围。修订《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扩大参保范围,完善待遇申领和计发办法,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开展失业预警体系试运行,启动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调整本市遗属津贴待遇,适时实施病残津贴制度。  发贴作者分析:  最低工资标准垫底的江西从原来的870元自2013年1月上调至1230元。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从1450元也该上调到1700元或以上。
  韩正参加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使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翟珺  本报讯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代表昨天下午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上海发展已经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我们要按照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必须把上海的发展放在全国发展的大局中谋划,进一步树立创新理念、转型思维、科学方法,以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求增长,围绕生态绿色和人民福祉求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辜负中央和总书记的期望与重托,不辜负上海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韩正在审议时说,过去五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各项改革发展任务,全党、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团结一致、砥砺奋进,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政府工作报告从八个方面总结过去五年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求真务实的报告,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报告。  韩正说,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上海要按照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的要求,以结构优化求增长,进一步体现国家战略、体现 “四个中心”的功能;要以质量效益求增长,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围绕生态绿色求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欠历史的账而求得一时发展;要围绕人民福祉求发展,切切实实改善民生,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体现在各项工作之中,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以约定规避扣薪降薪 最低工资标准被缩水咋办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日期:  [导读]从日起,北京、河南、浙江等省市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借口扣除工伤保险及薪酬已由合同约定等手段进行规避。劳动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最低工资标准被“缩水”。  从日起,北京、河南、浙江等省市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其中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仍有部分企业借口扣除工伤保险及薪酬已由合同约定等手段进行规避。那么,劳动者该怎样防范最低工资标准被“缩水”呢?对此,笔者近日对其中常见问题进行了盘点。   问题1   以“合同约定”规避最低工资   前不久,赵倩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间月工资为700元。   后来,赵倩得知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200余元,遂要求公司补足自己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赵倩无权单方改变合同。   点评:公司必须向赵倩补偿最低工资差额。赵倩可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维权。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属于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等特殊阶段,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虽然赵倩与公司曾就试用期工资有过明确约定,但因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因此,对赵倩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问题2   缴社保费从最低工资中支付   王巧巧系一家公司的打字员,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即每月1260元。   可是前不久,当王巧巧领到自己第一个月的工资后,却发现比约定少了100元。   经查询,方知系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100元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还称一切都是为了王巧巧好,即使日后出现意外伤害,至少也有个照应。不明就里的王巧巧当即无话可说,甚至还对公司的“周全考虑”表示感激。   点评:公司无权如此扣缴。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任何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即该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公司将其计入王巧巧最低工资并从中扣缴,明显与之相违背。   问题3   借派遣用工“调包”最低工资   上周,黎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需将其派遣到外省工作,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黎娜考虑到本地的最低月工资达1400元,没有多想便答应了。可一个月后,黎娜发现工资只有1200多元。而公司表示黎娜所在省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就是1200多元。   至此,黎娜终于明白工资因地域差而被“调包”了,这也是当初公司只在合同中提及按最低工资标准而未写明具体金额的原因所在。   点评:如果黎娜认为当初言明的是本地标准,则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即在劳动合同就具体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只能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而非按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鉴于本案的用工单位在外省,自然也就应当依据该省的标准。