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石化企业提供检维修企业如何办理安全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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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动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非化工企业使用液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编辑: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 17:22:00
桂安委办〔2013〕69号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自治区安监局对部分市制冷水产冷冻厂进行暗访督查,发现冷冻企业对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化工企业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找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了《广西非化工企业使用液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2013年7月18日
广西非化工企业使用液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全区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我区液氨使用企业,其中主要集中在渔业冷藏企业、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保鲜企业,这类企业中大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职工对液氨安全管理和操作缺乏基本知识和技能,而且这类企业多是人员密集型企业,极易发生液氨泄漏中毒事故。通过开展使用液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存在的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防范液氨使用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的范围
全区所有使用液氨的非化工企业。各市将辖区内使用液氨非化工企业的底数摸清,并汇总报自治区安委办。(见附件1)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职责分工
重点内容: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二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三是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检查内容详见《液氨使用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表》附件2)
职责分工:各级安监、质监、消防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要求,认真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安监部门重点检查液氨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备案工作开展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持证上岗情况,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预案报设区的市安监局备案情况等。质监部门重点检查液氨使用企业的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检测校验情况,特种设备登记备案情况等。消防部门重点检查液氨车间防火设计和防火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的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从7月20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共2个多月的时间。整个检查活动由自治区安委办组织,采取企业自查、县安委办检查、自治区、市安委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一)7月20日至8月20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各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认真排查,并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要逐级上报自治区安委办。
(二)8月20日至9月10日,为市、县(市、区)安委办检查阶段。各县(市、区)安委办组织安监、质监、消防部门对辖区内的液氨使用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填写《液氨使用企业安全检查表》,市安委办组织安监、质监、消防部门对辖区内的液氨使用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各市并于9月15底前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9月15日至30日,为自治区安委办督查阶段。自治区安委办组织安监、质监、消防部门对全区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全区通报督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要把此次检查活动抓紧、抓细、抓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严密的检查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禁走过场。
(二)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各级安监、质监执法队伍要全力参与这次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拉网式&检查,对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关键部位都要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液氨使用单位,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和监控措施,严密防范,限期整改到位;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要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液氨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安监、质监、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液氨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要通过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液氨使用环节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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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津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 3:54:48  管理员  点击:1502  评论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 35号)和《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09) 4号)精神,市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河津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河津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C 2008 ) 2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 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 35号)、晋政办发〔号及河政发〔2009) 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同时,要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通过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化工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全市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 长:解好科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马武康  市安监局副局长      贺生贵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樊光武  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长      崔林生  市经贸局副局长      薛降生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张晓兵  市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员      高军道  市质监局副局长      裴敬哲  市城管办副主任  成员: 韩仲平  市安监局危化股股长      韩有锁  市安监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杨伟市  安监局危化科一队队长      薛志昌  市安监局危化科二队队长      李建廷  市经贸局运行股股长      杜旭良  市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赵振威  市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      王 毅  市质监局业务股股长      畅耀春  市城管办综合股股长  (二)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化工企业方面的有关举报。办公室主任由马武康兼任。  三、专项整治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市各类化工企业。  整治和检查的重点:  1、重点行业。即焦化、乙炔生产、焦油加工、空分装置、气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  2、重点企业。涉及粗苯生产、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加油(气)站、油库等经营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4、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5、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及部门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化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要求,对经营、销售;运输、贮存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是否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省安监局《氯碱、合成氨、焦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危化字〔号)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乡(镇、街道)危化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危化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本乡(镇、街道)的危化企业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  2、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3、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乡(镇、街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市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具体负责对全市所有化工企业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市安监局要将全市所有化工企业按上述三类企业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审核后,要在河津电视台、河津风采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将到各县(市)进行检查,并吸收市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市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市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企业名单,检查工作组要查看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市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检查工作组将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市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市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市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检查工作组将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检查工作组将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化工企业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县三级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通过召开会议,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发动等形式,营造浓厚整治氛围。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市乡两级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和所在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化工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迎接省市检查组的检查。(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督查无证无照非法化工企业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化工企业的整改情况和证照务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乃至出现事故的要予以严肃批评,问题严重或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要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部门、各企业要站在讲政治、保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专项整治工作,要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做到有部署、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奖惩。  (三)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把措施落到实处,落到基层。检查督导到一线,发现问题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消除隐患到一线。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要强化行政执法,严明纪律,对因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严格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整治内容,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较大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管理。  (五)搞好总结。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专项领导组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专项整治结束后,各检查组和企业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开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文字形式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及市政府。  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举报电话:506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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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文件
