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黄金基础金价交易所金价比银行便宜吗?

法意::法律法规 -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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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颁布机构】
上海黄金交易所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  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 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 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 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 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  (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  (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 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通过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会员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黄金询价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  第十条 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有Y 、Y ,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 %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期限的不同,黄金询价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等品种,最长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即期品种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第十二条 黄金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与交易中心协商一致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调整交易时间(附件1)。  第十三条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约定为准。第四章 报价与成交  第十四条 报价规则  (一)即期交易以全价报价,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远期和掉期交易以远期/掉期点(浮点数)报价,远期/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远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远期点。掉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掉期点,分为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  第十五条 涨跌幅限制  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基准价上下指定比例的涨跌幅限制,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成交价可在交易所当日公布基准价上下15%的幅度内波动。Y和Y交易品种分别采用前一交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Au9995和Au9999合约的收盘价作为当日基准价。交易所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公告涨跌幅度(附件1)。  第十六条 交易数量  黄金询价交易单位为克,Y、Y品种的交易数量均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单笔交易最小成交量为60,000克,最大成交量为5,000,000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单笔交易最小与最大成交量标准(附件1)。掉期交易的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须相等,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不相等的掉期交易为无效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输入黄金询价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入/卖出数量,等待交易报价方回应价格;  (二)交易报价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卖方向信息后输入价格和价格有效时间,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确认成交。若发起方在有效时间内没有确认价格,该价格作废。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  (一)每笔黄金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逐笔确认交易要素,如确认内容与成交单不一致,应根据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数据进行调整。  (二)交易双方对当日成交当日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交割的掉期交易)应于当日15:30前完成确认,非当日交割的交易应于下一交易日15:30前完成确认。  (三)未经交易双方确认的黄金询价交易数据,交易中心将不传输至交易所。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传输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交割。确认黄金询价交易应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及相关文件。第五章 清算与交割  第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委托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市场交易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即实行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品种的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净额原则进行资金和实物的清算交割,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的交易进行买卖轧差。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清算;对于净卖方,按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交割。  第二十二条 询价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在周一到周五每个工作日 15:30 竞价交易停止后进行。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与竞价交易实行同一资金账户、同一实物账户管理。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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