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省内爆炸物品运输证是否该办理木材爆炸物品运输证证

赣州市林业局木材运输证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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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的名称:木材运输证许可。二、许可实施的机关:(一)委托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受委托行政机关:赣州市林业局。三、许可实施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四)《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四、许可实施的条件:必须凭证运输的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包括:(一)原材类:原条、小径原条、原木、小径原木、短原木、短小原木、其他标准原木、原条、原竹(毛竹、篙竹);(二)木制半成品、成品类:方材、板材、条材、线材、木制半成品、成品;(三)竹材类:竹筒、竹杠、竹片、竹篾、竹制半成品、成品;(四)人造板类:单板、胶合板(木胶板、竹胶板、竹木混胶板、胶合方木、弯曲木)、纤维板、刨花板、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集成材)、木地板、竹地板、复合地板;(五)移植类:采挖移植的林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大苗;(六)其他类:采伐、加工剩余物,商品柴、炭、木片、木粉、树兜、树桩、旧模板、旧木料、未包装商品的包装箱(板)、木竹造纸浆、物理活性炭;(七)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八)进口木材;(九)个人随身携带或者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0.2立方米、原竹10根以下的自用木竹制品,免予办理运输证。五、许可数量的限制:(一)火车车皮装运木材数量,执行《江西省木竹产品耗材折算标准》“50吨标准车皮(敞车)装载木竹定量表”的规定;(二)火车运输木材实际材积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下的,办理零担“木材运输证”,按零担或集装箱运输;木材实际材积25立方米以上的,办理整车“木材运输证”,按整车运输;(三)车、船装运木材数量,应实事求是,按车、船实际装载数量进行办理;(四)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全年所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数量不能超出该单位当年核定的全年木材加工许可限量。六、许可实施的程序:(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窗口提出申请;(二)窗口审核规定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三)需报检的(火车、船运),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窗口核发木材运输证。七、许可决定的期限:(一)凭林木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该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时限为采伐许可证下达的当年至翌年的6月底。(二)凭运输证转办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1、凭运输证转办原竹的,该运输证的有效时限为自购材时起6个月; 2、凭运输证转办原木的,该运输证的有效时限为自购材时起1年;3、凭运输证转办木竹制品、半成品的,该运输证的有效时限为自购材时起的当年至翌年的12月底。(三)木材运输证的变更延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木材运输证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1、木材运输证签发后,要求当场作废的,须在证后的“查验登记”栏内注明作废原因,并经办证点的相关人员签字证实;2、木材未起运前要求进行变更的,货主应在运输证生效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原证收回,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3、木材在公路或水路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限内,持运输证在途中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办理运输证延期手续。所持运输证已过期的,不得办理;4、水陆联运的木材,因途中临时改变运输方式时,凭改变方式前的运输证,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转办新的运输证;5、申请办理运输证延期变更手续时,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延期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提交材料齐全的、符合办理规定的,当场办结。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向客户说明理由,并当场签发《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告知书》。八、许可收费的标准、依据:(一)收费标准1、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cm(含10cm)以下的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的20%;2、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四档计征:(1)10―14cm 300元/m3的20%;(2)16―20cm360元/m3的20%;(3)22cm以上400元/m3的20%;(4)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450元/m3的20%。3、标准竹(含尺竹以上)征收育林基金1元/根(小于标准竹材按1寸0.1元征收育林基金)。(二)收费依据育林基金计征:1、《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2]33号);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转办木材运输证时,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购材时的木材运输证或林木采伐许可证、规费凭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其木材来源属外省、市的,经铁路运输的还需提供铁路货运单、报检点(站)的报检意见;经公路运输的还需提供途经本市市际木材检查站开具的转办运输证凭证。沿途无木材检查站的,应提供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规费凭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假植时运输林木的“木材运输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及森林植物检疫证;(四)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五)苗圃自繁自育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六)旧房料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实的证明;(七)基建剩余的木材,凭购材时的木材运输证、规费凭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八)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的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凭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当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九)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十)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或中转口岸出具的进口材凭证;(十一)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和规费凭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十二)采伐剩余物,凭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十三)加工剩余物,凭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十、办公电话: 十一、监督电话:(一)市林业局:(二)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科:赣州市林业局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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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修订)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NO:SC08140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
(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
(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
(四)活立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
当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五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第六条 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
(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第八条 木材运输申请人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或者出示有效证明、证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
货主向省外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九条 木材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由火车或者船队进行批量运输的木材,在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的情况下,
可以核发一张运输证。
第十条 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在运输途中需要中转、变更运输工具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到中转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换领木材运输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件,货证同行。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和个人承运木材,应当验明托运人的木材运输证,货证相符方可承运。任何承运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
