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是不是不再计提福利费的计提?...

应付福利费,是不是只有该单位有工资支出才可计提?如果没有就不能计提?
应付福利费,是不是只有该单位有工资支出才可计提?如果没有就不能计提?
根据新的规定,已经不允许计提了,过去已经提取的福利费等税务局出台新的政策再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颁发的《2006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
[一]》(以下简称“《若干问题》”)中写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以下将对《若干问题》中提到的这些事项做具体分析。 


  取消应付福利费计提 


 根据财政部原来有关“应付福利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够用的现象。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而随着一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因此也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再由于应付福利费按计提数抵税的政策,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转为国家的所得税收入;一部分转为企业的留存收益,实质是股东的权益;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以现金红利的性质分给了股东,成为股东的既得利益。从资金上来说,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减少。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所以,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比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在企业中享受到的利益水平下降?本人认为《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作为配套措施,本人建议,对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国家可以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水平;对于工效挂钩企业,国家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企业的工资总额额度。 


 对原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是历年积累起来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如果将该结余一次性转入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股东增加了对企业的权益,职工的权益却减少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付福利费无结余的企业职工相对有结余企业的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若干问题》并未要求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福利费结余一次性调增当期利润,而足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做此操作。这就给了企业一个缓冲的期间,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从而尽量避免前述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少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完所有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并不足一件困难的事;但对于企业成立时间较长,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很多的企业,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合理、合法地用完历年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却并不那么容易。对于如何使用该结余,宗旨应足:惠及全体职工、不使职工利益受损。本着这样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用该结余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或者将该结余按照一定的规则分给职工个人,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债转股的形式,将应付福利费结余转为职工股。采用以上两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因突击使用应付福利费而造成的不当使用、不法使用现象,又可以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尚未使用完的应付福利费余额,根据《若干规定》,要在该期间将其冲减管理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首次执行日后的那个会计期间应付福利费结转利润的金额较大,那么向社会公众做信息披露足必须的,否则会有粉饰利润之嫌。因为它属于以前年度利润,与企业当期经营业绩无关。至于被冲减的结余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数,目前笔者尚未看到与此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应付福利费计提时已在计提当期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因此,因应付福利费余额结转而调增利润,应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是新会计准则规定!
但现在你还是可以计提的,有工资的月份可以计提,没有工资不可以计提(如计提,年底要进行纳税调整)
现在新的会计法都没有要计提福利、工会经费了
其他回答 (2)
08年已经不在计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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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就业领域专家新准则下企业的三项经费是如何计提和处理的? - 会计问答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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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的三项经费是如何计提和处理的?
更多   问: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费不再计提,而是据实核算,且税法规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我想问的是,教育经费和工会还需要计提吗,如果不计提,如何核算?具体如何进行教育经费和工会的核算,包括分录?
  答: (1)《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实施后,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
  同时,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项费用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三条规定在强调&三费&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的原则。这三项费用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额列支;实际发生额高于扣除,所得税前就以扣除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增处理,而教育经费超标准的这部分发生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实践中,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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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付职工薪酬中职工福利的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针对“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这段话的具体意思,我怎么也搞不清楚,谁能帮我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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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教育附加费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今日新帖:328 在线学员:1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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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扎木合老师关于职工薪酬的讲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几个概念的解释:(1)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2)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3)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4)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全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简称“辞退福利”)除外。(2)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时,很多项目是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的差异,综合考虑物价变动、预计实施的职工薪酬计划等因素,对下一会计期间预计金额进行调整。企业计提职工薪酬,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处理。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成本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提供给职工整体使用的资产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辞退福利(一)辞退福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末。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二)对于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应当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三)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确认条件。第三章 披露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六)其他职工薪酬。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2211 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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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明细科目,和三资企业一样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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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规定不能再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那么是不是要在管理费用下设立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管理费用——工会经费三个明细科目呢,在实际发生的时候直接进入费用中,待年终时再按比例汇算清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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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不能计提福利费 没有说不可以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啊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由原1.5%提高到2.5%,并且可以递延扣除。不是今年实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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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福利费取消了内资中采取计提的方式,采取实际发生原则;与会计准则接轨,外资基本不受影响;C、工会经费比例未发生变化,只是基数由计税工资制改为工资总额制;采取实际发生原则,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还可能采取原规定凭有效的工会收据并实际支付原则进行扣除;D、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提高了比例,主要贯彻了财税字(2006)88号文精神,但必须注意的是实际发生原则;教育经费的实际使用范围见财建字(号;以上所说的按实际发生制原则,是否就是在发生时列支而不用计提呢?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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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时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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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wjcd781226的帖子误人子弟!可以计提,也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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