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店铺证件变更法人.专业人士进 急

“在秦淮区尚书巷附近,最近由于征收拆迁,意外发现了一些用明城墙砖砌成的居民楼,砖上还刻有砖文,城砖数量惊人。”昨天,有南京市民在网上发帖爆料。随后,扬子晚报记者赶往现场探访,发现共有5幢用城墙砖建成的老房子,它们大概建于上世纪50年代。对此,南京城墙管理处的专家称,这一带的墙砖的确是600年前的明城墙砖,数量预计在三万块左右,已在“监控”范围内,近期将入场进行城砖回收。据悉,这个地块的城墙砖数量,达到现有库存一半多的量。 扬子晚报记者 李 冲
拆老房子时惊现老城砖 担心遭到毁坏呼吁保护
昨天,南京一市民在网上发帖称,由于征收拆迁,在秦淮区尚书巷发现几栋老居民楼,楼体全用城砖砌成,城砖上还有明显的“府、提调官”等标志,整栋楼高两层,初步估计用砖达数万块。发帖人表示,这一带面临拆迁,很多居民担心宝贵的老城砖会因为机器的介入而遭到损毁,呼吁文物部门前来勘查登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这些铭刻着明城砖特有标志的文物历经600多年的风雨,十分可贵,值得我们加倍保护。”发帖人发出的深情呼唤让很多人为之动容。
5幢楼都用了城墙砖 当地居民还不知其价值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到现场寻找这处由城砖建造的老房子。辗转寻觅,终于在解放东路与八宝东街交会处,发现了网友所说的城砖老楼,此处位于尚书村,外围有两栋老居民楼,被改成了门面房,都是两层小楼。这些门面房以南及后面,还有另外三栋老楼房,附近有人在忙着卸门窗等木制品。就是这5幢楼是用墙城砖砌起来的。从这些房子侧面没有被水泥和白灰遮盖起来的地方,可以明显看出来是由带有砖文的青砖堆砌的。城砖上有着各种细小的文字,写着类似于“吉安府”、“提调官”、“造砖人”以及各种姓名等标志。
一位姓侯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并非这里的原住居民,只是租了店面做服装生意。侯女士对这个楼房是否为城砖建造其实并不太知道。另一家小卖铺的阿姨说,在这里卖东西已经二十多年了,虽是自己的房子,但不记得是什么时候盖的,“那些上年纪的人可能知道的多一些。”
在八宝东街修理自行车的潘大爷是南京的老居民,也一直住在这附近。他对记者说,附近很多房子都是城砖建的,大概建造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这一带的砖来自于拆城墙的砖,那时从月牙湖光华门到通济门一带的城墙都被拆除了。“那时候的人们也没有文物保护意识,但是现在引起了文管处的重视,在2002年拆迁的时候,他们就曾经派人过来回收城砖。”潘大爷说,现在文管处每天也都有人过来看进度,等拆迁办的人将瓦片以及窗户等拆完之后,专业的回收人员就会过来拆这些砖。“那些瓦片不是文物,是后来建造的。”潘大爷说,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城砖的历史价值,或者不重视,当年这里并不是门面房,后来将房子变成门面房,要开窗户、开门等,估计也损坏了不少城砖。
确定为明城墙砖 估计有三万多块
将回收用于修缮城墙
“尚书村这一带的明城墙砖,已经在我们的监控范围之内了。”南京城墙管理处工作人员曹方卿对记者说,这些砖头就是600年以前明代的城墙砖,有五栋楼,城墙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对这些砖进行了粗略统计,数量达三万块。“我们去现场进行查看,盖房子所用的砖,也并非全为城墙砖。”曹方卿告诉记者,相比普通用砖,明城墙的砖块都比较大,每块砖都接近四十斤,厚度是一般城墙砖的2倍左右,长度在40厘米左右。
城墙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等拆迁办将屋顶的青瓦以及门窗、木料等可回收利用的材料清理结束后,将由城墙管理处专业人士负责对城墙砖部分进行拆除和回收。目前管理处已经提前介入到了明城墙砖的保护中,每天有人到现场勘查,避免其遭受破坏。”城墙管理处的曹方卿对记者说。
然而,随着逐渐回收,那些散落在民间的城墙砖已越来越少了。曹方卿说,不仅如此,回收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散落在民间的明城砖,只有等到危旧房改造时才能回收。”曹方卿说,获知城墙砖的途径有三个,一是在拆迁办进行拆迁时,发现老城砖会向文物局报告,其次,城墙管理处的人也会在老城区和拆迁区转,发现城砖即进行回收,当然,最普遍的做法是市民的报告,此次在尚书村发现的这批,便是来源于此。消防员们被称作“世界上最帅的逆行者们”[]
8月18~19日徐州举行了首次无人机飞行员认证考试。[]
8月16日茅盾文学奖揭开面纱,公布了五部获奖作品。[]
& &&&& & 正文
南京拆迁现3万块明城墙砖 官方称将无偿回收
【字号:&&】【】
  城墙砖上清楚地刻着责任人名字。
  这些“城砖楼”用了大量的明城墙砖。扬子晚报记者李冲摄
  “在秦淮区尚书巷附近,最近由于征收拆迁,意外发现了一些用明城墙砖砌成的居民楼,砖上还刻有砖文,城砖数量惊人。”昨天,有南京市民在网上发帖爆料。随后,扬子晚报记者赶往现场探访,发现共有5幢用城墙砖建成的老房子,它们大概建于上世纪50年代。对此,南京城墙管理处的专家称,这一带的墙砖的确是600年前的明城墙砖,数量预计在三万块左右,已在“监控”范围内,近期将入场进行城砖回收。据悉,这个地块的城墙砖数量,达到现有库存一半多的量。扬子晚报记者李 冲
  网友发帖
  拆老房子时惊现老城砖担心遭到毁坏呼吁保护
  昨天,南京一市民在网上发帖称,由于征收拆迁,在秦淮区尚书巷发现几栋老居民楼,楼体全用城砖砌成,城砖上还有明显的“府、提调官”等标志,整栋楼高两层,初步估计用砖达数万块。发帖人表示,这一带面临拆迁,很多居民担心宝贵的老城砖会因为机器的介入而遭到损毁,呼吁文物部门前来勘查登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这些铭刻着明城砖特有标志的文物历经600多年的风雨,十分可贵,值得我们加倍保护。”发帖人发出的深情呼唤让很多人为之动容。
  记者探访
  5幢楼都用了城墙砖当地居民还不知其价值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到现场寻找这处由城砖建造的老房子。辗转寻觅,终于在解放东路与八宝东街交会处,发现了网友所说的城砖老楼,此处位于尚书村,外围有两栋老居民楼,被改成了门面房,都是两层小楼。这些门面房以南及后面,还有另外三栋老楼房,附近有人在忙着卸门窗等木制品。就是这5幢楼是用墙城砖砌起来的。从这些房子侧面没有被水泥和白灰遮盖起来的地方,可以明显看出来是由带有砖文的青砖堆砌的。城砖上有着各种细小的文字,写着类似于“吉安府”、“提调官”、“造砖人”以及各种姓名等标志。
  一位姓侯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并非这里的原住居民,只是租了店面做服装生意。侯女士对这个楼房是否为城砖建造其实并不太知道。另一家小卖铺的阿姨说,在这里卖东西已经二十多年了,虽是自己的房子,但不记得是什么时候盖的,“那些上年纪的人可能知道的多一些。”
  在八宝东街修理自行车的潘大爷是南京的老居民,也一直住在这附近。他对记者说,附近很多房子都是城砖建的,大概建造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这一带的砖来自于拆城墙的砖,那时从月牙湖光华门到通济门一带的城墙都被拆除了。“那时候的人们也没有文物保护意识,但是现在引起了文管处的重视,在2002年拆迁的时候,他们就曾经派人过来回收城砖。”潘大爷说,现在文管处每天也都有人过来看进度,等拆迁办的人将瓦片以及窗户等拆完之后,专业的回收人员就会过来拆这些砖。“那些瓦片不是文物,是后来建造的。”潘大爷说,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城砖的历史价值,或者不重视,当年这里并不是门面房,后来将房子变成门面房,要开窗户、开门等,估计也损坏了不少城砖。
  城墙专家
  确定为明城墙砖估计有三万多块
  将回收用于修缮城墙
  “尚书村这一带的明城墙砖,已经在我们的监控范围之内了。”南京城墙管理处工作人员曹方卿对记者说,这些砖头就是600年以前明代的城墙砖,有五栋楼,城墙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对这些砖进行了粗略统计,数量达三万块。“我们去现场进行查看,盖房子所用的砖,也并非全为城墙砖。”曹方卿告诉记者,相比普通用砖,明城墙的砖块都比较大,每块砖都接近四十斤,厚度是一般城墙砖的2倍左右,长度在40厘米左右。
  城墙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等拆迁办将屋顶的青瓦以及门窗、木料等可回收利用的材料清理结束后,将由城墙管理处专业人士负责对城墙砖部分进行拆除和回收。目前管理处已经提前介入到了明城墙砖的保护中,每天有人到现场勘查,避免其遭受破坏。”城墙管理处的曹方卿对记者说。
  然而,随着逐渐回收,那些散落在民间的城墙砖已越来越少了。曹方卿说,不仅如此,回收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散落在民间的明城砖,只有等到危旧房改造时才能回收。”曹方卿说,获知城墙砖的途径有三个,一是在拆迁办进行拆迁时,发现老城砖会向文物局报告,其次,城墙管理处的人也会在老城区和拆迁区转,发现城砖即进行回收,当然,最普遍的做法是市民的报告,此次在尚书村发现的这批,便是来源于此。
  原标题:南京拆迁现3万块明城墙砖官方称将无偿回收
  原文链接:r.cn/newscenter/native/gd/553108.shtml
  稿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李冲
作者:&&编辑:钟江为、娄静
严嵩图源网络西门庆能把人说成鬼,把鬼...
苏有朋晒健身照据台湾媒体报道,“乖乖...
&|&&|&&|&&|&&|&
中国江苏网(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关于核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请示》(开源证字[2015]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三、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 附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 2015年3月31日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 一、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以下条款(修改后内容以加粗字体标识):
 & 第三条变更为:
 & 公司注册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六条变更为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权利:
 &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否则应先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第十七条条变更为第四十二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股东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八条变更为第四十三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第二节标题变更为: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七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九)修改本章程;
