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岛酒店,黄岛太平货柜公司谁了解,是生产集...

评论加载中...
赞助商推广链接
赞助商推广链接
随机推荐文章
- 本站不生产或发表新闻,仅提供新闻索引服务。
Copyright && huangdao.i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提交日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彬,女,汉族,日出生,系该公司知产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岐,男,汉族,日出生,系该公司知产部研究员。
上诉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货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知民初字第27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平货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刘永全,中集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吉军、马彬,青岛中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在原审中共同诉称:中集集团公司系专利号为ZL.3、名称为&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装箱角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青岛中集公司是该专利的被许可使用人。该涉案专利涉及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装箱角件及设置有所述集装箱角件的集装箱。2010年7月,中集集团公司发现太平货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用于被控侵权的53英尺集装箱,该集装箱落入了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平货柜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及相关制造模具和专用零配件;2、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中集集团公司申请&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装箱角件&的发明专利,并于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3。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装箱角件,所述的角件是由至少一端壁、至少一侧壁以及一顶壁或/和一底壁合围而成的其内设有容置转锁的内腔的中空方形构件,该角件的顶壁或底壁上设有一与该内腔连通的吊配孔,该角件的一端壁上设有一与该内腔连通的端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
日,中集集团公司与青岛中集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许可期限为协议签订生效日起10年。许可范围为山东省,在山东省内,许可方不再向其他第三方许可本专利。
太平货柜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53英尺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集装箱上使用了其制造的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角件,即被控侵权产品。分析、归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1、一种集装箱角件,由二端壁、二侧壁以及一顶壁和一底壁合围而成的方形构件;2、其方形构件内设有容置转锁的内腔;3、该角件的底壁上设有与该内腔连通的吊配孔;4、该角件的一端壁上设有一与该内腔连通的端孔;5、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不具有共同的中心对称线,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靠近吊配孔侧的边线与吊配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靠近端孔侧的边线向下的延长线之间有部分重叠。
原审庭审中,当事人明确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的技术特征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其它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均相同。
本案中,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认为,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再现了其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对&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的解释是,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的中心对称线有一定的间距。
太平货柜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包含两项并列的独立技术特征:1、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2、吊配孔和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因此,其含义是:1、吊配孔和端孔各自沿着箱体纵向的投影不具有共同的中心对称线,包括吊配孔的投影和端孔的投影完全错开和部分错开;2、吊配孔的投影和端孔的投影完全错开,彼此间有一定的间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重叠。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的技术特征仅请求保护吊配孔和端孔各自沿箱体纵向的投影完全错开的技术方案,将吊配孔和端孔各自沿箱体纵向的投影部分错开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而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吊配孔和端孔沿着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相互重叠,二者之间没有专利技术特征限定的完全错开的间距。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中记载的一项独立技术特征,依法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这一技术特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关键。
太平货柜公司认为中集集团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4W101805号无效宣告案中陈述&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两项技术特征,与其在本案中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不一致。原审法院调取上述4W101805号无效宣告案的口头审理记录,中集集团公司在口头审理记录的第七项&合议组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中的&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陈述是,&吊配孔和端孔的中心线是错开的,第1限定两孔错开,第2限定沿箱体纵向错开&。原审法院认为,中集集团公司的上述陈述中的&第2限定沿箱体纵向错开&的解释是对&第1限定两孔错开&解释的进一步明确说明,只是限定错开的方向是沿箱体纵向的,而无法得出存在两个技术特征的结论。故,太平货柜公司认为&中集集团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4W101805号无效宣告案中陈述&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两项技术特征,与其在本案中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不一致&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3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中的&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技术特征的含义为:吊配孔和端孔的中心线不在一条直线上,相互错开,并且吊配孔和端孔错开成沿着集装箱的纵向的投影并不重合,有一定的间距。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吊配孔和端孔的错开,具体是指两者中心线的错开,吊配孔和端孔的中心线不在一条直线上,相互错开。
其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的解释,重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几何图形占有同一个空间叫做重合。显然并不重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几何图形并未占有同一个空间。故,两个投影并不重合则是指两个投影并未占有同一个空间,即存在有两种情况:两个投影完全分开和两个投影部分分开,均指两个投影未占有同一个空间。
