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缴养老保险续缴的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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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缴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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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国家规定执行1,有些地方还有些优惠政策、但是、退伍军人、只要提供你在原事业单位工作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果补缴以前的;对于补缴以前;3、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如果不补缴的,待国家明确规定后:新安置的军队复员,比如只补缴个人部分等等,记为视同缴费年限,各地对此类情况一般都是按照如下口径操作的,其个人帐户的建立,记入缴费年限:调入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国家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此类问题是如此描述的、通过人事局调入的材料或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入的材料等即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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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要交齐原来的社保,具体单位负责人事的应该懂政策,问问他们
应将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核定,计算为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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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90小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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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小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答:1、本区内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2、原区属事业单位,经区政府批准改制为非事业单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答:1、本区内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离)休人员。2、原区属事业单位,经区政府批准改制为非事业单位的,其职工可整体挂靠区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员可享受改制前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待遇。缴费标准、发放标准仍按改制前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以国家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按工资审批权限审批的工资为准。缴费基数以本年度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核定为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1、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由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月拨付各参保单位后,连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参保单位按月一并缴纳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后,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参保单位按月一并缴纳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4、区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的原区属事业单位挂靠人员基金的缴纳,由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每年核定一次,区人才交流中心每年统一缴纳一次。拖欠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算办法是什么?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支付的结算办法。参保单位和个人逐月按核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跨年度欠费,按实际缴款年度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补缴,不再分段计算。本实施意见及细则实施前发生的欠费,统一按2007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缴纳。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答:1、固定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2、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员退休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3、合同制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4、聘用制干部从初聘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5、临时工、农民合同工、集体所有制人员等转为合同制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段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渠道是什么?答: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从日起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退(离)休人员死亡的当月,参保单位承办人要及时向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申报,否则造成多发、冒领的损失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区机关事业保险中心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如何办理统筹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由调出单位承办人填写《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调入、调出单位盖章,报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签盖业务专用章,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转入手续。如何办理跨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答:参保人员在跨地区或跨统筹范围转移,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的同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予以转移。由调出单位承办人填写《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通知单》,调入、调出单位盖章,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保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签盖业务专用章,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累积储存金额由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出。统筹外转入,由调入单位承办人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查询转移资金到帐情况,由财务部门审核核对到帐金额,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人员增加手续。个人帐户按照转移金额和个人缴费累积本息分别记帐。参保人员调出至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调出人员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承办人填写《太原市小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停保单》,经审批,其个人帐户暂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者死亡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领取?
答: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者死亡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一次性领取业务携带的资料:1、《养老保险手册》;2、出国定居或死亡证明; 3、领取人和被领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太原市小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停保单》。个人帐户一次性领取办理程序参保单位承办人在办理退保手续后,填写《太原市小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领取审批表》,携带上述资料报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领取人本人在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办理领取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需携带哪些资料?答:退(离)休资格审批、待遇审核手续由参保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退(离)休人员本人档案;2、退(离)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和建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3、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4、《养老保险手册》;5、特殊工种需本人申请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资料;6、病退人员需出具劳动鉴定部门病退审批的相关材料;7、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退(离)休、待遇审核手续如何办理?答: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参保单位承办人填写《太原市社会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审批表》,携带上述资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专管员初审、录入信息资料,建档编号,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参保单位承办人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退休费首次资格认证。认证通过的,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下月起支付。为什么要进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养命钱”,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度资格认证工作是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确保广大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有效途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方法?答:核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生存状况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目前生存状况核查认证采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提供上门服务。社保经办机构在认证期间提前向所需认证的人员发放指纹采集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指纹数据信息。1、集中居住的需提供活体采集的指纹数据;2、省外异地分散居住的可提供有当地社保机构协助认证的指纹表;3、新增退休人员的在核准、计算、发放待遇前必须提供本人的指纹数据。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90小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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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
编辑:机保中心
作者: 阅读次数:893次
&&&&&&&&&&&&&&&&&&&&&&&&&&&&&&&&&&&&&&&&&&&&&&&&&&&&&&&&&&&&&& 二九年三月五日
江苏政府部门
江苏大讲堂
全国人社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城市有关网站
中国盐城政府
盐城数字报
盐城新闻网
盐城技师学院
盐城婚庆网厦门理工学院人事处
服务系统/Service
厦门理工学院
厦门人事网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厦门留学人才网
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文章发布日期:作者:rsc
第一条为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下列事业单位及个人:
(一)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在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及在本办法实施后从本市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外地调入的在编职工。
以下人员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在编职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在编的职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调入的本市机关单位的在编职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调入的在本办法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
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市地税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及费用申报、征收工作。
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征收、统筹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现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成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市地税部门中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事业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总费率为22%。其中,在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缴费率为5%,单位缴费率为17%。以后职工缴费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单位缴费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4%。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状况等因素,对费率进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时,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补助经费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且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职工参保后15日内为其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缴费情况。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职工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职工,其个人账户从参保之日起建立;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及实施后的个人账户额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个人账户不转移;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参保职工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并按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取,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照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在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0.25”。
第十四条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职)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仍按原标准发放退休(职)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市、区财政预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职)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原来发放的退休(职)待遇的,差额部分仍由其退休(职)时所在单位继续发放。
离休人员待遇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职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职)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其中属于1997年6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退休(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特区补贴=30元;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25)×本人1997年6月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职)办法计发的退休(职)费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中,属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市、区财政足额补贴并转移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属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视自身经济状况补差。?/SPAN&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其养老金完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不再补差。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提前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2%的退休费。提前退休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不再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参保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其退休(职)养老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的数额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调整数额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中,属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市、区财政足额补贴并转移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属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视自身经济状况补差。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其退休(职)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不再补差。
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退休(职)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外,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挤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SPAN&
(三)减兔或者擅自增加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少发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待遇;
(五)未按规定记载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数额、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参保后,可参照企业年金的规定为其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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