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丰荣网让我交75 是不是骗子公司啊

丰荣,你怎么舍得让我去死啊,_淄川二职专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3,085贴子:
丰荣,你怎么舍得让我去死啊,
你竟然让我去死,伤大心了
相关的贴子8014324124相关的图贴
。。。快点去。。
我那么爱你,你那么爱我,怎么舍得我去死啊
不和你俩玩了直接
内&&容:使用签名档&&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图中:经查:高克俭的儿子高飞不是连云港上大学,高中学历!
我叫朱书旺,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原偃师市现归伊滨区寇店镇东朱村人,我向您反映洛阳市纪委原书记司机高克俭现任纪委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高克俭在当领导司机时多次帮助他人跑官买官,他与原洛阳市政协副主席王亦丁(副厅)关系最密切,高克俭多次行贿王亦丁,听说王亦丁在市纪委当监察局局长期间与(郭宜品)副厅有交往,高克俭与王亦丁关系最密切
(一)多次帮偃师法院原副院长田宏铎买官。
(二)帮石油商张顺铎买市人大代表,张送一辆奥迪A6(2.4)。
(三)帮市公安局一个叫郭建民买官,郭当上了车管所长。高克俭一个司机却有两套房子,一套在市区行暑路,另一套在洛南,高克俭还帮他弟高克宏跑官要官,他的儿子高飞有两个户口,高克俭有百万财产来历不明,用来历不明的钱财开办驾校,在洛南古城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兆龙女子驾校)法人是他妹妹,但其实他是幕后老板,此案令人惊骇,详情如下:高克俭在纪委当领导司机期间与以下几个人关系比较密切,原纪委监察局长(王亦丁),后调任洛阳市政协副主席(副厅)级,高克俭与王亦丁的关系在市纪委是人人皆知,关系比较密切的,同学朋友亲戚中最密切的(田宏铎),高克俭把田宏铎从一个人民教师调入偃师法院,后任宜阳县法院院长此事与王亦丁有关,高克俭多次帮田宏铎找(王亦丁)副厅跑官,田宏铎在宜阳任职()先后任,新安县法院长,洛阳西工区法院长等,俗话说要想富动干部,王亦丁2013年不再担任领导以退,田宏铎再也没有升职,高克俭的堂哥在工商部门工作,也曾找过高克俭帮忙,高克俭堂哥高克会工作一直没有进升,是高克俭不好意思收钱,这不是巧合……2005年从知情人口中得知,张顺铎送高克俭一辆奥迪A6(2.4)轿车,张顺铎当上了洛阳市人大代表,目的是为了以后做生意方便,张顺铎与高克俭联手倒卖土地,从中谋取高额利润。高克俭这些年帮助他人找工作、当兵等,尤其是他的堂兄高克征身患重病成年卧床不起,不舍得花钱看病,为使儿子转志愿军,送给高克俭两万元,他依然笑纳收下,高克俭为了钱财,把他家庭亲戚视为钱财对象,他给张广耀转志愿军找工作共花五万多元,高张记为了他儿子当兵送了他8千元,朱建圈为儿子转志愿军送给他2万多。高克俭把弟弟高克宏从一个小学体育教师调入偃师市纪委,时间是2003年左右,2006年高克宏成了公务员,2008年成为干部,他一个事业单位教师,没考过公务员是怎样当上公务员的。其弟高克宏,涉嫌公务员造假,其目的是为了当官,高克俭堂哥高克会在市工商局工作也曾找过高克俭让他帮忙升职,他为啥不帮他堂哥,因为不好意思收钱。高克俭在2008年,他的儿子高飞在洛阳八中上学,没有考上大学,高克俭为其用了一个月时间去新疆四处活动,把高飞户口移民新疆,占用他人指标从新疆到连云港上大学,其目的是进行政单位,当官,高飞涉嫌学历造假,和当兵档案造假,高飞档案显示,一个下士,没有重大立功先进事迹,拥有二等功嘉奖,嫌疑更大,他儿子根本就没当过兵,还为其为了一套军籍档案,现在高飞在老城法院上班,自从我向老城法院举报,高飞涉嫌学历,当兵档案涉嫌造假,和不正当关系进入老成法院。院长张海舟顶风违纪,与中央十八大会议,背道二驰,包庇高飞,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高克俭在单位飞扬拔扈气焰嚣张,说在市纪委没有我办不了的事情,把我弟弟弄到副科级我就满足了,高克俭的儿子高飞没有考上大学,在市纪委人人皆知。为啥违法者,逍遥法外,在官场如鱼得水,步步高升。这数10年来我一直举报高克俭经济问题,2008年至2013年高克俭多次行贿王亦丁,后从一个司机升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可能与政协副主席〔王亦丁〕副厅有关,高克俭为其子,高飞能进法院上班,行贿王亦丁买法院指标,为何我到省纪委反映情况,举报信为何到了被举报人手上。在2012年,市纪委档案室主任曹利民在调查,高可俭的弟弟高克宏,和他孩子高飞问题时,更是气焰嚣张的说,习XX他爹不是习仲勛,他能马上要当国家领导人,他这算不算关系,人家高干子弟起点就高咋啦、、、、、、?没想到这些话竟出自一
名纪检干部口中,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随意评论国家领导人。曹利民还说自己为了孩子上学,忍气叹声,给学校送了几万元。我有证据,在2014年4月份和12月份,我去洛阳市公安局信访关于举报高飞涉嫌学历当兵档案,和双重户口问题,当时有位叫张廷璞的局长接待,公安局户籍民警口头答复我说:“高飞的户籍档案学历显示为初中,没有服兵役记录”在2015年一月份公安局信访部门答复我说:高飞没有双重户口,我要求做出书面答复结果,可是他们做出的答复不加盖单位公章。还不让我看。寓意何在?这不是明摆着公安部门不敢承担法律责任。高克俭作为一名纪检干部,靠拉拢和金钱诱惑执法部门领导办人情案,如果没有金钱诱惑执法,不会冒着顶风违纪的风险包庇高飞。高克俭与公安部门领导和老城法院领导,结党营私,搞团团活活,与党的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可是时至今日犹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这件事数10年来犹如一团阴影笼罩在一家人头上,挥之不去。希望知法部门严查此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媒体采访找联络人:朱书旺的电话:&
&&&&&&&&&&&&&&&&&&&&&&&&&&&&&&&&&&&&&&&&&&&&&&&&&&&&&&&&&&&&&&&&&&&&&&&&&&&&&&&&&&&&&&&&&&&&&&&&&&&&&&&&&&&& &日
&举报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非法占地和环境污染问题遭报复
中纪委、最高检、法院、公安部、陕西省纪委领导:
我们是陕西省延安市长子县的农民,高国强、杨建昌。现在向纪委举报子长县子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存在严重的非法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问题。第一、子长县土地局明确告知我们,子北采油厂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第二、为了欺上瞒下,子北采油厂伪造“井场道路征地协议书”,由镇政府配合收回村委会公章之后加盖一个村委会公章的就把四个行政村地征了还能谈上和每位村民签字,村支书的名字也是有人代签。后附假占地协议书。第三、在违法占用的情况下,子北采油厂补偿不到位,甚至是不补偿。我们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多次到各级单位及媒体反映上述违法情况.
