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大病补助医疗保险,地点: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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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个人不再缴费 每年可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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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云南省为了保障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的需求,从城镇居民基本基金中划出部分基金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加大病医保个人不再缴费。
  据了解,云南省将在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基金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参保居民大病医疗的需求,这样,2014年云南省城镇居民参加大病医保个人不再缴费。
  人社厅发文要求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从基金中划出的具体标准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对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不具备省级统筹的条件,各地要继续做好州(市)级统筹管理工作,从而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就是说,大病医保参保人不再缴费,而费用就从省级或州市级统筹的医保基金中划出。
  大病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人社厅发文要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信息安全、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若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过渡一段时间,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每年公布大病保险收支接受监督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将上年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每年省去50元
  据悉,2010年,云南省政府出台《云南省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办法》,规定筹资标准为一般人群个人缴费50元,特殊人群个人缴费30元,也就是说,每人每年自付50元参加大病医保,享受住院等费用报销之后,达到一定的数额,还可以再报销一部分费用,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上再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6万元。
  另外,昨天人社厅还对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作了明确规定,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的次月,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不受财政补助结算时间限制。
  慧择提示:云南参加大病医保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由于医保个人不需再缴纳费用,参保人员每年可省去50元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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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镇居民明年享受大病医保 最高支付限额8万
07:39:22 星期五 &来源:云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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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每份年交20元 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明年1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居民在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购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多可购买3份,每年最高支付额将达到8万元。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家庭或个人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纳1至3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参保居民应按年度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纳1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缴纳2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缴纳3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办法》明确,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实施该《办法》,旨在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该《办法》实施后,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11万元,达到了昆明市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12083元)的6倍以上,符合国务院和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的要求。本报记者 朱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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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乡居民大病险与医保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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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城乡居民大病险出台以后,对于城乡居民无疑是一件好事,昆明市目前还推出了大病险医保合并政策,将医保和大病险合并起来更好的为居民提供福利。
  分段报销降低自付费用
  因为患了尿毒症,住在梁源小区的汪女士每个月都得去医院透析,这让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汪女士参保了居民医保,一个月前,她托记者问问,自己这样的尿毒症患者能否享受医保报销。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医保将昆明市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合二为一,实行同城同保,惠及近400万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6元,其实个人只需缴费50元(此前成年人缴费为70元),其他均由财政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等。
  而作为基本医保的有效补充,大病补充医保此次也随着新政进行了调整。记者昨日从医保中心获悉,大病补充医保已于上周出炉,有关负责人透露,新大病医保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分段报销,降低自付费用,减轻患者负担,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以医疗费用为总额划分不同报销比例。以汪女士的情况来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她入院治疗的费用将以自付医疗费累计,凡是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支付80%;10万元以上个人自付。
  此外,今年实施的《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则主要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中就包括了尿毒症,门诊救助标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住院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慧择提示:对于收入困难的家庭,这样在患病时提供了跟加全面的保障,对于这项制度,希望可以在今后不断延续下去,也希望更多的城市乡镇加入到其中,为群众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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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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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云南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为了不断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可以单位、家庭或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
(三)属地管理、州(市)级统筹。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四条& 原则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200元,学生、少年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第五条& 家庭缴费、政府补助。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60元,个人缴费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70元,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个人缴费10元。
(四)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个人不缴费。
(五)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4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 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州(市)级风险储备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费用征收和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特殊困难人员自负医疗费用过高的开展医疗救助。
(四)发改委、卫生、税务、药监、教育、公安、残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参保人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保障层次或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和传染性疾病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二条& 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引导参保人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和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探索建立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十三条& 参保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医,社会保障卡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要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探索建立医、患、保三方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同级政府要切实解决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要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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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784名特殊困难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助
&&& 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特殊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费缴费负担,分中心按照《关于对昆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部分特殊困难参保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补助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市属特殊困难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核对和统计工作,确定了我市符合条件的补助人员及补助金额。为确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助足额发放到位,在分中心和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指导下,市辖各社区认真安排了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严格履行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手续。截止6月底,我市符合补助条件的784名特殊困难参保人员已全部领取到补助,合计发放补助金额18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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