因此,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技术特征含义的认定,以及《现代汉语词典》对重合的释义,原审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指吊配孔和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完全分开或部分分开,两者中心线有一定的间距。故,太平货柜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指沿着集装箱箱体纵向方向,吊配孔和端孔的投影完全错开,不存在任何重叠部分的观点不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将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销售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本案中,太平货柜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53英尺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集装箱上使用了其制造的侵权产品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角件,构成侵犯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青岛中集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人,故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有权共同向太平货柜公司主张民事权利。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因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未向法院证明其因太平货柜公司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太平货柜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专利权的类别、太平货柜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太平货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ZL.3发明专利权的53英尺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集装箱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集装箱角件以及生产侵权产品非标准(不符合ISO标准)角件的模具;二、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三、驳回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800元,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上诉人太平货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程序错误。原审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现代汉语词典》未经质证,并且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含义清楚,无需使用该词典进行解释;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是违反权利要求解释基本原则,适用了多余限定解释方法,实际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内容是对另一部分内容进行的重复的、多余的限定。二是曲解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认为,本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含义为:吊配孔和端孔的中心线不在一条直线上,相互错开,并且吊配孔和端孔错开成沿着集装箱纵向的投影并不重合,有一定的间距。原审法院仅对上文中的&投影并不重合&进行了解释,而未考虑审查决定中记载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内容;原审法院将&投影并不重合&解释为&投影的中心线有一定间距&属偷换概念。3、太平货柜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审查档案以及审查决定,完全可以对本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进行正确的解释。涉案专利仅保护吊配孔和端孔各自沿箱体纵向的投影完全错开的技术方案,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吊配孔和端孔沿着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相互重叠,二者之间没有涉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限定的投影之间的间距。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上诉人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太平货柜公司的上诉请求。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庭审后提交代理词称,涉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是整体限定位于不同空间面上的&吊配孔&和&端孔&的位置关系的,该表述不能解释为是对两孔的空间位置关系进行了两个限定。理由是:&吊配孔&和&端孔&不是位于同一平面内的两个孔,因此仅有&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无法准确、唯一界定两孔在不同空间面上的位置关系,因为没有限定&错开&所需要参照的方向。故,&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进一步限定两孔错开的参照方向。因此,上述表述中前后两部分文字是共同准确界定了不同空间平面内两孔的位置关系。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太平货柜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要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要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据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等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这一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存在分歧。太平货柜公司主张上述权利要求内容包含A、B两个技术特征,即:A、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B、吊配孔和端孔错开的程度要达到二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故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不包括吊配孔和端孔二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相互重叠这一技术方案(即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太平货柜公司上述主张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意见。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则主张上述文字内容中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是指&吊配孔和端孔的中心对称线错开设置&,&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为了说明&吊配孔和端孔&的空间位置关系,&投影&实际是指&投影的中心对称线&。因此,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包括吊配孔和端孔二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部分重叠和完全分开两种技术方案。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上述主张的依据是权利说明书关于背景技术部分的相关表述。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述分歧,本院以下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以及专利所要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对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内容进行解释。