&图中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北采油厂非法占地和环境污染问题
去年12月5日,中央电视台13套《记者调查》节目曝光了这些违法情况。很多农民看到节目都激动的哭了。我们多年的诉求终于有人管了。随后,国务院派来工作组,地方政府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解决了我们的一部分问题。这关系到十里八乡成千上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太高兴了。
本以为多年的问题将要解决,我们可以安心的生产、生活了。万万没有想到,中央电视台节目播出后不久,子长县警方竟然找上门来,一开始是涧峪岔派出所三番五次的找农民进行所谓的了解情况。后来是子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我们涉嫌违法犯罪,已经立案。把被采访过的或者积极维权的农民纷纷找来调查。对农民上访的花费钱款反复盘查,意欲搜集所谓的诈骗犯罪证据,对农民进行报复陷害。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很久。很多接受过采访的农民害怕在当地收到打击报复不敢回家。因为打击报复这种情况,在长子县不是什么新鲜事。所以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受到干扰。
我们不能理解,某些人何以如此牛气?央视曝光的违法已经确认,国务院已经派人来子长县落实解决问题。子长县竟然公开和中央唱反调。不但不吸取教训,回到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来。还要利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搞秋后算账这种把戏!这种卑劣的行径,激起了全镇农民的愤慨。面对这样把农民当敌人的行为。尽管不愿意,但是我们只能斗争到底。请中央纪委、最高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依法核实我们反映的情况。制止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还有许许多多的农民盼着你们的到来。
(1)子长县辖区有三个采油厂,占用土地几万亩,县政府按照每平方米征收开垦费,林业植被费10—14元,从未见政府给农民恢复一亩耕地和林地。所欠全县农民赔偿费上亿元,具体金额请有关部门详查。
(2)县政府在秀延河修吊桥一座投资几千万元,因质量问题,只能行人,不能通车。
(3)子长县杨家园则镇现在有一千多人在闹事,把工程挡住做不成,就是因为政府非法用地、赔偿不到位,子长县的问题实在太多我也不一一列举了。
尊敬的王岐山书记、曹建明检察长黄树贤部长马馼局长请你们在百忙中看看你们的子民写的信,查一查子长的腐败问题,农民的土地赔偿款这么多年哪去了。我们来到北京已经十几天了,每天要跑很多部门,但是都没有结果,让地方政府解决我们真的不敢相信地方政府能给我们解决问题,多少年欠款没见有关部门查过,我们为了维权跑了几年的路费他们就开始查了,还有张高丽总理日批示有关部门督办置之不理,我们的话他们会听吗?子长县政府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与中央对抗,求求各位领导为我们做主,我要回家,每天有七十几岁的老妈妈在打电话催我回家。
&&&&&&&&&&&&&&&&&&&&&&&&&&&&&&&&&&&&&&&&&&&&&&&&&&&&&&&&&&&&& 此致
&&&&&&&&&&&&&&&&&&&&&&&&&&&&&&&&&&&&&&&&&&&&&&&&&&&&&&&&&&&&&&&&&&&&& 敬礼
&&&&&&&&&&&&&&&&&&&&&&&&&&&&&&&&&&&&&&&&&&&&&&&&&&&&&&&&&&&&&& 举报人:村民代表
&&&&&&&&&&&&&&&&&&&&&&&&&&&&&&&&&&&&&&&&&&&&&&&&&&&&&& 方家河村杨建昌&
&&&&&&&&&&&&&&&&&&&&&&&&&&&&&&&&&&&&&&&&&&&&&&&&&&&&&&&&&&&& 景长江&
&&&&&&&&&&&&&&&&&&&&&&&&&&&&&&&&&&&&&&&&&&&&&&&&&&&&&&&& 杨老庄村杨金瑞&
&&&&&&&&&&&&&&&&&&&&&&&&&&&&&&&&&&&&&&&&&&&&&&&&&&&&&&&&& 马丰荣&&
&&&&&&&&&&&&&&&&&&&&&&&&&&&&&&&&&&&&&&&&&&&&&&&&&&&&&& 李家洼村高国强&
&&&&&&&&&&&&&&&&&&&&&&&&&&&&&&&&&&&&&&&&&&&&&&&&&&&&&&& 薛连荣&
&&&&&&&&&&&&&&&&&&&&&&&&&&&&&&&&&&&&&&&&&&&&&&&&&&&&&&&&& 日于北京
反腐风潮不吹汶上县,党委书记书张国胜等人贪胆包天照样干《原创》
  俺叫陆元银,家住在山东省汶上县苑北镇北郑楼村,我依法合同拥有12间房屋、3.2亩土地20年承包经营权,在没有经过协商同意及法院裁定的情况下,被苑庄镇党委书记张国胜和北郑楼村党支部书记郑昌亮等人,带领组织没有执法权的地痞,流氓,打手150余人,强行将控告人及家人拖出住所,使用推土机,挖掘机,铲车等工具将房屋,猪舍,树木,饲养的家禽及大院内的农业机械,家具等45万元的财产全部破坏。案发时我及其亲属拨打110报案,结果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汶上县公安局苑庄镇派出所明知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谭龙所长接警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该移交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不移交。致使我多次到济宁市、汶上县政府部门信访诉求。根据我提供的《合同书》等及被破坏的土地上的附属物价值超过10万元等客观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国胜、郑昌亮等人的行为致个人财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了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事实经过与依据
  日,经过案件受害人我及亲属提供相关证据,得知其合法财产遭到苑庄镇党委书记张国胜和北郑楼村党支部书记郑昌亮等人组织没有执法权的人员,对其依法合同承包土地及土地上的财产进行毁灭性的破坏。经过受害人的授权委托,监督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追究法律及赔偿责任。
  1、合同的合法签订与履行: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合同书》内容,证明日,我与苑庄镇北郑楼村村民委员会续签承包合同,继续承包北郑楼村大队院,土地面积3.2亩,承包期限为20年(即从日至日止)。承包费26500元一次性交清,交清后地上房屋12间归我所有,合同为有效合同(见附件:第一组证据)。
另,据我提供的证据《收到条》,证明日,其按照《合同书》一次性交清20年承包费26500元(见附件:第二组证据)。  
村委会在法律上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公务员系列。  
&  根据我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日与本村签订合同后就进行了养殖和种植生产,从2009年开始养猪每年收入也在逐年上升。2013年养殖收入11万多元, 2014年以来村里也找我谈过拆迁问题,但是因为土地上附属物补偿:依据2013年度养殖收入征收停业损失:10万元&14年=140万元;加上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150万元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合同还有14年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日,苑庄镇北郑楼村送达自己无权决定,证明其超越职权的《通知》非法限令我搬出合法合同期内的大院和清除地上附属物。因征收补偿没有到位,其合同期内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200多棵正在生长的树木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也应受《森林法》保护。在日,由苑庄镇党委书记张国胜、北郑楼村党支部书记郑昌亮带领没有执法权的地痞流氓150多人,对我合法承包合法经营的土地上附属物和财产进行毁灭性的破坏。造成我承包大院居住房屋、猪舍、树木及大院里保存的农业机械、家具等直接损失45万元其暴力拆迁行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依照相关法律,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中:我的十多间养猪猪舍200多平方米被毁!
&图中:我大院的土地上种植了200余棵杨树被毁!
