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类银行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品?

您的位置: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相关栏目:
介绍:如今,除股票、基金、外汇、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
难度:初级
  如今,除、基金、外汇、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收益较高、安全性好是信托产品的最大卖点,特别是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老百姓
理财的新选择。今天给大家分享下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 划。认为银行信托理财就是银信产品,是银行和信托机构联 合推广的理财产品。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指以贷款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贷款信托 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
益,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操作模式是银行通 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 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
再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 后管理,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按协议约定兑付本金及利息给客户。融 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产品
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即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发行方(商业银行)的风险  1.未认真落实相关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产生的操作风险。一是放松 融资方准入管理。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
即借款单位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 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 选择以信
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认真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来看,借款人未及时归还信托公司
贷款,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主要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 并不承担风险,信托贷款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贷款,从而部分经办行
放松对于贷款的管理,对于借款单位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变化未能 做到及时了解及跟踪等。三是在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环节,存在不当 销售、
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风险。 实际操作中, 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考核压力考虑, 在向客户推销产品
故意隐瞒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 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
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  2.信贷规模管控的风险。信托贷款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监管部门 也未明确信托贷款是否纳入统计、 监控范围。 银行出于业务战略转型, 产品创新,
拓宽营利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满足客户不同投资需 求;在贷款规模受限时,满足授信客户资金需求,缓释信贷规模管控
的影响等多种诉求,大力发展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在成熟的经济环 境下,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银行通过风险与收益的转移来改变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实现风险分散的正常举措,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实质上信托贷款与信贷资金贷款并无明显的界限,大部分银行 在发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
会在应急预案中指提出在借款人未能 按期归还信托贷款时以信贷资金置换信托贷款,或直接与借款人约 定,以信贷资金承接信托贷款。但信贷规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规模管
控影响,如信托贷款到期时,信贷规模受到限制,无法及时置换信托 贷款,将导致理财产品无法及时兑付。  3.借款人违约风险。借款人因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自身经营管 理不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利用假资料骗贷等原因,在信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 付。  4.不当的风险。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形式日趋灵活,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组合型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灵通
快线&、招行的&日日金&,但因为信托贷款多为 3 个月以上,有的甚 至超过三年,而对应的产品期限是一个月、七天甚至一天。如果银行
出于盈利考虑,配置于长期资产的资金过多,在客户要求赎回的资金 大于配置的流动性资产的情况下,银行就可能面临垫付资金的风险。  5.信托公司违规经营风险。信托公司是商业银行重要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客户,是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不可或缺的合作平台。商业银行
在办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收回、收 益的收取均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 下,
个别信托公司因为违规参与相关的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与投 资,面临破产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其他受托财产的资金安全。  (二)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客户)  1.流动性风险。银行推出的固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类信托理 财产品,一般不能提前赎回,即在理财产品没有到期之前客户不能提 前支取本金和收益,
