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股东减持规定之日起三十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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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胜风能IPO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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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国证券网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  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柳志成、黄京明、朱守国、夏权光、张福林、张锦楠、林寿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日,公司新增股东朱津虹、祝祁、柳然、邹涛四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日,朱津虹、祝祁、柳然、邹涛特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日,股东李文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日,新增股东朱津虹、祝祁、柳然、邹涛分别作出承诺: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配售数量为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发行价格为31.0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泰胜风能",股票代码"300129";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较短,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日  (三)股票简称:泰胜风能  (四)股票代码:30012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柳志成、黄京明、朱守国、夏权光、张福林、张锦楠、林寿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日,公司新增股东朱津虹、祝祁、柳然、邹涛四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日,朱津虹、祝祁、柳然、邹涛特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日,股东李文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日,新增股东朱津虹、祝祁、柳然、邹涛分别作出承诺: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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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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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华锐风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发帖人:老红柳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债券代码: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724,5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4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关于核准华锐风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 2011 年 1 月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510 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
上发行数量为 8,410 万股,该部分股票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上市流通;网下向询
价对象配售数量为 2,100 万股,该部分股票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涉及股东包括:北京新能
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华起”)、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鼎顺”)、萍乡市瑞华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华丰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希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希纳投资”)、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丰达”)、西藏新
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新宏”)、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林芝鼎方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
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前期已书面承诺于 2015 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 30%。2015 年 8 月 20 日,前述 7 家股东所持股份的 30%已上市流通,详
情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
临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前述 7 家股东所持共计 724,500,000 股限
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4 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发行 A 股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于 2011 年派发股票股利、2012
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 2014 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数量变动具体情况
1.2011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 1,005,1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
股。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1,005,100,000 股增至 2,010,200,000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0,2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800,000,000 股。
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2012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10,2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
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2,010,200,000 股增至 4,020,400,000 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420,4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00,000,000 股。各相关
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3.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20,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
司总股本由 4,020,400,000 股增至 6,030,6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30,6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400,000,000 股。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
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
2014 年 12 月 31 日,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
之 外 的 其 他 21 家 发 起 人 股 东 于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后 取 得 的 合 计
1,440,000,000 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
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2014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
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刊
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限售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新宏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
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丰达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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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XUNYOU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6、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五年五月
             0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发行人”、“公
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1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叶昌茂、副总裁刘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1 年 12 月 30 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总裁李德勇、公司监事唐武、朱传靖、伍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2、本人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何锋、田野 2 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1 年 12 月 30 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
  公司机构股东挚信投资、亚商创投、达晨创富、盈创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
外,下同)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3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请登录或输入用户名提问,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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