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被评为第十六届“上海市文明单位”  市国资委系统494家单位被评为第十六届“上海市文明单位”  ( 日 )  日前,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2013年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会上对年度(第十六届)“上海市文明单位”进行了命名和表彰。市国资委系统“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494家企事业单位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位列其中获此称号。另有“最美游客”、“低调‘救人哥’姜一诚”等两件好事入选“2012年上海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好人好事”。  近年来,市国资委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企业创新转型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企业文化和职工素质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精神文明创建的新途径、新内涵,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文明单位创建数量不断增加,精神文明创建质量不断提高,增强了企业的软实力,提高了企业职工素质,为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获此称号光荣,责任也重大  2013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  日 07:16  来源:解放日报  上海市经团联 《企业社会责任 指南》(1.0)(以下简称《指南》),是由上海市经团联联合上海市质量协会等组织,在依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方面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的,《指南》于2011年12月正式发布。  经过一年多的应用,《指南》的编制一是为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提供了统一标准;二是为企业规范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了参考框架;三是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提供了依据。  《指南》的核心内容是:  在“基本原则”部分,《指南》明确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当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符合道德行为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开放透明原则”、“持续发展原则”、“承担责任原则”以及“尊重利益相关方原则”等七项原则。  在“企业社会责任指南”部分,指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遵守的“总则”,以及企业在建立社会责任体系时,应考虑的 “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参与”、“监督及考核”等六方面要求。同时,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核心内容”的八项核心主题。  现摘录其中的第七项如下:  7.“和谐劳动关系”,在日常经营运作中“尊重人权”、依法确定“劳动合同与薪酬”、保证员工“社会保障与福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关注“员工培训与发展”不断加强“员工沟通与关爱”,真正实现企业的内部和谐。
  高温补贴高温下“蒸发” 尴尬了谁?  来源:红网  日期:  [导读]本来应该属于蓝领们独有的高温补贴,却总是张冠李戴出现在白领们的工资表中,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尴尬。这种尴尬反映了政策的误读、权力的失衡,也突显出政府、企业、劳动监管部门对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的漠视。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河南郑州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一些人从没领过高温补贴,甚至不知道高温补贴这回事。劳动监察部门却说高温津贴实施5年无人投诉,这一报道引来人们对于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的新一轮关注。河南省只在2008年出台了高温补贴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补贴,标准为每天10元,如今,这一标准并没有变化。(6月23日新民网)   随着夏至的到来,做为中原地区的河南,33℃以上的高温将成为盛夏常温,这种温度对于那些坐在公务车、办公室的吹着空调的政府官员们来说,自然可以忽略无视,不过,他们的高温补贴却会一分不差差甚至会更高地体现在他们的工资表中。而对于那些为了服务民生而忙碌在烈日下的蓝领们来说,高温补贴就显得渴望而不可及了,如果单位不发,谁敢为了那区区每天10元的高温补贴而冐着被开除工作的风险去投诉企业?——这可能才是高温津贴实施5年无人投诉的真正原因:拖欠几月工资还投诉无门呢,更别说什么高温补贴了。   夏季因为白昼时间长、温度高,蓝领们的工作将会更加繁忙劳累,比如清洁工、搬运工、建筑工、矿工、水电工、交通协管员,夏季更是建设工地抓工抢时的良机,而那些农民工们多年来也早已习惯于烈日下加班加点而没有高温补贴的日子,对于他们来说,能有份工作,烈日下挥汗如雨下喝桶凉水加加班能挣点加班费就很知足了。   本来应该属于蓝领们独有的高温补贴,却总是张冠李戴出现在白领们的工资表中,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尴尬。这种尴尬反映了政策的误读、权力的失衡,也突显出政府、企业、劳动监管部门对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的漠视。   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尴尬,政府要制订相应高温补贴法律只倾斜于高温环境下辛勤工作的蓝领们,真正给烈日下工作的蓝领们一片凉爽的关怀。空调下工作的政府官员们本来就生活舒适、工资待遇颇高,所以应该取消他们的高温补贴,以防止权力下的高温补贴“张冠李戴”凝聚于空调下的办公室里。当然蓝领们凉爽的关怀要有企业的责任和劳动部门的监管,而这方面也只有法律的强效规定才能防止高温补贴形同谎言、高温蒸发。(文/张艳丽)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日期:
  第七十五讲:上海协保人员劳动纠纷的法律适用  日
B07:B07-律师说法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北京盈科 (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   【以案说法:导读】在本案中,很明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的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法院则是按照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进行判决。因此,从日起,就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存在了冲突的尴尬境地。  在上海,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形式中,存在着一部分协保人员,这类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不时见诸报端,对于协保人员的法律适用,相关规定前后出现过较大变化,对此稍不留心,便容易陷入法律适用的误区,对此有必要进行梳理和解析。  案情协保人员遭辞起诉  何某于日以协保人员身份进入上海某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工作并担任监理一职,他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务合同,后双方续签合同至日。