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弄清楚产品的期限以及 能否提前赎回,或者急用资金时银行有没有解决方案,结合自已的资 金需求情况做出判断。  2.收益风险,指未达预期收益率的风险。目前,银行推出的贷款类 信托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即许多产品销售协议的收益率
是预期收益,是一个估算值而不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因利率变化、借 款单位未能足额还清利息或提前归还信托贷款等, 都可能影响预期收 益的实现。  3.本金未能兑付的风险。 2008 年 5 月以后银行推出的贷款类信托理 财产品均为非保本型,如果信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理财产
品未能兑付造成的损失按协议约定是要客户来承担, 客户将面临本金 损失的风险。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健立健全信托贷款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政策,进一步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  一是将信托贷款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明确审批授权权限。即 将信托贷款业务纳入客户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是严格限制借款人范围。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涉及面广,如未能
及时兑付将对银行造成极大的声誉风险,因此,银行对于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应视同自营贷款业务严格进行审查,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信贷政策导向等。  三是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严格资金用途,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用途的监管, 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方按照信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四是严格遵守宏观调控的安排,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目前, 信托贷款未纳入信贷规模统计, 但商业银行在开办贷款类信托理财产
品时,应综合考虑信贷规模管控政策对于资金投融资运作的影响,积 极与外部监管部门协调沟通以信贷资金贷款承接到期信托贷款的可 操作性,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  五是加强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提升服务内涵,规范理财销售行 为。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充分、如实揭示反映产品风险。在营销宣
传时不得夸大、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按外部 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在客户选择风险评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水平的理财产品时,须经客户书面确认,在产品销售后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六是审慎选择合作的信托机构。 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托公司客户的 准入退出机制, 选择规模较大、 诚信度高、 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与客户合作的潜在风险。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研发人员的培养,提高理 财人员专业素质  一是提高产品研发的力量, 将具有较强理财规划与产品运作能力 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产品研发岗位, 提高理财产品的整体运作水平及抗 风险能力。  二是加强柜面销售人员的理财知识培训,强化以&客户为中心& 的营销理念,规范理财 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合规。三是严格理财从业
人员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财从业资格,取得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理财业务及销售理财产品。  (三)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监管,对商业银 行该产品的管理及操作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指导  积极规范理财产品的 统计及报送口径,增强产品发行的透明化,考量信托贷款未纳入货币 和信贷统计口径,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制定的影响,是否应纳入贷款
规模统计, 才能为宏观经济的政策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的货币供应情 况。 金融产品创新要充分考量宏观货币政策对其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
响,同时宏观货币政策也要考虑金融产品创新对其产生的反作用。  (四)培育居民理财意识,通过各种媒介、销售渠道加强对于购买理财 产品客户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客户素质  除客户自身通过积极参与 学习金融知识,建立收益与风险并存、高收益高风险等投资理念,合 理配置投资资产结构,正视投资风险外;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应
充分发挥传媒教育对于成熟投资理念营造的促进作用, 各销售渠道在 面对面销售的过程,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了解的基础上
对客户进行资产配置、风险意识教育,培育成熟的理财意识,提高客 户素质。
来源:/n/706.html
分享给朋友:
拥有教程:482个
共有学生:85位
Hi,感谢您浏览图老师学习平台,如果您觉得我们网站不错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分享给您的好友。
关注图老师
版权所有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号客服热线:400-
急速注册 秒获888
我已阅读并同意及
2015年 上海贷款类信托融资规模大增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不完全统计,上周共28家信托公司参与成立了77款产品,产品规模约为78.34亿元。前一周发行规模的爆发,带动了上周成立市场的回暖,成立产品数量和规模均有所上涨。
与之前相比,其中的产品数量增加了32款,环比增长71.11%,融资规模也环比大涨64.1%。从统计数据来看,上周融资规模最大的是中信信托的&中信&山西交通厅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01期&,规模为20亿元,这也是上周惟一一款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品,成为上周重要的拉升因素。截至上周,11月共成立产品192款,募集资金226.1亿元。
