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报表 “应交税金会计分录”科目列示的是...

营业税金及附加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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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后,上规定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相加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外文名Sales tax and extra charges包&&&&括营业税、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抵减。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而征收的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按照企业交纳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与一起交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注意,上述所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几个税种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所得税&将在表的底部出现,而由于其特殊的核算方法,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无法反映出来。再有就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反映主营业务缴纳的税款,还没有包括由、等引起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和等相关税费。、、、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 。一、营业税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业适用5%至20%的税率。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推进,交通运输业税目,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邮政,服务业税目中仓储和广告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停止执行。
二、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7%、3%计算缴纳。
三、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3、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建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消费税征收宣传海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转让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①、、、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漫画营业税金及附加应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与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月计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各种负担的营业税,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等科目。期末应将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由各项经营负担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只要取得,不论有无盈利都必须照章纳税。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一般不会导致纳税人亏损。饭店、、旅店、酒楼、餐馆、理发、浴池、、洗染、修理等企业应按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营业税;旅行社应按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收入扣除代收代付房费、餐费、交通费等),计算缴纳营业税。应交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这是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1.营业税金及附加。获取或编制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数和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和其他纳税事项,按规定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规定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复核本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目的计算依据是否和本期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数一致,并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费率计算、复核本期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结合应交税费科目的审计,复核其勾稽关系。
7.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
8.检查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1、《》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5405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除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新准则体系
6402 “”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新准则利润表的构成项目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单独计算其他业务利润的反映。新准则下简化了单列内容,对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将原来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合并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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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国粮办财〔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tztg/.html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粮办财〔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2007年,全国粮食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提供基础数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基层粮食企业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格式,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编报。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直接或间接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
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基本情况表、财政补贴明细表、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
三、填报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布置工作,督促基层粮食企业按编制说明认真填报。基层粮食企业要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上报时间
本套报表采用全国粮食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升级版)汇总,报送内容包括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一份,上报时间为日之前。
五、其他事项
本套报表的任务文件将登载在国家粮食局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马明、郭建;联系电话:(010)906151。
附件:1.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一套)
2.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
会粮地年汇08表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次" 合 计 购销企业 其他企业 项
次" 合 计 购销企业 其他企业
一、短期借款 1
(二)本年户数(户) 48
其中:粮油借款 2
其中:粮食产业化企业数 49
1、中央储备粮油借款 3
当年盈利企业户数(户) 50
2、地方储备粮油借款 4
十、年末财会人员数(人) 51
其中:省级储备粮油借款 5
十一、抵押资产情况 52 × × ×
3、轮换粮油借款 6
1、年末已抵押企业户数(户) 53
其中:中央储备粮油借款 7
2、年末已抵押资产总额 54
地方储备粮油借款 8
其中:已抵押固定资产净值 55
4、市场调控粮油借款 9
3、当年办理资产评估、抵押及补办各种证照费用支出 56
其中:原定购和保护价粮食借款 10
十二、费用指标: 57 × × ×
最低收购价粮食借款 11
(一)营业费用 58
5、企业自营粮油借款 12
1、运输费 59
二、长期借款 13
2、保管费 60
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 14
3、差旅费 61
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 15
4、商品损耗 62
仓储设施借款 16
5、包装费 63
三、库存粮食 17
6、经营人员工资 64
1、中央储备粮食 18
7、其他 65
2、地方储备粮食 19
(二)管理费用 66
3、轮换粮食 20
1、业务招待费 67
①中央储备轮换粮食 21
2、修理费 68
②地方储备轮换粮食 22
3、低值易耗品摊销 69
4、市场调控粮食 23
4、折旧费 70
其中:最低收购价粮食 24
5、工会经费 71
5、企业自营粮食 25
6、职工教育经费 72
四、库存食油 26
7、管理人员工资 73
1、中央储备食油 27
8、坏帐准备 74
2、地方储备食油 28
9、其他 75
3、轮换食油 29
(三)财务费用 76
①中央储备轮换食油 30
1、利息 77
②地方储备轮换食油 31
2、加息 78
4、企业自营食油 32
3、手续费 79
五、简易建筑费借款余额 33
4、其他 80
六、本年简易建筑费拨款 34
费用总额 81
七、年末累计欠付职工款项余额 35
(四)商品经营量(吨): 82
其中:年末累计欠发职工工资额 36
1、收购 83
年末累计欠付职工医药费 37
2、进口 84
年末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 38
3、购进 85
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39
其中:省间 86
年末累计欠还职工上岗保证金 40
4、销售 87
年末累计欠还职工集资款 41
5、出口 88
八、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筹集资金总额 42
6、售出 89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43