  &综上,根据客观事实证据,苑庄镇党委,郑楼村郑昌亮,苑庄派出所存在官匪勾结的事实,我及其兄弟,妹妹等多次信访,苑庄镇政府和苑庄派出所所长谭龙,郑楼村郑昌亮为阻止我上访,勾结地痞流氓阴谋陷害陆元伍(我的弟弟),事实如下:
日,陆元伍的妻子曹月英在送孩子上学回家的路上,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路边和曹月英的电动车碰瓷,经122处理以后,曹月英无责,但是碰瓷的人却纠缠曹月英,让曹月英赔钱。后来打了110,苑庄派出所出警,但是因为苑庄派出所所长谭龙早就和他们进行官匪勾结,派出所来到根本不处理,后来碰瓷的人又雇人去陆元伍家又打又砸,从早上9点一直闹到凌晨1点多,非法侵入住宅达15个小时,严重地侵犯了陆元伍全家的住宅安宁权、人身权、财产权,,到凌晨1点的时候,他们又对陆元伍又打又骂,拳脚相加,陆元伍忍无可忍的时候,拿木棍打了他们几下,但是苑庄派出所不知在什么地方做的伤情鉴定,却因此判陆元伍故意伤害罪,无辜羁押在汶上看守所半年多不管不问。
苑庄派出所,苑庄镇政府,郑楼村支书郑昌亮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阴谋陷害陆元银的弟弟陆元伍,阻止其上访。陆元伍家人请了多次律师去苑庄派出所以敲诈勒索罪和私闯民宅对闯入陆元伍家的刘帅、田昊和王龙三个地痞流氓进行立案,苑庄派出所不予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的书面理由。可见,苑庄镇政府,苑庄派出所所长谭龙,郑楼村郑昌亮无视国家法度,严重侵害老百姓的人权。
对于以上事实,望各位媒体、网友发表评论,给予关注。还老百姓的人权,让政府中的违法者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村民陆元银,媒体联系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关于信访人蒋秀章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原创》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蒋秀章,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内黄县高堤乡人民政府公务员,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高堤乡北街村。
二. 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0)内东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至今未执行的问题;
(二)内黄县法院工作人员朱水旺借车(豫A80627),县法院违规拍卖问题;
(三)对内黄县法院(2001)内扣裁字5号、38号裁定书,提出异议至今未解决的问题;
(四)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的问题。
三、案件情况
(一)反映(2000)内东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的问题;
申请人蒋秀章于日申请执行内黄县岳河肉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同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日被执行人内黄县岳河肉联厂与内黄县岳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即内黄县岳河肉联厂将现有生产房、机器设备、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及企业占地等国有资产计3128454元租赁给内黄肥岳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所有权归内黄县岳河肉联厂。租赁费用共计22.75万元。我院在日调查内黄县岳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留喜过程中,得知内黄县岳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半年租赁费10万元未交于被执行人内黄县岳河肉联厂。我院于日向内黄县岳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01)内执字第2号裁定书,通知该公司经理王留喜停止向岳河肉联厂支付2001年下半年承包费七万元,此款由本院依法提取,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岳河肉联厂欠蒋秀章的债务。并于日向该公司送达(2001)内执字第2号裁定书,要求该公司日前将上交肉联厂2001年下半年承包费七万元交本院提取。号上午11时10分原承办人魏希堂接到县领导电话通知:“石盘屯肉联厂情况很复杂,外债多达四百多万元,涉及几百户人家,你们法院强制执行极易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县领导意见,此案停下来,不要执行,保持稳定。我已转告你们主管院长停下来”。为此,此案当时未执行,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导致该案至今无法执行。
[异议:蒋秀章认为,内黄县岳河肉联厂与内黄县岳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单位,法人都是王留喜,其实是为了骗取他人。法院是执法单位,不执行是法院的过错,应有过错方承担.(《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是法制国家,不是人治、权治,不执行应该是法院承担责任,到现在任何领导都不会说他不叫法院执行]。
(二)反映法院工作人员朱水旺借车(豫A80627)被县法院违规拍卖问题;
日申请人王长振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新房拖欠砖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1)法经字第9号经济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于日向刘新房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日前履行义务。由于刘新房迟迟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刘新房自己的陈述,得知刘新房卖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车号为豫A8年1月13日,当时任执行庭副庭长的朱水旺,带队与案件承办人楚正山、栗忠民及四个法警前往高堤乡政府驻地将车号为豫A80627奔驰车予以扣押,并将扣押令、裁定书送达给刘新房。车辆扣押后,经评估、拍卖公告,刘新房及其他案外人均未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日将扣押车辆依法拍卖给濮阳县的李伟。该车拍卖前后,信访人蒋秀章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对信访人蒋秀章反映的问题目前不能认定。
[异议:车是朱水旺从我手中开走的,是法院某人出嫁女儿用车,第二天用的。我们问一句,法院扣车私人能用吗?车号豫A80627是我的车,车在李章成食堂借走,我只认朱水旺,我已向法院纪检提供公安局扣车证明及李章成证明和手续]。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刘新房自己的陈述,得知刘新房卖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车号为豫A80627,[申请人与刘属共用欺骗法院! 高堤乡没有人听说刘新房有私家车。2013年刘新房给我从新出据证明不是他的车,已交法院马春英书记。刘新房说是他的车,法院就拍卖,刘新房说电业局大楼、县政府大楼也是他的,法院去拍卖吧!我再次提供证据,]。法院说该车拍卖前信访人蒋秀章未向法院提供异议,对信访人蒋秀章反映的问题不能认定。[问一句;你们法院在拍卖时谁通知信访人啦,借车时给我扣车手续吗?让我签字没有]!
(三)对内黄法院(2001)内扣裁字5号、38号裁定书提出异议未解决的问题
申请人张淑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新房货款纠纷一案。2001年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新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新房未按期执行。后我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新房猪场内的生猪,并经法定程序依法变现。此时,案外人蒋秀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刘新房签订的猪场承包合同(2009年签订)。[异议;我认为,蒋秀章日拘留日出狱2009年签订合同是法院骗人]我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定驳回了案外人蒋秀章的执行异议,并将案件款通知申请人张淑环领取。案外人蒋秀章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我院将案外人蒋秀章提交的猪场承包合同的书写时间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合同的书写时间为2001年左右,即为执行时伪造合同。[异议,本合同真实, 是乡政府领导叫我投资, 不签合同能投资吗? 问你们法院不下判决.裁定及执行书就要把关押的人枪杀了吗?]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主管院长、执行局长多次召集市、县两级执行法官研究该案,并对蒋秀章提交的猪场承包合同的印章向北京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历时近两年。后市中级法院通知我院,案外人蒋秀章的执行异议成立,内黄县法院应执行回转,参加会议的内黄县法院院长郝文祥、主管副院长李银堂、原主管副院长左庚民及参加会议的案件承办人均持不同意见,回来后,经研究,内黄法院不予执行回转。[异议, 内黄县法院院长抗拒上级法院, 抗拒法律,拒不执行上级异议成立执行回转, 法院违法谁纠正, 内黄县法院又为何给我下发异议成立通知书, 你们答复矛盾不, 存是权力大于法律的行为]
另外,日,黄关德与刘献国、刘新房合伙承包内黄县金利集团养猪场,1998年2月份,黄关德退伙,经结算,刘献国、刘新房欠黄关德款223692元,刘献国于日向黄关德出具了欠条。刘献国、刘新房承诺一月内付清。因为付欠款引起纠纷,形成诉讼,内黄法院于日作出(2000)内城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献国、刘新房给付黄关德欠款223692元,并付利息(自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内黄法院根据黄关德的申请,于日立案执行。于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刘献国、刘新房于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因刘献国、刘新房于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改造完毕。因刘献国、刘新房未履行,内黄法院于日裁定对刘献国、刘新房在高堤乡万头猪场的800余头生猪予以查封。
日,内黄县高堤乡残疾人服务社以上述生猪实际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内黄法院于日作出(2000)内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于日作出(2001)内扣裁字第5号扣押裁定书,裁定:对刘新房在高堤乡万头猪场的生猪予以扣押。内黄县肉联厂当日出具证明:现在毛猪收购价为每斤3.1元。内黄法院于日将84头猪(13261斤)以41109.10元的价格交黄关德抵债。
[异议:①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交了与刘签订租赁合同,我2004年入狱,哪来的2009年合同?法院认为伪造的合同,我向法院提供了电费、购猪、购料、税收清单,县法院并出据了异议成立通知书,于2012年交法院马春英书记].