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 “合同期内甲方 (公司)由于业务量不足,可以终止与乙方 (何某)的合同,但须一次性补偿乙方 300元。”  公司在日通知何某暂时回家休息,等候工作通知。  同年1月13日,公司明确告知何某从当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务合同,何某不服,遂于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98.16元。  公司则称,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何某公司仅同意按劳务合同约定支付补偿金300元。  裁判仲裁法院判决不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沪劳保关发 [2003] 24号文件之规定,何某与公司建立的系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关于除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约定,现双方已在劳务合同中关于合同终止的补偿金进行了约定,公司同意按约定支付补偿金,本会亦予以认可。  何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98.16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何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98.16元的请求。  何某对此裁决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以协保人员身份于日进公司工作,根据沪劳保关发 [2003] 24号文件的规定,何某和监理公司形成特殊劳动关系,除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最低工资应当参照劳动标准执行外,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属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可见,何某与公司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诚然,在何某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约定,若公司业务量不足可终止与何某的劳务合同,给予何某300元的一次性补偿,符合当时的规定。  但自日起,双方间发生的争议,已被纳入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现公司以公司业务量不足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应支付何某从日至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评析法律规定曾有变动  对于本案,基于同样的法律事实,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是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若要理解为何会出现这种差异,首先需要厘清对于协保人员法律适用的前后变化。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颁布的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协保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该规定认为,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规定施行六年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即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于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涉及特殊劳动关系的内容,因此,在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颁布前,在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均会参照适用上述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后,就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存在了冲突的尴尬境地。  那么对于这种冲突,劳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究竟是如何选择适用的呢?  在本案中,很明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的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法院则是按照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进行判决。  诚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尽量达成一致,在适用口径上统一,这样能够给当事人以合理的预期,也能摆脱目前这种法律适用颇不一致的尴尬局面。  但从协保人员和用工单位的角度来看,既然目前在实践中存在对协保人员用工的性质认识不一的问题,就必须充分意识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切实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来源:北京盈科 (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 2012年6月
  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抗争到底!
  日报观点  政府不是企业社会责任旁观者  董伟  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企业自己的事么?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答案是否定的。“放眼海外,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在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都是积极的推手。”课题组成员认为,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中的角色应该为规制者、推进者、监督者。  当企业行为与社会目标不一致时,“看得见的手”就出面纠偏和限制。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约束,以防止市场的种种失灵。政府当运用自身行政资源,开展宣传、倡导及责任研究等工作,注重培养社会责任的理念、意识。此外,还应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对履责良好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流向。  如果无良的成本远低于收益,那么企业自然不会履行社会责任,整个社会也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这也是政府所担负的监督者角色应该做的。由于天性使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总是倾向于逃避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强制和管理,那么这种倾向很可能造成社会无法承受的灾难。  我国应首先将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到战略高度,集中精力解决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随着国家发展阶段的提升和企业实力的增强,逐步深化和推进社会责任,并形成更完善的评估、信息公布、监管体系。(董伟 刊今日中国青年报 本报有删节)  来源: 新民晚报