上周,成立市场继续回暖,发行市场略有下降。据用益信托工作室不完全统计,上周共25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46款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约102.13亿元。与前周相比,发行数量和规模均有所下降。其中,产品数量较前周减少了4款,发行规模环比下降18.27%。从统计数据来看,上周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品有一款,为华润信托发行的&鼎新108号深圳宝能地产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8亿元。而前周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品有3款,这也是上周发行总规模下降的重要原因。截至上周,11月份共发行产品135款,发行规模约为298亿元。
据统计,上周成立的集合信托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平均期限为1.72年,较前周缩短0.12年。除开放类产品外,上周公布期限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中,2年及以上中长期产品共有23款,而1.5年及以下的产品有15款,中长期产品略占优。从各期限平均收益水平来看,上周收益最高的为1.5-2年期产品,预期收益9.43%,较前周的9.17%上涨了0.26个百分点;其中2年期平均收益最低,上周平均收益仅为8.82%,较前周下降了0.91个百分点。其次是1-1.5年期产品,上周平均收益为8.75%,较前周的9.5%下降了0.75个百分点。
资金运用方面,贷款类产品发力,融资规模大增。据不完全统计,上周成立的77款产品中,资金运用方式主要分布在证劵投资、贷款、权益投资和其他投资上,但股权投资和证劵投资类产品融资规模较低。其中,贷款类产品上周发力,成立14款产品,共募集资金40.22亿元,占总规模的51.35%,较前周11.76%的占比大幅增长;主要投向工商企业、房地产和基础产业领域,其中投向工商企业领域的有6款,投向房地产领域的有5款,另外3款投向基础产业领域。其他领域类产品有17款,共募集资金12.18亿元,占比达15.54%。
据统计,上周成立的集合信托产品中,基础产业领域融资规模最大,上周共成立5款该类产品,共募集资金24.68亿元,占总成立规模的31.5%;其次是房地产领域,上周房地产领域的产品有8款,融资规模为23.73亿元,占总成立规模的30.3%,另外,上周金融领域成立的产品数量最大,共有35款产品,其中证劵投资类有28款;其他领域类产品有17款,共募集资金12.18亿元,占总规模的15.54%。
实地考察融金所的后续报道
邦帮堂寇权:理财如用兵 胜在术与谋
互联网理财,是属于金融行业中发展的一种优势,更多的还是会觉得各种不同的理财产品逐渐的深入到这样的理财选择中。理财产品...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已成为2014年最炙手可热的概念之一。国家层级PPP相关文件目前有4个,分别由财政部和发...
腾讯公司近期宣布,与P2P公司信而富合作,针对手机QQ用户推出“现金贷”。这一举措,是网络金融机构跨界合作的方式之一...
个人外汇理财产品怎么样_个人外汇理财产品靠谱吗?现在许多投资人开始投资外汇,那么,个人外汇理财产品怎么样_个人外汇理...
融资停滞或者说从曾经的“疯狂”冷却,资金从跑步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到慢步缓入,甚至到徘徊不进,这背后有着股市等二级市场...
近日,股市动荡,使得部分股民亏损严重,直到上周经过银行、证券、市场重磅救市后,依然跌跌不休,多家上市公司不得不采取停...
农业银行开辟抗震救灾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处于风口的P2P网贷行业继续牵动着各路资本。风投、上市公司向来对P2P网贷行业宠爱有加。风投自涌入P2P网贷行业起,...
网贷理财 推荐阅读
前面我们有介绍中国建设银行的类型的产品,对于他们的概念我们应该有了一定了解,如果您还不是很...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我们在前面有做探讨,年化收益不高,在行业内属于中等偏下,但是建设...
建设银行中国线下网点在各大银行当中是最多的,也让建设银行在各大银行的客户群体是最多的,而且...
随着大家理财意识的提高,现在钱都是用来赚钱的,而不是存在银行里面拿利息,但是由于投资者对于...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怎么样”,每个想进行投资理财的投资人来说,都是非常关注的事情,因为投...
据央视报道,最近,广西贺州警方逮捕了两名涉嫌利用P2P...
舍得花钱,敢于尝试新事物的90后在资本市场表现格外抢眼...
互联网金融简单理解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技...
?近日,央行、银监会等十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的...
Copyright 2015 深圳前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证书号:信托理财_百度百科
本词条缺少信息栏,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
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
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
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
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
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信托类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作为受托人的专项。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产品的最大卖点。比如,贷款类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项目的要略微高一些。同时在投资过程中,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
(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
(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
(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1.什么是?
信托是指委托人(资产所有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有哪些功能?
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2)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3)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4)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3.什么是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
4.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
①安全的法律保证:《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独立的财产地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③特色的专家理财: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④灵活的运作方式: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⑤单独的理财帐户: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
5.什么是信托当事人?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6.什么是信托财产?
