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在贵州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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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429
符合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等等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1.本人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债务债权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103434积分 | 帮助35183人 | 76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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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
安置帮教 -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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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不断创新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平安乌兰察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工作对象
(一)任务和目标。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和依靠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帮扶、教育及社会管理活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任务和目标是,按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人接、有人管,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实现“密切衔接、及时帮扶、安其身、暖其心、用其长、育其人”,实现在册刑释解教人员年安置率75%以上,帮教率95%以上,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二)工作对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简称监所)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在监所患严重疾病、伤残等刑释解教人员;其他刑释解教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
(三)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市及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由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金融办、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组成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
(四)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和实行信息通报制。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法院、检察院以及监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核查率要达到100%,准确率要达到100%。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机制,由各级安帮办定期将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
(五)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帮教工作。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必接必控制度。回归社会后,司法行政机关在其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应对其建立专门档案,列为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管控。
(六)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管理工作。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时,司法所负责报告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并责成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配合其家庭成员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并与嘎查村(居)委会共同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帮扶措施。
三、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七)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地安置帮教机构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政治敏感期、国内外重要活动和多种因素有可能导致地区不稳定时期,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疏导、化解、消除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
&(八)推进社会帮扶。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优势,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招聘和就业活动,引导企业主动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所要动员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实现“一助一”、“多助一”的帮教制度,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子,开展帮教工作。&& (九)扎实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方式,力争在2013年建成一个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功能齐全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 “三无人员”和重点帮教对象。各旗县市区要依托有实力和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建立安置基地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将“三无人员”和重点帮教对象进行过渡性安置。
(十)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就业、就学问题。各地要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招聘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农村牧区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草牧场(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在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方面予以适当的优先,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或安排到幸福院生活。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十一)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定期听取安帮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指导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帮扶救助各项措施和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各级安帮办要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成员单位,通过考核推动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
&(十三)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要按照市级不低于20万元、旗县市区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支持。&&&&&& (十四)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各级安帮办要督促检查各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各部门。&&& &&各级党委、政府对经过考评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和组织,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对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要细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措施,制定出台本地区、本系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探索工作新方法、工作新思路,不断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时效性,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挖掘、树立一批从事安置帮教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和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对待刑释解教人员,消除社会偏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主办单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承办单位:内蒙古汇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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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问题调研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问题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自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把这项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以来,中央及各省市为做好这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我区根据中央及省市综治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按“四化”要求对安置帮教工作做了一些搜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从政策、法律的层面来考虑。本文拟结合我区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做法、现状,对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我区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机构的情况
  我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全盘工作;综治委下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办公室放在司法局,与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合署办公,实际上就是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工作管理股几大块工作之一。
  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实施则是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承担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建档,落实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并具体实施,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落实有关低保、就业的优惠政策等及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等。帮教小组则是“三帮一”落实结对帮扶措施,帮教小组一般由乡镇(街道)、派出所、村(居)相关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往往同时还担负着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项工作。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
  目前我区2004――2010年共有刑释解教人员741人,2010年安置帮教工作对象197人,2010年有两劳回籍人员221人,农村的刑释解教人员有71人,占全区总数的32%。这其中刑释人员又占70%以上。市区刑释解教人员150人。目前我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在农村的,基本上落实了责任田;在城区的,通过帮助联系工作单位及自主择业,安置率86%以上,帮教率达98%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但在农村及城市还因种种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脱管及漏管现象。
