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噪声排污费环保部门应向谁收取?

乳扇是云南省的特产,为大理白族人民的风味食品。类似奶酪,用牛奶制成。...
公众阅读排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4页免费5页免费6页免费2页¥1.003页1下载券2页2下载券1页免费1页免费1页1下载券2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3页免费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衡山路8号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电话:(86-519)27060 传真:(86-519) 邮编:213022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 苏ICP备:号黄岛环保分局
&&工作动态
黄岛分局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工作
发布时间:
来源:黄岛区环保局
浏览次数:505
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防治噪声污染,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施工扰民问题,保障居民身心健康,黄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部署,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工作。&&&&&&
首先,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已办理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名单,告知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建筑施工单位,一律不予出具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其次,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期间,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对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建筑施工噪声,按月核定、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处罚。同时对于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配合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政策。
截至5月18日,黄岛区已有33家建筑施工单位完成了排污申报,根据噪声监测情况对其中14家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单位核定了排污费。(孙妍)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扬州市环保、物价、财政、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环境保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环〔2014〕7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 细则(试行)
&&&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扬州市物价局
&&&&&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29日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建筑)部门受环保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市直管项目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办理委托征收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五条& 各级受委托征收部门按照扬尘排污费实际征收额的2%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作为扬尘监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经费。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章& 申报与预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前,向受委托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附件1)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细则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附件2)。
第九条& 对于市直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工程开工手续前,在扬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城乡建设局窗口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建筑)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预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1、建筑工程
预征收费用=建筑面积×合同工期(月数)×1元/平方米?月
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2、市政工程
预征收费用=场地面积×合同工期(月数)×1元/平方米?月×1.2(市政工程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市政工程的场地面积按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工期按月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扬尘排污费实行预征收,由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扬尘排污费专户内。
第三章& 核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确定达标削减系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应根据施工工期、工程特点等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分别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每次扣除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补贴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治理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两部分。未缴纳扬尘排污费的建筑工地不享受补贴。
基本补贴用于自动化冲洗设备、喷雾式降尘器、防尘布。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附件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附件5),不享受相应补贴。此费用在该项目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列支,基本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征收排污费总额。
日常补贴用于环绕式喷淋系统和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附件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附件5),不享受相应补贴。此费用在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定期召开会办会,研究确定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
建设(建筑)部门应加大对违规排放扬尘施工企业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 按下列公式计算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
1、建筑工程
应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基本补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建筑面积×实际工期×1元/平方米?月]
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2、市政工程
应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基本补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场地面积×实际工期×1.2×1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际工期为工程发出开工令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并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应返还的扬尘排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建设单位的收据,退还给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银行帐号。
第二十七条& 应补缴的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受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缴纳至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财政专户。未补缴到位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研究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举措、新方法、新设施,受委托征收部门应适时将其列入扬尘排污费补贴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部门必须将省、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检查督查的情况,作为该项目扬尘排污费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各地环保、价格、财政、建设(建筑)部门要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缓交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筑施工噪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