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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与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相关的一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一)',
blogAbstract:'&&&&&&& 与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相关的一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一)
提要:1.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节选,施行)
2.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5号,19991108施行)
3.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暂行规定》(暂缺,参见“上海办法”)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日施行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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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wl as x}{/list}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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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刘水成&&本页面已被访问 1999 次
&&&&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巨大、流失严重。根据农业部的清产核资结果,截至日,全国(缺辽宁、贵州两省)账内外农村集体资产(不包括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总额25776.4亿元,乡(镇)级平均拥有2655.5万元,村(含组)级平均拥有180.2万元。从各地情况看,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渠道多样,形式多样,侵占手段多样,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流失,近几年,这种情况最为严重。不少乡(镇)村领导,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擅自决定资产的出卖和处置,甚至把资产转让金归入财政或放入“小金库”,贪污挪用、吃喝玩乐,社区农民没有发言权。二是有些乡村干部以集体资产作抵押,为外商、私营企业担保贷款,一旦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集体就背上沉重债务。三是一些部门驻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无偿占用集体的生产、公益基础设施及其他资产,甚至不经法定程序对集体资产随意划拨。四是一些地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未提折旧现象较普遍,不少集体资产有物无账,等等。此外,农村集体资产还存在质量较低、营运效益不高、产权纠纷增多等问题。  (二)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农村集体资产的特殊意义可归纳为五方面:一是农村集体资产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占主导地位;二是农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学校、卫生站、敬老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设施是农村社区公益事业的支柱,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基层政权的巩固;三是农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排灌设施、乡村道路、低压电路、房屋、农机具等基础性设施不仅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设施,而且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四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在小城镇和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五是乡村集体企业资产不仅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而且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各省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经验。1993年以来,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广东、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个省(自治区)发布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立法对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提供了很多很好的经验。  (四)中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据,也提出了要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据。早在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尽快提请国务院审议并发布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同年国务院领导还强调要抓紧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形势紧迫,依据充分,条件成熟。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的基本框架  从已出台条例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多数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也有的叫“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这些条例一般分为六个部分,名称大同小异,多数是:总则、资产权属、资产经营、资产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有的将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单列(河北);也有分七部分的(广东、甘肃),增加了资产评估审计;也有不分部分的(新疆)。  参考各地立法的基本框架,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的名称可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部分:一是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的原则、指导监督部门等;二是资产权属,包括资产的归属、范围、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原则等;三是资产经营,包括经营方式、程序、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四是资产管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民主管理制度、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登记和报告制度等;五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包括评估目的、范围、主体、客体、程序及结果确认与审核等、审计主体、对象、任务、程序等;六是法律责任,包括侵占、损害资产赔偿与处罚、管理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等;七是附则,包括条例解释的部门和施行的时间。  三、立法中需要注意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定义。通俗地讲,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及以后长期生产经营积累形成的公共资产。这些资产分布在各个乡(镇)、村、组,分别归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定义,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这一定义,农村中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无论是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还是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虽然也属于集体经济性质,但不是这部法规的调整对象。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设置。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特别是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严重缺位,因此立法应努力解决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  多年来,国家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多次作了明确。《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循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也相应作了明确。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 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管好农村集体资产”。全国14个省(自治区、地辖市)出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也都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至今没有比较统一的明确的规范,因此立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解决其性质问题。根据农村实际,立法中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为:以乡(镇)、村行政区域为范围,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融管理与经营为一体,实行独立核算的社区性、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以组(社)为独立所有权单位的,同样适用。  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必然会涉及申报登记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将组织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既具有经营的职能,又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它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团法人。目前只有广东和江苏两省政府曾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必须办理登记,在实践中却执行得不够理想。笔者认为,如果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进行工商登记,势必会从工商和税收两方面增加其负担,基层也难以接受。因此立法中是否可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可在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指导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由本社区农民集体讨论决定。乡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须经县级指导监督机构初审后报地级指导监督机构核准并发放登记证书;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指导监督机构负责登记发证。实行政企合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财产和责任等方面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暂时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分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但今后必须逐步过渡到由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立法中应明确这一方向。  (三)关于撤销原乡(镇)、村、组建制时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近郊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被不断征用,撤销原乡(镇)、村、组建制后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日益成为突出的现实问题。目前各地处理这一问题普遍依据《土地管理法》来进行,但引发的矛盾比较大。从全国情况看,至今尚未找到一个妥善、规范、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各省的立法中,只有北京、吉林两省(直辖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此问题有粗略的涉及。其中吉林省由于这类矛盾还不十分突出,暂时还未出台相关的更为详细的政策。北京考虑到条例规范得不具体,市政府办公厅又于1999年12月出台了《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其主要规定是,对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撤制村、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对数额较少或没有条件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固定资产等交由所属村或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待村或乡(镇)撤制时再行处置,公益金、福利基金和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畜禽的折款、青苗补偿费、村队和种植的树木补偿费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土地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北京市郊区仍普遍认为该办法规定得不够具体,各区(县)正在加紧拟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必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二是不能赞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或分光吃净;三是要照顾到社区绝大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应尽量避免不负责任的搁置问题。