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的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的是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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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预提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四十二月九日
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第三条 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岗责明晰、控管严格、征收规范、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第四条 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建立扣缴义务人预提所得税资料报送制度,在与国外签订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协议,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合同、协议的副本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建立完善《预提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附件1),建立税源控管跟踪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衔接,凡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审计)中发现预提所得税信息的,应于3日内填写《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移交单》(附件2),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同级预提所得税管理岗位。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一)加强与当地计委定期联系,了解当地企业使用政府间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外汇贷款及各项商业贷款的情况;
  (一)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联系,了解掌握企业因使用国外贷款,偿还本息时申请调剂外汇的情况;
  (二)加强与当地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设备的动向、方法、付款时间及方式,掌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三)加强与当地科技局联系,了解企业引进外国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情况;
  (四)加强与银行的密切合作,了解掌握企业对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付汇时,提供税务凭证及支付有关款项的情况;
  (五)加强与地税局的协调配合,对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的预提所得税税源情况,定期进行资料交换;一方查出的漏管户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六)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了解相关的涉税信息。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八条 预提所得税税款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处)或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具体征收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预提所得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一)利润(股息)
  利润(股息)是指外国企业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股息)的权利从中国取得的所得。
  (二)利息
  利息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三)租金
  租金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将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租用者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
  (五)担保费
  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费用。
  (六)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应纳预提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应纳预提所得税税额=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十一条 预提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0%.
  (一)从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政府与受益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或政府签定了税收协定的,应掌握以下原则:
  1、协定优先的原则。凡国内法规定严于协定或税率高于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2、孰优的原则。凡国内法规定优于协定的,仍按国内法执行。
  第十二条 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一)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利润、租金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在贷款协议中如有所谓安排费、承担费、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如果是同一收入人,这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如果是第三方取得的费用是可以扣除。
  (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扣除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同外商签订设备引进合同,软件与硬件一起购进的,外商所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和为履行该合同所取得的全部技术服务费,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但不包括该合同中的设备价款、零部件价款和原材料价款。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五)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应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国公司、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与所设营业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以其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但税收协定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则按协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支付人(扣缴义务人,下同)每次向外国企业支付款项的当天。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三)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国内支付单位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国内支付单位成本、费用的,若国内支付单位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预提所得税。