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银行理财产品复杂多样,缺陷不容忽视。然而这些潜在风险,银行的理财专员多半不会明确告诉投资者,而更多会强调黄金保值增值的潜力。现在银行理财 市场普遍存在产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透彻、投资收益“含糊不清”的通病。 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缺陷,需要投资者特别加以关注:一是产品无明显的投向, 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单一,投资收益披露含混不清, “固定收益”难以保 障。银行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承诺至少能够获得固定收益,然而 实际上,产品合约上并不允许所谓“保本条款”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没 有大突破。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产品说明书中运用的大量专业术语,已经超出普 通投资者能理解的范围。三是风险评级与购买门槛挂钩欠妥当,风险评测可操作 性成疑问。 高利贷在给部分中小企业 “输血” 的同时, 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同时,也给借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重大 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无抵押贷款(当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质押, 其在法律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其风险自然高因此借贷一方作为投资者,必 然要求较高的利息回报。例如: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 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据媒体披露,温州民间高利贷月息最低 4 分,最高 1 毛 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十倍,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疯狂的年景,
除了贩毒、洗钱、赌博和在证券市场有特殊渠道的公司,没有任何一家正常经营 的企业能够承担得起这样的资金成本,这样的利率等于在逼实体企业自杀。 风险与收益之间真正的关系是“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 ,因此,存有高回报时就意味着高风险,最终有可能产生本金都无法回收的 状态,务必要持谨慎态度,不盲目追捧。 在投资方式上,信托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投资作 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 正凭借 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高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2011年基金市值缩水,理财受挫,楼市持续低迷,而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化高达9.11%,凭借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在理财市场中“一枝独秀”。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信托产品,但是很多刚开始投资信托产品的客户往往不知道怎么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以下是我们整理信托的一些基本知识,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首先是质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报告等,深入分析质押股票所处行业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判断质押物风险。其次,要关注质押率,质押给的股票价格一般会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边界就越大。最后,看融资人的资信状况,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除了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外,还有其他还款来源,项目安全性更高一些。
2、房地产信托产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其次看房地产商能提供的抵、质押物,投资者要关注的就是这些抵押物所处的城市和地段,这是决定抵押物变现价值的最关键因素。
自我国信托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代人理财”便悄然盛行。由于操作不规范和需求非理性化,使“代人理财”出现了很大风险,纠纷不断。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信托时要充分注意到信托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同层次或方面:
信托公司是受托主体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资金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之规定,可知当下市场上常见的都是该条所述的“资金信托业务”。
然而同样根据上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义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除非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所以,信托投资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监管严格的合法受托主体。
关注信托财产来源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否则信托无效,或可能被依法撤销。例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诉讼为目的而将转移的财产信托的资金,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托。
信托收益并不“保底”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不仅信托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资一样,可能亏本,甚至血本无归。
然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令投资者满意的,投资者亦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信托收益是投资者在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可能会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一定保障。
1)必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区别。同时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掌控,或按资金信托计划约定委托他人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2)根据不同的信托项目资产(权益),对其经营收入来源进行“履约保险”或“”,以保证信托收益来源的项目所产生的不会“干涸”或“断流”或“流失”。
对已有稳定现金流量,经预测可以到达预期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代表投资者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已测定的现金流量来源进行“投保”或寻求“担保”;
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已经预测的信托收益或项目经营的现金流量,是由该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负责或保证的,须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3)对构成预测的信托收益的基础(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由专业会计师、律师作出专业咨询意见。
尽管法律规定不能保底,但通过上述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投资者所期望的,受托人所需要的,信托市场欢迎的风险防范措施。
“刚性兑付”是国内信托业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指信托产品到期后, 信托公司 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预期的收益,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需“兜底”处理。这种特性令信托产品获得不少投资者充分信赖,甚至被当成“高额储蓄”,却忽视了风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
