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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新政策法规,2013年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少钱?失业保险申领政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2013年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张左己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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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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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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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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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略)
失业保险新政策对失业保险参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补贴政策等内容做出来详细的规定。本文就是通过这几个方面详细解读失业保险新政策的。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四)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市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被司法机关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相关待遇
  (一)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生育保障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补贴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办理自谋职业就业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补贴标准: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补助3000元;有效期在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补助1000元;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注册资本金在十万元以上的补助3000元、注册资本金满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补助2000元、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补助1000元。
  享受政策应自工商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街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并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那些规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宣布,从本月起,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和在职者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用全免,医疗费报销待遇最多提高了24.6万元之多。
今后,参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预计每年将为此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多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至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待遇标准
失业者医疗报销上限大涨
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后,可获得的医疗保险费将提高24.6万元。
此前,失业人员失业期内最多能享受医疗补助1.5万元,患危重病且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最多享受5.4万医疗补助金。具体而言,这一政策是失业人员患病后根据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并非直接把医疗补助发给个人。
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一年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还将获得其他的好处。过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医疗补助期间,是不能累计退休所需的医保25年缴费年限的,而这次本市规定,领金人员失业前、失业中和再就业后的医疗缴费年限均可以累计计算,而且还有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每月打入百余元
按照新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完全无需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不仅如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每月打入相关人员账户的金额至少也有100多元,可支取做医疗费。
失业前后医疗费用可累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通知》规定,在同一个自然年内,职工参保者失业后成为领金人员,并再次参加职工医保后,其当年发生的全部门诊和住院费用,均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并享受同一门诊起付线。
相关人员失业前的社保卡可继续使用,仍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持卡就医,免去了垫付和手工报销的麻烦。
■参保办法
失业当月即可参加医保
如果职工失业了,或与存档机构解除了存档关系,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办报销事宜。
要享医保需及时办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还提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果领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对于领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则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如果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到市人才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如果找到单位就业,可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
■释疑?市人社局负责人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办完参保手续前,如何保证空档期报销?
答:从职工失业或与存档机构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此举主要是为了解决失业者在办理各种手续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据介绍,由于职工失业后单位为其转档,以及社保部门为其办妥领取失业金和参加医保的手续,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相关人员一旦生病,就会产生医疗费用。新政基本保障了领金人员在这一空档期的医疗保障问题。
同时人社部门也强调,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和个人存档人员参保有何异同?
答:新政的推出,使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自己花钱,就能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而且还能累计退休所需的缴费年限。但是,由于领取失业金者目前还不能缴纳和参加养老保险,对其累计退休所需缴费年限有影响。因此对于本市城镇户籍且无正式工作的人员来说,选择到职介、人才存档和自己缴社保,或者领取失业金和免费参加医保,将各具不同的吸引力。
目前对于本市城镇户籍且无正式工作的人员来说,参加社保主要存在两大选择。一方面失业者可以选择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本市新政使相关人员完全不用缴费就获得医保,而且报销待遇大幅提高,还能累计退休所需的医保25年缴费年限。但是,领取失业金期间,相关人员就不能缴纳和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也无法累计退休所需的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了。
另一方面,本市城镇户籍且无正式工作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将档案存到本市公共职介或人才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完全由自己缴费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样相关人员就能够同时累计退休所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了。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对越高。4月22日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公布了2010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政策。按照规定,在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郑州市在2010年1月~12月期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以稳定就业形势,减轻企业负担。 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其中单位2%,个人1%),降低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降幅达到50%。2011年1月,失业保险费率自动恢复到原来的3%。 针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10年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不受影响。 在核准缓缴费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缓缴保费不计收滞纳金。 另外,困难企业在上述优惠基础上,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0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上述两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江苏省结合各地失业基金结余情况,试点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由原来的5大类扩展到10大类,即从原来用于职介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项目的基础上,扩大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包括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创业见习(实训)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和公共实训基地的能力建设(不含基本建设支出)。
  意见规定,将岗位补贴范围从原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扩大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加大对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减负稳岗补贴力度,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支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给予相应补贴;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用于经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包括设备购置、网络建设、实训项目开发等费用。
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充分发挥失业保障功能,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推出利民惠民新政策,为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新政策在市医保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已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管理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每年80元的大额医疗救助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无需缴费便可享受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自失业保险管理局为其参保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失业金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管理局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佳木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接续人员不需补缴费用,只需缴纳当年费用,不设等待期,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截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首发之月,多交部分费用经认定后可进行“冻结”,待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予以“解冻”,顺延其原“冻结”的缴费月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新进展,进一步增强了失业保障功能,提高了失业保障水平,从全新的角度解除了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不仅困有所济,而且病有所医,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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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7月23日讯(廖英 欧迪民 何纯)7月21日,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201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自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城区范围内每月640元,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每月580元。在此期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相应调整为:城区范围内每月32元,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每月29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
( 8:52:56) ( 10:03:18) ( 9:01:25) ( 11:22:58) ( 9:26:21) ( 15:55:20) ( 17:29:25) ( 11:03:06)湘潭在线:3月18日,全市工作会议召开。今年,我市将以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作为全年征缴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 2013年,我市圆满完成了年度失业保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多项指标排名全省前列。去年全市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32万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1.55亿元,基金征缴收入居全省第三位;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总计支出1.13亿元。及时调整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城区范围内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为1012元,达到省内最高水平,并相应调整了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截至2013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6亿元,较上年增加5295万元。 2014年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是: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继续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功能;稳步推进失业动态监测,研究建立失业预警体系;加强失业保险能力建设,切实为失业人员做好服务。 会议还对2013年度湘潭市47家失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73名先进个人进行了通报表彰。
&&&&皖ICP备号&&我是湘潭市湘钢的职工,今年我辞职了。我十月初拿到的离职证明!我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失业保险金!_百度知道
我是湘潭市湘钢的职工,今年我辞职了。我十月初拿到的离职证明!我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失业保险金!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和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话,单位的劳资部门应当将你的资料上交给社保局为你申请失业保险金,湘潭市社保局会要求你在隔壁的中国银行开一个户作为你的领取失业金的账号每月发放。应当办理完毕手续的次月就可以领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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