  第十四条 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二)有关合同协议;
  (三)业务往来的有关资料;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减税免税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无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包括: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利润。
  2、对持有B股、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可以直接由支付利息的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要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一)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第十八条 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要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国税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第十九条 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经当地国税机关核定后,可以免征所得税。没有办理核定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减免所得税。
  第二十条 我国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对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所包含利息,如果其贷款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对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凡依照税收协定应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纳税人向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确认其能否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三)凡协定中的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明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可以不提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仅附报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和委托书。
  (四)纳税人按上述(二)、(三)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及附报的有关材料,应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利息支付人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结果之前,如果发生利息支付,应按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上述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核能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光导通讯技术。  ----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的,可以由外商通过版权受让单位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提供影片、音像、音响版权的外商,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有关对特许权使行限制税率征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利息所得减免税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利息收取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者其委托利息支付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原件;
  (二)利息支付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相关合同、协议或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证明;
  (四)属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利息收取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者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三)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建议函;
  (五)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六)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 售付汇凭证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国税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附件3)和税票。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需国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附件4)。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不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予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附件5)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第三十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第三十一条 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办法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第三十二条 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管理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应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各种款项前,应书面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同时应附送下列资料,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与境外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或代扣税款凭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减免企业所得税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纳税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主管国税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由负责征收的市或县级国税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检查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应扣未扣税款或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积极宣传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审批企业预提所得税减免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辅导扣缴义务人依法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缴纳预提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预提所得税,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预提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
  2、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移交单
  3、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附件1:
  ________市国税局预提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票号或免税批准文号
折算人民币
  附件2:
  ________市国税局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移交单
  在税务检查/日常管理中,________单位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会计科目列支的________ 项目,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现移交你们,请予认定处理。
  附件:
  移交单位(签章):
  移交人:
  移送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签章):
  接受人:
  接受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存根)
  ________公司与我国________ 公司签订的________合同,已于 年 月 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________ 元。
  年 月 日
  ________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________
  (骑缝章)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售付汇专用)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一式两联):
  编号: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售付汇专用)
  纳税人名称: 支付人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免税文件号: 主管税务局:(盖章)
当期售付汇金额
银行确认(盖章)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约定总金额的,填写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如入门费+3%);
2、主管税务局(盖章)栏目,由出具免税文件的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填写的合同总金额及售付汇金额是否合理后盖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公司注册资本 元,其中外方 公司占公司股份 %。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开业,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 元。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骑缝章)………………………………………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售付汇专用)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系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 元,其中外方 公司占公司股份 %。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开业,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税后利润 元。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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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第十一期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简报
第十一期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简报&
  作者:
&&加入时间: 17:24:52  
  点击次数:1939
& 班级动态&&& 隆重举行开班仪式&&& 参观税务系统警示教育展& 学习感悟& 学员文学和摄影作品
&&& [班级动态]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隆重开班
&&& 日,第十一期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在税务总局干部学院隆重开班。
&&& 开班典礼上,班主任刘牧岗老师对学员的学习及生活注意事项进行了强调,特别对在校纪律进行了明确,要求各位学员一要积极转换角色,按照课程安排圆满完成本次的培训任务;二要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团队意识,树立起淄博地税的良好形象;三要学以致用,加强互动交流,使本次培训取得实效。
&&& 在为期九天的培训中,48名淄博地税干部将对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所得税汇缴、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学员们纷纷表示,将珍惜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遵守学院的管理章程,以端正的学习态度、饱满的学习热情投入到本次培训中去,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用实际行动回报组织的关心与培养。