 &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及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
 & (十三)对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大额融资事项进行决议;
 & (十四)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证券业务投资事项除外,下同);
 & (十六)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 (十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九)对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没有规定,但对公司及股东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自行审议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
 &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事项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公司应依法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办理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十条变更为第四十九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应将延期召开原因报告股东,同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第二十一条变更为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项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节标题变更为: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十三条变更为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召集人可以以会议决议或者签署书面决定的方式,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 第二十四条变更为第六十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议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议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三十三条变更为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会议议程;
 & (五)对每一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七)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八)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六条变更为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变更为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六)修改本章程;
 &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及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
 & (九)对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大额融资事项进行决议;
 & (十)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一)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 (十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变更为第八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
 &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议案中应当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兼职情况、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和受过惩戒等情况。
 & 第三十条变更为第八十六条:
 & 非由职工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选举非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时,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 第三十二条变更为第八十八条:
 & 重大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应当早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向召集人如实、充分披露该项关联关系。会议召集人应当在相关议案中载明前述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中。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2/3 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 第三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零三条: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四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零八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 第四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零九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四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变更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在任职前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 第四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 第四十九条变更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五十一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后生效。
 & 第五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 第五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并根据主任委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执行委员会其他委员;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及其报酬事项;
 &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 (十二)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六)经股东大会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中未予规定但可能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八)听取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 (十九)拟定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担保事项、大额融资事项及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证券业务投资事项除外)的方案;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公司关联交易、担保事项、融资事项等进行审议决定;
 & (二十)听取合规总监关于公司合规工作汇报,检查、评价其工作的有效性;
 & (二十一)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中未予规定但可能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认为有必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时,制订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第五十七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董事会的部分职责,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董事长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不得授权董事长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九)项规定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五)监事会提议时;
 &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第六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应不迟于常规会议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召开前5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给全体董事。未按本条规定送达给全体董事的议案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但经全体董事同意表决的除外。
