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政对在基层搞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医疗...

淮安市新安医院是淮安市民政局直属的以精神科为特色的综合性公立医院。主要担负收养收治全市城镇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和社会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大病救助病人、优抚病人以及其他综合科病人。被省民政厅确定为一级管理达标福利医院、优抚医院、慈善医院,被市、区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医院位于地处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礼字坝东侧200米处,为淮安市未来行政中心,南紧邻国家4A级景区周恩来纪念馆,西临古运河畔。医院环境优美、交通便捷。
占地面积50亩,总设计床位1200张,总建筑面积
1.4万平方米。即将新建的一幢综合病房大楼,主体20
层,高80米,长75米,占地2000平方米,总投资约
1.3亿元,预计2014年底正式投入运营。
医院未来发展着重从打造本地一流民政医院入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使之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为一体,设备先进、科室齐全、人才一流,具有省内同类民政医院卫生服务辐射功能的现代化综合性等级医院。真诚企盼与您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根据医院发展需要,为加强医疗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工作各项管理,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特面向各医学院校诚招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
一、招聘计划
二、招聘政策
1、经理论考核和面试合格后,并签订就业协议人员,直接办理进编(事业编制)手续。
2、按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性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
3、工资按国家和省、市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4、来院工作提供临时集体宿舍。
5、被录用人员按照来院从事的相关专业适应后,带薪派往省内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学习。
三、报名方式及办法
1、报名方式:有意向者请下载并填写《淮安市新安医院人才信息登记表》后发至,并将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另附近期2寸照片一张)投寄到淮安市新安医院。
2、报名时间:从2012年12月开始报名。
3、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淮安市新安医院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新城西门后街31号,联系电话:0。
说明:应聘时请注明本信息来源[医院公招网www.eask.org],便于招聘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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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救发〔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通知》规定确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承担医治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农村医疗减免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并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50%等优惠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享受实报实销待遇。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即报销后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三、关于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上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后,其它诊疗和医药费用按50%比例支付,其余50%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年不低于当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垫付,具体垫付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超出区县规定垫付额度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不含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还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上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是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并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加大救助比例。
  农村低保范围以外的相对困难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持就医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以上待遇均不含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
  四、关于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外,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
  3.《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验)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等特困证明;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以及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或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告知长期人户分离的救助对象应尽快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迁移手续。
  2.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3.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季度汇总本地区申请材料,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见附件3)后,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
  4.每季度末,审核汇总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并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批。
  5.根据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金及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转交垫付50%的医疗费用,并认真履行签发手续,备案存档。
  (三)审批。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
  1.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见附件4),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存档。
  3.按季度进行医疗救助情况统计,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4.按季度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批乡镇(街道)转报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及时通过原渠道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其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门诊费用。同时,汇总填报《北京市区(县)民政部门拨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统计表》(见附件6),并作好医疗救助资料、信息的归档备案工作。
   五、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出具就医诊断证明、全部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及收费单据;并做好病历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承担的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任务,建立健全减免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每季度(或半年)凭汇总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记录和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垫支单据(见附件7),到就医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为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垫付50%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手续。
  (三)区县在制定实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办法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50%门诊医疗费用与其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金额之和,不应超过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用支出的总和。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杂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时,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经过转诊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则上应回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六、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各部门要在政府统筹规划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办法,抓好各项基础建设工作,明确职责,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扩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三)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和扩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项目的贯彻实施。并积极配合同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共同认真作好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所垫付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的审批工作。
  (四)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时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实行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的畅通,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六)各区县要根据此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3.《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
   4.《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
   5.《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6.《北京市区(县)民政部门拨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统计表》
   7.《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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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民政局为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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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民政局为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作者:沙河市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日前,沙河市民政局为全市25151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发放了753270元补助资金,资助他们参加2011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缓解沙河市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因病致贫,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困难,沙河市民政局从2009年起开始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30元后,为帮助这些弱势群体及时参加,根据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沙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字[号),参合农民每人缴纳30元,农村低保、五保等由市财政拨付参合基金个人缴纳部分。沙河市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持低保证或五保证到户籍所在地免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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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卫生局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巴市卫发[2011]72号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确保完成《四川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保障能力,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新农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巩固扩大新农合覆盖面,提高筹资标准
继续巩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2011年参合率力争达到95%以上。年筹资标准由每人140元提高到每人230元,其中,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由每人120元提高到每人20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0元提高到每人30元。
二、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
1、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普遍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年每人35元提取,其中,10元用于门诊大病统筹,25元进入家庭帐户。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药品费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逐步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
2、提高新农合住院费用报账支付比例。全市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2011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起付线、住院费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3、提高住院大病报账封顶线。2011年全市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10年3万元提高到7万元。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全面开展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工作,提高新农合大病统筹和民政大病救助的医疗保障水平,其保障标准新农合统筹支付70%,民政救助支付20%,个人承担10%。
5、提高非住院重大慢性疾病新农合保障水平。积极开展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大慢性疾病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提高新农合门诊大病统筹报销比例。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积极支持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等对农村“低保、五保、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开展门诊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和住院起付线。民政部门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但个人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全面实现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新农合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加强全市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促进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
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新农合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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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
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49号
蜀ICP备号-1发表人: 刘宇  
提问时间:
 标题:农村低保户大病住院医药费用除了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外,在民政上有何照顾政策?
&&&&您好,我妈妈是本市宁河县低保户,享有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在今年不幸患了重病,进行了手术和后期治疗。我想问一下,像我妈妈这种低保人员,在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了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外,在政策上有没有什么照顾?
&&&&我听说天津低保户医疗二次报销政策已经实施了,低保户得重大疾病 政府给予救助政策,这部分自费的费用怎么才能进行低保医疗二次报销?
&&&&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想到了咨询一下这方面的政策,是否能为我们解决一部分问题?谢谢相关领导,谢谢!
回复部门:民政局   回复时间: 14:56   是否超时:否
刘宇同志:
& 您好。我局相关处室已电话联系您,具体解释有关政策。
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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