  政府不是企业社会责任旁观者  本报记者 董 伟 《 中国青年报 》( 日
10 版)  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企业自己的事么?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答案是否定的。“放眼海外,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在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都是积极的推手。”课题组成员认为,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中的角色应该为规制者、推进者、监督者。  传统理论认为,“看不见的手”并不总能起作用,因此对政府规制产生了需求。当企业行为与社会目标不一致时,“看得见的手”就出面纠偏和限制。具言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约束,以防止市场的种种失灵。因此,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规制者的角色。它制定各类“规矩”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早在1989年,美国宾州率先修订其公司法,扩大了企业经营的目的范围,使之具有追求利润的经济目标,同时必须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新的法规,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只对股东负责。如今,美国已有近30个州在公司法中相继加入了类似的条款。  在美国的影响下,英法等欧洲国家也在公司立法中确立了倾向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规定。2005年,英国政府公布了《公司法改革白皮书》,将企业的终极目标定义为“追寻普遍繁荣和福利的最佳载体”。该概念要求管理者在决策时,要恰当地处理好包括公司与雇员、消费者、供货商以及社区等在内的利益关系。另外,公司还必须对道德、社会和环境事务进行报告,从而提高了运营的信息透明度。  法国则明确将社会和环境责任提升到与企业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  课题组指出,我国尚未出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标准,仅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规定和评价体系。2008年11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并自日起在上海市推广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标准。  如果说规制者尚可置身事外,那么推进者则必然参与其中。课题组认为,政府当运用自身行政资源,开展宣传、倡导及责任研究等工作,注重培养社会责任的理念、意识。此外,还应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对履责良好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流向。  目前,欧美各国都设有专门的机构以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工作。比如德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部,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等。它们的经费大都来自财政拨款。这些机构在推动企业透明运营上多不遗余力。企业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欧美国家资本市场还兴起了“责任投资”之风。投资者在决策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重点考察范围。西方各国政府积极推波助澜。美国社会责任投资资金规模在1995年以后呈现飞速增长的趋势。1995年,其资金规模为6390亿美元;到2007年,这一资金规模已经达到27110亿美元。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空文,所谓推进也必然失之偏颇。课题组指出,如果无良的成本远低于收益,那么企业自然不会履行社会责任,整个社会也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这也是政府所担负的监督者角色应该做的。  由于天性使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总是倾向于逃避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强制和管理,那么这种倾向很可能造成社会无法承受的灾难。国内外实践证明,政府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力的——尽管不是唯一的——监管机构。  课题组认为,从整体情况看,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相对滞后。由于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增长,忽视对安全和环境的监管,出现了含铅涂料玩具、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宠物食品、含二甘醇的牙膏、广东的毒猪肉、河南的毒大米、四川的腐肉腌制品、湖南的“卫生筷”、广西的毒腐竹、湖北的毒酱油,以及掺入滑石粉的麦米粉、混入剧毒的防腐化学药品的罐头食品、毒粉丝、工业酒精掺水的白酒、掺有调白块的米粉、苏丹红、毒大蒜、光明乳业的过期奶、南京冠生园的过期月饼、北海喷有DDT的海鱼干品等一系列备受关注的产品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形象。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建议,我国应首先将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到战略高度,集中精力解决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随着国家发展阶段的提升和企业实力的增强,逐步深化和推进社会责任,并形成更完善的评估、信息公布、监管体系。
  光明食品集团通报党政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着力查找问题
深入剖析原因
制定整改方案  光明食品报讯
(徐美华)集团党政班子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于12月3日召开,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集团监事会主席崔志仁,市国资委第四督导组组长张晓明,集团党委副书记周海鸣等出席会议。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大鸣主持会议。集团党政班子成员、各督导组组长,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党委副书记,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吕永杰在讲话中指出,一是民主生活会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做好整改。从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和督导组反馈情况来看,这次民主生活会达到预期目标,体现了寻找问题有广度、剖析问题比较深刻、批评和自我批评更加突出等几个方面的特点;这次民主生活会实现了三个“更加一致”:认识更加一致,行动更加一致,目标更加一致。二是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是一个好的开端,能不能解决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是关键,是目标,直接关系到这次活动最后的成效。