 & 第六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对受托董事的代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六十七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六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文字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董事会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至少保存十五年。
 & 第七十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条: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提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 第七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档案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
 & (二)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
 &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四)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六条: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同时,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与风险控制、审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第七十七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与风险控制、审计、薪酬与提名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 第八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按照《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一条变更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设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 第九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六十九条:
 &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需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1至2日召开。
 & 第九十九条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弃权。委托人应对受托监事的代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监事连续两次或同一年度内累计三次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又未能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其不能适当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该情况,建议对该监事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二条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 执行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分别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其他委员5—7名,由董事会根据主任委员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聘任文件中应当载明受聘委员的任期。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 (一)总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贯彻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确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以此为目标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三)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成本支出事项;
 & (五)编制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六)审议总经理拟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七)审议总经理拟定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八)审议批准总经理拟定的公司的具体规章;
 &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 (十)审议批准总经理拟定的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人员编制的核定,员工培训计划、员工奖惩方案(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 (十一)拟订公司各项业务的年度计划、经营策略和考核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十二)制定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方案;
 & (十三)拟订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其他重要事项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十四)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六)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节 总经理 变更为:
 & 第二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更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公司参股的不超过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亦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八十七条: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八十八条:
 & 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提前辞职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八十九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 (一)具体实施执行委员会就经营管理事项做出的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三)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五)拟订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员工培训计划、员工奖惩方案;
 & (六)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协助总经理工作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
 & (七)决定公司非管理层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九十二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 &第八章标题变更为:
  &合规总监与风险控制
 & 第二节标题变更为:
 & 风险控制
 & 第一百二十五条变更为第二百零三条:
 &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 第一百四十二条变更为第二百三十四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四十三条变更为第二百三十六条:
 & 公司因有本章程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四十四条变更为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四十五条变更为第二百三十九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二、公司章程新增以下条款:
 & 第三十一条
 & 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第三十二条
 &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名册的妥善设立、保管;在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更新。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在五日内通知全体股东。同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 (四)公司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 第三十八条
 &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 (一)所持有的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质;
 &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 (四)变更名称;
 & (五)合并、分立;
 &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形。