参观税务系统警示教育展览
&&& 3月26日,第十一期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全体学员参观了税务系统警示教育展览。
&&& 在讲解员的详细讲解下,全体学员在学习之余,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教育。&&& 教育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与涉税犯罪相关的罪名进行了解释和量刑标准,并配以大量真实案例,对学员的震撼很大。
&&& 参观过后,学员一致认为,廉政教育需要常抓不懈,不能搞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漠视,要切实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明白做人,清白为官,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为税收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 [学习感悟]
春天里的收获
&&& 烟花三月,乍暖还寒的季节,我们淄博地税48名税务干部来到总局干部学院,开始了为期九天的企业所得税专题培训。&&& 这是我第二次来到这里,三月的春风拂面而来,枝头的绿意渐渐浓厚,学院里亭台楼阁错落有致,江南小城的诗情画意便让我们习未学,心先醉了。&&& 简单而隆重的开学典礼上,班主任刘牧岗老师要求我们迅速转换角色,从忙碌的工作中摆脱出来,投入到紧张的学习中去,把自己当成一名在校学生,认真听讲,遵章守纪。说实在的,能够在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后,再回到校园做一名学生,这本身就是一种莫大的幸福。&&& 只有学习,才会让我们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感受到知识的魅力。每位老师的授课风格不尽相同,辛连珠老师的激情,陈斌才老师的沉稳,尹磊老师的风趣。。。。。。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学识广泛、思维敏锐、厚积薄发,那种在浩瀚书海中信手拈来的潇洒,让我们敬慕。老师的提点,让我们时有醍醐灌顶之感,那种豁然开朗的喜悦,让我们如沐春风。在愉快的心情下学习,在活跃的课堂上互动,在老师的启发下思考,我们感受不到时间的流逝,只有在学海中遨游的陶醉。老师教导我们:“不仅要有责任意识,更要有责任能力”,几天学习下来,我们深深感到,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由之路,只有不断地学、深入地学,才能加强自己的素养,提高自己的能力,担负起神圣的责任,否则,在知识爆炸的年代,只有心动没有行动,对税收工作的热爱也只能沦落为一纸空文。&&& 总局干部学院,是税收研究的前沿阵地,是税务干部的起飞平台,在这里,我们收获知识;在这里,我们提升智慧;在这里,我们拓展友谊;在这里,我们养心聚气。一位老师告诉我们:爱在哪里,时间就在哪里。是啊,我们热爱税收这个职业,珍惜每一次学习深造的机会,付出是幸福的,收获是甜蜜的。扬州,这个人杰地灵的古城,将会在我们人生轨迹上留下难忘的回忆。让我们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收获,去创造一个个精彩和奇迹。&&& (淄博地税宣传组 王妍 供稿)
学习业务,感悟人生
&&& 又是一个阳春的三月,我们自齐国故都来到了瘦西湖畔。再一次来到税院培训,一切的一切是那么的熟悉和亲切,我不想再描述老师精彩的授课,而是想更多的谈一下培训几天来的收获。&&& 税收业务的收获自不必多说,更多的是我从学院老师对工作的态度中,感受到了一种热爱与激情。记得辛教授在第一堂课中的一句话让我很受触动,她说:“税法是时尚的。”这个观点让平时感觉税法是枯燥乏味的我,一下子感受颇多,大部分同事应该感受和我一样,在日常工作中并没有把税法看得这么生动。如果我们把税法看做一个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的时尚工具,将其带入日常的工作当中,每个税务干部都会从中找到乐趣,从而更加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一个对工作充满热爱和激情的人,他的人生注定也是充实的。&&& 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但从繁忙的工作中,能够得到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提高自身业务的同时,能够让自己对人生有更深的感悟,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情。&&& (淄博地税宣传组 路卓 供稿)
一段学习,终生回忆
&&& 阳春三月,我们淄博市地税局一行四十八名同志,带着市局领导的殷切希望,在美丽的城市――江苏扬州,参加了为期九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学习,我非常有幸能作为其中的一员。通过培训,不仅仅使我学到了更多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使我发现并弥补了自己在以往工作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让我感觉这次培训不虚此行。&&& 本次培训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及难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阅读与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等内容。虽然这次培训的时间比较短,培训的内容却非常有针对性,所以我抓住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课前提前做好预习,课堂上专心听讲,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课后及时消化培训的内容,争取利用这有限而又宝贵的培训时间,尽可能地学到更多的知识,达到学以致用,做到切实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目的。&&& 在这次培训过程中,我非常佩服学院的师资力量,非常敬佩各位授课老师的敬业精神,感谢他(她)们对我们这些学员的辛勤付出,而且也非常崇拜他(她)们渊博的知识,还有那种讲授式、案例式的教学方法。老师们的授课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讲课风格深入浅出,能把许多非常乏味难懂的知识讲解得通俗易懂,而且不乏诙谐幽默,带动了学员们的学习兴趣。老师们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周密的课程安排,配以引人入胜的教学语言,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让我们的学习变得活泼生动、丰富多彩,而且记忆深刻,真的感觉受益匪浅。&&& 培训期间,学院为我们安排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处处体现着学院对每一名学员的深切关怀,使我们在培训期间能够安心开展学习。同时,学院也有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使我们能够以严谨、端正的学习态度去认真学习,保证了培训的质量,也使我们的学习更加扎实、有效。&&& 培训的时间虽然短暂,但就是这短短的几天时间,却会成为让我永远铭记的一段难忘经历。非常感谢市局领导给予的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非常感谢学院老师的辛勤付出,也非常感谢我们所有学员的相互帮助和鼓励。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更加努力,运用所学到的知识,为税收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淄博地税宣传组 仇敏 供稿)
认真学习,扎实工作
