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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
优质期刊推荐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经济视角(上)》2013年03期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转变成为城市用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安置及养老保障这一社会问题逐渐突显出来。本文首先明确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之上,深入地分析我国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为了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相关的制度法规等政策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42.6【正文快照】:
一、引言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基础设施建设及招商引资的各类项目占用了大量的农用土地。农民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数量众多的农民丧失了之前拥有的土地,变成“失地农民”。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导致这一群体的就业压力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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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color:#15年6月1日
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5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四章参保办法
  第五条& 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条& 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年龄界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下同)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附后),并在集体组织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乡镇人民政府报公安部门审核户籍信息、经管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征地面积后,确认享受补偿对象。人社部门根据确认的补偿对象进行测算并汇总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的《XX征地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关于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附后)。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人社部门出具的《关于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
  第十六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由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应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章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新征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是设立预存资金的主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划拨土地需要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谁用地,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偿工作。发改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经管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及换发土地经营权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社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利政规〔2010〕4号及利政规〔2012〕17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应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管理。其待遇低于退休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之和的,由市人民政府补足差额,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已缴费但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的,其个人缴费并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参保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但未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现已年满60周岁并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的,在享受原待遇的同时,还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利政规〔2010〕4号及利政规〔2012〕17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未成年人成长扶助的人员,可按原标准享受待遇至条件终止。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后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进行转移接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12〕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主办单位:利川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利川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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