关于印发《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德安监发〔2012〕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号),市安监局制定了《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检维修作业(以下简称: 检维修)行为,有效防范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检维修包括: 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化工装置的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及相关设备在不停产状况下的抢修。  第三条 德州市行政范围内化工医药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以下简称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企业在进行检维修前应按规定办理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经企业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  第五条 检维修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全厂停车大检修为一级检维修作业;某一套或几套装置停车大修、不停产状态下的抢修等风险较高的检维修为二级检维修作业;化工装置的日常检维修、维护保养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检维修为三级检维修作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企业应明确检维修的责任部门和职责;明确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企业应将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车间和班组,落实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落实到检维修作业人员。  第七条 企业对检维修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及计划;  (二)审查检维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维修作业方案(包括检维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办理检维修装置交付检维修手续;  (五)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六)审批各种作业许可证;  (七)检维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  (八)验收检维修质量,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使用、运行)手续;  (九)按要求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报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维修作业单位负责检维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及检维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  (四)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检维修计划实施。  检维修计划应落实&五定&,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  第十条 检维修委外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在与检维修作业单位办理检维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防范措施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检维修作业全过程监控,承揽检维修作业单位须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承揽检维修作业单位不得将作业任务转包,坚决杜绝检维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一)检维修作业人员应熟知本作业岗位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会正确报警及正确使用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二)检维修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坚持&五想五不干&的安全行为准则,即:&一想安全风险,没有弄清楚不干,二想应对风险的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防护工器具,没有配备齐全不干,四想作业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作业技能,不具备不干&。  (三)从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检维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危险化学品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关键装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人员作业证上岗,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前,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  一级和二级检维修作业要根据识别评估结果编制检维修方案,并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检维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实施计划,包括检维修时间、检维修内容、单位(人员)、工期、施工方法等;  (二)检维修装置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  (三)检维修装置的安全设施种类、数量及检验、检测情况;  (四)检维修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  (五)装置停车及设备和管线吹扫、置换、蒸煮、抽加盲板方案(含流程图方案);  (六)作业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  (七)检维修涉及危险化学品利用及废弃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  (八)检维修作业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九)检维修作业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检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级检维修作业要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能力不适应生产管理的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进行作业前的风险分析,对检维修方案进行论证,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经过作业前培训,在具备相关危险化学品知识、作业须知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检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全面停产检维修方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车间、系统停产检维修和不停车抢修方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装置的一般检维修、维护保养应由企业《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的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审批人对检维修方案(含检维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检维修作业前,企业或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专项安全教育内容至少包括:  (一)检维修生产装置(区域)的工艺生产特点;  (二)检维修安全规章制度;  (三)检维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品、器具的配备规定和使用方法;  (五)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六)相关检维修作业的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十六条 一级、二级检维修作业前,企业要根据安全分析评估情况制定检维修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检维修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二)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及其职责;  (三)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六)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  (七)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八)应急救援终止、善后和注意事项。  三级检维修作业前企业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检维修现场处置方案。  检维修作业前应及时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安全教育,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单位应按检维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  第十八条 一级检维修作业和风险较高的二级检维修作业(不停产状态下的抢修、边生产边施工、局部停工处理或特殊带压作业等)前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后的检维修方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二级、三级检维修作业前应将拟进行的检维修作业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及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向企业检维修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前,企业应向检维修作业单位交付检维修装置,除不停车抢修作业外,确保检维修装置内无危险化学品物料,并已置换、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确保检维修装置已采取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离措施。交付检维修装置应有明确的交付记录。  第二十条 作业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  检维修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办理封路审批手续,但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不安全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检维修作业区域现场施工应实施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警示标志牌,标明警示事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应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安全照明灯。  第二十二条 危险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企业应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等标准要求,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检维修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正确使用工具、工装。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检维修过程中,作业单位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应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及检维修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使各个作业环节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检维修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维修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作业时,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一)动火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破土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  (六)断路作业;  (七)吊装作业;  (八)设备检修作业;  (九)抽堵盲板作业;  (十)其他危险性作业。  第二十五条 检维修作业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第二十六条 检维修作业中涉及装置拆除和报废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装置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装置交接手续。  企业凡需拆除的装置,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企业欲报废的装置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或办理相关委托处置手续。  检维修作业中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应按规定要求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按要求作业。  第二十八条 检维修所需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阻火设施,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九条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企业同一检维修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检维修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条 企业应保持检维修作业环境整洁。  检维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应整齐。  第三十一条 检维修方案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对于影响检维修进度、对检维修装置前后工段有影响的较大变更,应由安全、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报经审批后实施。  检维修施工单位对检维修方案进行变更后,不得降低安全要求,应保证检维修过程及开车后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检维修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检维修现场清理,拆除的盖板、围栏扶手以及避雷装置等应恢复原来状态;清扫管线,确保无任何物件(如未拆除的盲板或垫圈)阻塞;清除设备上、房屋顶上、厂房内外地面上的杂物垃圾;清出现场检维修所用的工机具、脚手架、临时电线、临时用的警告标志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和检维修单位应对检维修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确认。  检查和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项目有无漏项,确保检维修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  (二)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三)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四)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等。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  (五)依据流程图及控制点,对投用所有仪表进行现场核对,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正常。  (六)对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进行检查,确保地漏、明沟保持通畅。  (七)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  联合验收后,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向生产使用单位交付检维修装置。交付检维修装置应有明确的交付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检维修后遗留的安全隐患,企业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全面停产检维修和车间、系统停产检维修的恢复生产应编制开车方案,开车方案须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车间、系统的一般检维修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抢修、保养的也应编制开车方案报企业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审批人对开车方案的安全可行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检维修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险兆以后,要立即停止作业,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规定进行上报和事故调查处理,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是企业检维修过程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交检维修作业方案和专项预案,并及时予以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对企业检维修过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在检维修期间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随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适时修改、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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