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合同合同(两方合同

借贷双方修改借款合同上担保人的担保时间,未经担保人同意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朋友 2011年6月份找我担保借款,借款期限是2个月,时间是
到期后未经我同意,擅自把时间修改为
后,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现在借款人找我还款,我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问题补充:--------------------------------------------------
是年前起诉找我还款的,那时候
担保时间没有过6个月,这样的话呢?
您好!我们两个教师为一学生担保从民间放贷人处借款十三万元,约定的借款时间从日到日 ,也就是说到日此借贷合同应当到期了。由于时间很短我们以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结束借贷合同,可没想到日债权人突然打电话要我们两个担保人还钱,原来债务人搞养殖场垮了。后来我们两担保人了解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合同执行着,根本没按合同期限即时终止合同,债务人仍每月定时付息18000元给债权人直至2011年6月...
朋友做了一个民间借贷的担保,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在借条上添加了其它内容。请问此借条是否还有效,担保人是否可以申请撤消担保。
为亲戚担保借款,时间是一个月。他也说好了到时间就还款。可是后来未经担保人同意,延续借款。担保人也要负全责吗
帮朋友担保民间借贷,约定一个月还款,但是7个月后,债权人告知担保人,债务人没有还款,请问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经担保人介绍,我借给他们公司一笔钱50万元,在借款合同上有担保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号码,有公司的公章.但没有注明是连带担保人,现在他们公司没有钱还我,我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帮朋友担保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多少时间?
如题。 谢谢
北京的陈晓云律师
天津的韩俊丽律师
新疆的任明晓、任育民、李军山律师。非常感谢你们。祝你们工作愉快!
哈哈,这就放心了。
A(贷款人)请B(担保人)做为担保人以B的房产抵押向银行借款用于做生意,A与B是直系亲属关系。
现在B由于经济原因想卖掉抵押在银行的房子,要求A向银行提出撤销B的担保人,从而拿出房产证。但是A现在短时间内无力提前还清贷款,请问B能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向银行终止担保吗?
如果银行不通知A就同意B的要求算不算违约?
另外A还款记录良好,从没拖欠银行每月还贷费用。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5万元,并由担保人做担保,如果借款人同出借人私下约定利率为月息4分,而欺骗担保人说不要利息,当时借据上也确实没有利息写明,事后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起擅自在原来的借据上补写了月利息4分字样。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要求担保人偿还,请问该借款申请担保还有效吗?另外现在借款人也承认了是事后补写的,并提供一张证明,上面写明了借款申请原来是没有写利息的。 请问下后面提供的那张证明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款后的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啊【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 李旭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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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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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9&
&----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沈阳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某客运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担保债务从属于主债务,本案被担保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并不对应,故应当认定本案两份《保证合同》无效。本案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人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客运集团债务的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上诉状还涉及的贷款项目应当由政府还款等内容,因沈阳市政府并非本案当事人,对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审理。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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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
时间:日&&|&&作者:(律师)李保国&&|&&关键词:合同&&|&&浏览:2958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
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企业对外盲目进行担保的法律行为,应该引起企业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案例】五百万元贷款担保案&&&&原告:某市某信用社&&&&被告:某市一有限公司&&&&第三人:某电力企业,某中外合资公司股东之一&&&&
日,(本案原告)某市某信用社与(本案被告)某市一有限公司(集体企业)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伍百万元整,借款用途买材料,借款时间
日。但就缺一个担保单位提供担保,于是,原被告就想方设法找到了由某电力企业出资(股东之一)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提供了担保,该合资公司就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加盖了公章,(当时,该公司会计师言明,该公司无能力担保)。之后,在还款期限内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该担保人(合资企业)认为借款时间短容易还,以为早已还了,以后也未过问此事。&&&&1994年6月,由于该合资公司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合资企业被撒消。
日,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成立担保人的投资人——这家电力企业被列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偿还本息。&&&&此时,第三人才知道其出资成立且已撤消了近一年多的中外合资企业还为其他单位提供过担保。&&&&作为第三人的电力企业在本案中比较被动,但就本案存在的事实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和抗辩:第一,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违反行业规定。本案中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即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10%。”经调查被告的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而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是500万元,超出其发放贷款数额的20倍,故原告这种故意严重违反本行业规定超范围发放贷款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第二、从合同——担保合同违法应属无效。从法庭调查以及当庭质证的情况看,原告规避法律为了给异地发放贷款,而假借被告(本地)名义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而第三人的合资公司在原告、被告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为被告提供了担保,其行为违背了第三人(合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 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从本案调查的证据上看,原告明知合资公司不具备担保能力(有证人证明当时合资公司的会计师声明过),而仍然发放贷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经过庭审后,通过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依调解结案,法院采纳了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没有承担责任。&&&&【评析】&&&&本案发生在1993年,
日进入,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未实施(
日才实施),对外担保的行为在电力企业普遍存在,并且大部分是无偿担保,即担保人只有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原告存在的违法行为是:1、超范围发放贷款。2、对担保人资格、能力审查不严,担保流于形式。3、规避法律违反规定变相异地发放贷款。4、与借款人串通骗取担保人的担保。被告的违法行为是:1、与原告串通一气,骗取担保人的担保。2、有不按时归还借款的违约行为。第三人虽然不是本案的被告但是其合资企业的行为却是一种盲目的担保行为:1、对担保的事项不调查、不了解,以及对法律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2、法律意识淡薄。3、充当好汉进行无偿担保。4、没有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5、对担保的法律行为疏于管理。&&&&【启示】&&&&本案中原被告违反诚相原则,串通一气,骗取担保人的担保的违法行为实不可取。应引以为戒。&&&&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某公司虽极力寻找了对自己有利的抗辩理由,在本案中未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第三人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明知自己无担保能力而实施担保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其对自己投资成立的企业也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虽然本案第三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电力企业对外盲目进行担保的法律行为,应该引起企业决策者的高度重视。&&&&撰稿人:李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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