 &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向公司借款。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业务支出等各种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决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勤勉尽责地完成职务相关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 第四十六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 依照《证券法》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20%的担保;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五十一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 第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议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 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七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节标题
 & 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
 & 第五十九条
 & 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样本;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议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三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是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部门的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前至少 2日书面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标题
 &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五条
 &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
 &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导致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议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七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八十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一并存入股东大会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第八十一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 第六节标题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九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临时股东大会可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具体表决方式及规则按照《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第九十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一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不会对议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
 & 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且该董事、监事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之日。
 & 第一百零一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零二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 (三)及时、如实、全面披露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的关联关系情况;
 & (四)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八)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十)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十二)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由董事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和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并应保证足够的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 (二)应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三)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四)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真研究董事会拟决议案,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反馈意见;
 &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连续两次或同一年度内累计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上述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 (四)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50%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合规总监1名,首席风险官1人,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本章程中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 第二节标题
 & 解散和清算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出现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 清理债权、债务;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四十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三、公司章程删除以下条款:
 & 对原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议,公司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予以删除。
 & 对原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监事和记录员签名,并存入股东会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对原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包括普通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 对原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所称普通董事及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会以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 对原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董事承担以下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 (三)及时、如实、全面披露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的关联关系情况;
 & (四)应股东会要求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六)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真研究董事会拟决议案,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反馈意见;
 &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原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谨慎、勤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应保证足够的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 &对原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高管人员的薪酬,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当在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
 & 对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稽核人员职责。”
 & 对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
对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 (五)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 四、对照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条款的序号。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卖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