因此,下一步要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努力把制定整改方案的过程,作为回应企业和群众呼声、增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过程,作为实施对策措施的过程,作为提高班子整体素质、推动集团战略、促进集团发展的过程,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要明确领导、责任、考核。第二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就先解决什么问题,抓一项成一项,不见成效决不收兵。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总结民主生活会好的做法,把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成果体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制度上要做“3+1”,即有用的制度要重申,变化的制度要修订, 过时的制度要废除,新的情况下产生新的问题,没有制度的要建立制度。三是坚持高标准,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实际,要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要切实抓好全体党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二要重点组织好“回头看”。三要做好整改方案。四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五要做好整改方案的通报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结。六要坚持高标准,认真负责,从严把握,做好督导指导工作。   吕永杰要求各单位在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注重做好“两个结合”,一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三中全会精神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明确了许多新的原则和目标,准确地把握其丰富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对指导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岁末年初,在总结今年工作和筹划明年工作时,如何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市场化导向,通过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加快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集团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上来。二要与当前正在做的事结合好。要按照年初制定的目标计划,咬住目标不放松,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在转型发展中突出注重质量和效益;要解放思想、散发思维,积极谋划明年的工作思路;要关心职工、关注民生,细致做好困难帮扶工作;要强化责任,做好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和维稳工作,安全工作是发展的前提;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它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巩固成果。
  周海鸣代表集团党政班子通报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大家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聚焦反对“四风”,以整风精神,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查找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概括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特点:一是前期准备工作非常充分,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二是主要领导的示范带头作用发挥了榜样的力量,为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创造了良好氛围;三是班子成员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和行为实际,把自己摆进去,案例生动,剖析深刻;四是会前班子成员交流谈心,相互开诚布公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民主生活会的成功召开做足了功课;五是班子成员开展了积极健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剖析自己,勇于批评他人,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互帮互学的氛围;六是班子成员增进了共识,明确了努力方向。通报会还介绍了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集团班子在“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情况以及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曹树民出席农工商超市集团专题民主生活会  光明食品报讯
12月2日,集团总裁曹树民出席农工商超市集团专题民主生活会。   曹树民在认真听取农工商超市集团党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汇报和农工商超市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发言后指出,农工商超市集团党委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精心策划、工作上统筹推进、整改上立说立行,切实做到了“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做扎实”,取得了预期成效。  (超 宣)  为上海千万劳动者开通维权之门  致杨雄市长的一封公开信:上海政务微博增加@市公积金@市文明委  标题新闻:   为上海千万劳动者公积金打通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的诉求之门
  为上海千万劳动者公积金打通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的诉求之门
  上海去年为劳动者追缴 工资社保费3.87亿  市人保局透露偷逃社会保险 不按规付工资仍是投诉热点  本报讯“恶意欠薪”、“捐款跑路”……这些屡禁不止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似“打不死的小强”被社会所诟病。据市人保局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举报投诉1.68万件,检查用人单位2.67万户,为劳动者追缴工资、社保费3.87亿元。  据介绍,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013年共受理举报投诉1.68万件,检查用人单位2.67万户,为劳动者追缴工资、社保费3.87亿元,从举报投诉内容看,偷逃社会保险费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仍然是举报投诉的热点。  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周寒梅