根据这些原则,处理办法可以是:农村集体的流动资产留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他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处理办法,其实施方案必须经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经当地政府批准。  (四)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方式。农村集体资产既不同于国有资产,也不同于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根据它所具有的社区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殊性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社区全体农民参与监督管理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管理相结合进行。因此,为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立法中应特别强调建立健全社区农民的四项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民主管理制度,即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集体资产运营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按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是民主决策制度。在社区内部建立主要由农民代表组成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社区农民参与资产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也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日常机构。三是民主理财制度。在社区全体农民选出成员代表大会基础上,由成员代表选出若干名成员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四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制度。同时,立法中还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建立健全代行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如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保管、专门台账、回收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责任及其收益管理、资产流转、财务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分类管理制度;产权变动申报与登记制度,等等。  (五)关于加强回收资金的管理。近几年来,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热情高涨,企业中的大部分集体资产由实物变成了货币。这些货币性资产(以下简称回收资金)继续流失的风险很大,如不加强管理,集体多年积累的资本金将会在一、二年内全部用光,农村将出现无集体资产可管的地步。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回收资金主要包括资产转让回收金,企业减免税的留成以及承包企业上交的资产使用费、集体参股企业分红、合作联营企业的分利、出租资产和土地的租金、借出资金的利息等资产收益。回收资金管理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回收难度大,有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上缴;有的干脆把企业还给集体,给集体背上大包袱。二是营运方向不明确,有的担心再投资企业风险大,不如不投;有的用来投资公益事业;有的为稳定人心,干脆用来补贴财政,发工资;有的甚至用于建办公楼及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因此立法中应将回收资金列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  (六)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种管理是直接管理;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只是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控制方式。  近几年,在指导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各地取得了不少好经验,普遍的做法是:各级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机构,职责包括审计监督、产权管理、财务管理、承包经营、产权纠纷处理等。立法中可参考这些经验,并研究具体的指导监督手段。这里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乡级指导监督机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暂时具有两重职能:一方面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管理集体资产;另一方面作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和县一级指导监督机构的下属业务归口机构,代表当地政府和业务部门,施行指导监督。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后,乡级管理机构须放弃代行管理,专行指导监督职责。二是有关部门分工协调问题。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立法中可明确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国土、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是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原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对立法中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问题如何作出明确,值得研究。笔者认为,目前除评估范围、原则、程序能够予以明确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而且能够予以明确,即: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须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二是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农民自己来确认,合情合理;三是评估结果由资产所有者确认,符合国内外惯例,比如我国法规就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八)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是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指出:“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分别组织好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又强调:“收取的资金要列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以上规定都是针对近几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的,因此,立法中可根据这些规定,将接受审计的情形重点确定为:占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集体资本金、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乡村集体负债,资产管理公开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任期、离任。同时明确,对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农民群众公开。  此外,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的配套政策,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集体财务等法律法规也亟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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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加入时间: 16:31:14  
  点击:5767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本概念和范围
1、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本概念。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财产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次是与集体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集体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的界定。
2、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包括10个方面: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资产及增值部分;
(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依据和原则
1、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依据。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有它自身的理论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1)理论依据。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的理论、生产与分配关系的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依据的。按照马克思义的原理,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它是在现存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产生的。所有制形式归根结底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所有权又反过来确认和保护特定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关系。
(2)政策依据。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指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3)法律依据。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4)事实依据。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尊重事物的本来面目,必要时还应追溯历史,考究现状,对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实事求是的定性或定量界定。
2、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虽然有其自身的依据,但其实质是资产所有权的明确化,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1) 谁投资,谁所有。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般通过投资形成资产,从而取得资产所有权。如,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必须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这在法学上称为“原始取得”。在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原则,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所有权。近几年来,由于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滞后,不少集体资产被登记为国有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资产比较突出。值得注意的是“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不仅是处理不同经济成份之间财产关系的原则,在处理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时,也同样适用。
(2) 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所谓资产所有者权益,也就是所有者对归属于他的资产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对资产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常常体现为对社会再生产条件即生产的前提和结果的保护。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泛指各种经济成份的资产所有者。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认真地划分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要搞好调查研究,把一些有异仪的所有权关系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该归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于其它经济成份的就划其它经济成份。这样才能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财产所有权是法律加以维护和硬化的最高占有权。在我国集体资产中,除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资产外,还有大量的集体资产是由法律规定形成的,如法律规定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性资产,都是依法划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因此,界定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除了述原则外,在实际开展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时,还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力求准确、合理地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
(三)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本方法与要求
1、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本方法。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是依据资金来源的渠道,划清资产的归属。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要做到宜粗不宜细。对于归属暂时划不清的资产,可列为“待界定资产”,暂按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2、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本要求。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主要是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政策