&&& 3月24日,我们淄博地税一行48人,在市局郑科长的带领下,经过三个小时的行程,顺利到达了我们期盼已久的目的地―---总局干部学院&&& 有幸参加总局干部学院举办的淄博地税十一期企业所得税培训,心情特别高兴,特别激动。因为我们在这里将听取教授专家的讲课,每一天都能听到不同类型的税务知识讲座,每一天都能感受到思想火花的冲击。&&& 第二天,我们经过简单的学前教育,就来到了大礼堂,与深圳国税的同行一起聆听辛连珠教授的讲课。&&& “对于捍卫国家的税收利益,我们不仅要有责任意识,更需要有责任能力;对于复杂、高深的资本交易事项,我们不应当是一个旁观者,更应当是一个参与者;对于税务人员来讲,清楚纳税人在做什么,这本身就是威慑。税法也有时尚………”辛老师一段简短而有精彩的开场白,就把我们的学习激情给予了极大启发。接着辛老师深入浅出的把资本交易中涉及税收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详细讲解。经过两天的学习,对于陌生的资本交易我有了初步了解,知道了什么是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新设合并、对赌协议等,这些事项在什么环节缴税等等。&&& 很多时候复杂的税收实务使我有些雾里看花,特别是遇到资本交易事项,就无所适从。我们很需要学习,而此次企业所得税培训学习,犹如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拨云见日,使我们在一次次的感悟中豁然开朗。&&& 正如辛老师所说,我们都需要培养“激情、权威、准确、创新”四种竞争力,以不断适应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本次企业所得税的培训对象,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不断地学习税收财会理论知识,用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实践,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税收事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淄博地税宣传组 苏守春 供稿)
我心飞“扬”
&&& 带着满怀的期待,我们踏着三月的春风,来到了总局干部学院。转眼间,学习时间已然过半,虽只有短短几日,但感慨颇多。&&& 在培训过程中感受到的一些细节使我对学院严格的管理制度,严谨管理机制有了深刻的印象:领到房卡进入宿舍后,每人床上都有一张《学员须知》,在校需要注意的事项从开班安排、学习指南、培训纪律、安全提示,甚至细小的理发、医疗、超市购物等在上面都有说明。窥一斑而见全豹,学院的严谨细致从这些细节便能得到充分地体现。优质的环境、完善的管理,这一切都为我们迅速的转变角色,投入到学习中奠定了基础。&&& 来税校学习前,就听参加过税校培训的同事说税校的老师都是权威,讲课如何生动透彻,听说后便不由心向往之。终于来到税校,听过几日课程,果然所言不虚!税校老师知识渊博,课上旁征博引,风趣幽默,通过大量的实例对政策进行讲解。紧跟着老师的思路,对各项政策如抽丝剥茧般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一节课仿佛被缩短了,下课铃响仍觉意犹未尽。通过听税院老师的课,不仅仅学到了税收知识,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理念上也受到了更多的启迪。这些,都会让我们得到更为全面的提升。&&& 课余,踏上扬州的街道,干净整洁的大街,青砖绿瓦的园林景致,每一处都让人感觉到扬州城的婉约细致,每一处都体现出协调一致的古典人文气息。乘公交去古街,司机热忱的指路,走在街上失去方向感,路人带着微笑指明方向,让我感觉扬州是一个如此亲和的城市。&&& 纸短情长,很多感受无法一一描述,只记录下了这一点一滴,相信剩余学习的日子还会带给我更深的感受,就留待下次再表吧!&&& (淄博地税宣传组 王蕾 供稿)
学习心得之一
&&& 在千古佳句“ 烟花三月下扬州”的季节里,我们怀揣着一份对扬州城初春美好的憧憬和一份求知的欲望来到了风景如画的总局干部学院。杜牧“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的诗句,把扬州描绘得秀美多情;南徐树的扬州诗十二首则把扬州城内各景色描写的惟妙惟肖,让我们体会到扬州的婉约之美。&&& 班主任刘牧岗老师和蔼可亲的面容和侬侬细语的叮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心,为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做好了后勤保障。学校里严格的制度管理让我们克服了日常生活中的懒惰心理,端正了学习态度,抛开了私心杂念,戒除了自身的浮燥情绪,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学院里的教授、老师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尽可能授予我们更多的知识,合理化的课程安排,深入浅出的税法分析,为我们讲解实际工作中的疑惑,将枯燥乏味的的会计理论、税法知识融于实际,将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发挥得淋漓尽致,让学员们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 谢谢你!总局干部学院!&&& (淄博地税宣传组 供稿)
学习心得之二
&&& 初春的扬州,垂柳依依,绿草茵茵,一派生机盎然。在这惠风和畅的日子里,我们在市局领导的带领下,来到了总局干部学院,参加第十一期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 小时候,我们就从“烟花三月下扬州”的诗句中知晓了扬州这个地方,在我们的想像中一直有这样一幅绝美的油画:扬州城长长的小巷中,在烟雾渺渺的雨季里,美丽的女子撑着一把花油纸伞在雨巷中袅袅前行。来到扬州发现,扬州城里极少有高大的建筑,所有的楼顶清一色由青瓦铺就,房檐四周上翘,所有的门店招牌都统一制作,极富古色古香味道,把中国最传统的建筑方式巧妙地与现代都市建设风格融为一体,让古扬州既充满现代都市气息,又不失千年古城独特的神韵。扬州称得上是一座被绿树环抱的古城,瘦西湖边,古运河旁,满目清翠,芳草萋萋,闹市街区中央突地而起的千年古树,大街上粗大的梧桐遮天蔽日,难怪扬州被联合国评选为宜居城市。&&& 扬州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历代文人名士多游历于此,“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这是杜牧的感怀;“春花秋月,山明水秀,二十四桥,六朝遗风”这是林妹妹的思乡;还有在中国近代文学史上享誉中外的“扬州八怪”,更是为古老的扬州凭添了更多的风情神韵。现代著名散文家、诗人、学者朱自清也生长于扬州,也许是受扬州美景和浓郁文化氛围的熏陶,朱自清才写出了一篇又一篇美文佳作。在扬州,你时时能感受到千年的文化积蕴给这座古城带来的独特魅力。古运河边,二千多年的历史在这里浓缩,隋唐时的繁盛依稀眼前,难怪有人说历史是一座城市的根、城市的魂,是城市的品味和个性所在。&&& 此次培训共安排了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及难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阅读与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等七个方面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采用讲授式、案例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进行授课。老师们丰富的授课内容,引人入胜的教学语言,讨论、互动、实际操作等灵活的教学方式让学习变得丰富多彩,使我们受益匪浅。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使我们听而受启,记而不烦,好学不倦,同时使我们接收到了最前沿的税收业务信息,短时间内更新了知识结构,提升了理论高度。&&& 一、精彩的讲义,创新的教学模式,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几天的学习,充实而紧张,税院老师精深的政策业务水平、精心准备的讲义、精准到位的讲解,使我们对税收稽查有了深层次的理解,特别是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老师深入浅出的分析讲解,让我们获益非浅。&&& 二、开阔了视野,拓展了知识面,提高了业务技能。