  上海去年为劳动者追缴 工资社保费3.87亿  市人保局透露偷逃社会保险 不按规付工资仍是投诉热点  本报讯“恶意欠薪”、“捐款跑路”……这些屡禁不止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似“打不死的小强”被社会所诟病。据市人保局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举报投诉1.68万件,检查用人单位2.67万户,为劳动者追缴工资、社保费3.87亿元。  据介绍,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013年共受理举报投诉1.68万件,检查用人单位2.67万户,为劳动者追缴工资、社保费3.87亿元,从举报投诉内容看,偷逃社会保险费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仍然是举报投诉的热点。  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周寒梅
  农工商超市集团入围2014全球零售250强  
  《劳动者维权知识实用问答系列讲座开播》之  第243讲: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工伤待遇  【导读】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返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往往比普通劳动纠纷更加复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较多地区倾向于这一观点,例如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 《实施办法》 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者来说,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的通知》 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返聘也应签订合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
  2014年中央巡视组进驻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5日消息,2014年首轮中央巡视工作展开,将对北京、天津、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常规巡视,同时对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开展专项巡视。  靑年报  三峡集团换高层  中央组织部决定,卢纯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王琳任总经理,免去曹广晶董事长、党组书记职务,免去陈飞总经理职务。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巡视情况显示,该集团公司有的领导人员亲友插手工程建设,一些招投标暗箱操作,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领导人员违规占有多套住房。  靑年报  中纪委正式受理平度纵火案  3月21日凌晨,因土地问题,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福林因在搭建的“窝棚”内守地,被大火烧死。23日中纪委确认已经接到村民举报并正式受理该案。  村民艾中华(化名)在吵吵嚷嚷的村民中间显得话不多,但他抛出的一句话还是颇有分量,“村民因政府非法征地和因征地引发的纵火案,我3月21日已向中纪委举报了,中纪委已经电话受理”。23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与中纪委监察部12388举报网站联系,工作人员经过查询,证实中纪委确实已经受理该案。  平度纵火案告破  为承建商村主任指使实施山东平度市公安局昨发布消息称,当日侦破发生于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的纵火案已告破,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公安机关已查明,3月21日凌晨,李某、李显某、柴培某、刘长某4人受王月某指使,窜至现场实施纵火后逃跑。王月某是受崔连某(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和杜群某(杜家疃村主任)的指使实施犯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4年上海社保基数调整通知:最高15108元最低3022元  上海社保 日  来源:本地宝整理  【导语】:上海市201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公布,最高位15108元,最低为3022元,执行周期为-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月14日上午公布了日-日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15108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3022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  2014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目与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元( 注1) 21% 8% 11% 2% 1.5% 0.5% 1% 0.5%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元 个体业主缴付21% 个人( 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11% 个人( 包括业主自己)缴2% 个体业主缴付1.5% 个人( 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1% 0.5%  灵活就业人员 元 29% 13% …… …… ……  0.5%  ( 注2)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元 29% 13% 2% 1% 0.5%  外来从业人员 元 21% 8% 11% 2% 1.5% 0.5% 1% 0.5%  2770元  ( 注3)
6%  ( 注3) 1%  ( 注3) …… …… ……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元( 注4) 21%( 注4) 8%( 注4) 11%  ( 注4) 2%  ( 注4) 1.5% 0.5% 1% 0.5%  失业人员 3022元  ( 注5) …… 13%( 注5) …… …… ……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大上海居然还有如此企业总部!!!悲哉!!!  法规文件的理论和现实的差距很大很大!!今天碰見一个以前同事说,几天前前往新近工作的企业总部去签劳动合同,签名后沒有拿到合同,合同像考试卷填充题,空白处单位沒有填好,索要合同时单位说:“合同二份,一份单位留、一份交社保,员工沒有合同员工要合同干什么?以后要拿合同写申请报告再来拿合同” 。大上海居然还有如此企业总部!!!悲哉!!!  
  大上海居然还有如此企业总部!!!悲哉!!!  法规文件的理论和现实的差距很大很大!!今天碰見一个以前同事说,几天前前往新近工作的企业总部去签劳动合同,签名后沒有拿到合同,合同像考试卷填充题,空白处单位沒有填好,索要合同时单位说:“合同二份,一份单位留、一份交社保,员工沒有合同员工要合同干什么?以后要拿合同写申请报告再来拿合同” 企业领导说,总部有律师的、你搞不过总部 。大上海居然还有如此企业总部!!!悲哉!!!  
  亲,你有空余时间吗,闲着的时候无所事事吗,别浪费时间了,用空余的时间做份网络工作吧,不限时间地点,随时上线随时赚钱。 只要你有耐心有责任心,为人 热情开朗,做事一丝不苟,会操作阿里旺旺,每天还要有至少两小时的空余时间,那就可以 来试试只要你努力,待遇从优 ~详情烦请加qq号  
  大上海居然还有如此企业总部!!!悲哉!!!  法规文件的理论和现实的差距很大很大!!今天碰見一个以前同事说,几天前前往新近工作的企业总部去签劳动合同,签名后沒有拿到合同,合同像考试卷填充题,空白处单位沒有填好,索要合同时单位说:“合同二份,一份单位留、一份交社保,员工沒有合同员工要合同干什么?以后要拿合同写申请报告再来拿合同” 企业领导说,总部有律师的、你搞不过总部 。大上海居然还有如此企业总部!!!悲哉!!!  
