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提醒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司的应尽义务还是增值服...

您的位置:>>>正文
4个月未缴费保单失效 保险公司是否有提醒义务?
父亲遭遇杀身之祸,4个月后家人突然收到保险公司催交保费的电话,才知父亲生前买过一份保险,可以获得50万元理赔。可是,从天而降的50万元,一夜之间又没了,因为父亲生前已有4个月未缴保费,保单失效。但是这期间,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提醒。保险公司有责任吗?
一周前,任晓辉突然接到了人寿保险打来的电话,催他去给父亲任国忠续交保费。此时,他的父亲已经意外身亡4个月。
任国忠生前并没有告诉妻子、儿女他买过这样一份保险。得知意外身亡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赔偿,一家人兴冲冲地赶去保险公司。一查询却发现,因为连续多月没交保费,保单已经失效。
小纠纷引来杀身之祸
任国忠是四川达州人,出生于1963年,生前一直在东莞和惠州的建筑工地上打工,有时也自己承包点活做小包工头。出事前,他和妻子租住在茶山镇。
去年11月27日,因为惠东的一个工地有事,任国忠赶了过去。“一个在工地干了两个月的贵州小伙罗小毛,他找到我父亲,要求预支500元生活费。”任晓辉说,“我父亲可能身上没带钱,答应晚上再给他。”
不料,中午休息时,罗小毛拿着菜刀冲到了任国忠的面前,连劈四五刀,任国忠抢救无效死亡。“罗小毛可能以为我父亲是不肯给钱才会这么做。他的家很贫困,根本没有赔偿的能力。”
保单失效 50万理赔款没了
今年3月11日,任国忠过世差不多4个月,一家人的伤痛渐渐淡去时,突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打到任国忠的手机上。任国忠死后,他的手机在任晓辉手里。
任晓辉说,“客服人员说我父亲买过一份保险,现在快到期了,催我们去续交保费。我们一家人之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份保险,我就跟客服人员说,我父亲已经过世了,她说,意外身亡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赔偿。”
从天而降50万元赔偿,让一家人高兴起来。“我马上去保险公司,发现父亲生前确实买了份保险,但保单在哪,翻遍了家里角角落落,终于在我妹妹以前的暑假作业堆里找到了。”任晓辉说。
前天,一家人拿着保单找到中国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满心以为可以拿到50万元的赔偿款,不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后却告诉他们,保单失效,无法进行理赔。
过期未交保费 合同已终止
昨天上午,记者看到了这份保单,保单显示,任国忠购买的是“康乐年华两全保险”和附加医疗险,交费期10年,交费方式“月交”,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每月交保费560元。
这份保单的购买时间是日,自3月21日起生效。保单中约定,每月所交保费从银行卡中扣取。目前能查询到的交费记录只有2013年3月至6月。
任晓辉拿出两张银行出示的证据,“去年7月13日,我父亲的银行卡、身份证一起丢失,直到去年9月13日才补办好新卡,卡里有足够的钱”。他认为并非他父亲不交保费,而是换了新卡后保险公司不知道。
保险公司:
宽限期60天 逾期无效
“只要我们再多交四个月保费,交到10月份,交多2000多元,就能获得50万元的赔偿。”任晓辉说,他不想指责保险公司,只是希望保险公司能体谅他们一家的现实状况。
昨天中午,中国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一名姓何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并无责任。她说,保单中专门列出了“合同效力中止”,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费,保险合同将会处于中止状态,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像任国忠这样分期交纳保费的,保险公司还设定了“自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而超出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
对于任晓辉反映的问题,客服人员表示,她会跟公司领导反映。
按时交保费是义务
保险公司也应提醒
任国忠生前保费交到了2013年6月,之后的5个月一直没交直到日死亡。其妻子称,中间的5个月从来没有保险业务员打电话来提醒催交,她连听都没听说过。
而在任国忠死后至今的4个月内,任国忠的手机一直由儿子任晓辉在使用,任晓辉说,这4个月内他也从来没有接到过保险业务员的提醒。
记者在网络上查询发现,因为保费逾期没交,导致报单失效的并非孤立。那么,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提醒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的沉默,致使保单失效,最终造成投保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
对此,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乔森律师称,保险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善意提醒投保人尽快来办理交费;但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这是法律上的规定,因此,真要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就很难。 (来源:广州日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24小时点击排行
12345678910
24小时跟帖排行
环球今日推荐缴费提醒是保险公司的应尽义务还是增值服务,求详细论据,最好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支持最好,谢谢!_百度知道
缴费提醒是保险公司的应尽义务还是增值服务,求详细论据,最好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支持最好,谢谢!
是义务,但是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提醒的我妈就经常忘,不过想起来的时候都没超过2个月,后来就让我帮她记着唉~~~现在的保险公司啊,让你投保的时候特热情,你投完以后就没人管了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是公司本职的服务,不算增值服务,,我们公司有2个有的保费宽限期,会根据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去通知缴费,所以投保人会自己决定是否缴费。
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缴费提醒是服务而不是义务呢?
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但是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客户缴费。提醒客户缴费只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服务。
保险公司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公司应尽提示说明义务__西安市莲湖区普法网
您的位置:&>&&>&正文
保险公司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 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关于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投保人予以赔付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为由,认定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王某保险金3万元。
  日,原告王某为自有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
  日,王某驾车沿盐城市开发区伦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台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王某以及张某车内乘车人员受伤,两车均受损。
  同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驾驶轿车行经无灯控路口时,未避让右侧来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王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物价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评估,王某车辆损失及各项费用支出合计为3万元。
  庭审中,王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其全部损失3万元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依据保险合同中比例赔付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解释进行说明。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现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造成投保人王某财产损失,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比例赔付条款:即全责全赔,无责不赔。因该条款既有违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又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之嫌,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霸王条款”而备受诟病,有人主张该条款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解释二》第11条还对保险法第17条中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即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并非一律认定无效,但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由于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王某仍然可以就事故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