首先,涉案专利中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的空间位置关系是明确的。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如图2和图3所示,端孔101与吊配孔102的沿箱体纵向(即图中所示的X方向)的投影具有共同的中心对称线,也就是说,端孔101和吊配孔102在箱体纵向上是对齐的&。根据说明书上述内容及附图,可以明确所述吊配孔和端孔的空间位置关系是通过二者沿箱体纵向的投影进行限定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时,能够自然而然将&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理解为&吊配孔与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的中心对称线错开设置&。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关于仅凭该文字内容,不足以明确吊配孔和端孔空间位置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涉案专利中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是用来限定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的程度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的含义为:吊配孔和端孔的中心线不在一条直线上,相互错开,并且吊配孔和端孔错开成沿着集装箱的纵向(即图示X方向)的投影并不重合,有一定的间距,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上述内容,&投影有一定的间距&应该解释为是对吊配孔和端孔错开程度的进一步限定,有其独立的意义,而并非如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所述是用来限定吊配孔和端孔空间位置关系的。
最后,涉案专利中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不包括投影部分重叠的情形。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特殊设计的端孔的角件,从而可以在海运中利用角件与拉杆配合对集装箱进行绑扎固定&,&由于采用上述的结构,吊配孔与端孔的错开设置,不仅使得在非标准集装箱角件上,特别是高度较小的特殊角件上,例如用于北美内陆用集装箱的角件上,在不影响角件的强度下设置端孔且易于实施;而且角件的强度较现有的具有端孔的标准角件好且更有利于向改善角件强度的方向进行研发&。根据说明书上述内容,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是要利用角件对非标准的集装箱在符合ISO标准配置的集装箱船上进行绑扎运输并保证角件强度的问题。因此,如果在非标准集装箱角件上,特别是高度较小的特殊角件上,吊配孔和端孔沿着集装箱的纵向的投影有部分重合,则有可能导致端孔的开口位置侵占吊配孔所在的壁面,从而影响角件的壁厚,无法起到保证角件强度的作用。因此,&投影有一定的间距&不仅字面含义明确,而且内容明确,就是指吊配孔和端孔沿着集装箱的纵向的投影之间存在距离,不包含投影部分重叠的情形。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将&投影有一定的间距&解释为&投影的中心对称线有一定的间距&,这与其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不足存在矛盾,与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相悖,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关于&投影有一定的距离&是指吊配孔和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完全分开或部分分开,两者中心线有一定的间距的事实认定有误,不适当地扩大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吊配孔和端孔错开设置并且两者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有一定的间距&权利要求内容应解释为:吊配孔和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的中心对称线不在一条直线上,相互错开,且吊配孔和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之间存在距离,二者不重合。由于太平货柜公司被控侵权集装箱角件的吊配孔和端孔沿集装箱箱体纵向的投影之间部分重合,没有间距,故太平货柜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没有落入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太平货柜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知民初字第276号判决;
二、驳回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共计606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梅
代理审判员  张 亮
代理审判员  张金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青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青岛黄岛太平货柜公司发生安全事故 1人死亡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青岛新闻网11月20日讯
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11月19日6时47分许,黄岛区黄岛办事处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原标题:首发:黄岛太平货柜公司发生安全事故1人死亡
青岛新闻网11月20日讯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11月19日6时47分许,黄岛区黄岛办事处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负责人李某某采取了控制措施。黄岛区政府已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本网记者)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吕晶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04/21 15:54
04/21 15:54
04/21 15:54
04/21 15:54
04/21 15:54
07/10 13:31
07/10 13:31
07/10 13:31
07/10 13:31
07/10 13:31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6:02
01/16 16:02
01/16 16:02
01/16 16:02
01/16 16:02
播放数:1133929
播放数:4135875
播放数:2845975
播放数:535774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最近访客:8089次&公司简介
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主营钢材加工,房屋箱,集装箱房屋,集装箱,现场办公室,半挂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自卸车,低平板半挂车。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青岛胜狮工业车有限公司是由香港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投资注册成立,,公司致力于设计开发和制造集装箱以及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公司坐落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工业园内,本公司距离青岛...
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经营模式: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责任人:
注 册 地:
经营地点:
公司所在地:
山东-青岛市
主营行业:
产品/品牌信息
产品品牌:
主营产品或服务:
是否提供OEM代加工:
主要市场:
主要客户:
规模/技术实力
员工人数:
厂房面积:
月 产 量:
年营业额:
年进口额:
年出口额:
研发人数:
相关认证:
质量控制:
其他附加信息
联系电话:
产品检索: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制造网
& 会员展示厅
  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是集装箱制造业龙头企业—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Singamas Group)--旗下的骨干企业。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距离青岛国际机场60KM,距离青岛前湾港码头仅5公里,坐拥深水...
公司关键词:房屋箱,集装箱房屋,集装箱
业务范围:集装箱及配件
经营模式:生产制造
员工人数:> 1000人
美元20,001万 – 40,000万
会员注册:第7年
最近登录日期:
相关目录:
您可能感兴趣
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产品信息均有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自行负责,产品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完全承担,中国制造网将尽力检查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发布的信息,但中国制造网对于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因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中国制造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手机访问展示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青岛黄岛酒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