  第355讲:上海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网上的补缴)  一.业务说明:  网上的补缴申报是指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由单位依法为其个人办理了新进或转入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手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单位应当补充申报自职工本人被单位用工起,至单位为其办理上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之前,该期间单位和职工个人所应缴而未缴的常规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  须特别强调的是,网上的补缴申报受理范围仅限于最一般化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业务,而不包含其它各类特定情况下的补缴申报(如转入补缴转出、劳动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补缴、办理核定养老金手续时补缴到年底等)和特殊政策补缴申报(义务兵补缴、外省市转入补缴、征地补缴等),且对可予补缴的时限作出了最多前推六个月的限制,即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办理申报当月之前半年(不计办理申报当月)。  二.操作步骤:  1. 录入补缴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补缴人员的姓名"或"补缴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两者之一录入,然后在对应的录入框中录入该人员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其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PID);  3.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您需核对上述身份信息并重新录入,或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4. 录入补缴起始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  5. 录入补缴截止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  6. 录入补缴人员的用以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7. 若需补缴上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的,则录入补缴人员的用以确定上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8. 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最多可录入100个汉字  9.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您录入的信息;  10. 待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下一条信息按钮,可继续录入第二条信息;  11. 取消按钮清除当前页面的所有录入信息;  12.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可退出页面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13. 如需查询申报结果,可在"社会保险办事网"首页中点击"核定表打印"图标,或直接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查看结果"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查阅最近三个月内的各类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还可打印相应的核定表。  三.录入项解释:  1. 补缴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指公安部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号码和姓名;  2. 补缴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指定的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码;  3. 补缴起始年月:指本次补缴时段中的最早月份;  4. 补缴截止年月:指本次补缴时段中的最近月份;  5. 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用以确定职工本次补缴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所对应的月平均工资;  6. 确定上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用以确定职工本次补缴上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所对应的月平均工资;  四.办理注意事项:  1. 确定当年补缴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必须与补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或用以确定其当前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以保证当年补缴基数等于其缴费基数。  2. 补缴人员必须为正常缴费的在职职工,不得在网上为各类封存人员直接办理补缴申报。  3. 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办理申报当月之前半年(不计办理申报当月),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上月,最大补缴月数不得超过6个月。  4. 其它各类特殊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录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城保补交申请
  员工四、五年不增加公积金,今天七月终于涨点了。得益于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一一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月缴存额。我的及时转发及叫板是助推机,万计员工受益了!成功了!
  地方法规要与时俱进  【导读】各地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地方立法工作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期待、国家的意志、法治的精神。  近日,河南郑州一对“单独”夫妇在申请两孩生育证时被告知,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必须先退回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才可发给生育证。在国家卫计委有关通知明确指出独生子女费“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背景下,此事引发争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争议的这条规定是1990年河南省首次出台计生条例时设定的,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对于这一条一直都没有修改。在今年5月河南省再次修改计生条例的时候,还是延续了这条规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河南省“必须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地方条例相关规定如果继续执行,既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也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条例相关条款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  从立法原则来看,这一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损害了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在“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前,公民响应国家政策只生一个孩子,依法得到奖励是理所当然。“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单独”家庭积极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同样值得鼓励。这些“单独”家庭并没有违法超生,在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后,却要被取消之前的信赖利益,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同时,法律界人士认为,将已经发出的独生子女费再强制收回,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地方可以规定选择生“单独两孩”的家庭不能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但已经领取的不再退回。  “单独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须妥善执行。各地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地方立法工作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期待、国家的意志、法治的精神。 据新华社电
使用“←”“→”快捷翻页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1社保新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