&&& 我们较为系统地学习了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及难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阅读与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等,同时,也听到了反映理论前沿的学术报告,接受了前瞻的税收理论,接触了最新的税收信息,使知识结构得以更新,开阔了思路,增长了见识,提高了业务技能。&&& 三、树立了终身学习、持续学习的理念。&&& 通过这次培训,我们深深体会到学习特别是持续学习的重要性。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的职能及工作模式的不断变化,对税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知识更新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从2003年国家税务部总局提出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思路以来,我国税收管理已由“收入型”向“监控型”转变,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已然建立。这都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上树立“终身学习、持续学习”的理念,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以人为本,依法治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浓厚的学习氛围令人感动。我们深深地了解和懂得这次学习的意义和目的,因而也更加珍惜这次难能可贵的学习机会。所有的学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自觉地完全“脱产”,转变为学生的身份,严格遵守各项学习制度。没有迟到,没有早退,大家认真地听、详细地记,课下沟通讨论,好的经验大家共同借鉴学习,难点热点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增长了知识,交流了经验,促进了工作,增进了友谊。&&& 在总局干部学院的每一天,我们的思想都受到震动、撞击和洗礼,各位老师精彩绝伦的每一次授课、语重心长的每一句叮嘱,都像一盏盏明灯,指引着我们不断前进。通过学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在学习理论上下苦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练真本领;在开拓创新上力求新突破。善于带着问题去学习,用学到的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有所值、学以致用。牢固树立长期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一种态度、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境界,切实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把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淄博地税宣传组 供稿)
学习心得之三
&&& 阳春三月的扬州,春意盎然,第十一期税务系统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人才培训班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在总局干部学院隆重开班。总局干部学院,是税收学术研究的前沿阵地,是税务人员向往的知识殿堂,是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的平台,能够到学院参加培训,是我们多年梦寐以求的。&&& 作为我国税务系统的最高学府,毫无疑问,扬州税院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均是一流。从培训学习的第一天起,我们就犹如渴望知识的小学生一般,认真聆听老师讲解的每一堂课。&&& 本次培训的授课老师都是我国在某一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培训内容涉及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希望通过培训帮助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进一步学习相关会计知识,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出台的新政策,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掌握企业重组等特殊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分析方法。本次培训不仅是为了深入学习所得税管理的相关知识,更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人员的业务能力。&&& 虽然每位老师讲授的内容不同,但每一堂课都如一幕幕亮丽的风景,又像是为我们潜心准备的一道道知识大餐。老师们精彩绝伦的每一次授课、语重心长的每一句叮嘱,都像一盏盏明灯,指引着我们不断前进。学习中感悟知识的魅力,尽管每位老师的授课风格不同,或风趣幽默,或春风化雨,或深入浅出,但相同的是他们学识渊博、思维敏锐、一语中的。这些业务知识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用到,却很少相互联系,是老师们的精彩授课将整个知识结构分解、联系、整合、运用,让我们有醍醐灌顶之感,知识结构得以更新。&&& 我们每一位学员都十分珍惜这次学习机会,把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带进课堂,经过老师的讲解、课堂互动、研讨交流,豁然开朗,感到收获颇丰,受益匪浅。培训是短暂的,收获却是终生的。&&& 培训学习,让我们收获了知识。这次培训,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在所得税管理方法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开展了思路。同时,在思想上也有了更新的飞跃,在认识上有了更大的提高,看到了差距,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培训学习,让我增强了使命感。几天的学习,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我们的能力和素质已经不能满足于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培训学习,让我收获了友谊。培训期间来自淄博地税系统48名学员组成了一个团结友爱、和谐相处、朝气蓬勃的班集体。通过一起学习和生活,相互交流学习体会和工作经验,彼此之间加强了沟通,增进了友谊。&&& 感谢市局党组给了我这次学习机会,能够近距离接触到税务系统最高学府的老师,学到了很多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了解了最新的学习理念,感悟了自身的差距;在深刻的感悟中,确定前行的方向;在前行的过程中,实现税务人的价值。&&& (淄博地税宣传组 供稿)
&&& [学员文学和摄影作品]
(作者:淄博地税 于克江)东北辛家有才女,妙语释疑话重组。旁征博引传技术,引经据典授神武。
窗外花携春风舞,窗内心沐细雨苏。从前多少浮云路,而今豁然变通途。(注:3月25日-26日,听辛连珠老师讲授“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感)
(作品名称:圆舞曲 于克江摄)
(作品名称:独秀 于克江摄)
(作品名称:日出 丁德新摄)
(作品名称:生机 丁德新摄)
&&&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宣传组 供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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