经查,卷宗中无有关单位或个人对(2001)内扣裁字第5号扣押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的材料,只有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高新良种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蒋秀章。内黄法院在乙方猪场所执行生猪84头,偿还了刘新房所欠黄关德债款,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被执行的生猪从以后的租赁费中扣除;2、延长租赁期2年,延长的2年每年租赁费按原租赁合同最后一年标准计算。日”。
[异议:②法院经查卷宗,日,这份证明有效,你们说原签1998年的合同答复是假,这又出现延长这份租赁合同期限,你们法院答复矛盾不]。
&& (四)不服内黄县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的问题
被告人蒋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我院于日作出(2005)内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内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蒋秀章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蒋秀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四、被告人蒋秀章、张春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兑付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蒋秀章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安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作出(2005)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内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蒋秀章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蒋秀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三、被告张春印判项(略);四、被告人蒋秀章、张春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兑付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蒋秀章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安刑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撤销内黄县法院(2004)内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蒋秀章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蒋秀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四、被告人蒋秀章、张春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兑付部分继续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异议:不服内黄县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理由是:内黄县法院严重违犯法律,2003年内黄县法院派出法警队,东庄法庭及乡政府共同成立了民政所基金会清收贷款工作组,孙建忠书记亲自去法院院长办公室立案协商。从1998年至2003年高堤乡民政所基金会在法院立案几百万元,[问;非法组织法院受理吗?法院受理了是非法组织吗? 要吗法院是非法组织的保护伞, 或重中某利吧! 否则为何加以保护! 为非法组织服务?要不就是贪赃枉法],律师给提供的民政所派出所刻章证明,东庄法庭起诉. 法人证书证明,公安局刻章证明,民政局证明不采纳,法院明知不是个人成立的故意在“郑法委”的干涉下,绚私枉法,这样答复我不服]!&&&&&&&&&&&&&&&&&&&&&&&&&&&&&&&&&&&
内黄县法院&这些违法行为至今不究正,不解决,请媒体、网友关注!
&&&&&&&&&&&&&&&&媒体、上级要联系&信访人蒋秀章电话
&图中:1.王兴柱是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卧厂村人,是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卧厂村村委会主任兼书记王兴柱从2004年左右,开始在卧厂村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至今。在职期间,利用职权大肆侵占村集体利益,中饱私囊,至集体利益于不顾。更让人发指的是他作为一个村干部,代表一村利益,竟然吸毒成瘾,利用其搜刮来的钱财保养情人,雇佣黑社会镇压村民,维护其在村中的统治,嫣然已经成为一方的土皇帝。其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王兴柱作为作为一名村干部道德败坏。从2009年左右开始吸毒至今,现在已经完全是一个瘾君子。而且还明目张胆的违反党纪党风,包养情人,还把情人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反而把自己的妻子和不到两岁的儿子打出家门,任母子二人在外自生自灭。而且还长期雇佣黑社会成员,在每年换届选举和平时只要有人对他有反对意见,他就威胁或真的动用黑社会来镇压那些敢于反抗他的人。
二、2008年,中铁十七局修建铁路,其中一段铁路途经卧厂村。王兴柱组织人员在铁路的必经路线上抢修了名为海州养殖的养殖场,并以此骗取铁路局的具额拆迁补偿款200多万元,全部中饱私囊。
三、在中铁二十四局修建铁路过程中,王兴柱将本村的位于窑沟牧场的集体林地破坏掉,并利用他高家沟的朋友新旺的名义在林地上建造了抢修房2000多平米,在中铁二十四局占用土地时,将抢修房得来的补偿款100多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四、中铁十局和十七局在修建铁路的排土工程中,共排土几百万方,都排放在集体沟湾和村民的土地上。王兴柱与铁路局达成协议,铁路局按照排放的土方数量向村委会支付钱款,在排土的过程中共产生排土款200多万元,铁路局已经全部向王兴柱支付,可王兴柱却没有将这部分钱放到村委会的账户上,也没有向村民分配,而是全部装到了自己的腰包里。
五、在中铁二十四局铁路修建过程中需要垫土,王兴柱就利用职权把村民的林地全部毁掉,直接从毁掉的林地上取土,卖给中铁二十四局的包工头“老董”,非法谋取私利150多万元。
六、高速路工程结束后,王兴柱将项目部留下来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全部占为己有,并将村委全部迁移到项目部里。然而却在项目部里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利用项目部的场地和房屋开设赌场,赌场内放置了各种赌博游戏机和其他赌博工具,供前来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而且还项目部内设有专门的房间供人们吸毒和嫖娼。其行为已经违法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容留卖淫罪。
七、在高速公路修建时,高速单位答应给村民提供两个工作岗位。可在高速通车后,安排工作岗位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据说是村干部利用职权优先安排了自己的女儿和情人的儿子。
&&&&八、王兴柱名为村官,实为村霸。在铁路修建过程中,纠集
黑社会将赵文新一家全部打伤住院。更是将村里的学校抢占过来,作为中铁七局的项目部和小卖部,从中牟利。使孩子们失去了就近求学的机会,条件好一点的外出求学,条件不好的失去了继续读书的机会,走向社会,前途堪忧。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和铁路项目部搞好关系,为自己能够更方便的谋取更多的利益。
九、2009年,本区修建四环路,占用我村集体道路,但村干部捏造事实,以占用某村民耕地为手段将所获补偿款专归个人。
十、2009年,村干部利用职权,将沟中建筑材料河卵石私自专卖他人,所得利益全部中饱私囊。
十一、王兴柱带领乡土地所丈量了村内一处石料厂,然后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但实际所有人是王兴柱,登记所得的补偿款也全部归其所有。
现在王兴柱已经是财力雄厚,势力强大,其关系网已经遍布平鲁的每一个角落,望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该事件,认真调查核实,还村民一个公道。
& & & & & & & & &举报人:卧厂村全体村民赵伟电话:
&&&&&&&&&&&&&&&&&&&&&&&&&&&&&&&&日
&&&&&&&&&&&&&
各大互联网媒体记者你们好!