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木材运输
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装识,出示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木材检查站前后100米以外设立木材检查标志。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主动接受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及国家和省
规定应随货同行的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审验印章,并签注检验日期后即予放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木材运输证:
(一)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二)填写内容或者印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经有权部门依法宣布作废或者失效的;
(四)提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的。
第十七条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正当理由、货证相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
原木材运输证到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补办申请,并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
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四)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六)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妥善保管所扣留的木材及其运载工具,并出具扣留凭证。
扣留期间的装卸费、保管费和运载工具待时费,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的过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
事人,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个工作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告知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的,其扣留木材的时间不得超过补办期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的,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
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
第二十五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市场价
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
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实施。罚没收入的收缴,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二)买卖木材运输证的;
(三)对无证或者持无效木材运输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放行的;
(四)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
(五)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
(六)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收受贿赂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阻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法运输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凭证运输的林产品,适用本条例。
市(州)人民政府为保护特种森林资源公布的限制采集的树皮、树根、树叶、树枝、树液(汁)的运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是指使用机动运输工具或船运输,一次运输数量折合木材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半成品和实木成品。木制半成品
,包括枕木、板材、方材等锯材和贴面板、单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等,以及实木门窗、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
装有货物及使用过的包装箱除外);
活立木,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树木及胸径10厘米以上其他树木的活体。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下述之一的证明、证件:
(一)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
(二)购买木材的票据;
(三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四)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证明;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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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8月开始禁止运输无证明红木材料
运输红木材料需要有证明
  日前,国家林业局向各地发出《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而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通知还要求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建立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通知从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红木的运输会因此而受到哪些影响呢?就此,本刊采访了国家林业局的有关人员。据介绍,通知中虽并未专门提到红木,然而,作为特殊的珍稀材料,红木的运输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根据通知精神,红木制成家具或工艺品之后,在国内运输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但若仅是木材,除了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之外,再次运输就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而且办理时必须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且不许在国内运输。各地木材站会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运输红木,将会认真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实施行政强制及相应处罚。
  业内人士称,木材非法砍伐、违法运输的现象一直比较普遍,这次国家对木材运输检查进行规范,而且加大投入力度,为检查站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设施装备等,将会对森林资源保护和木材利用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这也会使红木得来显得更为不易、更为珍贵。
  (来源:中国红木古典家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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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无证运输or非法调运松木制品?
无证运输or非法调运松木制品?
】&&&发布日期:13-07-25&&&来源:建德市林业局&&&作者:
 & 一车价值12万余元的松、桉木胶合板,若是在本省无证起运,得全部没收且还要罚款;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起运可以免办木材运输证;而未按规定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到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无论是否持有起运省的植物检疫证书,都得接受林业行政处罚。日前,木材老板朱某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他的心情就象坐上了过山车,从踞高点又跌到低谷。  & 7月18日上午8时,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公民举报称:有人从广西无证运输一车胶合板到本市梅城镇某建设工地。按照市场行情,一张胶合板价值50元左右,一车无证胶板涉案价值就可能高达10余万元,执法人员丝毫不敢马虎,立即前往该工地进行检查。  &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朱某持林(桂)检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从广西柳州市调运2500张松、桉木胶合板到该工地销售,确实未办理木材运输证,且未按规定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已涉及无证运输和非法调入松木制品两项行政违法,按照我省法规规定,应全部没收价值12万余元的货物并处以罚款。  & 一听执法人员说要处罚,朱某急了,“我这可是合法的,我有文件!”朱某赶紧递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林业厅文件规定;根据该文件规定,胶合板在广西并不列入木材运输证办证范围,执法人员当即和广西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下属的木材运输管理负责人取得联系,证实了胶合板在该自治区确实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规定。  & 根据《浙江省木材运输执法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外省运输木材的具体范围或者木材折率标准与我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起运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执法人员依法对朱某无证运输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建德市作为全省十大重点松材线虫病预防区之一,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有外地调入本市的松科类植物及其制品,一律将进行查处;朱某未按规定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到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仍将面临严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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