  二、我区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各级安置帮教组织紧紧围绕综合治理、“平安**”、“和谐**”创建目标,拓展安置渠道,丰富帮教形式,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努力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有5大瓶颈:(1)领导重视不够。少数党委政府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安帮工作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此外,安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的地方安帮工作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单兵作战”,难以抓出成效。(2)队伍素质不高。一是机构改革因编制所限,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安帮工作站)缺编缺员严重,已经形成无人办事的局面。二是有的同志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多,主动想办法做工作少,且学习、锻炼不够,法律知识缺乏,不会或不善于做安帮工作。(3)政策法规不明。尚未立法或出台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扶持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缺乏低保、就业、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硬性”优惠政策依据。(4)目标管理不严。缺乏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激励和约束机制亦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安帮措施不到位,刑释解教人员脱帮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5)工作经费不足。基层基础建设薄弱,有限的安帮工作专项经费,也不过是杯水车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安帮工作的开展。
  三、思考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安置帮教工作当前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太原则,不具备执行力,也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而中央综治委和各省综治委所下达的通知、决定等,因为综治委本身就是一个协调机构,无权制订有统一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中央综治委及各地综治委下发的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的原因之一。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有部门负责,可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能落到实处,这是第一个好处。第二通过立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可以确保各职能部门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做到相互配合,使安置帮教工作由原来的各职能部门友情合作变成法定的职责,不履行就要?担法律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推诿、扯皮问题,更好地解决因为配合不好而导致的脱管、失管问题。第三,通过立法把这几年各地通过实践证明可行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安置帮教工作的各种优惠政策能落到实处。虽然我区为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低保问题、再就业问题制订了一些好的办法和措施,但因为不是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靠司法行政部门去协调,协调好能落实,协调不好,司法行政机关也无可奈何。如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即可,使安置帮教工作有抓手。第四,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二)强化科学管理,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难点最大的,也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是心理矫治问题。长期以来,在监狱、劳教场所重监管安全,但由于人才缺乏等原因,对于心理矫治大部分监狱及劳教场所都重视不够,加上分类关押也才刚刚推行,所以在监狱服刑时还存在交叉感染问题,有的服刑人员甚至比入监时更强化了罪错观。加上我国对服刑人员只有刑期的规定,没有心理矫正的硬约束,也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所以在刑释和解教时,对这两类人员的罪错矫正情况没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估,更谈不上对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提供重点帮教建议了。实际上,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心理矫正上,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可以发现这部分人大多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本身的罪错就没有得到矫正,回归社会后,没有得到科学的心理矫治,加上社会上的歧视,生活、就业上遇到困难,强化了其仇视社会、自暴自弃的犯罪心理,导致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当前安置帮教工作重点应放在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工作体系和监督评估体系上。具体地来说,应当重视过去被忽视的心理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场所除做到分类关押外,还应重点做好心理矫治及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列出工作重点,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帮教工作应当向前延伸,定期到监狱及劳教场所开展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改造工作,同时了解服刑在教人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2010年我局与南昌监狱结成友好单位,为下一步衔接、帮教工作打下基础。而监狱和劳教场所在刑释解教时,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有一个评估报告提交给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向他们提出应当重点关注的工作重点。监狱和劳教场所还可定期走访刑释解教人员,了解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现状、出现的问题,从中找出监管改造工作中应当改进的地方,这样监狱劳教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有效地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问题。
  (三)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出现脱管、失管、漏管问题主要是信息不畅、不准,各职能部门没有做到资源共享。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应当抄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场所应当提前把服刑在教人员的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但是这些有效解决失管、脱管、漏管的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是现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而公安机关的信息网是全国最全、最准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信息能够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可以解决人口流动及户口迁移导致的地址不明无法管理的问题。如果法院系统把生效判决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让司法行政机关早早建立辖区服刑在教人员的档案,对于解决脱管问题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相关政法部门的资源共享,各安置帮教机构利用信息化管理安置帮教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出现失管、脱管、漏管现象。
  (四)强化组织领导,实施齐抓共管,提高安帮成员单位参与率。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应把安帮工作摆上位置,纳入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层层签定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格局。由区综治办牵头,加大协调力度,安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区综治委应及时对安帮工作各成员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各自职责,激活成员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安帮工作有机地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细化量化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治目标考核,对履职不能或履职不全的成员单位应予严惩并与“一把手”的政绩挂钩。充分依靠公安、劳动、民政、财政、工商、税务及工、青、妇等安帮工作成员单位,迅速形成综合治理的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安帮工作,力争给刑释解教人员更多的优惠,扶持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真正做到和谐成果人人共享。
  (五)强化衔接管理,丰富帮教形式,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各乡镇(街道)及其安帮工作站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安置帮教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1)向前延伸,及时衔接。将安帮工作向监、所延伸,掌握本地籍将要刑释解教的?员情况,提前做好接茬准备工作;重大节日组织探监探所,鼓励服刑在教人员迷途知返,重新做人;动员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友及时去监所接人,以减少出了监所门就游荡社会的现象。(2)多措并举,感化教育。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感化和挽救刑释解教人员。在帮教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满腔热情地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把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变为自觉行动。(3)排忧解难,依法维权。避免单纯和空洞说教,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思想教育、普法宣传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等,并为确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复学、就业、养老等生产、生活难题。
  (六)强化就业指导,拓展安置渠道,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1)强化就业指导。从实际出发,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就业理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2)分类落实安置。把城市籍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视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逐步纳入下岗再就业扶助工程;对农村籍的,则协调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其承包田、宅基地,并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活困难。与此同时,可引导刑释解教人员参加集体外出务工,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3)争取优惠政策。按照中央八部委《意见》,为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在技能培训、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指导。(4)创办安帮基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扶持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以重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中有特殊困难的“三无”人员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
  以上是我区安帮办的一些粗浅的想法,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单靠哪个部门单打独斗是不行的,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作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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