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1年重庆渝北区或者说渝北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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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我在重庆渝北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西南医院桌腹腔镜手术能报销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重庆渝北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西南医院桌腹腔镜手术能报销吗
意外摔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吗?
意外摔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吗?
我治病花了3万元去医保报销时就报了一百多元钱,说什么材料费不报销
医院复印原件并盖章可否作为报销凭证?之前在医院报销的时候那阿姨就问我有没学校的医疗保险,我说有,所以给我复印了一份发票的复印件,其他手续都有,出院小结和清单都有,并且都盖章了,说与原件相同 。我是九江学院的学生,学校说要原件发票,有这种说法吗?还有他还需要我到村委会开证明证明我是那里人,不是有户口本就行嘛
有几个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是自贡荣县人,在乡下老家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我于进今年10月4日在成都市仁品耳鼻喉专科医院做了手术总共花费了7000多元!而该医院是一家私人医院,我在询问荣县社保有关部门时,他们给我说的是在私人医院做的手术是不能报销的。但是我在咨询院方时医院给我说的是可以报销,而该医院外面也挂有一个“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报销单位!我想请问下
我的住院费能报销吗?
我在网上找到这样一条消息(国家明文规定私人医院...
我是重庆市万州区的一名先天性的唇腭裂患者,曾经做过腭裂手术。于今年8月经重庆慈善总会介绍,通过“微笑列车”,在重庆市口腔医院进行了唇裂的二次修复术。我家人在帮我把这些材料交给我们当地的卫生院“合管办”的时候,对方说这个不报销。我想咨询一下,这个唇腭裂的修复术,是否在农村医保的范围之内?
广西人嫁到江西,由于摔伤出院,能否在农村合作医疗上报销,又该怎样报销,需什么条件
有献血证的输血怎么报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寿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险两年后能不能报销我家孩子先天性半椎体手术费?(很急!!!谢谢!!!忘专家指点!!)
我老爸手指被自家机器扎断了三个(左手),不知道手医院的手术费什么的可不可以报销多少,我听说手费术是报不了,只能报医药费,请个各位专家给点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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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指南
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和区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加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又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资金筹集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根据市里要求,仍设两档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参加一档筹资标准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参加二档筹资标准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120元,政府补助120元。
(二)财政补助办法
1.对农村居民的补助。一是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般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每年按人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区财政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二是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持证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人员等困难农村居民,参加一档标准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30元,个人缴纳9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额资助参加二档。
2.对城镇居民的补助。一是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般城镇居民,各级财政每年按人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区财政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持证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人员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政府每年再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一档标准的,政府从60元补助金中安排30元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政府的60元补助金全部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60元。
(三)参保登记
1.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
2.参保对象必须以家庭(整户)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其中,家庭户籍在本区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应随家庭参保;家庭户籍不在本区,但学生(少年儿童)户籍已转来本区的,以校(托幼机构)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
3.新参保对象凭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户口薄、失业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原已参保对象凭居民医保卡)到户籍所在的镇(街)、村(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困难居民还需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各镇街要在筹资结束后,以社(社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参保人员名单。核对无误后,组织人员录入软件,上报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根据新增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统一制作《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交由各镇街经办机构发放。
(四)个人缴纳资金筹集办法
1.城镇居民采取“三定”筹资方式,即定筹资时间、定筹资地点、定缴纳金额,在居委会和住宅小区设立固定登记点、咨询处,参保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设立的缴费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农村居民既可采取“三定”筹资方式,也可由镇街和村社干部入户收取,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以村、社和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参保农民名单)。
3.在学校(托幼机构)登记的由学校代收个人缴款,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4.积极探索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在居民个人银行账户中代扣等符合实际,易于广大居民接受且成本较低的多形式的个人筹资方式。
5.镇(街)、村(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代收的个人参保资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镇街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划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筹资时间。城乡居民参加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2010年9月1日―11月30日。到期未缴费的城乡居民只能参加2011年度以后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六)保险时间。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三、基金的划分和使用
(一)基金分配办法。2011年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和慢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5%,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药费用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的补偿。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透支以及其它意外情况的应急补偿。累计提取风险金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15%后,不再提取,余下基金全部计入当年大病统筹基金。&&
(二)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实行“总量控制、超支自担,节余续用”的办法,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人次、次均费用的情况下达使用额度。如年终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含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出现节余,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的70%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余下部分由区医保基金统筹安排;如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出现超支,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三)大病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实行“总量控制、超支分担”的办法。如当年大病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区财政和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2:8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承担部分首先从历年结存风险储备金中支取,如风险储备金不足,由区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超支经费,根据各医院当年获得的大病统筹资金补偿总费用进行摊算。
四、补偿范围、标准及方式
(一)补偿范围
1.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中符合《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和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
2.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和纳入统筹资金报销的特殊病门诊治疗中符合《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和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
3.不予补偿范围。一是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产前检查服务包内容除外)、美容保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二是《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和用药范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三是区内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外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非指定医院发生的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非区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二)补偿比例
