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跟企业湖南农村社会保险险的关系

非农业户口怎么办理社保
我的户口是临海的非农业户口,现在单位在宁波的,请问单位现给我交社保是怎么交的?
10-01-06 & 发布
1、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以下情形可以退保: (1)外地农民工返乡; (2)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4)参保人员死亡。 2、 干嘛要退保。以前交的放那,以后有条件接着交就是了。3、现在公司不办理社保是违法的,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的。建议 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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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以下情形可以退保: (1)外地农民工返乡; (2)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4)参保人员死亡。 2、 干嘛要退保。以前交的放那,以后有条件接着交就是了。3、现在公司不办理社保是违法的,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的。建议 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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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编辑本段]相关比例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15%,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编辑本段]基本特征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是另外设置基数计算缴纳的)[编辑本段]项目内容  A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B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6%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C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D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编辑本段]相关发展  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编辑本段]缴费流程  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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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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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闽人社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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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3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参保接续人员范围&
  (一)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镇个体经营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办理参保登记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从事个人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经审核符合参保、续保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缴费办法&
  缴费基数按我省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并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及相关规定计发。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从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地的确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接续,按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的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符合本通知条件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选择在城镇居住地或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取得《居住证》或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时,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三)持有《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参保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或者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在厦门市城镇就业的我省农村户籍居民以及外省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办法,由厦门市自行规定。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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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给农村户口的职工应该投哪些保险?跟城镇户口的员工有什么不同?
提问者:山东-青岛保险理赔浏览689次 1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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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养老保险的办理与城镇和农村无关,只要与企业由劳动关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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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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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养老保险的办理与城镇和农村无关,只要与企业由劳动关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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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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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养老保险的办理与城镇和农村无关,只要与企业由劳动关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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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蚌埠农村户籍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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