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式是怎样的,如果...

养老保险如何“全国通” 在各地年限合并计算-暂行办法 退保 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 累计计算 转出 缴费年限 全国通用-东方财经-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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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如何“全国通” 在各地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对话人: 编 辑 姜 S 记 者 白天亮 选稿:方翔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会议决定,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一问:
  农民工退保会否从此终结?
  编辑:前几年每到年关,珠三角等地都有大批农民工排队“退保”,而且退保时农民工只能把个人账户资金取出来。很多农民工因此觉得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参保不积极。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会不会改变这种状况?
  记者:《暂行办法》应当说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过去我国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划疆而治”,省与省之间不能对接。一个农民工如果在广东参加了养老保险,后来去北京打工,保险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退保”。不仅是农民工,城镇职工也会面临因工作异地调动带来的保险接续难题,比如一些地方不愿接收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出台种种限制措施,致使不少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提供了解决之道。首先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其次在怎么转移方面,明确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由于养老保险需要一个较长的积累过程,《暂行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参保人员就不怕保险接不上了;此外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避免了两地往返奔波。
  相信《暂行办法》实行后,农民工“退保”的现象会减少,而且会有更多的农民参保。
  二问:
  如何避免地方执行不力?
  编辑:过去养老保险很难异地流动,地方往往乐于将养老保险转出或“退保”,而不愿接收从别的地方转来的养老关系。为什么会有这种转出偏好?《暂行办法》实施后,会不会出现新的变化?
  记者:过去有转出偏好,主要是因为转出时只转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就沉淀下来了。而接收地接收时,不接收单位缴费,却有可能从此支付参保人多年的养老金。所以在前几年,基本上是“愿转不愿接”。
  《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外也转部分单位缴费,“转出偏好”有可能改变,但有专家担心,情况会变为“愿接不愿转”。因为这实际上涉及的是“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间财政利益的重新分配。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就明确指出,异地转移难主要是各地往往把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看作自己的资源,担心损害本地的局部利益。不仅省与省之间,之前同一个省内市与市之间都有这种现象,算账觉得不合适的地方往往设置种种障碍。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就连省级统筹也是历经十多年才基本实现。
  《暂行办法》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看单位缴费转出占多大比例,一个合适的比例有利于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关键要大力抓落实,要求各地方政府真正从百姓利益出发,不要总盘算自己的“小九九”。
  三问:
  是否只是过渡性措施?
  编辑:因为是“暂行”办法,不少人担心这只是权宜之计。养老保险真正“全国一盘棋”,是不是还要靠全国统筹的实现?
  记者:《暂行办法》的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至少从明年前对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有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这也是解除人们后顾之忧、拉动消费的重要方面。
  当然,其缺憾也显而易见。比如虽然解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问题,但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还没有规定。再比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怎么计算也没统一明确的说法。另外,由于只是暂行的办法,将来有更高层面、更成熟政策出台时又要面临政策衔接的问题,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从各国的经验看,确保参保者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失、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根本上要靠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缴费办法的统一和待遇计发办法的统一,并且统筹使用基金。从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看,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也代表着发展方向。
  何平在今年初就曾表示,目前中国已到了考虑全国统筹的时候,将来的趋势必然是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可首先把由地方负责发放的基础性养老金及待遇调整改为中央负责,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向参保单位征缴费用,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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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新闻视点3
失地农民 如何领取养老保险金
——西宁市在省内率先推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记者问答
2013年11月,西宁市根据《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今年,西宁市城西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筹措配套8500万元政府补贴资金,为城西区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提供资金支持。 ■ 本报记者 李玉芬 5月12日,随着西宁市城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在虎台街道办事处殷家庄村启动,标志着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率先在西宁市城西区“落地”。截至5月13日,来自殷家庄等村的170人现场参保缴费。其中74名60周岁以上参保者下月起就可领取养老待遇了。 被征地农民如何界定?个人如何缴费?领取养老金标准等一系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城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魏霞、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舒畅。 人均耕地不足0.3亩者可以参保 记者:城西区有多少被征地农民?如何界定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 舒畅: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日前凡在我区境内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为已征地农民;日后凡在我区境内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为新征地农民。 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是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征地后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该户农业人员总数。截至目前,经国土部门认定,城西区有16642名被征地农民。 个人一次性缴费20979元 记者: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是如何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魏霞: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不含年满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已转户的被征地农民)。 个人缴费具体算法为:例如2013年西宁市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996元时,个人十五年缴费金额=3996元(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个人缴费比例)×15年(缴费年限)=20979元 政府一次性给参保人补贴8991元 记者:城西区政府拿出的8500万元政府补贴资金是如何分配的? 魏霞: 2013年西宁市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996元时,政府给个人十五年补贴金额=3996元(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政府补贴比例)×15年(缴费年限)=8991元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魏霞: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即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9970元时,被征地农民每月享受待遇金额=120元(基础养老金)+215.6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335.61元 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叠加享受。这样,加上西宁市每月115元的新农保,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至少享受450元的养老金。 参保人亡故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 记者:参保农民未到享受养老金年龄或者只享受了几个月养老金,发生意外亡故后,他们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是如何处理的? 魏霞:只要是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每个人都有一个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信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60岁以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参保人员在60周岁以后,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期间发生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形时,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包括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待遇领取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除此,个人账户储蓄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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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日点击数:
&&&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 一、什么叫被征地农民?