界定集体资产权属的价值或实物量,一般除资源性资产按面积、数量确定外,对经营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净资产确定。下面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从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三方面来解释有关的界定问题:
1、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1)对乡(镇)、村企业开办时筹集的各种资金的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凭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并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对参加过改制企业的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凭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界定双方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末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5)乡(镇)、村、集休企业不论挂什么性质的牌子、挂哪一级的牌子,叫什么类型的名称、挂靠什么性质的部门、参加什么性质级别的集团,其性质仍为乡(镇)、村集体企业,产权不得改变、上升。
3)对乡(镇)、村集体企业劳动积累的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收资本中,原“企业积累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对集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界定
(1)联营企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按照产权占有份额和有关协议或董事会决议分别转入实收资本中的有关资本金,按实际情况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独资企业实收资本中,由企业基金、发展基金转入的集体资本金,属同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5)对挂靠企业资产的界定
对于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自身资产的界定
(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所他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2)实行撤队转户的村、组(原生产队),除依法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外,其余资产仍归原村、组(原生产队),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或按协议(合同)界定。
(3)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向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利润和留存于乡(镇)级的管理费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5)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6)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集体资产的界定
(1)农口事业单位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当创办单位为集体性质时,资产归集体所有;当创办单位转为全民性质后,原集体资产性质不变,创办单位对企业新增投入,按资金来源及资金性质确定产权性质。其中属集体性质的,按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属国有资产性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仍属原事业单位。县以上主管部门出资给农业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明确投资的,其产权归紧投资者;明确扶持的,按事业单位性质界定。
(2)原为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改变为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单位原有的资产及其增值,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公益设施资产的界定
(1)由两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选场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迅、福利、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2)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电力、邮电、文教卫生等)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兴办的社会公益设施,作为共有资产,按出资比例界定资产的权属。
3.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末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3)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迅、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4)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对被侵占的集体资产的界定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撤队转户的村、组(原生产队)]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查出的被有关部门、单位平调、挪用或无偿占用的集体资产。对这种资产必须归还,但目前确实难以归还,经协商核实可采取以下办法并报县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不组审定后处理:
(1)按当时的资产价值给于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性偿还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分期计息偿还。
(2)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入股或实行联营。
(3)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使用费。
(4)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采取有偿转让等方式。
5.对其他资产的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按以下办法界定: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用于恢复性生产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凡将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界定、登记为其他性质资产的,应重新界定、登记为农村集体资产。
(五)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组织实施
1.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组织机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乡镇企业、土地管理等部门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分层次组织进行。具体可以由乡(镇)成立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分乡(镇)、村两个层次分别组织实施。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组成;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和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多方出资形成的资产,由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组织的关投入方进行界定。
2.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操作步骤。资产所有权界定前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好帐务,使帐帐、帐物、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所有权界定。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流程如下所示:成立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清查核实有关历史材料――各有关方协商界定――签署协议――当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申报界定结果――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审核――县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审定――当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财务处理。
3.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纠纷处理。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不组协调。仍协调不成的,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在纠纷末解快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
二、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的含义和作用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
①初始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要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对所占用的集体资产进行初始产权登记。②变动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改变;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式等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变动产权登记。③注销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合并或被依法转让后终止活动等情形之一的,需进行注销产权登记。
《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产权证》可作为被登记单位进行改制、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转让、办理工商登记、处理产权纠纷、抵押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
(二)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的机关和原则
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登记机关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不参与年度检查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仍坚持不改的,登记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提请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处分。同时,登记机关对于产权登记后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侵犯集体资产的重大事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产权登记应遵循“统一政策、分别实施”的原则。产权登记工作必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全国的统一规定进行。但在具体开展这一工作时,又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哪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属和哪一个县的被登记单位,就到哪一个县的登记机关登记。
(三)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的范围与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
2.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法代表人;
3.资产总额、负责及所有者权益;
(四)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的程序和年检
1.申请。被登记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产权登权的书面报告,关领取《登记表。》
2.填表。被登记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报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
3.审核。被登记机关单位将《登记表》及有文件、村料先报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送登记权关审定。
4.审定。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登记单位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村料进行审定。
5.发证。登记机关对审定合格的单位,予以核发《产权证》,并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依据审定的注销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对被登记单位,要按年度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其时间一般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检查的内容是:①按规办理产权登记情况;②资产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③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资产保值及收益使用情况;④其他情况。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登记单位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检查表》。并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被登记单位进行年检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和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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