.我们是河北省泊头市开发区孙庄村村民,我们向媒体反映并举报一下我们村的实际问题:
一、泊头市工业区管委会强征我们村北基本农耕的370余亩(四至:东至南皮乡杨庄村边,西至泊镇大魏庄地边,南至孙庄村边,北至泊盐璐02省道。)实属非法圈地。对于在此地块上没有被征收的农户,村委没有人道主义采取断水,断电,断路,使用没有被征农户无法进行农业生产近两年了。
图中国家多好土地啊,被你们糟蹋这个样子!
二、泊头市开发区和村委会在没有依照国家《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流转我们村的土地,可他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是永久性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村委会。并扬言如果不流转断水、断电、断路,让村民无法耕种。可协议上流转给对象是村委会,我们的耕地不复存在了。国家让我们富裕起来并不是让我们一无所有吧?我们拥护国家好政策,但中央的政策好到下面就变质了。
图中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泊头市开发区和孙庄村委暴力租地!严重违反了《土地法》。
三、日我们村村民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土地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地上种的枣树被浇上浓硫酸,并且污染了土地,以无法耕种。
图中:枣树被浇上浓硫酸,以无法耕种。
图中:在垒院墙时村民没有签字和他们理论,不知道是哪的势力团伙叫来了黑恶势力打村民,给开发区、村委会、派出所等领导打电话也不接电话,接电话不出警,派出所也不抓人,现在打人者还逍遥法外呢,这一切好像是早有预谋的一样。
四、土体被征用后村民的部分安置款已直接在村委会的账上了,村委会以各种用途大肆挥霍,百姓气愤但敢怒不敢言,怕报复,如果查一下我们村的账目就可见到,2013年全村得出义务工款项多大几十万元啊,惊人啊!这就是蛀虫啊,村北卖的四百多亩地中,有深浅灌溉机井数眼,浇地用的管道纵横乡土路数条,等农田设施,上级都给了相应的补偿款也到村委帐上,没有发给村民。
五、2013年“新农村建设”,村内几百万元的工程有村书记和村长私自承包。两人合资买了一台挖掘机,修村里的池塘,就是池塘周围的水泥护栏,都是他们转包给外村的工程队施工的,村内所有的工程不对外承包不招标。
六、自从这一届村两委班子上任以来,村书记,村长占用村北302省道边上集体土地建活动房数处,出租年租金不菲。我们到省国土厅查到我们村的征地省里根本没有批字定位,卫星定位,实属违法违规。
我们期待“青天”出现!“青天”大老爷在哪里?望世界媒体给予关注!我们反腐不反国,坚决拥护习总书记的方针政策!
&&&&&&&&&&&&&&&&&&&&&&&&&&&&&&&河北省泊头市开发区孙庄村全体村民
&&&&&&&&&&&&&&&&&&&&&&&&&&&&&&&&&&&&&&&&日
特大奇闻:官商勾结,十亿资产被合谋诈骗,原告方遭惠州公安冤枉通缉《原创独发&》
&&&&&----访香港东鑫集团特大冤案内幕
血泪控诉以下单位及个人:
1.&广东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晓华
&上图:&广东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晓华
2.&广东汕尾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许俊民
上图:许俊民-广东汕尾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3.&广东汕尾市检察院检察长、现政协副主席尚德
上图:尚德-广东汕尾市检察院检察长、现政协副主席
4.&汕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宇铿
上图:陈宇铿-汕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5.&汕尾市检察院
6.&陆丰市检察院
7.&陆丰市公安局
8.&陆丰市委市政府
9.&汕尾市委市政府
10.&&广东惠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科长邓某
11.&&惠州市惠城区委副书记林利育
上图:惠州市惠城区委副书记林丽育
12.&&广东惠州市公安局
13.&&惠州市委市政府
14.&&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15.&&惠州市惠城区委区政府
16.&&惠州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蔡建忠、
上图:惠州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蔡建忠、
惠州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蔡建忠、中队长刘德威、法制股副股长马智飞等,充当叶少光、林炳欣诈骗巨额国有资産及香港企业巨额资産的犯罪保护伞,公然包庇叶少光、林炳欣重大诈骗犯罪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公权私用、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受害人:1.香港东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原香港东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我东海集团)
2.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我东宇物业)
3.广东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成员,原告方全权代表,该案主要举报上访成员林良冰。
4.香港东海集团该案主要举报上访成员、林常靑
案情详细的经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过三年的立案复查,作出林炳欣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的决定。如下图首& &
而陆丰检察院、公安局却在权贵操控下,却“认为”林炳欣、叶少光、江晓华没有犯罪。
图①(仲裁员江晓华仅凭至今都没有原件出现的《承诺书》《函告书》,就做出仲裁裁决,将十亿国有及企业资产仲裁到其个人名下)
图①、②、③是:关于叶少光、林炳欣、江晓华的重大诈骗的犯罪证据
1990年代初,经时任惠州市惠城区区委书记林升平的撮合,惠州市惠城区政府全资成立的国有企业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甲方)同我东海集团(乙方)于日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约定,甲方将惠州市河南岸规划区界外麒麟开发区内20万平方米商住用地以12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我方(乙方)。我方依照意向书约定将购地金首期款500万元向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贷款并如期于日彙入甲方账号,《合作意向书》由叶少光和我东海集团原董事长陈淑标(陆丰籍)分别代表甲 乙方签字生效,由于叶少光(甲方)没有依照约定在收到我方首期购地金后对该地块进行“三通一平”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义务,致使我方一直没法让投资方案上马。
&&&&至今,该《合作意向书》依法当然是双方还在继续履行中。
重要提示:
日,叶少光和时任我东宇物业总经理的林炳欣分别代表麒麟公司(甲方)和我东宇物业(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将我东海集团于日彙入麒麟公司的购地首期款500万元,折算成41600万平方米土地作为已付购地款,仍按12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计,转让合同签订后,叶少光的麒麟公司依然没有按约定,一直没对该土地完成“三通一平”、一直没按约定将土地办证过户到我司名下(东海集团或东宇物业)。
&&&&至今该《土地转让合同》依法应该在履行中。
&&&&1999年,林炳欣因侵占我东海集团另一处财産被我司解除总经理职务并离开东宇物业。
&&&&2005年以后的惠州,经济大环境明显好转,土地价值开始大幅攀升,原每平方米120元转让给我方的土地,2007年已飙升至4至5千元/平方米。叶少光不想给地,想吞为己有了。但是,毕竟《合作意向书》,《土地转让合同》和开具给我东海集团的500万元购地收据,这些都是无法用口头能抵赖的,这笔土地帐始终都必须要面对和清偿的。怎么办?关键时刻,叶少光、林炳欣一拍即合,合谋由林炳欣利用其担任东宇物业总经理期间接触的文件资料和公章,给林炳欣约900万元利益,合谋僞造文书,并通过仲裁的方式确定其“合法”达到双赢,这一高招可致我东海集团钱财两空,哑巴亏吃定。