其中:省间 90
2、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4
7、平均库存 91
3、国有粮食企业自筹 45
(五)商品纯销售额 92
九、企业户数情况 46 × × ×
(六)费用率(%)(保留两位小数) 93
(一)上年户数(户) 47
(七)每吨经营量平均费用(元,保留整数) 94
200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
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短期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预付款项: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5.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粮食企业“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也一并在此项填列。
6.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填列。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长期债权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1.长期应收款: 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股权分置流通权: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
13.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1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6.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8.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9.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0.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1.合并价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23.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递延税款借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5.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以及尚未剥离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26.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付权证:反映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
28.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列示。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
29.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如将于一年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未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等科目填列。
31.专项应付款: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33.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填列。
34.递延税款贷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余额填列。
35.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6.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3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38.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39.资产损失: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规定,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二)表内、表间关系
1栏=2栏+3栏;11行≥(12+13)行;16行= (2+3+4+5+6+7+8+9+10+11+14+15)行;27行=(25-26)行;29行=(27-28)行;35行≥36行;43行≥44行;44行=74行;45行=(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5+37+38
+39+40+41+42+43)行;46行=(16+45)行;54行≥(55+56)行;57行≥58行;64行=(48+49+50+51+52+53+54+57+59+60+
61+62+63)行;73行≥74行;75行=(66+67+68+69+70+71+72+73)行;76行=(64+75)行;78行=(79+80+81+84+85)行;81行≥(82+83)行;91行≥92行;94行=(78+86-87+88+89+90+91+93)行;96行=(94+95)行;98行=(96-97)行;99行=(76+98)行;99行=46行;若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3行=0,18行=0,19行=0,21行=0,24行=0,33行=0,34行=0,37行=0,38行=0,41行=0,49行=0,71行=0,89行=0。
二、利润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合计填列。
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以正数填列。“汇兑净损失”项目净损失以正数填列,净收益以“-”号填列。
6.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8.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9.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补贴收入”科目填报。
11.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
13.未确认投资损失:反映根据《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的规定,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
14.基本每股收益:反映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15.稀释每股收益:反映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16、“少数股东损益”及“未确认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1栏=2栏+3栏;1行≥2行;2行≥(3+4)行;6行≥(7+8)行;5行=(6+9+10+11+14+18+19)行;11行≥(12+13)行;如果17行≥0,14行≥(15-16+17)行;21行≥22行;23行=(1-5+20+21)行;24行≥(25+26+27+28)行;29行≥(30+31+32)行;33行=(23+24-29)行;36行=(33-34+35)行;38行=(36-37)行;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35行=0;若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18行=0。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企业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的年末余额。
(1)会计政策变更: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
(2)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2.本年年初余额:反映企业为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影响,而在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1)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其中: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年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②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③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有关的所得税影响: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3)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②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
(4)利润分配:反映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③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国有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反映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上交国家的利润,或者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或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5)其他: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反映以上未包含的项目,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反映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利润归还投资等项目。
(6)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4.年初、年末国有权益总量:指年初、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国有资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所有者权益-国有独享部分)×(国有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5.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6.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7.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8.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批复而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9.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10.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11.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12.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实收资本。
13.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权益。