&&&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 二、为什么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为了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各级政府有计划地征收了一部分农民的承包土地,这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影响。在征地时,各级政府虽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形式只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眼前的生活问题。最近,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科学发展观,制定了《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被征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以建立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白银城市建设中来。
&&&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能得到哪些实惠?
&&& 按照今年的有关数据测算,白银区被征地农民个人根据被征地比例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后,就可办理参保手续,主要可得到四方面的实惠:
&&& 一是在个人缴费的同时,得到相应的政府补贴。如日-日期间被征地的农民,征地比例在50%-60% (不含50%)之间的,个人一次性缴纳10812元的养老保险费后,就可办理参保手续,得到政府补贴16218元
&&& 二是到70岁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已支付完。70岁后领取的养老金全部由财政承担,养老送终;
&&& 三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基金增值收益和统筹基金积累情况,由政府统一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 四是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 四、哪些被征地农民应参保养老保险?
&&&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比例在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县区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被征地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待再次征收土地时累计计算,并按本办法执行。
&&& 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五、如何计算被征地比例?
&&& 被征地比例以1999年前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是:
&&& 被征地比例=被征地面积(亩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
&&& 例如,张某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5亩土地,最近一次征地后承包土地还剩余2亩,其被征地比例应是(5-2)&5&100%=60%。
&&& 六、为什么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 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这是当时条件下对被征农民的保障形式。但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未提及劳动力安置问题,从此,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
&&& 二是考虑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之前的被征地农户的土地已经得到了调剂。
&&& 七、有哪些特殊情况,不得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 一是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组织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达到占补平衡的;
&&& 二是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对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就业安置,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三是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的;
&&& 四是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白银市以外地区或出国(境)定居的。
&&& 八、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于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于行政划拨方式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政府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数据,将承担部分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九、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本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共分30%、40%、50%、60%、70%、80%等六个档次,从3&8倍,依据被征地比例对应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 例如:白银区张某,于2009年8月被征地后,征地比例达到60%,白银区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505元。1人参保应缴费额为:
&&& 缴费总额=4505元&6倍=27030元
&&& 其中:个人缴费=27030元&40%=10812元
&&& 政府补贴=27030元&60%=16218元
&&& 如果本人已70岁,其个人缴费=10812元&5/15=3604元
&&& 十、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 例如:白银区杨某,男,于2009年5月被征地后,征地比例达到85%, 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4017元。1人参保应缴费额为:
&&& 缴费总额=24017元&60%&20%&15年=43231元
&&& 其中:个人缴费=43231元&40%=17292元
&&& 政府补贴=43231元&60%=25939元
&&& 如果本人已70岁,其个人缴费=17292元&5/15=5764元
&&& 十一、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 十二、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计算养老金?
&&&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养老金,按月计发。
&&& 例如:部分失地农民张某,参保时个人缴费10812元,政府补贴16218元,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为27030元。到达60岁时申请领取养老金。
&&& 月养老金=27030元&计发月数139=194.5元
&&& 十三、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和计算养老金?
&&&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例如:完全失地农民杨某,参保时个人缴费17292元,政府补贴25939元,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为17292元。2009年9月到达60岁,申请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月基础养老金=24017元&12月&(1+1.662)&2&15%=399.6元
&&& 个人帐户养老金=17292元&139月=124.4元
&&& 月基本养老金=399.6元+124.4元=524元
&&& 十四、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之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 十五、如何确认参保人员的年龄?
&&&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确认以最初参保时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 十六、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 十七、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200元和抚恤费8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 十八、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分险种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十九、被征地农民所领取的养老金,从现在看比较合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的提高,逐步将降低保障能力,应如何解决?
&&& 《办法》中已经原则性地提出了解决措施,就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调整机制。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基金增值收益和统筹基金积累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 另外,完全失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部分失地农民待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增加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延长参保缴费年限,以此来增加养老金,提高保障水平。
&&& 二十、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应找谁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 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应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本村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 二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监督管理?
&&&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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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12
  【 】摘要:北京市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一直沿袭着2001年实施的规定,该《办法》对给农民缴纳养老费办法和缴纳养老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养老保险费由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
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农民工,要提供《就业证》;
  (六)《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第六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条农民工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在达到国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第十一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本市籍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待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为其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中有关养老保险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国家有关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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