针对如何废除白纸黑字的《合作意向书》、《土地转让合同》,叶少光、林炳欣合谋僞造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的《承诺书》和《函告书》且串谋江晓华通过仲裁裁决,将我东海集团20万平方米土地资産权益及陆丰市属500万国有资産“合法”瓜分。
&&&&2006年,我东海集团原著董事长陈淑标病故。利用死无对证而出笼于日的惠州仲裁委员会【(2008)惠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中显示,“日,仲裁双方向本会提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定,并共同选定江晓华先生为本案独任仲裁员”,“日,仲裁庭在本会仲裁一室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以上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分析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麒麟公司向林炳欣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100万元利息共600万元,并给林炳欣18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身兼惠州律师协会会长的独任仲裁员江晓华,用简易程序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所谓事实、法律依据和分析意见而作出的《裁决书》的七份证据中,作为主要证据的《承诺书》和《函告书》出具的时间分别是15年前的日和日,而且该两份书证是日仲裁庭开庭当天从深圳市传真到惠州市的传真复印件,承诺内容是:陈淑标15年前就将东海集团彙入麒麟公司的购地本金500万元承诺给林炳欣,作为业务费及酬劳费,承诺书内容虽为陈淑标出具,但承诺人陈淑标并没有签名,连东海集团都没有署名,承诺书第14行中清楚写有“董事长并同时授权东宇公司出具与本承诺书同样内容的承诺书给你”字样,但提供给仲裁的七份证据并没有这一书证出现,《函告书》与《承诺书》一样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极具不完整性,作为仲裁主要证据之一的必须是原件的500万元《收款收据》,该收据一直存于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作为500万元贷款抵押凭证,独任仲裁员江晓华,任由仲裁双方以复印件替代,仲裁七份证据中的《合同书》由参与仲裁双方也就是叶少光和林炳欣签订,内容为:依据《承诺书》和《函告书》的要求,将我东海集团于日彙入麒麟公司的购地款500万元由叶少光付给林炳欣,叶少光再自愿付给100万元利息及18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给林炳欣,合同书签订于日,双方约定6个月内付清600万元现金,但江晓华还装模作样的在《裁决书》中写上“叶少光暂无力支付该笔款项给林炳欣,请求仲裁庭协调给叶少光6个月宽限期。”
&&&&签订合同书的双方,相互不存在异议纠纷,不存在履行问题,但为何都要申请仲裁?那就是必须要借助相当于法院裁判文书的仲裁书来确认这一虚假事实,借助国家司法公信力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做全套的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日《裁决书》的出笼,叶少光虽付给林炳欣约900万元钱物,但叶少光得到的是百倍以上于900万的我东海集团20万平方米土地的资産。作为仲裁七份证据之一的我东海集团与叶少光的麒麟公司签订于日的《合作意向书》,经由独任仲裁员江晓华的终局裁决,我东海集团价值10亿的20万平方米土地的巨额资産权益及陆丰市属500万元国有资産易主。
提示:整个裁决过程,叶少光、林炳欣分别代表麒麟公司和我东宇物业签订于日的《土地转让合同》只字未提,是被遗忘?回避?还是蓄谋已久?
&&&&同样,身兼惠州律师协会会长的独任仲裁员江晓华,关起门用简易程序凭叶少光、林炳欣提交的所谓承诺书、函告书、收款收据等书证的复印件,再凭叶少光在所谓《承诺书》、《函告书》复印件中签上“原件在我司”的字样,就目无王法的将一份还在生效的《合作意向书》且价值为天文数字的我东海集团的资産权益,完全按照叶少光、林炳欣的设计意图,对仲裁证据明显的漏洞,明显的违背常理和法理,明显的极具不完整性,视而不见,通通放行,瞒天过海的让叶少光、林炳欣达到成功瓜分我东海集团天文数字的巨额资産及陆丰市属国有资産之目的。
&前后8天,日至5月26日神速的仲裁始末,独任仲裁员江晓华始终不让其财産出处方的我东海集团和我东宇物业知情!江晓华为何害怕让我东海集团知情?毫无疑问,江晓华不是为了区区6万多元仲裁费的提成,而是与叶少光 、林炳欣合谋串谋仲裁的重大诈骗犯罪确凿。
&&&&2008年10月,陆丰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我司与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案件时,发现叶少光、林炳欣和仲裁员江晓华上述诈骗我东海集团20万平方米土地财産及陆丰500万国有资産的严重犯罪事实后,将该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
&&&&日,陆丰市公安局以林炳欣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林炳欣以虚构事实,僞造文件的方式,伙同他人(指叶少光、江晓华)将东宇物业、东海集团与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在陆丰签订的还款承诺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该信用社收回的500万元转移为林炳欣个人所有。据此,日林炳欣被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淮执行逮捕(按合同诈骗罪批捕)。
&&&&当陆丰市公安局展开对林炳欣同伙叶少光、江晓华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侦查工作之时,几乎同一时间节点,身在惠州的叶少光,派出股东郑志达(潮汕籍),惠州消防支队政委方某(潮汕籍)火速赶往管辖陆丰市的汕尾市,用烧钱策略和银弹攻击汕尾司法“一哥”许俊民(潮汕籍),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宇铿(潮汕籍),汕尾市检察院检察长尚德。
&&&&果然,效果随即显现,当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一进入惠州,方某就对经侦大队长高潮说:“我转达你们许常委、陈宇铿副局长的意思,该案只要不涉及叶少光、江晓华,许常委就升你的职,我敢保证,林炳欣已够你们判的了。”许俊民介入此案,陆丰公安局办案人员感到阻力生重和压力山大,但为了查明叶少光、林炳欣、江晓华涉嫌合谋诈骗的依据及实施仲裁裁决的程序经过,还是决定传唤叶少光、江晓华,但多次均被心中有鬼的叶、江拒绝。因有许俊民的“放话”,陆丰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能也不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财力雄厚、手眼通天的叶少光,心中有数,仅凭许俊民的间接“放话”,陆丰市公安局就对我叶少光无可奈何,认为汕尾同惠州并无二样,权力可以大于法律,叶少光更加明白“拔出罗卜带出泥”的道理,与林炳欣的仲裁成功,林炳欣得到的仅是区区900万元,得益最大的叶少光必然逃脱不了干系,陆丰市公安局这一对其“无可奈何”的举动,被叶少光看到“捞出”林炳欣的极大可能性,
经权贵密谋、一场针对林炳欣而实施的大抢救行动随即展开。
&&&&叶少光除对许俊民、尚德、陈宇铿加大利益输送外,惠州惠城区原区委书记林升平(林炳欣干爸)全家,包括林升平儿子林丽育(现任惠州惠城区区委副书记),林升平遗孀,林升平儿子林丽群(现任某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及曾经受到过这一权力家庭大小恩惠的汕尾、惠州两地的大小老板们,纷纷加入到这一对林炳欣抢救行动的行列中。
&&&&顿时,许俊民、陈宇铿、尚德从幕后走向前台,汕尾公安局发文件、公函,陈宇坚令陆丰公安局正副局长,办案大队长三位领导开会传达汕尾公安局决定“该案必须交由汕尾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许俊民以汕尾市委常委身份多次打电话给时任陆丰市委书记陈增新,表示“高潮很不听话”,要陈增新把高潮经侦大队长的职务给撤掉,虽然最后案件没移交由汕尾市公安局办理,高大队长的职务也没有被撤。但该案流産的迹象已经明显,毕竟权钱结合的势力不可挡啊!陆丰公安局办案单位如此认为。
&&&&权贵们为能将林炳欣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曾不惜重金承诺送车另加30万元给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室领导。陆丰公安局领导,办案单位领导几乎每天均有承诺钱物者为林炳欣充当说客,争取能给林炳欣取保候审,但都被拒绝,从陆丰人民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中,“请你局对犯罪嫌疑人林炳欣先予变更强制措施”。可以看出变更强制措施是陆丰市检察院根据权贵安排的定调。