14.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文件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15.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而减少:反映企业用当期利润来消化2000年以前年度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6.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施主辅分离而导致本年度国有资本及权益的减少。
17.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等也在此项列示。
18.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因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增加或亏损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19.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本年上缴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
20.国有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反映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上交国家的利润。
21.国有股股利、股息:反映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或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22.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反映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转让收入以及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或股份转让收入。
23.清算收入:反映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或者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24.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交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25.其他: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项目未涵盖的项目。
26.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未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如“特准储备基金”等国家所有的其他资金。
27.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
(1)单户企业“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与“年末国有资产总量”一致;
(2)集团企业的“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依据其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填列;
(3)部门、地区汇总计算“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应剔除“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所享有的权益部分;
(4)“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出现负数时按“0”计算,以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本负有限责任。
(二)表内、表间关系
9栏=(1+2-3+4+5+6+7+8)栏;4行=(1+2+3)行;5行=(12+13+17+27)行;7行=(8+9+10+11)行;12行=(6+7)行;13行=(14+15+16)行; 18行=(19+20)行;17=(18+21+22+26)行;22行≥(23+24+25)行;23行第9栏=(60+61)行;27行=(28+29+30+31)行;32行=(4+5)行;34行=(35至47)行之和;48行=(49+50+51+52+53+54+55+56+57+58+59+65)行;59行=(60+61+62+63+64)行;66行=(33+34-48)行;6行9栏=利润表36行1栏;32行第1栏=资产负债表78行1栏;32行第2栏=资产负债表86行1栏;32行第3栏=资产负债表87行1栏;32行第4栏=资产负债表88行1栏;32行第5栏=资产负债表89行1栏;32行第6栏=资产负债表91行1栏;32行第8栏=资产负债表95行1栏;32行第9栏=资产负债表96行1栏。
四、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2.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3.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
4.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6.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8.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额。
9.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
10.出口退税情况:要求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指企业已向海关申请报关的出口额,与海关统计口径一致,以美元列示。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1.应纳税所得额: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5行=(2+3-4)行;10行=(7+8-9)行;15行=(12+13-14)行;20行=(17+18-19)行;25行=(22+23-24)行;30行=(27+28-29)行;35行=(32+33-34)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53行=(50+51-52)行;58行=(55+56-57);63行=(60+61-62)行;68行=(65+66-67)行;73行=(70+71-72);78行=(75+76-77)行;83行=(80+81-82)行;88行=(85+86-87)行;93行=(90+91-92)行;98行=(3+8+13+18+23+28+33+37+38+41+46)行;99行=(4+9+14+19+24+29+34+37+38+42+47)行;107行=(104+105-106)行;42行=利润表34行;98行=资产负债表58行。
五、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股票、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
5.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7.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8.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9.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11.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2.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4.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5.政策性挂账:反映经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余额。粮食企业仅填列尚未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已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列。
16、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当年由财政拨款消化的政策性挂账和企业自行消化的经营性挂账。
17、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的经营性挂账。
(二)表内、表间关系
6栏=(1+2-5)栏,5栏=(3+4)栏;17行=(1至16)行之和;19行≥(20+21+22)行;23行≥(24+25+26)行;18行=(19+23+27+28+29+30)行;32行≥(33+34)行;9行6栏=资产负债表28行1栏。
六、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企业集团(总)公司户数情况:反映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境内和境外企业户数。仅由企业集团(总)公司编制合并或汇总报表时填列。
2.职工人数(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从业人员人数。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12个月平均的职工人数。
(5)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6)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5)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数:反映企业当年接收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
(16)接收下岗再就业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将社会下岗再就业人员安置到本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包括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
3.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反映年初(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3)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4.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计税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填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发放数填列。
(4)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5)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6)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补助(不含支付给离退人员的医药费用)。
(7)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本年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支出情况。包括当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修缮职工住房等方面的全部支出。
5.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费用。
(1)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企业填报本指标时应按上报统计局同口径数据填列,如不上报统计局可按下列参考公式计算填列:
增加值=基本情况表(40行+45行)+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71+76+81+86+91)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23行+基本情况表81行+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98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27行-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105行。