1.门诊(含留查病人)医药费用。
(1)普通门诊按表1标准报销。如2011年个人门诊统筹账户报销金额一档低于30元、二档低于60元的部分,可计入2012年门诊统筹账户总额(结转金额只保留1年)。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家庭帐户中剩余资金用于支付门诊统筹报销后的自负医药费用,也可在达到当年门诊统筹最高使用限额后,在其家庭账户余额内继续按100%比例报销。
(2)慢病门诊按表2标准报销。慢性心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精神病(仅指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和躁狂抑郁症) 4种慢性疾病经申请批准,在选定医院门诊治疗按下列比例报销。
2. 住院医药费用按表3标准报销。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住院补偿比和起付线(每次住院医药费报销均须扣除),起付线以下医药费由患者自行负担,超过部分按下列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履行转诊手续。凡区内有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居民医保信息网络上开具转诊证明(补开无效,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应为区级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凡滥开转诊证明,由开具转诊证明的医疗单位承担参保居民报销金额的50%),执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凡14岁以下儿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因作心脏外科手术、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术到市级定点医机构住院治疗的,因120急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需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合管中心登记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者,将按照未转诊比例报销。
3.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发生肺结核(限区疾控中心),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9种病经申请批准,在选定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同档同级医院相应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以参保年度为单位累计计算,每种特殊病全年只扣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500元。
4.定额补助。对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每孕产妇补助500元。其中:100元用于产前检查补助,完成规定产前检查项目,且各项产前检查费用高于补助标准的,补助100元,未完成规定产前检查项目和产前检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项目和金额予以补助;400元用于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不足4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对妊娠合并症的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5.市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在外打工期间因病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应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合管中心,经区合管中心登记确认后,参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予以报销,其特殊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纳入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者,按照市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6.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将重庆市其他区县城乡居民医保公立的区级和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纳为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前往就医,经该机构出具就诊证明,并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合管中心,经区合管中心登记确认后,其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区内同档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者,按照市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7.提高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待遇。一是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治疗产生的住院和属于特殊病门诊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经报区合管中心审核批准后,在相应同档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二是推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区合管中心全额缴纳(一档150元,二档240元)当年筹资费用后,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底享受相应待遇支付。三是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待遇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8.参保居民在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实际补偿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
9.各级财政对城镇困难居民增加的60元补助,扣除资助参保资金,余下部分由区合管中心单独记账,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当年有效。
10.最高补偿金额(含特殊病补偿和定额补助):参加一档标准的居民全年最高补偿金额为6万元,参加二档标准的居民为15万元;未成年人一档标准为6.6万元,二档标准为16.5万元。
(三)补偿办法
1.门诊费用补偿: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镇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安装了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在其他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回户口所在地的中心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居民医保卡(2)身份证或户口本(3)门诊医药费用统一收据(4)处方。
2.住院费用补偿: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参保居民在区外公立医疗单位就诊的住院医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在1个月内到区合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居民医保卡(2)身份证或户口本(3)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4)费用清单(5)诊断证明(6)转诊证明或就诊证明(7)外伤病人需提供就诊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特殊病和慢病门诊费用补偿:参保居民患肺结核病在区疾控中心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区疾控中心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其他纳入统筹资金报销的慢病和特殊病经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其医药费用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在当年治疗结束后或在参保年度次年的1月底前,到区合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居民医保卡(2)特(慢)病证(3)身份证或户口本(4)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5)门诊病历(6)检查、检验报告单(7)处方(8)医药费统一收据。
4.定额补助:一是产前检查补助。参保孕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在全部完成产前检查规定项目或终止妊娠后到区合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居民医保卡(2)身份证或户口本(3)产前检查医药费统一收据和相关检查项目报告单。
二是住院分娩补助。参保孕产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对因特殊原因到区外住院分娩的参保孕产妇到区合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居民医保卡(2)身份证或户口本(3)住院统一收据(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5)诊断证明。
5.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补偿: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每月定期凭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基金补偿申报表(村卫生室由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医院负责申报)等有效票据报区合管中心审核后,由区合管中心提交区财政局从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中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区合管中心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支付,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失之若命咨询农村医疗保险报销
相关问题的回复
失之若命网友:
&&& 您好!
&&& 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 经电话联系您本人,得知:您母亲参加了渝北区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因患肾炎在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后转诊到西南医院治疗。根据渝北区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您母亲在渝北区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已经在渝北区人民医院按照符合报销金额的60%予以直接报销;在西南医院的住院费用需在您母亲出院后3个月之内回渝北区合管中心(渝北区双龙大道156号,渝北区社保局内、新华宾馆旁边)二楼服务大厅报销,报销时持您母亲的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代办人身份证予以办理,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金额的40%。
&&&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咨询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网友(222.177.*.*)
回复: 11:58
&&&&我母亲患结肠癌,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二院住院治疗,请问住院费的报销比例?
&&&共 1 条记录 第 1/1 页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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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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