&&&&被许俊民称之为很不听话的陆丰市公安局高潮大队长,虽然顶住了来自上下内外各门派的压力,始终不给林炳欣取保候审的机会,但接著发生的就不是一个办案大队长所能左右的了。
&&&&案件侦查之初,权贵定调,不能涉及叶少光、江晓华。侦查中期,权贵定调,将林炳欣改变强制措施。侦查起诉时限将近时,权贵定调,不给陆丰市公安局起诉的时间、机会及条件。按照陆丰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陆丰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于日先后6次前往惠州市麒麟公司调取叶少光、林炳欣诈骗犯罪的主要证据《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附案及作司法鉴定,但均被叶少光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陆丰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能、更不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次均无功而返。
&&&&事实上,叶少光、林炳欣都不可能有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可提供,仲裁时提供给江晓华的是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书证。
&&&&&权贵设局,“陆丰市公安局既然调取不到《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附案,那么林炳欣就可不构成犯罪”。被汕尾市检察长尚德完全架空的陆丰市检察院,按照许俊民、尚德决定成立的该案联合小组的决定(实际就是许俊民、陈宇铿、尚德的决定),陆丰市检察院于日上午,作出对林炳欣《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同日下午,发《函》送达陆丰市公安局,《函》中称“…….该案经我院审查、请示、认为,1.&陆丰市公安局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林炳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院已决定对其撤销逮捕决定。”
&&&&紧接著,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权贵安排向林炳欣道歉赔礼,并给予国家赔偿14000余元。其过程邀请南方日报记者全程高调报道,试图形成铁案。
&&&&日,陆丰市公安局被权贵安排作出“林炳欣没有犯罪事实”并将该案撤销。朗朗干坤下的中国广东陆丰市,这起被一手遮天、为所欲为的许俊民、尚德、陈宇铿、叶少光等权贵操控下的合同诈骗大案,被划上合法句号。
&&&&我们对天长歎!凭两份僞造的书证复印件就能轻而易举的将我东海集团的20万平方米土地,价值10亿的资産及陆丰市属500万元国有财産占为己有,且是自始至终都没有原件出现的所谓承诺书和函告书,祖国的律法威严何在?公平正义又何在?不是法大如山吗?
&&&&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法人、清算组成员、该案全权代表林良冰与我东海集团联合组成20余人的上访控告团队,自日至今,曆时6年,我们曆经磨难,冒著被红白二道追杀的性命危险,从不间断的重复申诉、举报、控告到陆丰市委、陆丰检察院、陆丰公安局以及省中央级各相关权力部门,多达百余次。可导致我们冤愤的本文开篇所列举控诉对象,至今无一因该案而受到查处,我方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重大诈骗犯罪嫌疑人叶少光、林炳欣、依然逍遥法外。究其原因,皆因所有举报控诉材料均被转至广东、汕尾、惠州处理而被叶少光、林炳欣及其利益关联体重金设卡、拦截所致。
&&&&是我们的执著与坚持感动了上苍?还是上级检察官们的良心发现亦或是其他原因?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调档(复查?)。
&&&&为了这一刻,我们挣扎、苦等了500多个日夜,从冷静到急切的等待复查结果,再至举家带口不停地往返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消息,而从多次更换面孔的主办检察官得到的答复均是“太忙,没时间看案卷”,“复查还要领导签字立案”,我们追问领导何时签字立案,“不清楚”。
&&&&我们明白了,调档不等于复查,复查必须立案,这一环节可以人为控制,直至无期?我们还明白,这又是叶少光们的黑手所致。
&&&&据汕尾、陆丰二级检察院内部人员的消息,当得知广东省检察院调档复查的消息时“尚德急的直冒汗”。“捞出林炳欣并作成铁案,麒麟公司至少花重金2亿,陆丰检察院的《函》中写的陆丰公安既无管辖权,林炳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写明‘经请示’的意思,那是在保命,提防秋后算账啊,有钱可保命。”
&&&&我们上访陆丰汕尾二级检察院时,周荣、简娘锄等副检察长直指许俊民、尚德、干预该案(有录音资料为证)。
&&&&叶少光、林炳欣及其利益勾联体们心中明白,该案复查意味著翻盘的极大可能性,这一可能或将导致其全军覆没。据可靠消息,尚德利用其广东省检察院的人脉资源,为达到不立案复查之目的,不遗余力地充当主要角色。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调档一年后的2012年中旬,意料到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叶少光、林炳欣及利益勾联体合谋策划,为砍断我东海集团和陆城信用社控告方继续控告、举报的后路。为达到致我们于死地之目的,遂于2012年8月,网络上铺天盖地地出现由林饼新发出的“陆丰信用社贪腐2亿逍遥法外”的报道。所谓林饼新即是林炳欣,连真名都不敢出现的这一所谓报道,竟然能让汕尾市委成立专案组对原告方、原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主任林良冰的信用社账务,进行有针对性的复查,当然,三个月后专案组的复查结果另叶少光、林炳欣及利益勾联体极不满意,无法致林良冰于死地,遂成功操作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合同诈骗罪将林良冰网上通缉至今。
&&&&试想,一个既不是惠州市居民,并没在惠州借款的公民,竟然在惠州被立案通缉,时至今日,惠城区公安分局不想更不敢抓捕林良冰,他们要的只是阻吓,让我们收手。
&&&&同样,叶少光、林炳欣合谋诈骗犯罪主要举报人之一:我东海集团该案全权代表:林常青,被惠城区公安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遭通缉。我们见到的只是广州羊城晚报一则变成“惠州2亿贷款蒸发,涉嫌骗贷董事长被通缉”的报道!同样,惠城区公安分局“不希望令其到案”。如何收场,我们清楚的是在叶少光、林炳欣操控下的惠州乃至广东全境党、政、军、公、检、法、司,都有愿意为其效力之。同时寻找各方法律支援。
祖国及广东七位刑事法律权威专家教授,分别出具《意见书》,经过对《承诺书》《函告书》和相关材料的判断和分析,指出《承诺书》《函告书》系僞造,并认为:林炳欣、叶少光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诈骗罪、江晓华的行为涉嫌构成枉法仲裁罪,陆丰市检察院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
《意见书》中明确称,“根据仲裁规则,仲裁所依据的材料必须是真实、淮确、完整的,如果只是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在仲裁这一关键的场合,双方都不能提交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原件,从常理上可以推断,要么当时根本就没有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原件,要么原件存在重大虚假问题,不宜拿出来作为裁判依据,而结合麒麟公司的后续行为来看,原件存在重大虚假问题即系僞造的可能性极大”,“陆丰市公安机关曾多次前往麒麟公司调取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但是麒麟公司在其声称拥有原件的情况下却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和借口拒不提供原件由公安机关进行司法鉴定,这种拒不提供是因为根本没有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原件,还是担心虚假的承诺书和函告书被揭穿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呢?”