(2)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
7.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建设性资金,指企业收到的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基建有偿使用支出、基建拨款支出、国家资本金、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国债专项基建拨款和其他基建支出等。
生产发展性资金,指企业收到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资金(包括经济战备动员费)和反映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以及支持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社会保障性资金,指企业收到的用于下岗补助、救济等社会保障性支出的财政资金。
其他,指企业收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税收返还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8.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研发费用情况: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
(1)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和企业自筹。
①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当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科技费用。
②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以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投入的科技费用。
(2)本年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①科技人员人工支出: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②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9.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累计折旧和净值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等情况。
10.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
11.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主要包括: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③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⑤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⑥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2.当年企业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1栏=2栏+3栏;2行≥(3+4+5)行;10行≥11行;12行≥13行;28行≥29行;30行≥31行;33行≥34行;37行≥38行;38行≥39行;40行≥(41+42+43)行;46行≥47行;48行≥(49+50+51)行;56行=(57+58+59+60)行;62行≥(63+64+65)行;66行≥(67+68+69)行;71行=(72+73+74)行;71行=76行;76行≥(77+78 +79+80)行;81行≥(82+83+84)行;76行=资产负债表25行。
七、财政补贴明细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中央储备粮油补贴
①处理中央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中央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②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价差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价差补贴。
③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中央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分别反映。
④中央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移库计划,移库中央储备粮,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补贴
①处理地方储备粮食价差补贴和处理地方储备食油价差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②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分别反映。
③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根据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移库计划,对地方储备粮油移库,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费用补贴。
3、市场调控粮油补贴
①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②销售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价差补贴:反映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地方,粮食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③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反映按照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处理储备粮和商品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④处理原定购价、保护价粮食价差补贴:反映粮食企业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⑤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和水库移民口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⑥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⑦退耕(牧)还林(草)费用补助:反映依据财政部财建〔号文件,应由地方财政对计划内退耕(牧)还林(草)补助的粮食给予的费用补助。
⑧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4、扶持性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
①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补助:反映为支持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实施减员分流等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补贴。
其中:下岗分流职工补助:反映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改制解除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财政承担部分。
②行政人员经费补贴: 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④经营性补贴: 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⑤其他补贴:反映除上述各项补贴之外的其他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二)表内、表间关系
5栏=1栏+2栏-3栏;3栏≥4栏;1行=(2+6+15)行;2行=(3+4+5)行;6行=7行+11行;7行=(8+9+10)行;11行=(12+13+14)行;16行=(17+20+24+28)行;17行=18行+19行;20行=(21+22+23)行;24行=(25+26+27)行;29行=(30+40)行;30行=(31+34+35+36+37+38+39)行;31行=(32+33)行;40行=(41+44+47+48)行;41行=(42+43)行;44行=(45+46)行;48行=(49+50)行;51行=(52+54+55+56+57+58)行;52行≥53行;59行=(1+16+29+51)行。
八、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短期借款:反映粮食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购粮资金。
2、简易建筑费借款余额:反映企业简易建筑费借款年末余额。
3、本年简易建筑费拨款:反映当年有关部门对企业实际拨入的简易建筑费。
4、抵押资产情况:反映已经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的粮食企业户数和已经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及为了办理资产抵押而进行资产评估、补办各种证照的费用支出情况。
5、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的上岗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的上岗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金额。
6、年末累计欠发职工工资额: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发的职工工资总额。
7、年末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8、年末累计欠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欠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额。
9、年末累计欠付职工集资款:反映企业年末累计欠付的职工集资款。
10、年末财会人员数:反映年末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数。
11、商品经营量:反映国有粮食企业购、销、调、存及进出口粮油数量之和。
12、收购:反映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或自主经营收购的非最低收购价粮油数量。
13、购进:反映国有粮食企业从非生产者手中购进的粮油数量。
14、商品纯销售额:反映国有粮食企业售给粮食部门以外的粮油销售收入。
(二)表内、表间公式
1栏=2栏+3栏;1行≥2行;2行=(3+4+6+9+12)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3行≥(14+15+16)行;17行=(18+19+20+23+25)行;20行=(21+22)行;23行≥24行;26行=(27+28+29+32)行;29行=(30+31)行;35行≥(36至41)行之和;42行=(43+44+45)行;48行≥49行;48行≥50行;54行≥55行;58行=(59至65)行之和;66行=(67至75)行之和;76行=(77至80)行之和;81行=(82+83+84+86+87+88+90)行;88行≥89行;1行=资产负债表48行;13行=资产负债表66行;58行=利润表10行;66行=利润表11行;67行=利润表12行; 76行=利润表14行;(77+78)行=利润表(15-16)行;91行≤利润表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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