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怎么变更法人变更,需要哪些资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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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人气:153&来源:关于上海外资更换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请告诉我:应该如何更换分公司的负责人(就是法人)?
我们总公司在北京,上海的是分公司,两地注册的法人不是同一人。但现在因为种种原因,上海这边的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要变更为北京总公司的负责人(法人)。
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申请、去哪儿申请、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上海锦业投资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回复:
分公司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文章上一篇:下一篇:本文章所属分类:→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 朝阳公司增资垫资_企业增资手续如何办理_企业增资所需资料_程序流程_代办企业增资_外资企业增资_北京博雅瑞亿投资顾问有限 - 朝阳公司注册_海淀公司注册_丰台公司注册_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_北京增资垫资_北京代理记账_北京社保办理_博雅瑞亿投资顾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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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作者:博雅瑞亿&&发布时间: 11:34:12&&点击: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变更注册资金:(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须提交验资报告。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实收资金: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股东转让股权:(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企业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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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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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2)股权转让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③转让
  【外资公司股东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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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商务局):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3)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由不出让股权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新的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7)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以上材料需外国投资方提供,且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国投资者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①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②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9)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1)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减少,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 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 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 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 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 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属上述(1)、(2)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 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 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 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 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9、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10、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特殊规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首先还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三、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五、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六、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依据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年〕第2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七、外资公司股权变更的形式以及审批中应注意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形式,如果从大类来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协议而进行的股权变更;二是依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股权变更。具体来说,有以下七种: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上述三项是依协议而进行的股权变更。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
  上述四项依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股权变更。
  不管何种股权变更方式,上述股权变更,在办理审批中均应注意以下情节:
  1、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股或主导地位。
  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5、第五种的股权变更,审批时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债权人继承股权的,应当要持有经过公证或
  律师见证的债权人与原投资者签订的继承协议,或持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6、第六种股权变更,其法律依据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演变来的。大家不妨多研究一下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有明确规定合并及分立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在审批时应注意要求提交合并或分立所需要的文件。
  7、第七种的股权变更情形是: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种的股权变更难度比较大。
  这一种股权变更形式的法律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只有守约方才能申请股权变更。这里的守约方指的是绝对守约;二是通知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催告函最好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三是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也就是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股权转让并没有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是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行为。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规定的情形,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有效并不等于生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没有获批之前,已签字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属于待生效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只能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但如果说承包合同未经批准无效,我赞同。因为,要签订承包合同,首先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多前置性条件,违反这些前置性条件的任何一项,都将无效。况且,外商投资企业的承包合同还得经过审批。
  【相关知识】
  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
  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 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 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首先还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也是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这一涉及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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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怎么才能保证A单位所欠款项不受股权变更的影响
  我们是施工企业,和A 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我们施工的项目也进行了结算,现在A单位正在被别人收购,所以股权发生变更,我想咨询一下现在A单位对我们的欠款是否应该有个说法在A单位股权变更时,我单位应该做的和应注意的风险是什么怎么才能保证A单位所欠款项不受股权变更的影响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若股权变动对该企业履约能力造成影响,你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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