“为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産利益的角度来看,并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学相关理论”“五位专家一致认为并明确的论证结论是:“不管是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形式上,还是从两份文件的内容上看,亦或是从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上判断,都表明这两份文件极有可能是僞造的。而被控告人林炳欣也具有实施诈骗行为的重大可能性。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淮绳,严格依法执法,就受害方所举报的内容尽快予以立案,并继续进行有力地、全面地、客观地查证核实”。
面对我们不断的申诉、举报、控告,面对广东及祖国的刑事法律权威专家的论证结论,面对媒体全方位报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然拖而不决,完全没有立案复查迹象。可见其背后之分量。
调档近3年,于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向侦查监督一处作出《关于将林炳欣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移送立案监督的函》(粤检邢申函{2013}号)(下称监督函)。
监督函中称,经复查发现,原案犯罪嫌疑人林炳欣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有较大的重新立案侦查的价值。并认为:第一,本案的管辖权不在陆丰;第二,林炳欣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案有多项证据显示,林炳欣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案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陈淑标没欠林炳欣450万元,从没听说过陈淑标出具过承诺书和函告书给林炳欣和叶少光,董事会从没决议过这一事项,多名证人还证实,林炳欣于2007年曾拿一份有陈淑标签名样的承诺书要同他们合作“把500万元搞到手来分”,后经多位证人揭穿不是陈淑标所签字样,而后改为没有陈淑标签字的承诺书和函告书作为仲裁依据,种种证据显示林炳欣利用陈淑标的“死无对证”而僞造承诺书和函告书并诈骗500万元权益的重大嫌疑。
《监督函》中称,“陆丰市公安局以‘林炳欣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是欠妥的。陆丰市公安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该案有很大的侦查价值,突破案件的机会仍很大,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商请侦查监督一处对该案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据侦查监督一处检察官称,“该案已于2013年12月底以前移送惠州检察院、惠州公安局立案侦查,广东省检察院还同时函告广东省公安厅,要求依法监督惠州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查活动”。听完这话的我东海集团上访团队,本应有热烈的欢呼声并为之高呼公平正义万岁、中国司法万岁,可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对该案被移送惠州立案侦查,心中充满疑虑。
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惠城)不立字(号】,认为林炳欣没有犯罪事实。
图中: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不立案!
意料之中,法理之外,我们的疑虑成为现实。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均有叶少光的家丁家奴,现任职于惠城区委副书记的林丽育与叶少光、林炳欣的关系千丝万缕,林丽育之父、原惠城区委书记林升平(已故),是叶少光之大恩人,从惠城区外贸局长任上,叶少光被调任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掌管惠城区政府100万国有土地的开发大权,后经改制,叶少光采取串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空手套白狼的手段,以零价格公然鲸吞80多万平方米土地的国有资産,总价值近30亿元(中央电视台记者于2008年调查资料为证),这其中,林升平书记“功不可没”。林炳欣、林丽育属拜把兄弟,在陆丰时,已受林升平全家提携,故属深交。叶少光、林炳欣与林丽育这一背景关系再加上叶少光现如今超100亿的钱财,足以让惠城区公安分局想抱上权力大腿之人惟命是从,如惠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蔡某(陆丰籍),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制股副主任马智飞,经侦中队长刘德威,便是为能抱上权力大腿,不惜破坏法纪,听从林副书记、叶少光及林炳欣的指使,将我受害方的主要上访人员林良冰、林常青非法立案并网上通缉至今之“黑手”。
我东海集团曾于2012年4月前后,多次到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报案(报案内容是叶少光、林炳欣、江晓华合谋串谋诈骗我东海集团的巨额资産),均没有给任何答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这一权威机关的移送立案监督函,在惠州检察院、惠州公安局眼里,自然只是废纸一张而已。能将汕尾、陆丰二地司法、侦查机关玩弄于手掌之中,让其如入无门之境,形同虚设的叶少光、林炳欣及利益集团,在其巢穴惠州立自己之案,简直是天方夜谭,这一严峻现实,我东海集团上访团队多次向广东省检察院几乎哀求,该案交由惠州办理,肯定不存在公平公正,应由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指定异地管辖侦查办理。没被采纳!?
日,我上访团队将惠城区公安分局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递给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该案主办侯科长,答复是“广东省检察院不同意、不支持惠州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的做法”,称“会联合广东省公安厅到惠州了解情况,若惠州再不立案,则由本院立案交由侦查”。侯检察官还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邓科长呈报省检侦查监督一处有关该案的一份资料递给我上访团队看,里面竟出现“若惠州公安局实在调取不到《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可用复印件做比对”,这一“无知”、枉法之说。
陆丰市公安机关于2009年办理该案时,曾先后6次前往麒麟公司调取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原件,均被叶少光拒绝,现在又老调重弹,这种拒不提供是根本就没有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还是担心僞造的承诺书和函告书被揭穿而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惠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邓科长设局在为叶少光、林炳欣、江晓华解决这一难题。其实他们都很清楚,根本经不起立案侦查。特别是在广东省检察院监督下的立案侦查,故图谋可用复印件与公章比对,试图达到“比对无误”,而为“不立案”找借口罢了!自然,诈骗犯罪的主要证据承诺书函告书原件也就不用现身了。
时至今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将林炳欣涉嫌重大诈骗犯罪一案移送惠州立案侦查并督办的该案,任由在惠州市惠城区委副书记林丽育、叶少光、林炳欣操控下的惠城区公安分局的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不了了之。受函告督办该案的广东省公安厅也听之任之?
日,林炳欣被权贵安排无罪走出看守所的这一天,对我香港东海集团及陆丰市陆城信用社而言,是天崩地裂的一天;对中国司法而言,是充满讽刺、奇耻大辱的一天。但是,近6年来,我们从痛苦中相信法律、尊重法纪、依靠法律。今天,我们更是在绝望中发现、确认,在权贵操纵下的祖国司法特别是广东省司法、侦查部门,根本就是没有正义、公理可言,伟大祖国一系列完善的司法体系名存实亡,叶少光、林炳欣及利益集团的金钱与权力,还具有决定性的制胜法宝。漫漫6年的上访、申诉、举报、控告之路,已倾尽我们的家産,本就无法与超百亿家産的叶少光团伙抗衡,更无法与官官相护、上级司法部门包庇、纵容下级的严峻现实抗衡。
然而,这一“无需多少法律知识就能明断”的案件,竟被陆丰汕尾及惠州司法、侦查机关认定为既无管辖权又无犯罪事实,再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3整年的复查,被确认为“原案犯罪嫌疑人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这已经充分说明汕尾、陆丰、惠州司法侦查机关的枉法,及权钱交易之明显。我们要问,为何至今不予追究、彻查?而作为广东省检察、公安主管部门,为何依然睁只眼闭只眼,任由下级部门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为何还任由重大犯罪嫌疑人叶少光、林炳欣继续逍遥法外?为何继续任由其将我香港东海集团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産瓜分而袖手旁观、不予维护?
受害人强烈要求:成立由广东或惠州以外的专案组。
1:彻查仲裁员江晓华的仲裁依据及程序
2:彻查本文开篇所列之“血泪控诉”对象,以正法纪
3:查封叶少光实际控制的企业资産,以保护国有资産及我香港企业资産的合法权益。
4:彻查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对林良冰、林常青的非法立案依据及程序。&
我们期待“青天”出现!“青天”大老爷在哪里?望世界媒体给予关注!我们反腐不反国,坚决拥护习总书记的方针政策!
姓名:林良冰&&电话:
姓名:林常青&&电话:
姓名:郑保谭&&电话:
&&&&&&&&&&&&&&&&&&&&&&&&香港东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普兰店丰荣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