分析师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岳婷进一步指出,“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肯定没有前途,但要将之终结,还须伴随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办法》还指出,信托合同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8月初,有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发生转变,即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刚性兑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周小明认为,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不负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通过电话联系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可通过多方求证核对。
注意事项:
1、该募集账户必须满足:是公司账户;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
2、区分好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很多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信托产品专户尽管都是公司账户,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开。
1、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银,按照打款账户将您的购买金额汇至信托产品募集账户。
2、汇款时,在&摘要&栏填写:&A购买B&。其中,A为信托产品购买人姓名。B为信托产品名称,。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名称尽可能写全,至少要写出产品简称或关键字,以区别于其他产品,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
3、汇款完成后,将汇款凭条传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网银汇款,可以将网银的汇款凭条电子版发给我公司,我们随即通知,即时查询。
4、汇款完成后,应保留汇款凭证。
5、工作日时间一般在1-2小时内即会到帐。但信托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帐,我们也会在到帐后及时通知您。如果特别紧急,可以联系我们协助及时查账。
注意事项:
1、所有信托公司均要求,打款账户必须为购买人姓名的银行帐号,即,汇款人和信托合同签署人一致。
2、有些信托公司要求,打款账户必须是签署合同时的回款账户。即,打款账户和信托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回款账户一致,资金哪里来回哪去。
3、必须从购买人账户汇出,最好一次性汇出。如果需要分次,需先与我公司联系是否可行。
4、汇款时必须注意汇款帐号、收款人等,并区分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保管专户的区别,以免汇错。
签署信托合同
1、签署合同有三种方式:亲自到办公地或驻外办事机构;信托公司邮寄合同,您签署好合同后,回寄;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其中,信托公司上门服务一般针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或者在一个区域有很多客户集中购买的情况,一般都是前两种方式。
2、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还需要授权委托书。
邮寄合同方式的,需注意:
1、将收信地址及收信人详细告诉我公司。地址尽可能不为转交地址,因为在信托存续期内,每季度或者每年,信托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项目进展报告寄给您,因此要尽可能留直接可以收信的地址。
2、仔细阅读合同,有不明白或者疑问处,及时询问。
3、按照要求,将需要填写的部分填写,并亲自签署合同。
4、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地址回寄签署好的合同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有些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已经加盖好公章,这样就可以直接留一份信托合同,其他回寄。当然这一问题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都会注明。
1、信托产品成立后,一般会在信托公司官网上公告,并通知您。
2、信托产品成立后,有些信托公司会发给您一个确认函。
3、信托产品存续期内,一般每个季度或者每半年,都会以信托合同已经约定的方式将信托产品执行情况通知您。
信托类因其较高(高于和)、安全性较高(高于基金和股票)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风险与利益共存”这一普遍原理同样适用于信托理财领域。尽管信托理财产品通常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例如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保证、项目公司资信审查等,但凡是投资,就注定会有风险。市场环境、监管政策、操作环节 等多种因素均可影响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例如从去年5 月底开始,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再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这意味着类理财产品的较此前有所增加。充分认识 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并掌握尽量避免风险和增加收益的选购技巧,这是投资者们进行信托理财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借鉴专业信托顾问机构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理财经验,投资者应仔细研究,在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再作出是否投资于某一信托的决定。
第一,要选择信誉好的。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
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第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
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教育资金等长期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
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但需要付出一定的,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目前,信托法规对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
一、对信托产品的定位有基本的判断。信托产品虽然风险相对可控,收益相对稳定,但其基本定位是一种非负债性质的投资产品,因此所有正常产生的市场风险均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具备成熟的投资心态。既然是投资性质的理财产品,在获取相对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一点信托产品和其他投资产品是完全相同的。
三、选择一个好的受托人。具体而言就是要选择一家信誉好、专业能力强、值得信赖的优秀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这是投资者控制道德风险、获取良好收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四、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信托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风险值和收益率的安排是有很大区别的,如基础设施信托一般风险较小,收益亦相对较低;证券投资信托一般风险较大,收益也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信托产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
五、选择一个好的信托经理。信托投资按照要求实行信托经理负责制,投资者应事先对所投资的信托项目的相关信托经历、过往业绩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考察。
六、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信托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在4月30日前统一公布年度报告,同时对信托计划的发行、运用、管理、清算等也均需在公司网站及时予以披露,投资者应随时加以关注和了解。
总之,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收入预期、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1、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相互区分,并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给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2、信托资金灵活运用
较为灵活,投资领域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主义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3、投资项目风险可控
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控股等。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